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内亚共和国矿产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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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几内亚共和国矿产法 2011年9月9日 目录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释义第1条 释义第二章 矿业法律体系第2条 立法目的第3条 国家所有权第4条 推广区域第5条 战略储备区域第6条 法律的执行第7条 其它法规参考第8条 利益冲突第三章 主要矿业管理机构第9条 主要矿业管理机构第10条 保证矿业良好管理的措施第四章 各类矿物质的分类第11条 法律制度第12条 采石场分类第13条 矿物质分类第14条 矿物分类的变动第五章 从事采矿活动或采石活动的权利第15条 个人权利第16条 国家权利第17条 从事采矿活动的授权条款第18条 采矿协议第二编 矿权证书和授权书第一章 矿权证书第一节 探矿许可证第19条

2、 授予权利和义务第20条 许可证的数量第21条 面积第22条 证书的授予第23条 有效期第24条 更换第25条 延期第26条 施工计划和开工第27条 产品的自由处置第二节 开采许可证第28条 授予的权利第29条 面积第30条 证书的授予第30-I条 证书类型、方式以及可获得采矿证人员资格第30II条 开采证申请资料的组成和审查方式第30-III条 采矿证发放后探矿证的状态第30-IV条 采矿证公布第31条 发现者的赔偿第32条 有效期第33条 更换第34条 采矿的开始第三节 采矿特许权证第35条 授予的权利第36条 面积第37条 证书的授予第37-I条 证书类型、方式以及可获得采矿特许权人员资

3、格第37II条 采矿特许权申请资料的组成和审查方式第37- 条 授予采矿特许权后探矿证的状态第37-IV条 矿权相关文件的公布第38条 发现者的赔偿第39条 有效期第40条 更换第41条 采矿的开始第二章 各类许可证第一节 勘测许可证第42条 授予的权利第43条 许可证的授予第44条 产品的自由处置第45条 有效期和更换第二节 找矿许可证第46条 授予的权利第47条 许可证的授予第48条 有效期第49条 放弃第50条 撤销第三节 手工开采许可证第51条 适用范围第52条 预留面积第53条 可获得许可的人员第54条 许可证的授予第55条 管理框架第56条 授予的权利第57条 面积第58条 法定的

4、权利第59条 批准在国家领土内销售黄金、钻石和其它珍稀物质第60条 黄金、钻石和其它珍稀物质的出口第61条 手工业黄金的占有和销售第62条 钻石和其它宝石的占有和销售第63条 有效期和更换第64条 矿区的复原第四节 采石场开采许可证第65条 适用范围第66条 采石场的类别第67条 授予的权利第68条 与土地所有人的关系第69条 证书的授予第70条 有效期第71条 一般规定第72条 违法行为第73条 国有采石场的开放第三章 矿权证和许可证的通用条款第74条 优先权第75条 矿权证和许可证的重叠第76条 生效第77条 更换第78条 延期第79条 拒绝更换第80条 界限第81条 报告第82条 矿权证

5、书的终止第83条 矿权证书到期的设施和施工的处置第84条 放弃第85条 放弃生效日期第86条 放弃的范围第87条 不可抗力第88条 矿产证书的撤销第89条 持有人权利和义务的废除第90条 转让、转移和出租第91条 放弃文书的登记以及金融交易的处理第91-条 登记第91-II条 矿业开采证、开采特许权证或采石场开采许可证转让获得增值第91-III条 矿权证或许可持有法人的股票或股票凭证的转让第91-IV条 对矿权证或许可证持有法人进行间接控制的股权转让第四章 获得矿权证或许可证的条件第92条 履行的义务第93条 无资格第94条 连带责任第五章 一般保证第95条 一般自主权第96条 公平对待第三编

