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6-交易安全的保障与法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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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使用說明,2,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有關交易的基本原則,各個不同領域的交易有什麼規定?,3,一、契約法的基本原則(一)契約的意義與成立契約的成立必須具備下列三項要件:有契約雙方當 事人。雙方當事人必須相互做出對立性的意思表示,如買對賣之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都要有和對方締結契約的意思,且意思表示必須一致。,有關交易的基本原則,4,5,概念探討,意思表示合致,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立。,主、客觀意思表示合致,當事人內心之法效意思,即其內部之意思表示內容,須與其實際表現於外之意思表示一致,明示:以語言、文字或其他習慣使用方法,直接表示意思

2、默示:非以習慣使用方法,而以其他足以推認效果意思之舉動或情事 所為之意思表示方法。但單純之沉默,連意思表示都不是,教師補充,6,從早晨起床去買早餐的那一刻起,我們就開始了契約行為,契約已成為了現代生活中的核心角色;想想看,一天之中有哪些行為屬於契約行為呢?,腦力激盪,7,私人與私人之間,居於平等的地位,就民事的法律關係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具體加以自由決定、創造,此稱之為私法自治原則,而最具體的內容就是契約自由原則。所謂契約自由原則是指交易的雙方可以本於自己的意思決定在何時何地是否與誰簽訂契約,契約內容也可以自由決定,但契約自由原則非無例外,例外的契約方式、內容、效力要受到法律限制。,8,(二)契約

3、自由原則,契約自由原則,契約自由原則作為契約法的基礎,目的在使當事人在契約的訂定與否、方式及內容上都享有自由,其具體內容包含:1.締約自由、2.相對人選擇自由、3.形式自由、4.內容自由、5.變更或解除自由。,9,相對人選擇自由,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要和誰或不和誰締結契約。P14例外,形式自由,契約原則上無固定的形式,口頭的方式亦能成立契約(契約以不要式P11為原則)。,內容自由,在不違反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當是人可以自由決定契約內容。P12,變更或解除自由,契約締結後,可經雙方當事人的同意變更契約內容。,10,契約的類型: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契約之成立,原則上只須當

4、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可,無須以特定方式為之,即為不要式契約。和解、借貸、訂婚、承攬、保證、旅遊等,均為不要式契約。契約,應依一定方式締結者,為要式契約。人事保證契約、終身定期金契約、兩願離婚契約等,均應以書面為之,即為要式契約。,11,(三)契約自由原則的限制雖然契約自由可以促成經濟蓬勃發展,但若自由意志凌駕於公共利益之上,就可能影響社會秩序。因此民法對於契約自由原則設有限制,如下表。,12,小花(17歲)向網友阿龍(21歲)借了新臺幣5萬元,但因為沒有能力還錢,於是阿龍便向小花提出當他女朋友來抵債的契約內容,要求小花一週要陪阿龍吃飯10次,看電影5次,逛街3次,為期6個月。你認為這樣的契約內容

5、能否有效成立呢?,腦力激盪,13,強制締約 指要約或承諾因法律規定而強制成立,其契約亦因而強制成立。亦即個人或企業負有應相對人的請求,與其訂立契約的義務,對相對人的要約,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強制締約制度設立之目的,是為了維護經濟利益及當事人間地位之實質自由與平等,因而限制了締約自由。,有此一說,14,生活中的強制締約1.公用事業:郵政、電信、電業、自來水、鐵公路等事業,因有其獨占性,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客戶或用戶供用的請求。2.醫療契約:醫師、獸醫師、藥師、助產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療、檢驗或處方之調劑。法律所以設此規定,乃出於對生命健康的重視。3.民法第425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

6、付後,將房屋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其原先與承租人之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繼續存在,則受讓人與原承租人間成立租賃契約,即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亦為強制締約之例。(資料來源:天秤座法律網。),概念探討,教師補充,15,二、契約法與交易安全的保障,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規範獨占、結合、聯合等限制事業自由競爭及不實廣告等不公平競爭行為。,事業依公平交易法第2條的規定,事業是指:公司、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同業公會等也被視為事業。,各個不同領域的交易有什麼規定?,16,公平交易法第1條: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

