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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编码:XZ2006200105本科毕业论文论醉酒犯罪案件的侦审策略论 文 作 者: 周日荣 专业(方向): 侦查学(刑事侦查) 年 级: 2006级 学 号: 2006200105 指 导 教 师: 王 峥 讲 师 完 成 日 期: 2010年5月30日 中文摘要醉酒犯罪案件是指因饮酒过量而导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之一的案件。犯罪类型较为集中,酒后犯罪案件多集中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奸、抢劫等类型上犯罪;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酒后犯罪形式多表现为冲动性侵犯他人人身;罪犯的文化程度较低。罪犯的身份多为农民、无业人员、工人。但是现实办案过
2、程中,由于侦查人员对醉酒犯罪案件的侦查审理策略缺乏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这给防止醉酒案件发生和打击醉酒犯罪案件形成了一道难以越过的鸿沟。因而,研究醉酒犯罪案件的侦审策略,能使侦查人员在办理醉酒犯罪案件中有更多而且更可靠的方法和策略,讲究办理醉酒犯罪案件的效率和效果,以保证一切醉酒犯罪案件能顺利侦破。而且对总结打击处理此类犯罪的经验教训,从而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水平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同时,对在新时期减少醉酒犯罪案件的发案率及保证社会安定,更好地创建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 关键词:醉酒犯罪 审讯方法 侦查策略ABSTRACTTitle: The Evidence Collection
3、and Examination of Intentional Injury CaseIntentional injury is referring to illegally impairing other peoples health intentionally, offends criminal law of our country and constitutes crime. It is one of high incidence rate cases which violate the citizens personal right. Intentional injury cases a
4、re frequency occurring. It severely impairs the citizens personal rights and affects the social stability. Because many injury cases set up but not settle down, this phenomenon causes handles the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examination in the entire detection i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So the research
5、on the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examination of intentional injury case can increase the consciousness of evidence of the police, stress about the scientific methods of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examination to guarantee the case can transfer to prosecution smoothly. The paper starts from the criminal co
6、nstitution of the intentional injury case. In view of the main questions of current intentional injury cases which exists in the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examination. Then the author unions the practice to analyses the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examination methods of intentional injury case in the dete
7、ction process. In order to summarize and accumulate experiences in attack this kind of crime, enhancing the quality of investigation is vital significance. Meanwhile, the research on the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examination of intentional injury case can reduce the incidence rate of this criminal cas
8、e in the new time and guarantee the social stability and founds the harmonious society. All of them both have extremely vital practical significance.Key words: Intentional Injury Case, Evidence Collection, Examination目录引言. 1一、一起醉酒后杀人案件的侦办启示. 1(一)简要案情. 2(二)公安机关收集到证明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 3二、醉酒犯罪案件的一般特点. . 6(一)犯罪
9、缺乏预谋,案件发生较为偶然. 6(二)多为单人作案,较少使用作案工具. 6(三)犯罪过程复杂,作案方式多样. 6(四)现场遗留物证多,嫌犯口供不稳定. 6三、醉酒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 7(一)认真细致现场勘查. 7(二)及时搜查核实. 7(三)间接证据形成体系. 7四、醉酒犯罪案件的审讯方法. 8(一)环境震慑,攻其不备. 9(二)施加压力,政策攻心. 9(三) 说服教育,动之以情. 9(四)设置虚拟证据,打消犯罪人的抗拒心理. 10结语.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3引言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近年来,故意伤害案件持续多发,不但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权利,