6、 地下水和地热矿床相关的条款第一章 勘察和开采第97条 勘察和开采的权利第98条 地下水和地热矿床的使用第99条 勘察许可证第100条 开采许可证第101条 地下水和地热矿床的开采第102条 范围第二章 法律体制第103条 法律体制第四编 采矿活动或采石活动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第一章 概述第104条 国内矿产资源的开采第105条 住所的选定第106条 损害和损失的赔偿第107条 几内亚企业优先第108条 员工雇佣第109条 员工的培训第二章 非对外开放区域、受保护区域、或禁止勘测、勘察和开采矿产的区域第110条 非对外开放区域第111条 受保护区域或禁止区域第112条 保护区第113条 安全扩充区

7、域第114条 赔偿第三章 矿产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与国家、第三方和社区之间的关系第一节 相邻矿产之间的关系第115条 共同利益的施工第116条 民事责任第117条 例外第118条 边界地带第119条 未解决的争议第二节 与国家的关系第120条 特殊授权第121条 基础设施的施工和征用第122条 遵守国家的国际义务第三节 与第三方的关系第123条 所有人的权利第124条 赔偿第125条 公用事业第126条 责任、损害赔偿第127条 第三方授权以及无赔偿第四节 与国家和第三方的关系第128条 基础设施的使用第129条 施工材料第五节 持证人和社区的关系第130条 社区的发展第131条 开采区

8、的关闭第四章 放射性物质相关的特别条款第132条 适用范围第133条 特殊条件第134条 申报义务第五章 矿产废弃物的利用第135条 预先许可第136条 制度第六章 运输、处理或加工、销售和保险等活动第137条 运输权第138条 销售权及优先购买权第138-1条 销售权第138-II条 优先购买权第138-III条 以低于市场竞争价销售矿产品第139条 加工及供应义务第140条 遵守保险法的义务第141条 申报义务第七章:环境与健康第142条 概述第143条 环境保护与健康保障第144条 开采工地的关闭和修复第八章 工作的卫生与安全第145条 法规义务第146条 未履行义务的情况第147条 十

9、八岁以下人员相关的规定第148条 民用炸药的使用第149条 环境、健康和安全相关的特别条款第九章 国家的参股、现场矿产资源的加工以及矿产活动的推广第150条 国家的参股第151条 CPDM给予行政程序的便利第152条 矿产投资基金第十章 矿业的透明化和防止贪污受贿第153条 持有人的鉴定义务第154条 禁止公司支付贿赂酬金第155条 行为准则第156条 反贪污监督方案第157条 处罚和证书的撤销第158条 禁止向公务人员或选任人员行贿第五编 财政条款第159条 通用条款第159-I条 原则第一章 固定税和特许权使用费第159-II条 固定年税费第160条 面积使用费第二章 矿物质加工税和矿石税

10、第161条 除贵金属外的矿物质税第161-I条 工业化和半工业化贵金属生产税第161条 矿石税第三章 出口税第163条 除贵金属外矿物质出口税第163-I条 简化申报制度第163-II条 贵重矿石及其他宝石的出口税第164条 手工开采黄金、贵重石料及其他宝石的出口税第165条 不同预算分配第四章 矿业清单第166条 矿业清单的定义和批准程序第167条 矿业清单上商品的分类第五章 各个开发阶段的定义第168条 各个开发阶段的定义第六章 所有开发阶段的税收规定第169条 矿产证持有人所雇佣员工的征税制度第170条 非工资收入和侨民员工私人物品的代扣所得税第170-I条 非工资收入代扣所得税第170

11、-II条 外国员工的私人物品第七章 勘探阶段的税收及关税优惠第171条 勘探阶段的免税规定第170-I条 勘探阶段的税务免除第171-II条 关税第172条 申报义务第八章 建设阶段的税收及关税优惠第173条 增值税及其他税种的免除第174条 关税的免除和申报义务第174-I条 关税的免除第174-条 申报责任第九章 开采阶段的税收和关税优惠第175条 免税第176条 所得税及其他税收第177条 利润中可扣除缴税的部分第178条 矿床恢复保证金和开采阶段关税第178-I条 矿床恢复保证金第178-条 开采阶段的关税第179条 现场加工设备的关税第180条 提炼设备的关税第十章 直接分包第181

