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政府信用的社会学本质与政府信用重建:新制度主义视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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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政府信用的社会学本质与政府信用重建:新制度主义视角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论文关键词:政府信用; 制度信任; 学新制度主义 论文摘要:政府信用是一类特殊的制度信任,其本质是合法性。从社会学新制度主义角度看,政府信用缺失的直接原因是部分官员的腐败行为,根本原因是政府信用制度的缺乏;政府信用的重建必须坚持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有机结合。 信用缺失已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在剧烈的社会变迁过程中,几乎所有的转轨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公众“缺乏对国家的信任并感到不能依靠的力量”的现象。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遭遇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危机,其中最令人关注的是作为社会信用体系支撑力

2、量的政府信用本身出现了危机。目前学界关于政府信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治学和学领域,其中最普遍的研究路径是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政府信用的概念、政府信用缺失的原因及政府信用建设的途径进行分析。相对而言,从社会学角度对政府信用的研究则显得十分缺乏。笔者认为,信用问题首先是一个信任主体间的信任关系问题,而信任关系是最普遍和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因此,本文尝试从人与社会的关系角度来分析政府信用问题,试图为当前政府信用问题的研究拓展出一个新的研究方向。 一、 政府信用的社会学本质 (一) 政府信用的核心特征特殊的制度信任 要把握政府信用的内涵,首先要厘清“信用”与“信任”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我国传统中的

3、“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就是“信”,其中的“信”除信任外,更多的时候指的是信用。从社会学角度看,信任与信用这两个概念相辅相成,前者侧重于个体行为方面,后者则是一种关系与该关系中的预期关于互动的双方不会背叛其承诺的预期。对信用的重视,客观上会促成信任关系的达成。在学看来,信任的达成是一个心理过程,信任是个体面临一个预期的损失大于预期的得益之不可预料事件时,所做的一个非理性行为。在对心基本看法的反思中,社会学者形成了对信任的新的理论取向。在社会学研究者看来,信任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一种突破了个体关系而存在的,它已成为了一种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并非孤立存在,而是根植于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背景

4、网络中,其生成有着深刻的社会制度的烙印。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学已经超越了信任的心理和人际的层面,凸显了制度性因素的重要作用。从非正式的习俗、到正式的法律、法规,这些制度性因素通过其内化于社会成员后形成的约束力量来增进社会信任度,这时信任的意义在某种程度上已提升了,普通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已经掺杂了该社会成员对涉及其中的社会制度的信任,于是社会制度就拥有了作为信任的保障机制和作为信任本身的一部分的双重内涵。由此,社会学大师卢曼将信任分为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前者建立在熟悉度及人与人之间的感情联系的基础之上;后者则是用外在的像法律一类的惩戒式或式批判,来降低社会交往的复杂性。政府作为一个国家的权力机构

5、和机构,其运行须遵从一系列的法律和规范,且有一定的制度作为保障。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显然属于制度信任的范畴,这种信任的建立也必须依靠一定的社会力量来实现。关系运作作为建立和增强人际信任的重要手段在这里已不再发生作用,政府要增强民众的信任度必须更多地依靠制度层面的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可以认为政府信用实际上是一类特殊的制度信任,是由于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各种社会事务管理活动中因其行为符合法律规范和公众期望而取得的社会组织和公众的信任,包括民众对政府公务员的信任、对政府行为方式的信任以及对与政府行为相关的整个社会制度的信任等诸多因素。政府信用的特殊性还体现在这种信任关系的一方是掌握权力的政府机构

6、,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契约关系很多时候是一种隐性的契约,同时这类制度信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建设信用政府是建设信用社会的关键环节。 (二) 政府信用的本质政治合法性 新制度主义代表人物之一约翰迈耶认为,组织要面对两种不同的:技术环境和制度环境。技术环境要求组织效率的最大化,这是的思想,而制度环境要求组织行为要符合“合法性”要求。组织的合法性过程就是组织或组织中的个人不断地接受和采纳外界公认的、赞许的形式、做法或“社会事实”的过程。政府作为一种正式组织和公共权力机构,尤其要符合政治合法性的要求,如果政府部门或其工作人员行为失信于民,就会引起“合法性”危机,从而损害政府形象,给政府今后的施政行为造成