7、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也就是說,這條法律管理的範圍是競爭秩序。公平交易法的目的在於確保市場上的商家,都是用正當合理的手段彼此競爭。那麼,要怎麼樣維護自由競爭的秩序呢?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反拖拉斯,一種是避免妨礙競爭,17,公平交易法所規範的可能妨害市場自由競爭的行為,18,19,結束營業廣告不實 公平會罰,影片來源:民視,20,宣稱療效、誇大不實保健食品廣告遭罰,21,消費者因不實廣告所致之損害,得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消費者因不實廣告所致之損害,得向下列企業經營者請求損害賠償:(一)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因信賴不實廣告所致之損害,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3條規定,得向委託刊登或報導廣告之企業經

8、營者請求損害賠償。(二)媒體經營者:如果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消費者得就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3條的規定,向媒體經營者請求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三)廣告代理業:依照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四項規定,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的情況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應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22,但是即使商家哄抬售價後再以特價方式吸引消費者,導致消費者的權益受損。但仍應審查該行為是否已經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若無則仍無以公平交易法論處的餘地。而且,消費者並無法從中獲取補償,故一般而言,若消費者檢舉時,比較少用到公平交易法。通常

9、同時會觸犯到這兩種法律的狀況,是不實廣告的行為。因為不實廣告非但會影響消費者權益,另外也會影響交易秩序。,23,聯合漲價?公平會:續調查雪印、桂格,影片來源:民視,24,案例探討,全聯與松青結合案受滅頂風波影響,去年味全將旗下67家松青超市以4.5億元賣給全聯,該結合案通過,全聯今起全臺門市超過800家,全國市佔率逾22%,為國內規模最大的超市。公平會表示,參與結合事業主要營業均為超市業,為水平結合,從超市及量販店之主要競爭商品、消費者選擇通路之考量因素以及業者所採行銷策略論析,超市及零售式量販店具有高度替代性,加上結合後全聯市占率僅提升從20.96%提升為22.04%,市占率增加有限。公平會

10、指出,雖然結合後競爭者減少,但市場業者仍眾多,競爭激烈,業者販售之商品種類眾多,具高度替代性,價格高度透明,相關市場上有眾多業者及商品可供消費者選擇,業者不易採取聯合行為,相關市場無顯著進入障礙,消費者不致因本案結合而權益受損,經綜合考量,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教師補充,25,案例探討,高雄四補習班遭公平會裁罰 2013年高雄有四家補習班協議依實際招生人數決定專業科目是否合併開課,並分配負責開課之補習班,至少37個專業科目為合併開課情形,彼此就多數專業科目提供相同師資及教材互不為競爭,被公平會認定屬於聯合行為,實質減損、影響補教服務市場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

11、定,依法裁處罰鍰。(資料來源:2014/08/27。中廣新聞網。),教師補充,26,案例探討,中華電信光世代銷售方案 中華電信2011年推出HiNet光世代50M銷售方案,在網站刊登廣告宣稱下載DVD僅十二分鐘!速度超快等,經媒體報導認為廣告不實,實際上網速率未達50M的一半。公平會獲悉後主動立案調查,認定中華電信該項廣告就服務品質所作的描述,確有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公平法相關規定,遂以廣告不實裁罰五百萬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公平會裁罰於法有據,判公平會勝訴。(資料來源:張國仁。中華電廣告遭罰法院:確有不實。中時電子報。2012/12/20。),教師補充,27,勞工基準法,勞工相較於雇主多屬

12、於經濟上弱勢,如透過契約自由約定雇主可任意終止勞動契約,勞工的工作權將難受保障,因此如勞動基準法即限定在一定的法定事由,雇主才能合法解僱勞工。,基本工資民國106年1月1日起,我國所定的基本工資為每個月新臺幣21,009元。,28,案例探討,一例一休 2016年勞動基準法修正,使所有勞工每週可以有一天的例假(此例假為可勞資約定而更動,即不一定為六、日)、及一天的休息日。所謂例假是指強制休假,若加班必須給付加倍加 班費以及給予補休。所謂休息日則指原則上休假,但允許在勞工同意 下加班,需給加班費。上述法案在修正時,同時刪除原有規範的7天國定假日(包含元旦翌日、青年節、教師節、光復節、蔣公誕辰、國父