12、条 直接分包的定义第181-I条 直接分包商的定义第181-II条 直接分包商的税务和海关制度第181-III条 直接分包商义务第十一章 开采税收壁垒第181-IV条 软化的制度第十二章 税收和关税的稳定政策第182条 矿物质开发政策的稳定第183条 采矿场开发许可证等级的变更第十三章 外汇管理第184条 开设外汇账户第185条 转账担保第186条 进出口贵重品申报第十四章 其他税收和经济规定第187条 会计准则和审计 第188条 国家承担的支出第189条 分期偿还第六编 采矿活动的行政和技术监督第190条 行政和技术监督第191条 财政监督第192条 产品的质量和数量检验第193条 地质和矿

13、产文献的保存第七编 地球物理和工程地质相关的采掘和测绘的申报第194条 申报义务第195条 提供信息的保密性第196条 访问权利第197条 情报和发现的公布第198条 国家矿产实验室分析样本的义务第199条 危险和意外情况第200条 竣工第八编:处罚条款第201条 争议第202条 国家矿业局的报告第203条 公诉第204条 违法认定和会议纪要第205条 扣押、起诉、搜查和检查第206条 伪造行为第207条 无证开矿第208条 申报错误第209条 破坏区域保护和安全第210条 破坏、毁坏和突击等行为第211 条 其他违法行为第212条 非法占有贵重材料第213条 违反本法支付贿赂酬金相关的条款第

14、214条 罚款金额索引第215条 其它法律规定的处罚第216条 处罚条例的更新和公布第九编:其它过渡性条款和最终条款第217条 过渡条款第217-1条 适用于之前签署和批准的采矿协定的规章制度第217-条 矿业协议和矿权证的发布第218条 健康方面的过渡性条款第219条 争议解决第220条 先前法规的废除第221条 官方公报上公布 几内亚矿产法(第L/2011/006/CNT号法律) 由几内亚共和国国家过渡委员会2011年9月9日通过; 2013年4月8日国家过渡委员会对部分章节进行了修订(L/2013/053号法律) , 本法内容如下: 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释义第1条 释义本法中下列名词释义

15、如下:买方: 几内亚国籍或外国籍批准拥有柜台购买钻石或黄金的自然人或法人。股东: 包括(i)一家公有或私有公司的所有股东,他们有投票的权力,或在企业登记确认,或用益物权或以其他方式,或(ii)所有拥有5%以上股份且有表决权的人,不管公司股份属于什么类别。采矿活动: 任何勘探或开采矿产物质的活动。采石场活动: 采石场任何勘探或开采的活动。行政部门:指几内亚的所有行政管理部门。矿业管理部门:矿业管理部委和所有中央和/或地方的职能部门。收购人:指被授权从金矿、钻石矿和其它矿的生产者那里收集和购买然后转售的几内亚自然人。专职人员(特殊人员):指矿业工程师或地质工程师,司法警官(警察特派员)。出租:由出

16、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协商租金、在确定或未确定的时期内出租采石授权书、工业或半工业授权书证或采矿特许证相关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是不能转租的行为。环境审计:出于环境保护目的而对企业、工地或开采活动的情况进行评估。该评估工作包括:-衡量和分析开采矿和开矿方法对环境可能带来的影响,评估开采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章和合同条款;-对于站点以前的开采活动制定报告,或者要求采取合适方法恢复站点环境,或者核实开采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章和合同条款。许可证:指矿物质或石料勘测、勘探或开发权利的矿业管理文件,有四种许可证:-矿物质或采石场的勘测许可证;-采石场的勘探许可证;-矿物质或采石场的手工开发许可证;-采石场的