10、而且给被害人造成经济上、精神上难以愈合的创伤,扰乱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在现实办案过程中,由于侦查人员对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意识不强,加之人身伤害鉴定复杂,故意伤害案件往往难以移送起诉。笔者希望通过对故意伤害案件的概念和特点及证据规格的阐述,重点解决故意伤害案件证据的收集方法和审查判断方法以及故意伤害证据链的构建认定,掌握故意伤害案件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的基本方法,以期提高侦查人员处理此类案件的工作能力,从而有利于指导侦查办案。一、故意伤害犯罪的界定及特点(一)故意伤害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故意伤害犯罪的概念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
11、据我国刑法分则第23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在司法实践中,就某一具体犯罪而言,具体的犯罪构成回答了具体犯罪成立的标准和规格,也是某一具体犯罪区别于其它犯罪的独特表现。根据我国刑法基本理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方面的内容。2.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或者死刑。”该法条明确揭示了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权。人的健康权是人生存于世最基本的权利,当其受到严重侵犯时,就应为我国刑法追究
12、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把伤害的范围限定得相对较窄,基本上包括身体组织的破坏和人体器官机能的丧失。刑法意义上的健康权受损是指高于轻微伤害程度的损伤,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是足以或己经造成轻伤或重伤时,才视为健康权受到侵犯。所以说,故意伤害罪侵犯的人体健康权是指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和肢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权利。应注意的是,“本罪伤害行为的指向对象是他人,并且必须具有损害他人健康的内容,故意伤害自己身体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34.。(2)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由我国刑法规定
13、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具备的诸客观事实特征。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损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一般意义上的行为是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外部活动。因而,研究故意伤害罪之伤害行为,必须明确:“伤害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支配的表现。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意识支配,行为人无意识的动作,即便客观上造成了伤害他人的后果,也不能认定行为人实行了伤害行为
14、” 余叔通,谢朝华.法国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89.。实践中有梦游者将睡在同房内的他人刺成重伤,对于这种情形就不能认为梦游者实施了伤害行为。二是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合法实施的伤害行为由于其目的的合法性,因而不能称为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来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如“合理冲撞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三是该伤害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根据
15、刑法234条之规定,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必须具备伤害后果,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后果的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等。(3)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负刑事责任。(4)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一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
16、身体健康;二是认识到自己是以一定的方式在实施伤害行为;三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致他人轻伤或重伤的结果;四是认识到自己的伤害行为与他人轻伤或重伤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发展。3.区分故意伤害罪与其他违法犯罪(1)区分本罪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害人体的健康。这种不伤害人体健康是相对的,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这种情况下,甄别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客观各方面因素,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2)区分本罪与故意
17、杀人罪的界限。区别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键,在于两者的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具有杀人的故意,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只具有伤害对方身体健康的故意,并没有杀死对方的故意。行为人对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没有发生死亡结果而只造成伤害结果,是杀人未能得逞的一种意外情况,不能等同于故意伤害。(3)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死罪的界限。两者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区分关键是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过失致死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伤害结果,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二)故意伤害案件