13、誕辰以及行憲紀念日改為只紀念、不放假),教師補充,29,案例探討,律師、護理人員納入勞基法保護 勞委會表示,法律服務業僱用律師、農民團體分別從2014年4月1日及2015年元旦起,適用勞動基準法。醫療保健業排除適用勞基法規定工時之責任制醫事人員,2014年1月1日起,手術室、急診室、加護病房等醫事及技術人員都回歸正常工時,取消責任制與彈性工時,希望避免過勞死的案例再度發生。,教師補充,30,案例探討,懷孕護士過勞癱瘓,院方判賠1,857萬 臺中榮總嘉義灣橋分院一名護理師,2010年懷孕7月時被要求值小夜班,而且還加班超過100小時,值班時感到頭痛、嘔吐,進而造成顱內動靜脈畸形瘤破裂及腦室出血併

14、水腦等症況,儘管緊急開刀治療,但因腦部有損傷,仍意識不清成為植物人,需要他人全日照護。經鑑定屬於職業災害,家屬向醫院求償近3,000萬元,嘉義地院最後判賠1,857萬,院方表示尊重,但也考慮提起上訴。(資料來源:2015/01/31,相關新聞彙整。),教師補充,31,迫簽同意護士怨超時更嚴重,影片來源:民視,32,勞工債權擺第一,影片來源:華視,33,外籍家務移工怒吼 爭納入勞基法,影片來源:聯合,34,消費者保護法第1條第1項規定: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消保法是在調和商家與消費者間基於資訊不對等下的不平等關係,藉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也就是說

15、消費者保護法是直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35,通訊交易,只要消費者是透過型錄、網際網路、電視購物頻道等無法先檢視實體商品就可購買的方式,都可以在收到商品的7日內退回,而且不需要說明理由或負擔任何款項,以免消費者的權益因未能事先檢視商品而受損。,不適用7日猶豫期間的商品為了平衡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保護法另外規定,在合理例外的情況下可以不適用通訊交易7日猶豫期間的保護,比如易腐敗的生鮮食品、客製化的商品、下載即可使用的App程式、個人衛生用品、航空客運服務等。,消費者保護法的重要規定,36,定型化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是指業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

16、當企業經營者為了和不特定的多數消費者訂立同一類契約,而單方面預先擬定提出的契約條款。由企業經營者單方面決定的,因此常會有減輕或免除企業經營者責任、加重相對人責任等不公平的約定。只要定型化契約的內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對消費者明顯有失公平時,就應無效。,例如:線上遊戲的定型化契約條款裡載明消費者若發現遊戲帳號被不明人士非法使用,本公司一概不負任何責任,由於遊戲公司有維護消費者資訊安全的義務,這種免除自己責任的條款將會被視為無效。,37,對定型化契約條款有疑問或不清楚時,就應作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消費者並有30日以內的合理期間審閱全部條款。審閱期是締約前之權益保障,38,名詞解釋,企業經營者 指以設

17、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消費者 只要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便屬於消費者,不論是否有支付對價。因此只要是以消費為目的花錢購賣,交換,接受免費提供的贈品、試用品或服務都是消保法中的消費者。,教師補充,39,消費者保護法,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採無過失責任。不問企業經營者有無過失,只要商品造成消費者的損害,就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40,我們在生活中對於侵害到他人時,通常會說:我不是故意的或我不知道為什麼會這樣?因為我已經很小心了。藉以免去自己侵害他人之責任,也就是一般人認為只要不是出自於故意或過失的行為,不需要去苛責或追究,法律上稱為過失

18、責任,行為人需有故意或過失致他人權利受損時,方負損害賠償責任,41,而無過失責任就是不論是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的行為,都需要負責,簡言之:就是受到損害時,就算他人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皆要負賠償責任的意思。我們在法律上將無過失責任定義為:侵權行為之成立不以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42,無過失責任的重要性,顯現在一般訴訟打官司舉證責任之分配上,因為原告往往無法證明被告之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致敗訴無法求償。然而在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無過失責任下,原告僅需證明產品有瑕疵,且與其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獲得賠償,不必證明製造商是否因故意或不小心而作出瑕疵的產品,如此可減輕受害人之舉證責任,使得損失能迅速填補。另一方面更能迫使製造廠商生產品質優良及更具安全性之產品,以減少他人之損害。,43,吃到飽吃不完 店家竟索賠1200元(122),https:/,中視 CTV提供小提醒:本網址須有網路連線服務才可開啟,請點選以上網址觀看影片,44,預售屋契約94%不合格 最重罰150萬,影片來源:民視,45,戴爾標錯價 消費者告贏須出貨,影片來源:民視,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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