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3.论法的权威性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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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论法的权威性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法 预 031 班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xxx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责任书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特此声明。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日 期: 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前 言1一、法律权威性的概念和来源1二、我国法律权威方面存在的问题2(一)、司法权威的不足2(二)、立法权威面临挑战3三、当代中国如何树立法律权威3(一)提高立法质

2、量3(二)对司法的改革4(三)加强法制教育5结 论6参考文献7致 谢8论法律权威摘 要法律权威是法律具有的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它来源于法律自身的力量和法律的正当性。我国当前虽然颁布了众多法律,但是法律权威没有根本树立起来。具体体现为司法权威不足,立法的权威也面临各方挑战。要树立我国法律的权威,一方面应该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应该要提高立法质量,提高法律的正当性。此外,还要加强法制教育。关键词:法律权威 司法 立法On the legal authorityAbstractAuthority of the law is a manifestation of social

3、awareness of the law and legal norms run effects of good or bad, a country of the legal authority, we can see that this country of law and social attitudes. The source of legal authority is very broad, including the law of internal factors and external factors, the law in performance of the internal

4、 factors: the justice of their own laws and legal will of the public; law i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external factors: the mandatory state and The legitimacy of the judiciary. At present, China has the legal authority of the problem: lax enforcement, failure to abide by the low level of awareness of

5、the law. China to the rule of law is now in a period of social development, we must establish the authority of the law on judicial reform must be to strengthen and intensify the publicity law, strengthen the legislative authority. In China set a good legal authority, the rule of law and social devel

6、opment in China is a key step.Key words:Legal,Authority,The authority of law in China 前 言法律是维护社会和谐、保护人民权利的武器。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存在法律的权威性的问题,主要体现有:对法律的遵守、对法律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仰、以及法律至上。研究法律权威性的问题,可以更好的发现法律在实施及运用中的不足,也可以进一步说明法律的正义性,以及被人民所适用法律的规律。在欧美等国家法律权威是一个普遍的事实,而在我国法律权威的体现却很少,通过研究我国法律权威问题又能进一步的说明法律的重要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

7、目前的最主要的方针,法律权威问题的解决可以有效地加快我国法治建设。一、法律权威性的概念和来源亚里士多德指出:“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至上的权威。”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1965.的确,法律作为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法律要想得到实施就必须具有权威性。但是究竟什么是法律权威呢? 学者们对法律权威的理解可谓多种多样,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也指出“法律权威,是指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和外在的强制力都得到普遍的支持与服从。”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商务印书,1961.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权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令人信服源自主体的品质、二是源自主体的强制力,2也有学者认为法律权威包括三

8、层意思:第一、权威是建立在主观信仰上的;第二、权威是一种强制性的意志;第三、权威具有合法性。3许娟.权威与法律权威的概念辨析J.理论界,2005.12.在我看来,要理解什么是法律权威,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权威。根据字典的解释,我们发现权威是指“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4新华词典.商务印书.2001. 显然,权威的来源既有力量的一面,也有威望的一面。权威的力量的一面使人相信具有权威者有能力解决某种问题,有能力形成某种控制,权力是不顾他人反对而把某人的意志强加于他人的能力5宋林飞.西方社会学理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权威的威望的一面,使人相信具有权威者由较强的威信和声望。可见,

9、权威并非单纯来自权力和力量,权威也来自于威信和声望,有权威者能使人信服。根据“权威”一词的这一解释,我们可以发现法律权威就是指法律所具有的令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它不仅来源于法律的力量也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强制力,也来源于法律在人民心中的威信和声望,来源于法律内容的正当性。法律的力量或者法律强制力,既是保证法律得以实施的重要基础,也是法律权威的外在体现。法律内容的正当性是法律权威的内在来源。单有强制力而没有正当性的法律只有威胁而没有权威,只有正当性而没有强制力的法律只是软弱无力的说教,对于游离于善恶边沿的人类也没有威信可言。因此,法律的权威不简单等同于国家的强制力,也不单纯意味着法律的正当性。真正的

10、法律权威应该是在有效的强制力保障下人民对法律的信仰服和服从。二、我国法律权威方面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大量的法律法规得以制定,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具规模。但是从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实践来看,许多法律颁布以后没有得到很好的推行,法律的权威面临来自各方的挑战,在各个领域的大量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对法律权威的公然藐视,许多人对法律事不关己的态度以及不愿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现象也表明了法律权威方面的危机。总体上来看,法律权威的危机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司法权威的不足司法是国家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机制,它具有裁决终局性和中立性等特点。正因如此,司法常常被称为“正义的最