17、开采许可证(永久或临时许可)国家地质资料库:挖方工程、国家地面勘测和地下勘测等相关的所有信息(地球物理学、地质化学、地质学、水文地质学等)经过审查和注释说明后所录入的文献收集库。BCRG:几内亚中央银行BNE:国家钻石、黄金和珍稀物质鉴定办公室。矿产地籍:指包含矿业证书和授权能在图纸上找到其位置的登记簿。采矿场:能提供建材、陶瓷产业、肥料、岩盐,和其他类似的物质的矿体,除磷酸盐,硝酸盐,碱及其他伴生同一矿床的盐。泥炭地也被列为采矿场。矿业促进和发展中心(CPDM):隶属于地矿部,为投资者和管理层之间的桥梁。矿产法(或当前法律): 当前法律和执行条款。地方社区:受在有采矿所有权或授权活动影响的所

18、有社区。国家矿业委员会:由国家代表和其他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在矿业法条文范围内,参与检查申请采矿权批准,续期,转让,延长和收回。矿证技术委员会:该委员会为矿业行政部门的内部委员会,负责预审证书发放、更换、移交、延期的申请文件以及CPDM所制订证书的撤销文件。采矿特许权证:某限制地理范围内进行采矿活动的矿产证,受几内亚总统授权可以开采,无深度限制。某公共区域发现矿,其证据是正式建立可研报告,其合理的开采工程和其特别重要的投资。地区发展合约:开采证书持有人和周边社区之间的协定,主要条款涉及当地居民的健康和教育以及经济、社会项目的实施。矿业协议:协议规定了在采矿权里的权利和双方在法律,技术,融资,税务

19、,行政,环境和社会上的责任。首次商业生产时间:即以下两个日期中最早的那一个。连续六十日采矿生产能力大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生产能力的30%,并且该情况应该在主管部门解释和验证之后通知矿业部长和贸易部长;或者出于商业目的第一次矿石发货的日期。管理层:国家矿业局和国家地质局,或者在矿业管理部门行使相同或相似职能的任何机关。 环境:在某给定区域内决定生活环境的所有自然条件和人文条件,其中包含生态系统和人口。 国家:几内亚共和国。或者是从属于几内亚共和国的任何实体,又或者是控制资本且合法代表几内亚共和国的实体。 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 该文件包含了工地初始状态及其自然和人文环境的分析、就如何消除、降低和/或

20、弥补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结果而提出的应对措施以及相应费用支出的估算。文件还介绍了其它可能采用的解决方案,并且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解释了可以进行采矿活动的原因。 开采人:开采特许证、开采许可证或采石场开放授权书的持有人。 开采:出于实用目的和/或商业性目的为提取无机盐或采石物质而进行的所有施工。 手工业开采:在于提取和精选无机盐、通过手工方法和传统工艺重新获得商业产品的任何开采活动。 工业开采:在于提取和精选无机盐、通过现代方法和机械化工艺重新获得商业产品的任何开采活动。 矿业开采:提取和制备的储藏量以及破碎矿石、地面及地下的基础设施、地面及地下工程、地面及地下设施、建筑物、设备、工具和储备以及所有相关

21、联的无形部分。半工业化的开采:所有建立在矿层存在基础上,小规模、永久的矿业开采,可运用工艺的规则,使用半工业化,其年产量不能超过可商业化产品的某一吨数,这个吨数由物质和矿业规则确定。矿业开采:地理研究和地质物理的执行,包括结构,地下地理,通过挖掘、钻探和钻井的评估工程,物理构成分析和矿的化学分析和经济可行性发展的研究和存量矿业的开发。扩产:按照现行法规可扩大生产的所有施工或收购活动。提炼:从地面和地下提取无机盐或采石物质的所有施工。公务员:所有职员或者代表,他们或来自几内亚政府部委,或来自一个受几内亚政府控制的部门或者一个代理商。他在执行活动中独立,这些活动必须明确定义是政府化的,商业化的或者

22、是其他的。本地经济发展基金(FDEL):实施地区发展协议中为地区发展向社区项目提供资金的基金。不可抗力:阻碍或阻止合同一方履行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不受该方控制或非该方意愿的无法预计的任何事件、行为或情况。矿脉:所有可被开发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天然矿床。矿床:所有有回报价值但还未被证实的天然集中矿产。地热矿:以高温或低温的形态呈现,并能以地热的形态释放出能量。特别是能以热水或蒸汽的形态存在。政府:几内亚共和国政府GNF:几内亚法郎废石堆、废矿、已开发的采矿场:采矿和采石的任何废弃物、废石和残渣。迹象:指所有有现存参考值的矿化标准的相关信息。发现者:得到探矿证,并在其证上表明的范围内发现矿产的持有人。