7、极大的困难和障碍。在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看来,合法性就是“人们对享有地位的人的地位的承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统治者靠什么获得民众的自愿服从呢?韦伯指出:“一个制度的合法性可以通过下述情况得到保证:一是纯粹内在的二是通过利害关系”。即韦伯认为合法性的两个重要来源是精神性的“纯粹内在”和现实性的“利害关系”。也就是说,符合“合法性”要求的政府不仅要提供作为精神存在的“合法”的信仰、价值等思想意识形态,最重要的是该政府要能为民众带来现实利益,即政府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一个获得民众信任和认可的信用政府毫无疑问是一个符合“合法性”要求的政府。政府公信力越好,则政治合法性基础越稳固,而

8、政治合法性是一个国家和政府存续、稳定和发展的基础。由此可见,政府信用问题的本质是一个政治合法性的问题。奥斯本盖布勒把信任作为对政府进行根本性改革时起支持作用的一个重要因素,公众的普遍不满反映出政府的信任危机,反映出政府“合法性”受到怀疑和挑战,因而致力于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重新确立政府在公众心中的“合法地位”就成了各国行政改革的重要动力和目标。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对“政府信用”作一个社会学意义上的界定:政府信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社会、经济、文化等一切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因能履行行政契约而取得的一种特殊的制度信任,其实质上是政府的政治合法性问题。它主要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国家行政机关以平

9、等主体的身份与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行政契约,并且能够在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因能做到依法行政而取得了社会组织和民众的信任;第二,国家行政机关在社会事务管理活动中,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具体约束的情况下,也能始终维护公众的利益,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取得社会的信任。第一层含义主要体现的是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的诚信,一旦政府失信,就可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第二层含义主要体现的是道德规范、文化期待等非正式制度的诚信,主要依靠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律、观念制度的约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从政府信用涵义的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打造信用政府既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以德治国的要

10、求。 二、 政府信用缺失的原因 20世纪80年代以来,作为一种研究方法,新制度主义在政治学、经济学等领域获得广泛应用。新制度主义主要包括社会学新制度主义、新制度主义、规范新制度主义以及理性选择新制度主义等理论派别,各理论派别都强调制度因素的重要性,但在制度与行为的关系问题上又存在分歧。笔者赞同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对于制度所作的宽泛的界定,下面的分析就是以詹姆斯马奇和约翰奥尔森为代表的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理论为基础,从个人和制度互动的角度来分析政府信用缺失的原因。 (一) 官员腐败政府信用缺失的直接原因 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核心特征是强调人与制度的互动。新制度主义认为,虽然行为受制度限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个

11、体行为完全失去能动性,个体行为依旧有灵活运作的空间,它反过来又可以影响制度安排和制度变迁。制度的设计和执行过程事实上就是一种个人的行为,而且在制度框架下,个人会有自由裁决权。民众对政府的信任会受到政府工作人员个体行为的直接影响,在政府信用体系中,政府工作人员尤其是官员的个体行为如果出现偏差或腐败,则会直接损害政府形象、降低政府威信,进而给政府信用制度的变迁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政府信用缺失的最直接原因来自部分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 腐败历来被视为社会的最大污染,其本质上是个别利益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贪污受贿、公款消费、徇私舞弊、拉帮结派、玩忽职守、集权专断、上下勾结等部分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使民众对

12、政府形象产生怀疑,进而严重损害政府的威信和信用、阻碍政府信用制度的改革。国际透明组织(1995)研究表明,腐败使人民大众的福利整体下降,表现为:不能实现政府所要求的目标;破坏了私人和运作的经济环境;管理费用上升,同样的服务必须付出额外的费用;缩减用于公用目的的资金支出,对管理机构产生腐蚀作用;降低政府威信;丧失政府的合法性等。政府的公正廉明是民众信任的基础,腐败作为健康肌体的毒瘤,正一点点地腐蚀着政府的信用,是政府信用缺失的最直接原因。 (二) 信用制度的缺乏政府信用缺失的根本原因 虽然新制度主义承认个体行为在制度框架下的能动性,但其核心思想还是强调制度对行为的规范和制约。在特定的情境中,个人

13、行为可供选择的方案不是独立于制度和规则之外的,甚至特定的情境本身也是制度化了的。因此,个人行动不是理性选择的结果,而是对特定制度的遵从。行为更多的是基于对规范性的适当行为(appropriate behavior)的确认,而非从选择的角度来计算回报。同样,在政治生活中,个人必须在既定的制度框架中行动,其行为必须遵循制度的预期和要求。制度以各种各样的程序、规则、义务、职责等形式,强制性地要求个人服从或通过教化和内化的社会化方式促使个人在制度下行动。在政府信用体系中,信用制度保障不足会增大政府工作人员个人行为失范的空间,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将会使个人行为从根源上无“规”可循。因此,政府信用缺失的根本原因来自于政府信用制度的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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