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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拐卖儿童罪之犯罪学探析的论文拐卖儿童罪之犯罪学探析的论文关键词: 拐卖儿童罪/犯罪发生机制/犯罪防治对策 内容提要: 拐卖儿童犯罪在我国久经打击而不绝,并呈现出许多新特点,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拐卖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严厉的刑罚并不能铲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土壤。治理拐卖儿童犯罪,除了对拐卖者重拳出击外,还应对孩子加强社会常识的教育,建立儿童失踪反应机制,对收买者给予严厉打击。 近年来,拐卖犯罪在我国出现了上升势头,尤以拐卖儿童罪为甚。丢失孩子,成为许多家庭不能承受之痛,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纵观近些年的打拐行动,力度不可谓不大,刑罚不可谓不重,但是拐卖儿童犯罪不但没有被遏制,
2、而且在一些地方犯罪活动猖獗,恶性程度进一步升级。严酷的现实告诉我们:严厉的刑罚并非遏制拐卖犯罪的灵丹妙药,仅从刑法学角度探讨拐卖犯罪的治理是治标而不治本的。而犯罪学以探讨犯罪原因、寻找犯罪对策为己任,可以从理论上阐明拐卖儿童罪的成因及对策,有助于我们认清犯罪形势、铲除犯罪土壤、进一步遏制这一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拐卖儿童罪的历史沿革及其现实特点拐卖儿童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拐卖人口行为在旧中国曾经非常猖獗。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政府的严厉打击,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一现象基本绝迹。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80年代初,拐卖人口犯罪数量出现前所未有的增长,并开始出现拐卖儿
3、童犯罪。基于严重恶化的治安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2日做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拐卖人口犯罪被列为“严打”重点,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ww但是1985年以后,随着“严打”活动接近尾声,人口贩卖现象又出现强劲反弹,直至1990年仍然增势不减。针对这种严峻的形势,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做了重大修改与补充。根据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大量发生的现状,将拐卖人口罪修订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并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增加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由此展开了对“人贩子”的又一轮严厉打击
4、。1997年修订刑法时,拐卖儿童罪及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纳入刑法,基本延续了“决定”的内容。2000年3月20日,公安部、司法部等6个单位联合发出了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又开始了一场全国范围内规模空前的打拐战役。从20世纪90年代到2000年初,打拐连续进行了四次,成效显著。2000年以后的数据显示,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数量直线下降,每年有2,000起左右。然而,2007年拐卖犯罪死灰复燃,很多地方还有愈演愈烈的态势。 近二十年的司法实践表明,拐卖儿童的犯罪不但没有被遏制,而且近年来一些地方犯罪活动猖獗,犯罪特点也悄然发生变化,犯罪恶性程度进一步升级。具体表现在:一是犯罪团伙化趋
5、势明显,犯罪网络错综复杂,涉及地域众多,成员构成复杂,内部分工明确,作案具有连续性、专业性特征。有些地方,拐卖儿童甚至形成了盗抢售产业链。拐卖儿童的组织成员可以达到几十人甚至上百人,以女性为主。二是犯罪手段由单一的诱拐向采取偷盗、绑架、麻醉、抢夺等手段转变。以出卖为目的的盗抢儿童犯罪日益突出。三是拐卖行为往往多次转手,犯罪成员之间单线联系,致使被拐儿童下落难寻,造成解救困难。四是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案件明显增多,城乡结合部成为重灾区。五是拐卖、拐骗儿童,强迫从事乞讨以及卖淫、偷盗、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越来越多。六是跨国、跨境拐卖儿童案件屡有发生。 由于被拐卖儿童的数量逐年攀升,数目惊人,拐
6、卖儿童罪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拐卖儿童犯罪摧残人性,践踏公序良俗,严重侵犯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家破人亡,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要求严惩拐卖犯罪、保障孩子安全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对于拐卖儿童犯罪,我国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自199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我国侦破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353件,比2007年上升9.91;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61人,同比增长11.05,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1,319人,同比增长10.
