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论文 范文【 精品】新形势下铁路客运售票之我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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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形势下铁路客运售票之我见新形势下铁路客运售票之我见 摘要:本文作者分析了当前铁路售票方式存在的问题,从以票额分配为基础实行动态调整、多渠道售票、建立列车追踪分析系统等售票方式上提的出了独到的见解。 关键词:新形势下;铁路;客运售票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铁路生产力布局的调整,客运专线和高速铁路的建设,大力拓展客票延伸业务,构筑多元化客票销售渠道,对广泛争取客源有重要的意义。因此,研究确定适合我国铁路特点的客票销售模式,以及应具备的硬件、管理及经济条件,对于促进我国铁路客运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物质条件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旅游消费逐步

2、增加,人口流动数量和距离也随之增大。随着公路高速公路网日趋完善、民航的紧紧抓住市场适时采取增加航班、降低票价等多种方式,逐步提高了各自在运输领域的地位。铁路也从1997年开始,为了巩固现有的客运市场,重新树立在客运行业中的“铁老大”地位,不惜投入巨资,整治主干线线路,更换提速道岔,更新高速机车车辆,先后于1997年、1998年、2000年、2001年、2004年、2007年 ,在主要干线进行了六次大面积提速,相继推出了夕发朝至列车、城际快速列车、动车组等多品种客运产品,从此国内客运业开始了激烈的竞争。 售票是铁路客运组织的第一道工序,也是开展客运组织的关键环节,售票方便程度是当前影响旅客旅行选

3、择交通工具的重要因素,决定着能否吸引客流和提高市场占有率。2008年在某车站候车室、售票厅等地发放问卷600份,收回有效问卷598份。通过问卷调查资料分析表明,旅客选择购票等候时间不超过15分钟所占比例为45.6,如购票等候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那么将有46.8的旅客认为购票等候时间长,不方便;希望能够买到返程票的旅 客占93;希望在市内银行代售车票的占94;有卧铺需求而买不到的占 32,其中因不能满足卧铺需求而改乘其它交通工具的占12.5。 调查表明,满足旅客购票需求是提高铁路客运市场份额的重要的途径之一,优化铁路售票方式尤其重要。 1 铁路客运售票方式存在的问题 发售车票是客运生产的重要环

4、节,只有将车票发售出去,才能获得收入。目前,全国铁路计算机售票工作已完成了车站窗口售票、局域网及广域网建设三次较大的飞跃,计算机联网售票,发售异地票已成为现实。但是,由于多年来我国铁路旅客运输工作实施的是票额分配式的计划运输,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已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为我国铁路旅客运输工作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当现代化的计算机设备投入生产后,相应的管理手段没有同步发展,计划配置型管理模式仍然是当前旅客运输管理的主流,销售体制严重不适应,主要表现在:(1)以车站为基本单位,以各自利益分割资源,网络整体功能较弱,造成各种销售障碍。(2)联网发售异地车票数量比例很小,并对网票的发售加入

5、了一些限制,加之部分路局网络时常故障,各始发站借以春运、节假日等理由随意抽回网上票额,给旅客网上购票带来较大不便。(3)异地票发售 ,缺少配套的管理措施及有效的考核机制,致使该项工作缺乏动力,积极性不高。 2 优化客运售票方式的措施 目前,微机售票联网已基本覆盖了全路客运站,实现全国联网售票已成为现实。但是,网络功能的潜力远远未被挖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开发。 2.1 以票额分配为基础, 实施动态调整 票额分配是计划运输工作的具体体现。计算机售票,技术上可以做到某中间站售出一张该站到终到站或前方中间停车站的车票后,计算机自动生成一张始发站到该站的短途票额或再生成一张前方到达站到终到站之间的短

6、途票额,一张长途能力变成了两段或三段短途能力。但这样以来,如果各站都按自己的需求组织售票,势必造成车站售票的无序竞争,造成热门车超员、冷门车虚糜,长短途能力的合理分工、旅客列车的均衡运输、能力的充分利用以及铁路的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都将受到影响,导致正常运输秩序的混乱。因此,票额分配仍有必要。 铁路客流由于其随季节变化的不确定性,决定了票额分配也不能一成不变。计算机联网售票后,随时进行票额动态调整在技术上成为可能。通过各地区票务中心的监控,可随时掌握各站的售票动态,了解各次列车的超、欠员和能力利用情况,再综合日常客流调查及分析,便可得出日常票额调整的依据。 2.2 采用多形式、多渠道的售票方

7、式 除车站售票厅外,还要在站外建立售票网点,较大城市也可在繁华商业区、居民聚集区、银行、旅行社内增设代售点,方便顾客购票。随着科技的发展,还可在上述地方增设自动售票机使旅客能够很方便地购买到全国各地的车票。 关于增设客票代售点,还应注意的问题有:(1)明确代售关系的法律地位。从法律上讲,票务代理属于商事委托代理关系,铁路企业是委托方(被代理方),代售单位是受托方(代理人)。民法通则中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从调查中得知,许多代售点都挂有“火车站客票代售点”的招牌,不论铁路企业还是社会公众都确认了这一层代理关系。然而,代

8、售火车票协议书文本中,有这样的表述“:经申请,上级部门审批同意,由站与合作,在开设火车票代售点”。把铁路企业与代售单位的关系界定为合作经营关系,显然混淆了“合营关系”和“代理关系”。这样就产生两个问题:第一协议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合营”和“代理”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合营主体的权利义务体现在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但。而代理则主要体现在授权委托之中。因此,协议书中权利义务条款多处含糊不清。第二双方法律责任不清。合营的每一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按其投资和获利比例区分的。而在代理关系中,代售点的代理权限是代售火车票,作为委托方的铁路企业,只为代售点售出的火车票承担法律责任。代售

9、点其它行为的法律责任,则由代售点自行承担。(2)解决好代售点价外收费问题。代售点把火车票作为商品来代售经营,目的就是要获取利润。在通常情况下,不足以维持正常的成本支出。于是是代售点价外收费在“合法”的外衣下,非法加价收费,就很难从根本上杜绝。旅客作为消费者,并不清楚车票所附加的价外收费,哪一部分是合法的,哪一部分是非法的。这是代售点不时出现“高价票”的根本原因。解决这一问题比较理想的方式是,借鉴民航机票的代售方式,在票价中包含代售服务费,使代售点的代理报酬,由现在的从旅客手中获得,变为按一定的提成比例直接向铁路企业清算。这样以来,票价以内是合法的,票价以外的任何收费都是非法的,这样就可从根本上

10、避免代售点价外收费现象。 2.3 建立列车追踪分析系统 利用互联网获取客车全程售票数据,将每趟客车各停车站的售票情况及全程上座率绘制出直观的分析图,实现站车客流信息传报,为决策客车开行、停站增减及票额分配提供依据。 2.4 完善考核机制 继续执行现行的发售异地客票允许收取5元手续费政策。为了防止有关部门截留该项资金,影响发售网票积极性,上级主管部门可将网票发售指标列入任务考核。综上所述,只有优化铁路售票方式,才能满足旅客购票需求,从而吸引客流,提高市场占有率。 3 结束语 目前铁路客票销售是以窗口售票、现金交易为主,为适应客运市场的竞争,需要对销售渠道的多元化进行探索。-分享文档,传播知识,赠人以花,手自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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