18、的发案特点 1.伤害案件具有偶发性,多为激情犯罪轻伤害案件约有60%为突发性犯罪,具有偶发性,被告人一般没有预谋,往往因一时冲动导致伤害后果。 2.因果关系明显家庭、邻居之间因为琐事等原因发生口角,寻衅滋事等原因引起的伤害案件常见,一般交通事故纠纷演变为伤害案件和酒后无理取闹,对他人大打出手,导致的伤害案件占很大比重。3.犯罪嫌疑人低龄化,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15岁至28岁的青壮年人是此类案件的高发人群,由于年龄小,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是非观尚未完全形成,在遇事时头脑不够冷静,最易导致犯罪。因为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法律的基本常识,想不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而导致伤害行
19、为的发生。二、故意伤害案件的证据规格及相关问题(一)故意伤害案件的证据规格1.主体方面的证据一是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职务)、住所地等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技术证、护照等等。二是证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2.主观方面的证据即证明行为人有伤害故意的证据:一是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二是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三是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3.客观方面的证据一是案发证明:包括报案
20、记录、投案记录等证明何时何地何人被致伤的证据。二是证明故意伤害行为发生的证据:目击证人的证言;知情者的询问记录;被害人关于如何被伤的陈述;犯罪嫌疑人对伤害行为的辩解陈述;对伤害现场的勘验笔录;医学鉴定;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血迹、打斗痕迹等证据。(二)故意伤害案件的证据特点1.言词证据居多在故意伤害案件的办理中,证据卷中大部分都是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访问笔录和讯问笔录。诸多证词和笔录从不同角度说明案件发生的过程和伤害行为的性质,从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依据,对进一步调查提供证据素材。2.鉴定结论为认定犯罪必备条件当伤害达到法定的轻伤或重伤标准时,才予以立案。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轻伤是指物理、化学
21、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人体组织和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的损伤。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视觉、丧失其它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所以应请专业鉴定人员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应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以及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3.现场勘查获取证据较少故意伤害案件发案快,时间短,加上案发现场极易被破坏,如果出警不及时,很多证据诸如凶器、血衣、足迹等会遭到人为破坏,丧失证据价值。侦查人员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在现场能获取的有用痕迹物证少,加上进行重新勘
22、验的现场条件往往不好而缺失有关物证。(三)当前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言词证据间易有矛盾疑点,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过于依赖,不注意排查证人证言、被告人无罪辩解及鉴定结论之间的矛盾,导致一些重要证据因时过境迁而无法收集、固定。如在廖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中,对犯罪嫌疑人廖某某是在什么情况下持刀捅了被害人这一关系到定性问题的重要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被害人证言有较大出入,又没有对相关的证人证言进行核查排查,待到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时,补充得来的证人证言因时间跨度大,证人记忆模糊,证人证言多且杂,造成案件越办越复杂,无法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导致法
23、院没有采信此证言,以致未能认定有罪。2.物证缺乏,证据链条薄弱公安机关对现场勘查不够认真细致,现场应该提取的痕迹物证没有提取,没有保护好现场,未能及时收集书证、物证,在书证的收集、提取、固定上未按法定的程序进行。如在何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反映,案发现场大桥下有零乱踩踏痕迹,但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时未注意提取鞋印。案发后,公安机关向被告人何某某提取了当晚所穿的皮鞋,但因没有在案发现场提取到鞋印进行对比,致使这一重要的证据没有为破案提供更多的线索。3.案件处理受鉴定结果影响大侦查人员在办案中,对鉴定结论重视不够。伤情鉴定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的证据收集方向,对案件侦查的下一步进程有很
24、大指导性意义。对提取的相关物证及时进行鉴定能有效固定证据,对案件真实情况起证明作用。 三、故意伤害案件证据收集的基本途径和方法(一)证据收集的要求和一般方法收集证据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中应符合以下要求:第一,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有详细规定,这也是为了保证证据客观真实,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可靠的依据。第二,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就是指在案件发生后迅速赶赴现场,立即着手收集证据,快速进行深入调查,以免失去收集证据的时机。第三,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时收集证据材料,要从不同角度收集能证明所有案件事实要
25、素的证据,才能综合研究,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第四,收集证据必须深入、细致。“凡是与案情有关的现场都要仔细检查、勘验,凡是与案情有关的物品痕迹都要提取,凡是与案情有关的人员都应进行调查访问”鲍雷,刘玉民用证据说话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65.。常用的收集证据的方法有:询问案件的证人与当事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对涉案物品、场所、人员的辨认;现场勘查;对有关人员的检查;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人身的强制性检查;侦查实验;对物证、书证、伤情的检验鉴定等等。(二)受案过程中证据收集的基本途径1.详细询问被害人以及相关证人询问被害人和证人应注意把询问的重点放在致伤过