7、1,重刑率为61.0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重刑率45.27个百分点。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比2008年上升20.9;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13人,同比增长11.7,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1,475人,同比增长11.83。 但良好的愿望和艰苦的努力仍无法遏制犯罪浪潮的上涨,这让我们不得不思考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拐卖犯罪久打不绝。 二、拐卖儿童罪的原因系统 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的产生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要对其做出完整的回答,需要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犯罪原因论。犯罪原因论应当是个系统结构,所以也被称为系统结构犯罪原因论。所谓系统
8、结构犯罪原因论,是指以纵横交错而有机结合在一起的、作用性质和程度不同的、互相影响和作用的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的综合体系来解释犯罪现象产生的理论体系1。按照系统结构犯罪原因论的层次即纵向结构,犯罪“原因”范畴可以划分为:犯罪根源、犯罪基本原因、犯罪直接原因和条件、犯罪诱因、犯罪人的犯罪个性等。 犯罪根源和犯罪的基本原因在深层上、更宏观的范围内决定犯罪的产生。也正因为如此,它们对具体类型犯罪的影响相对较小,更多的时候没有什么大的区别性影响。就拐卖犯罪而言,其犯罪根源和基本原因与其他类型的犯罪一样,都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所以,犯罪学理论指出,在犯罪原因的研究中,对实践意义更大的主要不是
9、对犯罪根源、基本原因的探讨,而是对与犯罪产生影响最大、最直接的犯罪原因、诱因甚至是犯罪条件的探讨。拐卖儿童罪与其他形态的刑事犯罪一样,不是由单一的因素引起的,而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拐卖行为将儿童作为商品进行买卖,其交易必然涉及买卖双方,而致使本应受保护的儿童脱离家庭,其监护人的失职也不容忽视。没有其中任何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犯罪行为就无法得逞。 1.直接原因: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卖方拐卖儿童的主要心理动力据统计,拐卖儿童犯罪已成为世界上增长最快、最有利可图的犯罪之一,年利润仅次于毒品和军火贩卖业。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贩卖儿童几乎没有什么成本,拐卖者基本上是能盗就盗,能抢就抢,能拐就拐。偷孩子
10、的成本极低,赚的却非常多。从偷孩子到把孩子卖出去,“人贩子”的成本就是些交通和住宿费用,而利润往往在数十倍以上。花几十块钱甚至几毛钱的成本,一倒手就能赚上几万块钱,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在暴利的驱使下,才敢于铤而走险。极小的成本投入与巨大利润的反差极大地助长了行为人实施拐卖犯罪的决意。 2.犯罪条件: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儿童犯罪猖獗的重要条件犯罪条件是使犯罪活动的实施成为可能的环境和因素。它提供了实施犯罪的机会,加速和推进了直接原因的作用,所以,犯罪条件经常被称作犯罪行为的“促进剂”或者“补充环境”。犯罪原因与结果的必然性联系,是以一定的犯罪条件存在为前提的。同原因相比,条件是可能性的,而原因是决定
11、性的,除此之外,二者并无不同。 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例来看,绝大多数拐卖儿童犯罪是基于贪财图利的动机,因此,消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犯罪得以实施并实现犯罪目的的重要条件。那些或偷偷摸摸或明火执仗的拐卖儿童的行为已经受到社会的唾弃并被人们所不齿,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猖獗的拐卖行为的背后,有一个十分庞大的需方市场。买卖渠道的畅通和买方群体的庞大,助长了犯罪者实施犯罪的心理,也是造成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猖獗的重要原因。 传统文化中落后的观念是买方热衷于购买儿童的重要原因:第一,重男轻女的观念。许多家庭尤其是农村或者居住在偏远、落后地区的家庭,认为女孩将来要出嫁,即便是亲生女儿也将不是自己家的人。女孩在生产
