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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卷烟零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发改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安庆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烟专XX3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卷烟零售经营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三条 卷烟零售点的设立和分布,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二)允许适度竞争、保持正常卷烟经营秩序的原则;(三)便于对烟草专卖工作有效监督管理的原
2、则;(四)兼顾国家、卷烟零售经营户和消费者三者利益的原则。卷烟零售点的设立和分布,应当与我县的地理环境、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相适应,实行合理配置。第四条 县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应根据本规定确定我县卷烟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第五条 本规定施行前县烟草专卖局审批的各卷烟零售点,发证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予以清理,逐步达到本规定要求。第六条 卷烟零售点的设立和分布,除应当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本规定确定的合理布局标准。第七条 全县卷烟零售商户率(即:零售经营户数占全县常住人口的比率)XX年控制在5以内
3、,并逐步推进,2010年达到3.5以内。第八条 卷烟零售点的间距标准(两点间可通行距离)遵循下列规定和要求:(一)县城区卷烟零售点间距,单侧控制在50米以外。县城区繁华街道单侧100米之内不超过3户;一般街道100米之内不超过2户;封闭式居民小区内每200户只设1个零售点。(二)乡镇政府驻地或乡镇集贸中心零售点间距,控制在50米以外。(三)农村100户以上的行政村或自然村,每1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但不得超过3个;100户以下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只设置1个零售点。该自然村或行政村位于公路交通主干道两侧的除外,单侧100米之内不超过2户零售点。(四)大型标志性商业和文化娱乐场所以及重要的风景区、大
4、型公交枢纽站内,卷烟零售点设置不受本条规定的间距限制。(五)残疾人、低保户、特困户、下岗职工、军烈属等社会特殊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凭有关单位的有效证明,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审核发放。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加油站、化工、油漆、农药、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二)中小学校园内及校门周围50米半径范围内;(三)电话亭、报刊亭、流动性或季节性的摊点、车棚;(四)自动售货机;(五)经营场所属违章建筑或待拆迁建筑;(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七)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5、,县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八)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九)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十)申请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须参加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未取得合格资格的;(十一)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XX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具体实施。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