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合适成人参与制度的实践探索研讨会”会议综述.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论文“合适成人参与制度的实践探索研讨会”会议综述.doc(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实践探索研讨会”会议综述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实践探索研讨会”会议综述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实践探索研讨会”会议综述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实践探索研讨会”会议综述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2008年10月27日,由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所、青少年法律保护中心和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共
2、同举办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实践探索研讨会暨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基地签约、揭牌仪式”在同安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未成年人司法方面的理论专家和实践部门的同志约30人参加了会议。研讨会分为主题发言、自由发言、专家点评三个阶段。会上,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副教授、青少年法律保护中心副主任姚建龙博士与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洪智勇检察长签署了“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基地”的共建协议,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徐建与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杨季隆为基地揭牌。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洪智勇检察长首先介绍了同安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情况,并指出市场经济体制结构的转变带来了经济发展的社会阵痛:一是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错
3、位易导致未成年人心理的失衡;二是网络暴力文化的冲击对未成年人的行为模式产生不良影响;三是随着同安区的大跨越发展,外来人口涌入同安,对同安的社会管理带来挑战。洪智勇检察长认为,基层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工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多与学校、居委会等未成年人保护单位沟通联系;二是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基础,推进未成年人司法方式的改革。通过促成刑事和解、不捕直诉、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等方式,尽量把司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良影响降低到最小;三是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保护未成年人的系统工程,做好社区矫正等工作。姚建龙副教授认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起源于英国,自2003年引介入中国后,目前有多个地方在办
4、案中试行该制度,并形成了三种模式:一是上海的救济模式合适成年人是法定代理人的补充,合适成年人只有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才可以到场;二是盘龙的独立模式合适成年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即使法定代理人到场,合适成年人也可以到场;三是同安的包容模式法定代理人是合适成年人的一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邀请法定代理人、亲属到场,如果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适宜到场时才邀请其他成年人到场。各地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探索可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强化司法的教育功能,同时也可促进司法部门文明办案。姚副教授对同安区人民检察院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以下建议:合适成年人的聘请要有正式的程
5、序,队伍要相对稳定和专业化;建议由中立的第三方如上级检察院或政法委聘请合适成年人,以保证其中立性;将该制度延伸到侦查和审判阶段;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同安模式”要进一步进行完善,并加以理论提炼。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林顺根副检察长分析了同安区人民检察院实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实践背景:一是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是实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形势背景;二是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态度是实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社会背景;三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不足是试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司法背景。在上述背景下,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自2006年起开始探索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邀请对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具有热心的人士参与讯问,一方面保证
6、了在对外来未成年人的讯问、询问时成年人的到场,体现了对所有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另一方面是在办案中注重对未成年人的身心保护,体现的是司法对未成年人群体的人性关怀。华东政法大学苗伟明副教授肯定了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探索合适成年人制度的认真态度和出色成绩,建议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根据同安的人口结构等情况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实现对所有未成年人的同等保护。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林志强认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同安模式是基于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平等保护以及司法人性化这三个理念而设计的。未成年人司法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广泛参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提供了一个让家庭、学校、社会参与未成年人司法的管道,进而达
7、到共同教育、挽救、改造未成年人的目的。因此,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要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规划中,与社区矫正等制度结合起来。在自由发言阶段,共青团厦门市委员会杨静认为,社会力量参与探索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潜力很大。共青团厦门市委员会翁晓岚认为,同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可以发挥共青团的作用,充分利用厦门市志愿者的平台,以促进“同安模式”的进一步完善。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苏玉华主任则肯定了徐建教授等人为同安区人民检察院实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所作出的理论贡献。最后,徐建教授、杨季隆专职委员对研讨会作了点评总结。徐建教授指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英国施行之初时,警察比较反感。但实践证明该
8、制度提高了证据的权威性,可以防止警察被人诬告,这一制度也逐步得到警方的认可。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引入中国后,检察院、法院接受比较快,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该制度的发展。经过这几年的探索和实践,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展现了“十大功能”:有利于树立儿童保护的理念;有利于提高社会对儿童问题的关注;有利于促进对儿童的保护;有利于提高儿童的对法律的理解等能力;促进司法公正;提高证据权威;保护讯问人员合法权益;成为司法创新的一个亮点;促进家庭培养子女积极负责的态度;促进犯罪预防,保障社会安全。徐教授提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实践要考虑一些具体的问题:一是合适成年人应该在什么案件中适用,哪些情况可以不适用;二是合适
9、成年人的管理考核问题;三是合适成年人以什么身份参与,其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法律后果、责任该如何界定;四是该制度需要建立规范的文书;五是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如何和其他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刑事政策配合、协调。杨季隆专职委员指出,同安区人民检察院实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已有两年多时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以后应和共青团等未成年人保护组织配合,加强实践探索,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发展。其他参考文献Baker, Sheridan. The Practical Stylist. 6th ed. New York: Harper & Row, 1985.Flesch, Rudolf. The Art of Plai
10、n Talk.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1946.Gowers, Ernest. The Complete Plain Words. London: Penguin Books, 1987.Snell-Hornby, Mary. Translation Studies: An Integrated Approach. Amsterdam: John Benjamins, 1987.Hu, Zhuanglin. 胡壮麟, 语言学教程 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Jespersen, Otto. The Philosophy of Grammar.
11、London: Routledge, 1951.Leech, Geoffrey, and Jan Svartvik. A Communicative Grammar of English. London: Longman, 1974.Li, Qingxue, and Peng Jianwu. 李庆学、彭建武, 英汉翻译理论与技巧 M. 北京: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 2009.Lian, Shuneng. 连淑能, 英汉对比研究 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3.Ma, Huijuan, and Miao Ju. 马会娟、苗菊, 当代西方翻译理论选读 M. 北京: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
12、社, 2009.Newmark, Peter. Approaches to Translation. London: Pergmon P, 1981.Quirk, Randolph, et al. A Grammar of Contemporary English. London: Longman, 1973.Wang, Li. 王力, 中国语法理论 M. 济南: 山东教育出版社, 1984.Xu, Jianping. 许建平, 英汉互译实践与技巧 M.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Yan, Qigang. 严启刚, 英语翻译教程 M. 天津: 南开大学出版社, 2001.Zandvoort, R. W. A Handbook of English Grammar. London: Longmans, 1957.Zhong, Shukong. 钟述孔, 英汉翻译手册 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3.Zhou, Zhipei. 周志培, 汉英对比与翻译中的转换 M. 上海: 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