12、劳动方面处于劣势,男孩才能顶门立户,承担重体力劳动,家里没有男孩会被人瞧不起。这些家庭对于生育男孩有超乎寻常的渴望,而当愿望无法实现时,会不惜一切代价来获得男孩;第二,传宗接代的观念。在许多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没有子女,是最大的不孝,会对不起祖先。延续香火,是父辈生活的重要内容。有了孩子,家族的血脉才能延续;第三,养儿防老的观念。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甚健全,老百姓尤其是生活较为贫困的家庭,对于未来、对于老年充满担忧,普遍认为子女是老年生活的保障,到自己无力从事生产劳动时,子女是唯一的靠山;第四,多孩好养的观念。有的家庭并非没有亲生骨肉,但认为抱个孩子来,两个孩子好养活。以前
13、收买儿童多发生在贫困地区,而现在广东等一些发达地区买孩子的案件也很多。当地的习俗认为,谁家男孩越多,在当地的名望和地位也会越高;第五,淡薄的法制观念。由于法制宣传不够,许多收买者不知道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也是犯罪,认为自己花了钱,买个孩子养算不得什么大错,从而心安理得。这种法盲意识对于拐卖儿童犯罪的恶性膨胀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但是应当明确,买方在拐卖儿童犯罪中所承担的责任,只能是被动的、次要的。从长远的观点看,预防犯罪的重点仍应放在消除犯罪原因即打击拐卖犯罪分子上。但是,犯罪学理论告诉我们,从对犯罪进行预防的角度来说,有时减少和消除犯罪条件能很快收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因为减少和消除犯罪条件要比减少
14、和消除犯罪原因更主动、更方便、也更容易一些。这一经验在同拐卖犯罪作斗争中同样有效。保护儿童、反对拐卖要变成社会共识,让广大民众来认同。买卖儿童不仅仅是拐卖者的责任,收买者也要主动拒绝,因为收买者的需求是直接决定拐卖者的拐卖规模,并刺激拐卖者肆无忌惮犯罪的重要条件。如果收买者不敢买、不愿买,那么就断开了拐卖与收买之间的“链”,拐卖犯罪就失去了继续实施的动力。 3.犯罪诱因:看管不力是导致拐卖儿童犯罪猖獗的被害原因 犯罪诱因是指与做出实施犯罪行为决定有关的外部影响和直接因素。这些因素可能是挑拨、劝说、唆使、刺激等行为,也可能是其他的各种事件,甚至包括实施犯罪的方便和可能。从犯罪诱因的性质上看,它是
15、具有某些特殊性的实施犯罪的条件,所以有时也叫犯罪助因。 犯罪被害人是犯罪危害结果的承受者。对被害人的描述,可以为我们提供许多有价值的信息:第一,可以查明犯罪是如何在犯罪人与犯罪被害人互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助于认识犯罪的原因和发生机制;第二,可以告诉人们究竟哪些人更容易成为犯罪被害者,提醒人们注意自我保护;第三,有助于查明犯罪黑数,了解犯罪现象的实际规模及其严重程度;第四,可以为立法和行政以及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2。 在我国,流动人口聚居区内拐卖儿童现象严重已是个不争的事实。这主要缘于流动人口聚居区人员居住、管理混乱,以及流动人口儿童入托率低、看护不力,给“人贩子”提供了下手之机。流
16、动人口聚居区多位于地价和房租便宜的城郊结合部或以“城中村”形式出现,往往并存着城乡两套管理体系,却又常常变成“行政管理真空”区域。其形成多是自发性的,缺乏政府部门预先统一的规划和组织,加上大量外来流动人口的涌入,必然带来居住、管理方面的压力。在长期缺乏相应政策的合理引导和高效管控下,聚居区普遍出现无序和失控状态。因此,流动人口聚居区极易滋生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成为治安混乱、刑事案件高发地段。显而易见,在这种环境下生活的儿童极易成为人口贩卖犯罪者选择的对象。流动儿童一般入托率较低,许多正规幼儿园不但收费高,还设置了许多门槛把流动儿童拒之门外,再加上流动人口普遍存在超生问题,许多流动人口家庭的子女很
17、难进入当地幼儿园接受到正规、平等的学前教育,并得到集中和安全的看护。而流动人口一般自身工资较低,忙于生计,很难顾及子女的看护,几岁大的孩子经常自己在路边玩,没人管,很容易成为“人贩子”的目标。 三、拐卖儿童罪的防治对策 针对近年拐卖儿童犯罪不断升级的现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10年4月1日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侦破和惩治力度。2010年7月19日,公安部要求提升打拐专项行动力度,凡儿童少女失踪被拐,一律列为刑事案件,成立专案组3。但是应该看到,对于拐卖者的打击,总是发生在悲剧之后,即便将来孩子能够重回其原生家庭
18、,结局也很难完美,曾经的经历可能会成为他们永难愈合的心灵创伤。近二十年打击拐卖犯罪所使用的刑罚不可谓不重,一次次的打拐专项行动,力度也不可谓不大,而犯罪久打不绝的现实和不断累加的失踪孩子的数目,促使我们不得不反思除了打击人贩子,我们还应该做些什么。 1.防患于未然:预防孩子被拐卖远比发生拐卖后再去寻找更为重要应该多对孩子进行社会常识的教育,比如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也不要接受陌生人的糖果。当代社会的格局已经发生相当大的变化,残酷的现实提醒父母们,年幼的孩子不能像以前那样脱离家长而自行玩耍,孩子需要必要的看护。而有关政府部门也应该为贫困家庭的子女在入托方面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让他们也能享受城市生