23、专家:由几内亚国家签发的能够开采金矿以及钻石矿的法人。贵金属:银、金、铂、钯、铑。矿山:根据以下条件,l 在采矿场中未分类的所有实体矿,不包括气态以及液态的碳氢化合物。l 所有露天和地下的开采矿产的土地,包括所有用于开采的动产和不动产。 矿石:来自矿床的矿物质。部长:负责矿产以及地质部门的部长。各方:具有矿产证或国家许可的持有人。开采证(工业和半工业):由国家授予的,允许持有人在规定开采范围内,无深度限制的勘探、开采、使用矿物的证书。 探矿证(工业和半工业):由矿业部长授予的,允许持有人在规定开采范围内,无深度限制的探矿权。 宝石:指在自然矿床中形成的精致的、珍贵的,装饰性的石头。贵金属性的宝

24、石:具有高价值的宝石:钻石、红宝石、蓝宝石、绿宝石。环境管理计划:就环境影响研究报告确定的文件。该文件包含了矿产证持有人在矿床所在土地范围内为保护环境应履行的义务。这些义务将涉及矿产证持有人为预防、降低、取消或补偿其矿产活动对环境和矿床边居民健康造成的危害而采取的所有措施。贿赂:实物提供、承诺、赠与、礼品以及任意一个优惠,包括所有有价值的有形以及无形资产,或者是有价值的财产包括,资产、服务、优惠、工作、工作推荐、投资机会或进入某组织的机会。转让增值:矿产证书出让价格或转移价值与投资成本的盈利差值。当转让股票时,增值部分根据股票初始价值计算。加工产品:对含富集物的无机盐的矿物结构进行化学加工或物

25、理加工后所得的产品。勘察:探寻矿床、确定具有潜力的区域的系统性过程。评估基础为地质、地球化学和地球物理的结果说明。矿床复原的准备金:矿产企业可免除部分利润税的税务措施,条件是企业必须将相应的免除金额重新用于勘察施工。勘探:为了勘测和探明聚集的矿物实体以及界定矿产范围在地表以及地下层调查,并评估开采的可能性以及重要性。研究包括地质工作、物探工作、化学勘测工作,实验室分析以及操作报告。勘测:为证实矿化痕迹而进行的地表和地下活动。矿业技术条例:为了更好地利用矿床潜力,优化提升工业和公共生产效率、安全条件和环境保护条件而规定的技术条件和开采方法。复原:以矿业和环境管理部门认为用可持续的态度和适当并可接

26、受的方式恢复前开发的工矿用地的安全性和农村生产力,使其视觉外观接近其最原始的状态。矿山废弃物:来自采矿的脉石或废石或者来自矿物加工或冶金加工的任何固体或液体残渣。续约:矿权证书的续约。矿产资源:自然物质、固体物质、无机物或地壳中形成化石的物质所组成的无机盐集合体,无论这些集合体的形状、数量、含量或质量如何。矿产资源储藏:在估算时可以按照合同条件进行开采且具有经济价值的指定测定部分。矿产资源储藏分为证实的储藏和推测的储藏。探明矿产储量:通过可行性研究证明为探明资源的经济可采部分。这项研究必须包括对采矿业足够的信息,加工,冶金,经济及其他方面的相关因素,在撰写报告的时候展示出它可以被经济开采的理由