26、程上。比如询问群殴案件的被害人,就应详尽地询问下述细节:殴斗前在什么位置以及其他人的位置?怎样开始打起来的?致伤是在什么时间,当时所处位置,是谁、怎样致伤的?打击来自什么方向?如果倒地,是谁的力量作用在什么部位造成的,倒在什么地方及倒地姿势?其中最关重要的是被致伤瞬间各人的位置、姿式和手中物品等等。其次,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在叙述出现自相矛盾或与其他证据矛盾的情况时,可用适当提问的方式,让其解释。2.及时进行伤情鉴定,出具伤情鉴定书应根据案情需要,公安机关应及时委托或聘请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人员或者由法医师或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进行伤情鉴定。鉴定时,医师有权调阅案卷和病历,查阅现场笔录来了解案情,以
27、对伤情做出准确鉴定。鉴定医师应依据专业知识和医学鉴定标准,对伤情作出客观检查鉴定,说明致伤部位、致伤程度、致伤结果等等,应根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出具伤情鉴定书。3.录音录像以固定证据在现场条件不利于有效提取痕迹物证的现场或现场混乱的情况下,可以利用摄像机和照相机对现场情况和被害人伤情进行录音录像,将案发现场的状态,现场的痕迹,包括足迹、血迹、凶器等痕迹物品的位置,在场当事人的情况都能作具体的记录和直观的反映,为调查取证提供方向,也能为证据之间提供对照,防止串供及物证因客观原因而损坏灭失。(三)侦查过程中证据收集的基本方法1.仔细勘查现场,及时提取作案凶器侦查人
28、员在接到报案或投案后应首先勘查案发现场。要尽最大努力搜集与案件有关的遗留物或痕迹,一定要绘制现场图,将有关的房、院、街、路及其他现场的位置距离标明。这样,后续调查取证中就有了现场空间概念,这样不仅为询问当事人、证人当时所处位置、行动路线带来方便,也利于其他人审查案卷事实。同时,在现场要尽快找到致伤凶器,并妥善保存,以备对伤情认定时提供检材。2.尽可能直接观察被害人的伤情参与侦查伤害案件的侦查人员在对现场进行固定勘查后要亲自看一看被害人受伤的位置、形状。如果被害人发生骨折,最好查看X光片,了解骨折程度,骨折线形状、走向。如认为实际伤情与医生诊断证明不符,则应询问主治医生,或者到上一级医院检查。这
29、样侦查人员能直观、细致地了解伤情,不仅因为伤情是故意伤害案件定性、量刑的主要依据,还因为它是对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重要依据。3.深入讯问犯罪嫌疑人,查清全案事实对有关证人、目击者、被害人的询问笔录进行全面审查,获得对案件的直观、全面的了解,就应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上加强攻势,详细问清案发时间、地点,当时所处的位置,引起争执的原因,所持物品,打击对方的具体位置、次数、强度,事后的处理方式等。要对认定故意伤害的案件的关键证据进行详细查证,特别是致伤细节进行重复讯问,确定所供述的内容真实。四、故意伤害案件证据审查判断的基本要领(一)刑事案件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1.证据的来源包括证据是如何形成的,由谁提供
30、或收集,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合法,证据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等等。一般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审查:一是收集人员是否因其他主客观因素而影响了证据的确实性。二是固定保管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三是作证人是否因生理、心理上的原因而提供不真实的证据。2.证据的内容“审查证据的内容,就是审查、判断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客观的内在联系,是什么样的联系,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内容本身是否合理以及相互间有无矛盾等。证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是刑事证据能够予以采信的首要条件” 樊崇义等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86.。3.证据间的相互联系要确定案件每一个
31、证据的客观性及关联性,除了从本身的来源和所反映的内容进行分析,也要将其与案件其他证据联系起来综合分析,进一步鉴别其真伪。对案件中不同种类的证据要结合起来综合审查判断,看其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矛盾。其次,还应把案内所有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审查判断,确定定案证据与案件事实一致没有矛盾,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4.证据的合法性合法性是指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是否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收集和固定,是否具备法律手续与符合法律手续。首先,取证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非法收集的证据均不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特别是采用刑讯的方法逼取的口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
32、的证据均不得采用。其次,证据的法律形式是否具备,手续是否齐全。法定的证据形式和法律手续是保证案件证据质量的条件,对于固定证据和保证证据的真实性有重要意义。 (二)对个别证据的逐证审查判断1.对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言词证据是与实物证据相对应的一种证据类别,也称“人证”。它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四种证据形式。笔者认为鉴定结论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言词证据,它与前三种言词证据有所不同,是鉴定人在接受指派或委托后对案件中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出具的书面结论,是鉴定人以陈述的形式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或看