19、活带来的文明,而不是迷失在城市边缘。 2.治患于初始:建立儿童失踪反应机制,第一时间发布儿童失踪信息儿童失踪案件在美国虽然也很常见,但绝大多数失踪的孩子都会被找回来,重要原因之一是美国为寻找失踪儿童投入了巨大的警力资源和社会力量。在美国,警方接到儿童失踪报案后会立即展开紧急行动,投入大量警力,甚至动用直升飞机,紧急情况下可以启动“全国儿童警报系统”,向市民家庭发布寻人公告,引发当地社区的关切。美国还设有“全国失踪与受虐儿童服务中心”(national center of missing and exploited children),开通多种语言全天候的热线救助服务。失踪儿童家长可以借助该中心
20、制作标准化的寻人布告,也可以请求该中心出动配有警犬的专业搜救小组。全国失踪与受虐儿童服务中心可以通过美国邮政署向全国各个邮局网点发布寻人传单。此外,美国一些大型公共场所还加入了名为“考德亚当”(code adam)的儿童安全警报系统。美国的几家电信运营商也加入了这一系统,失踪儿童的家长可以通过短信向手机用户发出求救信息4。 应该说,拐卖案件发生后的几个小时是救寻儿童的黄金时间。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儿童失踪快速反应机制,在案发后的第一时间动用公共资源和公共信息平台发布失踪儿童的信息、照片和犯罪嫌疑人的有关信息,这有助于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失踪儿童和提高破案率。3.铲患于源头:对买方应当给予更为严厉
21、的打击我国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立法对于收买方的宽容曾广受诟病,很多观点更是直斥拐卖犯罪屡禁不绝就是因为放纵了收买者。意见充分重视了这一呼声,表明“要注重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究”。意见列举了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收买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论处的几种情形。 但同时,意见强调要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于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在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基础上,依法从宽,体现政策,以分化瓦解犯罪,鼓励犯
22、罪人悔过自新。意见对于打击收买者的规定,大大低于人们此前要求严惩收买者的预期,不但没有改变现行刑法的规定,而且还增加了“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诚然,立法精神是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利于减少解救被拐卖儿童的阻力。但笔者认为此种规定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刑罚的严厉性和威慑作用,削弱了预防和惩治犯罪的效果,助长了拐卖人的嚣张气焰,这也正是拐卖儿童犯罪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待普法进一步深入、全社会都认识到收买儿童为法律所不
23、容时,应当修订对于收买者的免责规定,将现行刑法规定的免责条款只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消除法律软肋虽然任重道远,但必须为之。毕竟让收买者尊重人权,不去以身试法,远远比期冀其在儿童被解救时好好配合要重要得多。 结语:拐卖儿童犯罪与打拐斗争此消彼长的曲线历程以及近年来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的日益猖獗,说明人类社会目前仍然具有拐卖儿童犯罪生存的“肥沃土壤”(社会环境),因此从根本上遏制这种犯罪的方法是改善我们生活的社会环境。正像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弗朗斯冯李斯特所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反拐”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开展综合治理。要在根源上解决问题,还需要国家切实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矛盾,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安居乐业,这才能根除拐卖犯罪的土壤。注释: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参考文献】 12王牧:新犯罪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61、200页。3穆奕:儿童失踪被拐一律设专案组,载京华时报,2010年7月20日。4田方萌:美国人怎么寻找失踪的孩子,.pl/20070622/09491328754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