11、后一道防线”,司法的权威性也直接反映了法律的权威性。6刘安华.法律权威论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4.虽然我国在司法方面制定了许多的规则,尽可能促进司法公正,然而在目前司法运行中,由于司法在人事和财政等方面不独立,也由于司法人员中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方面存在的众多问题,司法腐败和裁判不公现象仍然较多,这严重损害了司法在民众中的形象,大大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削弱了司法的权威性,司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不能完全适应严格司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也是影响司法权威性的一个因素。7王利民.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正是上述现象的存在,老百姓发生纠纷的时候往往想到私了,尽管有些刑事

12、案件应该由国家提起公诉,但是也常常私下了断,纵容了犯罪的发生。此外,司法机关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本应积极制裁违法行为,但是司法的判决尤其是一些金钱赔偿的民事案件的判决常常得不到执行,法院“打白条子”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一方面说明了司法权威的危机,另一方面也大大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以及法律的权威。正如耶林指出“法不只是单纯的思想,而是有生命的力量。因此,正义之神一手提着天秤,用它衡量法;另一只手握着剑,用它维护法。剑如果不带着天秤,就是赤裸裸的暴力;天秤如果不带着剑,就意味着软弱无力。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正义之神操剑的力量和掌秤的技巧并驾齐驱的时候,一种完满的法治状态才能占统治地位” 8耶林

13、.法的目的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二)、立法权威面临挑战在立法方面,我国的立法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上规定进行的。根据立法法规定,法律具有位阶性,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新中国以来我国已有四部宪法,但宪法仅仅是立法之后便束之高阁,无法进入真正的司法渠道,甚至有些人直斥其为有其名无其实,宪法强制力的疲软。9沐石.法律信仰的现实处境浅析J.法律论坛,2005.12.但是在我国法制实践中,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些不能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地方党政机关也发布红头文件、行政命令和行政措施等公然抵制法律,这显然是对立法权威的挑战。我国的立法经过高速的发展,在初期一味的进行

14、“拿来主义”沿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将一个在中国跟们没有任何可操作性的法律引进中国,希望在中国得以生根是是一时心血来潮的冲动和不理智的表现,10张永和.法律不能被信仰的理由J.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6(5).这又是对立法权威的另一种挑战。三、当代中国如何树立法律权威(一)提高立法质量立法质量直接影响到法律内容的好坏,因此一个国家立法质量直接影响到其法律的权威,要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必须体改立法质量。具体而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实现立法民主。立法机关的人员组成应该要合理反映各阶层的民意,立法的程序上也要遵守民主多数决的原则,不搞一言堂。同时为了充分体现民意,立法时应该广泛采取立法调研和立法听证等措

15、施。其次,立法要科学,立法程序的设计尽量符合立法规律,不得违背客观规律立法。最后,立法法治原则,立法不得违背法治原则。立法主体、立法程序和立法权限等应有法律专门规定,所有立法工作应依次而行。只要遵守以上原则,充分考虑民意,多向法学专家咨询,严守立法程序,立法的质量自然会得到提高,法律的正当性也会增强,法律权威也会提高。(二)对司法的改革司法改革应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遏制司法腐败。司法腐败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是因为在大量的司法工作下,从事司法工作的人拿的报酬与自身的工作量不成正比,例如我实习过的基层法院,一个季度要办三百多个案件,每个法官每天都不停的忙碌,这样的工作量拿到的报酬却是相对低的,

16、使得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发生变化,从而才会出现腐败现象。笔者认为应适当的提高司法工作者的报酬,使得他们的犯罪成本增加,一次贪污可能失去一个高薪的工作,这样可以解决一些腐败问题。第二:提高担任法官的门槛。我们拿美国的法官制度来做一个对比,在美国只有担任过律师,在律师中的德高望重之人才有可能担任法官,法官在美国是一个非常崇高的职业。在我国只要可以通过一个考试就有机会担任法官,法官的地位也不是很高,法官是运用法律裁判案件的最主要的主体,法官的素质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我认为我国应该提高担任法官的门槛,把法官这个职业的社会地位提高,提高了法官自身的价值与他的社会地位,也就是从另外的角度提高了他的犯罪成

17、本,使得可以担任法官是一个无比光荣的事,可以更好改变民众对法官的看法。其三:提高司法的独立。司法独立是目前我国最难实现的问题,在我国司法与政治紧密相连,要做到司法独立,必须做到三权分力。真正的三权分力在我国只是一个理想,因为我国目前是一种温和的专政,国家本质决定了司法与政治不可分割。笔者这里提出的司法独立是指经济上的独立,司法经济上的独立是保证司法独立的前提,是司法部门可以独立行使权力不受外界因数干扰的标志,也是法官独立判案不受外界干扰的前提,只有财政上的独立才能根本的解决腐败问题。政府对司法机关就有一种制约,使得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不得不在政府与法律面前进行让步,这大大的影响了法律的