33、法,实质上是一种人证。“它也可以在一定的场合下直接表现为人的陈述,如在法庭上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接受控辩双方质询。在英美法系国家,鉴定结论被称之为专家证言或专家意见” 何家弘,张卫平外国证据法选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797-798.。因此,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鉴定结论应归类于言词证据类别。与实物证据相比,言词证据具有自身的独特优点。首先,它能够从动态上来证明案件事实。言词证据往往能够较为形象生动、详细具体地反映案件事实,特别是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可以完整地反映出案件事实发生过程及具体情节。侦查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广泛收集言词证据,可以迅速地从总体上把握案件的全貌,这是痕迹物证等
34、实物证据所无法比拟的。其次,言词证据获取效率高。侦查人员可以在有限的时空范围内,实现取证量的最大化。第一,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被害人是故意伤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其陈述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是客观真实的,但也存在部分被害人因为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其提供的情况与案件事实出入较大。因此,审查判断应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审查判断被害人陈述案情时的精神状态。对于伤害行为的侵害,不同的被害人会有不同的精神状态,不同的精神状态对其陈述内容的真实性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比如被害人在被殴打的情况下,精神高度紧张,在某种特定的场合、光线、气候及自身的视力不佳的情况下,被害人对发生被殴事实的回忆,往往模糊
35、不清,或者为保护自己声称没有看清对方何人所为。有的被害人出于对犯罪分子的愤狠,可能会故意夸大犯罪事实和情节,以求严惩罪犯;有的被害人受人利诱、威胁而不敢说出事实的真相等。因此,必须注意观察和判断被害人陈述时的心理因素和精神状态。其次,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一般而言,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素不相识或关系正常,其虚假陈述的可能性较小;相反,如果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有这样或那样的利害关系,那么其陈述中出现虚假成份的可能性就较大。如夸大事实情节,加重犯罪嫌疑人罪责,或隐瞒事实真相,为嫌疑人开脱罪责。再次,审查判断被害人陈述内容前后是否矛盾。要进行深入的调查,同时要将被害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审查
36、是否符合案情的发展规律。若发现被害人陈述内容不合情理或前后矛盾或者与案件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的,应进一步询问或采用其他的方法进行核实,以判明真伪。第二,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审查判断。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往往在关键情节上不一致,部分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罪责或减轻处罚,常常会提供虚假的口供。侦查人员要仔细审查嫌疑人前后供述有何差异以及为什么会产生前后不一致的情况,有无刑讯逼供可能,是先供后侦还是先侦后供。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要认真加以研究,针对其辩解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材料,合理排除矛盾,去伪存真,审查与其它证据能否相互印证。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的审查判断应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37、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动机。实践表明,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动机,有的是出于真诚悔过、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的是在确凿、充分的证据面前被迫交待罪行;有的是出于“江湖义气”或其他原因独揽罪责等等。犯罪嫌疑人的不同供述动机,对其口供的真实性存在不同影响。因此,必须仔细审查其供述的动机,以辨明真伪。其次,审查嫌疑人供述的内容是否合情理,前后供述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认的犯罪事实,要根据故意伤害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伤害动机、目的、致伤手段和伤害后果等方面分析审查其前后供述有无逻辑矛盾。如果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情节不合乎犯罪发生的一般规律,或
38、其供述前后矛盾,漏洞百出,则不可贸然使用,必须进一步调查核实,判明真假。再次,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在何种情况下提供的,事前有无串供或受外界影响情况。尤其应注意查清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无诱供、威胁、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对于以非法取证手段取得的供述不能采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讯问。第四,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审查判断必须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对比分析。不仅要查清犯罪嫌疑人前后供述的内容是否一致,而且要查清与同案中其他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供述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如果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基本一致,并且其供述也能被其他证据所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就较真实。反之,任何一方面出现矛盾,都应进一步核实,通过对照
39、分析找出破绽。第三,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由于伤害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双方在引起伤害行为的原因、谁先动手、如何致伤他人等方面,双方的陈述往往大相径庭。因此,审查、判断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词显得格外重要。在审查证人证言时,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审查目击证人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情况下,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无任何利害关系,则其陈述相对来说比较可靠。反之,则虚假的可能性较大,应重点审查。如果证人与当事人中的一方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亲戚朋友,他们的证词往往会在故意伤害的起因、双方如何争吵、谁先动乎伤人、怎样加害等一些关键的情节上偏袒关系密切一方,将责任推到另一方身上。在对关系密切方