27、。推测的矿产资源储藏:至少经过一项可行性预研究证明的可开采的指定资源部分或测定资源部分。该研究应包含采矿、加工、冶金等情况以及经济效益和其它可以在报告中证明采矿赢利性的要素。重大风险:因自然或人为而发生、造成的损失不受矿产证范围限制也不受该证书有效期限制的任何事件。联属公司:采矿所有权及授权申请人,持有人或者分包商持有或控制的所有实体或其他组织。术语“持有或控制”在这方面事实上是指被采矿所有权或授权申请人及持有人、分包商控制的所有实体。持有控制其实在于以权威及权力建立一些政策或者给予实体或者其他结构日常的操作指令。分包商:区别于矿业证持有人,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在矿业证持有人的责任下,开展工作

28、。采矿厂的物质:泥炭、建材、陶瓷行业的建筑材料、改良材料、食盐或者其他类似的物质,除了磷酸盐、硝酸盐、碱、盐或者其他在同一矿层的其他盐类。矿物质:非晶体或晶体、固体、液体或气体状态的任何自然物质,以及形成化石的有机物质和地热集合体。珍贵物质:黄金,铂,钻石, 细碎石或宝石。放射性物质:铀,钍及其衍生物。加工:为了让产品商业化或提升其品质而对开采的矿石进行浓缩及富化。矿业开采证:工业或半工采矿许可,或矿业特许开采权。矿权证书:矿业行政部门发放的对矿物质和采石物质进行勘测、勘探和开采的管理文件,矿权有3种:1. 工业或半工业勘探许可证2. 工业或半工业矿产开采许可证3. 开采特许权第三方:合同双方

29、和参与公司之外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转让:通过转让、合并或遗产转移的方式更变矿产证书或授权书。USD: 美元增值: 加工操作的总成,对原矿提炼,来产出一种叫精矿的产品来满足对物品尺寸,杂质度,湿度百分比及其他规格的需求。促销区域:国家公共运营商在该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实施勘探工作,勘探结果会依照现有法律供公众使用的区域。战略储备区域:可转包所有采矿业务的区域。第二章 矿业法律体系第2条 立法目的 制定本法的目的在于推动矿业投资和进一步了解几内亚境内地上和地下矿藏。该法旨在鼓励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促进几内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希望通过与投资方建立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推广系统化和透明化的矿业管理,从而确保

30、几内亚人民长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3条 国家所有权 几内亚共和国领土和专属经济区内地下或地表中的无机盐或化石以及地下水和地热矿床均属于国家所有,不能被私人占有。本矿产法和土地法为例外。 但是,开采证持有人可获得提取物质的所有权。物质所有权将区别于地上权。第4条 推广区域 在几内亚划定的推广区域内,国家有关机构(国家矿业遗产公司、国家地质局、地质部门或其它相当的国家部门)将直接或间接进行勘探活动。勘探结果将按照本法提交给国家。第5条 战略储备区域 几内亚境内设立的战略储备区域不进行任何采矿活动,既不属于推广区域、也不授予矿产证书。 国家划定战略储备区域在于限制短期内过度开发国家矿产资源。这些

31、保护区域不会授予任何国有企业或私有企业探矿许可证或采矿特许权证。只要它们仍属于保护区域,就不能进行任何采矿活动。第6条 法律的适用范围 在几内亚领土和专属经济区域内,无机盐或化石的勘测、勘察、开采、支配、占有、流通、贸易和加工以及适用于这些活动的税务制度由本矿产法条款决定,其中包括该法律的执行条款。只有从属于其它法律规定的特殊制度的液体或气体碳氢化合物除外。 但是,国家出于战略利益可以就国内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双边战略伙伴(国家)商谈特殊协议。 因此关于铁矿、黄金和铝土矿,国家有权商谈生产分配合同。生产分配的方式将在发放勘察许可证时确定。第7条 其它法规参考 只要不与本矿产法的条款相对立,可以

32、执行以下这些法律专有领域的条款:公共健康法、环境法、水资源法、税法总则关税法、登记税和印花税法、劳工法、动物法、畜牧法、土地法、森林法、草原法、地方行政区法、民法、刑罚和其它可能直接或间接适用于采矿活动的法律。第8条 利益冲突 政府成员、矿业与地质部公务员和其他矿业管理公务员不能在矿产企业及其分包商那里获得直接或间接的财政利益,并且必须申报他们的利益和/或声明无权参与对他们的利益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任何决定。 同样,矿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官员不能从签署直接或间接分包合同的公司那里获得直接或间接的财政利益。与他们雇主有财政利益的公司那里,也不能获得直接或间接的财政利益。 持证人的任意子公司或持证人