18、公信力,进一步的影响法律权威的树立,所以司法的财政独立是树立法律权威的重要因素。其四:加强审判时的严肃性。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指出,严格的法律仪式是公正的象征,它“不仅使法官本人,而且也使所有其他参与审判过程的人,使全社会的人都在灵魂深处体会到,肩负审判重任者必须摒除任何个人偏见、任何先入为主的判断”11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说明审判过程是一个神圣的过程。在当今司法审判过程中,我国没有任何的形式或者是任何规则,加强司法审判的神圣性,从而就不能体现在司法审判中法的权威性。其五:加强判决书的说明。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是以成文法为主,判决对于法官来说只是一个案件终结的

19、标志,但是对于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来说就是一个案件的“生死书”。加强判决书的说明,可以更好的说服双方当事人接受判决,也可以用更易懂的语言来对判案的法律依据进行说明,这样可以更好的控制法官贪赃枉法的现象发生,也可以加强群众对法律的认识,更好的让人民知道,司法判决是公证、公平的。(三)加强法制教育在我国广的农村地区开办法制宣传机构,加强对法律的认识,定期的讲解不同的法律知识,让广大的农民能做到懂法、用法,加强农民的法制观念,让他们也能相信法律,建设起法律在农村的权威。在司法方面应当结合农民的特点进行不断的改进,农村是一个文化相对落后的地方,在司法过程中不能一味的以一种模式进行,要结合当地的文化以及习惯

20、,循序渐进的进行审判活动,让农民得到合理和公证的审判过程。正如耶林所说“一切权利人通过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保护自己的精神的生存条件”12耶林.为权利而斗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这说明不解决好我国农村人口的法律教育,就会使得他们与法律所对立,这样对立面的产生会影响我国的法律权威。在城市进行法律条文教育,法律条文教育主要是法律当中细节的讲解。在通过细节讲解的过程中让大家知道法律的唯一性,这里的唯一是指法律的唯一解释来自于国家,一个法条只能有唯一的解释,加强城市对法律的运用。在司法方面,应当杜绝一个法条判出不同结果案件的现象出现,加强司法中法律唯一性感念,加强全民普法教育,倡导法治观念,培

21、养国民的尚法精神,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它是法治社会的心理基础。没有这样的心理基础,任何社会都不可能迈进法治社会的大门。13何正玲 田巍.法的权威性及其现实途径J.长白学刊,2000.6.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归结到底就是我国法律意识问题。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它的主要内容为:对现行法律的理解、解释、态度和情绪,对自己和他人权利、义务的认识,对人们行为的合法性评价。18加强我国人民的法律意识可以根本的解决目前人民不懂法的尴尬局面。结 论说了那么多对我国目前法律权威问题的解决方法,本人认为我国法律权威的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和西方国家发展背景是不同的,是不能

22、一味的拿来主义进行我国法律权威的建设的,我国有自己的特点,必须在自身特点上进行改革,这样才能更好的把法律权威问题解决,法治社会不仅要有物质要素方面的“硬件系统”,而且也要有法律信仰方面的“软件”系统。14高其才.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正如姚建宗教授所言:“正是这些反映了法治的社会情绪和公众情感的法治的精神气质和内在品质的诸多因素,才充分而准确地表达了法治的真正意蕴!”15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2).参考文献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1965.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商务印书,1961.3许娟.权威与法律权威的概念辨析J.理

23、论界,2005.12.4新华词典.商务印书.2001.5宋林飞.西方社会学理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6刘安华.法律权威论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4.7王利民.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8耶林.法的目的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9沐石.法律信仰的现实处境浅析J.法律论坛,2005.12.10张永和.法律不能被信仰的理由J.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6(5).11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2耶林.为权利而斗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13何正玲 田巍.法的权威性及其现实途径J.长白学刊,2000.6

24、.14高其才.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5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2). 致 谢经过大学四年的学习,我不仅学到了专业知识,还学会了做人的道理,这是和教育我的老师的辛勤工作分不开的。在要走出校园的时候,我要感谢所有的老师,没有你们的辛勤工作就没有学生我的良好成绩。作为一个法律专业的学生,要不断的学习新的法律知识,不断的加强自我的竞争力,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出更好的成绩。 最后还要特别感谢的是我的论文导师XXX老师,是他不厌其烦的指导,才使得我顺利的完成了毕业论文的纂写工作,也让我学会了很多平时没有注意到西借东西,谢谢吾师的循循教导与真诚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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