40、不利的情况下,以没有看清或当时没有注意等搪塞。因此,对此类有利害关系的证言应进行重点复核。其次,注重审查证言的真实、可靠性。由于案发现场不尽相同,证人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位,观察到的伤害经过不完全相同是正常的。有些证人可能受自己视力、天气影响以及打斗现场的移动等因素的影响,其所作的证言在某些情节上可能有出入,这在实践中也经常能遇到。所以要审查证人是否具备良好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关键要查明证人在重要情节上是否看清楚,是否凭自己的主观想象推测还是道听途说。侦查人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实地探访,根据不同证人所作的证词,进行现场模拟,发现破绽,排除疑点。再次,审查证人与证人之间,证人与当事人
41、有无串供可能。伤害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及时出击,掌握主动,除对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外,对现场目击证人及时询问。实践证明,及早收集证据,可以避免证人与证人之间,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相互串供,特别对那些未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更应注意。最后,审查判断获取证言的途径、过程是否合法。应审查侦查人员在获取证人的证言时是否采取暗示、引诱,是否向证人透露有关案情等。如存在上述情况,所获取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还应审查询问笔录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无证人、侦查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第四,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由于鉴定结论是确定故意伤害案件立案的重要要件,对其审查判断应重点放在以下几方面:首先,鉴定所依据
42、的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只有材料真实、充分,才能得出客观、准确的鉴定结论。例如某区检察院受理一起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故意伤害案件,由于卷宗中法医鉴定结论为重伤,犯罪嫌疑人己被逮捕关押二个月。审查起诉办案人仔细审查后,认为鉴定结论有疑点,遂重新委托法医鉴定,结果结论为轻微伤。原因在于办案人员发现鉴定时所依据的病历有造假痕迹,而且有证人证实被害人伤后失血性体克长达一小时。经复核并没有这种情况,显然,依据虚假的检验材料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可靠。其次,鉴定人资格和能力的审查和确认。伤情鉴定,是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经验,借助一定的设备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一项严谨的工作。再次,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是否受外界影响,
43、有无虚假鉴定等情况。鉴定人鉴定时方法必须得当,必须实事求是,排除各种干扰,这样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客观。实践中,确有鉴定人粗心大意,盲目相信被鉴定人的病历记载内容,也有受人情左右,作出偏袒一方的鉴定结论。如果不严格审查,则有可能放纵犯罪,也可能打击无辜,造成错案,遗患无穷。最后,审查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办案人应注意把鉴定结论与案件的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对照分析。案件的各个环节都是有机联系的,鉴定结论仅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如果发现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就必须对鉴定结论和有关的其他证据同时进行审查,找出症结,排除矛盾。2.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判断故意伤害案件的证据种类中,实物证据包括能
44、证明伤害行为发生的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相比,最突出的特点是客观性,稳定性强,不易失真。实物证据是伴随案件发生而形成,一般难于伪造,不像言词证据那样易受人的主观因素影响而出现虚假失真。但是,实物证据也容易被人毁灭、顶替等。第一,对物证的审查判断。物证是以其存在形态、外部特征和属性来证明案件的,客观稳定性较好,但现实中物证被伪造、调换等情况时有发生。故意伤害案件中的物证主要有致伤凶器、现场打斗痕迹、血迹等。对物证的审查判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审查物证来源。办案人员对收集或相关人员提供的物证必须查清其原始出处,查清物证是亲自从现场获取的,还是其他人员在事后主
45、动或被迫交出的,弄清物证形成和被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经过,查清获取的物证是原物还是复制品或替代品。其次,审查物证的收集过程。一要审查办案人员在收集物证的过程中是否因提取、固定、保管等方法不科学或不慎重而导致物证发生了变化,如提取的脚印变形,血迹受到污染等;二要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收集物证的程序。再次,审查物证的属性。一要审查物证有无因时间、风雨、温度等自然条件而产生变化;二要审查有无犯罪嫌疑人为掩盖罪行或嫁祸于人而变造现场,故意伪造物证等。 第二,对书证的审查判断。书证是通过文字符写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故意伤害案件中书证主要存在于对物品的来源证明以及对当事人关系的说明等方面。对书证的审查判断应从以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审查书证的产生或制作过程。审查书证的制作过程,查明是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如果该书证是在暴力、威胁或欺骗等情况下形成的,则该书证不具有真实性。其次,审查书证的获取过程和保全情况。一要查清书证是由谁收集或提供的,是在什么情况下获取的;二要审查对该书证采取的固定和保管措施有无问题。再次,审查书证的内容。一要分析书证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是不是意思的真实表达,有无被变造或伪造;二要审查书证是否符合特定的法律形式;三要审查书证与案件事实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