33、某股东的任意子公司必须预先申报身份,指出在经济财政投标中与几内亚矿产公司的关系性质。第三章 主要矿业管理机构第9条 主要矿业管理机构 由中央和地方的机构和部门形成矿业行政部门对矿产领域进行管理。这些机构和部门主要包含: 1、国家地质局2、 国家矿业局3、 国家钻石、黄金和稀有物质鉴定办公室(BNE)4、 矿业促进和发展中心(CPDM)5、 研究与策略局(BES)6、 稀有物质缉私大队7、 矿产项目总局8、 矿产和地质管理局9、 地质服务总局 10、矿产项目协调人 以上部门的授权、结构、组织和运作由共和国总统法令确定。 国家设立国家矿业委员会,成员由国家有关部门代表组成,根据本法规定,负责审查由

34、矿业推广和发展中心准备的矿产证申请、更换、转让、延期材料及收回矿产证文件。该委员会的职责、组织架构、组成和运行由矿业部长签发部令规定。 同时,国家设立矿业证书技术委员会,属于矿业管理内设机构,负责受理由国家矿业推广和发展中心准备的矿产证的申请、更换、延期、延长材料。该委员会的职责、组织架构、组成和运行由矿业部长签发部令规定。第10条 保证矿业良好管理的措施 矿业管理机构享有适当的预算开支、必需的设备以及廉洁且有能力的工作人员去履行义务。第四章 各种矿物质的分类第11条 法律体系 液体或气体碳氢化合物之外的矿物质或化石分为采石场和采矿场。 采石场和采矿场的所有权不同于土地所有权,为特殊的国家产业

35、。第12条 采石场分类 施工材料、陶瓷业材料、土壤改良材料、石盐和其它类似的物质组成的集合体被成为采石场。采石场不包括磷酸盐、硝酸盐、碱性盐和同一矿床内的其它相关盐类。泥炭层也被列为采石场。第13条 矿物质分类 不属于采石场的所有矿物质集合体被称为矿产,液体或其它碳氢化合物不包括在内。 这些矿物质分为以下类别:第一类:铝土矿和铁矿;第二类:珍贵物质:黄金、铂族元素、钻石、宝石;第三类:金属物质:基体金属和次要金属;第四类:非金属物质和稀土;第五类:放射性物质:铀、钍和它们的衍生物;第六类:矿物质水和温泉水。第14条 矿物分类的变动 在任何时候,矿业部长应矿产证持有人的请求可以宣布决定将之前被列

36、入采石场的物质重新编入矿物质的类别。只要获得授权书,某些矿物质可以如同采石场的产品被开采。根据办法第183条规定,采石场的石料可调整为矿物质。第五章 从事采矿活动或采石活动的权利第15条 个人权利为了按照本矿产法的条件进行矿物质或采石物质的勘测和勘探,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必须具备从事这些活动必备的技术能力和财政能力。矿物质或石料的开采应遵守本法律的以下条件: -具备从事该开采活动的技术和财政能力的任何几内亚籍自然人或法人。-正式被允许从事半工业开采或手工业开采的任何几内亚籍自然人或法人。 相关总统令将详细说明这里所指的“技术能力和财政能力”。 另外,因欺诈、贪污或洗钱而受到国际制裁或犯罪调查的个人

