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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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为依法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卷烟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卷烟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范围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领、变更和延续。第四条零售点的布局坚持依法许可、公开公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第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对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一)城区繁华路段和商业街区零售点间距(两点间的直线

2、距离)不少于30米,城区主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次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其他街、巷、路段及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60米。前述间距误差在10%左右,但经营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零售户在设置时间距可以在10米以内。(二)居民小区零售点的设置:1、沿街零售点的设置适用第一项的规定。2、居住户数在120户以下的小区设置一个零售点。120户以上的小区,每增加8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三)人口在250人以下的自然村,设置1个零售点。250人以上的自然村,每增加18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四)火车站、汽车站、综合市场、集贸市场内可根据摊位数量适当设置零售点,但

3、一般不越过总摊位的5%,且零售点之间应当保持合理的间距,总数不超过5个。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的设置可不受合理布局的限制:(一)持有相关部门有效证明的革命伤残军人证、残疾人证及双下岗户、特困户等,但仅限办一个零售许可证,并且实际经营者必须为申请人本人;(二)招商引资的大中型商业企业;(三)其他应当依法许可的情形。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一)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二)未成年人娱乐场所,中小学校及周围50米以内;(三)医院、药店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四)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五)其他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的情形。第八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项目上的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经营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重新申领时的条件需符合本规定关于合理布局的要求,但地址改变因城市规划调整或拆迁等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原因引起的除外。第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年6月30日市烟草专卖局公布施行的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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