37、或公司不能获得矿产证或采石证。第16条 国家权利 国家可以代表自己直接从事任何采矿或采石活动,也可以通过矿业遗产公司或其它任何国家机构单独进行或与矿业领域内的第三方合作。 除非有例外条款,否则当国家自己从事采矿活动或命人代表他完成时,国家仍需遵守本法的规定。但是,为增进几内亚共和国领土地质知识或出于科学研究目的而在矿业部部长监管下进行的勘探活动除外。第17条 从事采矿活动的授权条款 必须获得以下矿产证书和授权书才能有权从事采矿获得或采石活动:矿权证: -探矿许可证;-工业和半工业开采许可证;-采矿特许权证。 许可证:-矿物质或采石物质的勘测许可证;-采石场找矿许可证书;-矿物质或采石物质的手工

38、业开采许可证;-采石物质的开采许可证(永久许可或临时许可)。 矿权证和许可证的管理方式由矿产法规确定。第18条 矿业协议 采矿特许权有效期最长为25 年, 采矿证有效期为15年。应事先签署的矿业协议的范本由法令确定。 矿业协议期限根据权证类型而定,协议期限可以延长,其中采矿特许权协议每次延期10年, 普通采矿协议证每次延期5年。 矿业协议只是本法律条款的一种补充,而不能违背法律。该合同详细说明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保证向持证人提供稳定的开发条件,尤其是本法涉及的税收和外汇交易等规定。 如果国家和第三方参与其中一项或多项采矿活动或采石活动,国家参与的性质和方式应提前在采矿特许证附带的矿业协

39、议中予以明确规定。 矿业部长在获得国家矿业委员会和部长会议的批准之后允许签订矿业协议。 签署的矿业协议应在签字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交最高法院征求确认,最高法院确认后,矿业协议应递交给议会审查通过。 矿业协议签字后,将在矿业部官方网站或矿业部长指定的其他网站上公布。 矿业协议经议会批准后,该协议将在官方公报和矿业部官方网站或矿业部长指定的其他网站上公布。第二编 矿权证和许可证第一章 矿权证书第一节 探矿许可证第19条 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探矿证授予持有人在其许可给予的范围内,对证书批准的矿种进行无深度限制的矿物质勘探专有权。 在探矿证有效期内,只有权证持有人有权获得勘探许可范围内的矿区的开采证或开

40、采特许权证, 前提是持有人向国家提交完整勘探结果,并按照本法第30条和37条规定提供相应的申请文件, 同时将矿区面积的一半归还给国家。 探矿证授予该证持有人的权利为动产性质、不可分割、不能让与,也不能抵押、典当。然而,探矿许可证持有人可以签订一个技术合作方来筹集矿产开发所需资金。这个技术合作伙伴需要向部长申报审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直接转让或间接转让相关的勘探许可。第20条 探矿证数量 对于同一种矿物质,同一人可以拥有: * 对于铝矾土和铁矿石,最多获得3个探矿证,最大面积1500平方公里; * 其他矿种,最多获得5个探矿证,最大面积为500平方公里用于工业和半工业开采。第21条 面积 探矿

41、证的面积在相关决议中予以规定。铁矿和铝矿的工业探矿证面积不能超过500平方公里,工业方式开采的其它矿藏探矿证面积不超过100平方公里,半工业开采的其它矿藏探矿证面积不超过16平方公里。第22条 证书的授予 矿业部长将在获得证书技术委员会的批准之后根据CPDM的建议向申请人发放探矿证。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必须符合本法及其执行条款的要求,具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和财政能力,并且施工保证和开支保证被视为可以接受。 CPDM负责预审申请和评估矿区地籍。 技术评估和社会环境影响研究评估以及相关意见由CPDM和证书技术委员会共同给出。 矿业部长将决定是否批准授予矿权证,并且负责矿产证的通知和公布。 证书的授予方式如下:-对于无法确定矿床的无地质信息或带有地质信息的划定范围:“第一个申请人将获得证书”。-对于已经勘探过的范围,若含有已知矿床或引起多个公司兴趣,证书发放的程序即按照法规条款确定的规则进行透明招投标竞争的程序,由国家矿业委员会批准。招标必须自矿业部部长关于招标矿床保留权的决议的生效日起一年内商定。 根据矿业部部长的建议,共和国总统将颁布法令开标。 半工业开采的探矿证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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