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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 目: 关于空间权制度的文献综述 姓 名: 张 慧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法学42班 学 号: 2264213 指导教师: 付坚强 职称: 讲师 200 7 年 6 月 10 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关于空间权制度的文献综述 法学专业学生 张 慧 指导教师 付坚强摘要: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 城市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与城市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日益扩大, 对土地的利用逐渐由平面趋向地面之上空及地下, 形成垂直式的立体发展,空间权的概念因而产生。目前, 土地空间法律制度在西方国家相继建立, 而我国对空间权的立法尚属空白, 对其研究也十分匮乏, 尤其是对
2、空间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还存在较大争议。基于此, 笔者拟从空间权相关概况、空间权的性质及我国立法是否应当确立空间权三个方面对空间权的问题进行探讨, 以期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关键词:空间权;用益物权; 物权;空间权立法On the right space Literature ReviewStudent majoring in Law zhanghuiTutor Name fujianqiang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dustrialization, urban land of limited resources and urban dev
3、elopment needs of the growing contradictions, The use of the land by the gradual trend of the ground planes over and underground, forming a three-dimensional vertical development, The concept of space right results. At present, the legal system of land in Western countries have in place and our spac
4、e right of the legislature was still blank, their research is also very scarce, especially for space to the basic theory there is a larger issue of controversy. Based on this, the author the right to be from space-related profiles, space and the nature of our legislation should establish the right t
5、o space on three aspects of space to explore the issues, China in the hope of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benefits. Key words: Space; Usufruct; Property rights; Space rights legislation 自罗马法至19世纪工业革命以前, 人类的生存活动基本局限于地表上下极为狭窄的平面空间, 土地的空间不具有特殊的生产效能。土地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土地享有以地表为中心的上下的垂直的支配力。如罗马法认为, 土地上下
6、的空间乃是土地所有权的自然延伸。美国法就法律传统而言虽属英美法系, 但其传统的包括土地不动产在内的财产法制却继受了罗马法, 从而认为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上达天宇”、“下及地心”, 而且不承认土地之上的建筑物得为单一的独立不动产,只是土地之“成分”。1237-249 空间权作为工业革命和城市化进程的产物,是人类对土地利用由平面向立体形态发展的一种新型权利形式。它是指:“以土地地表之空中或地表之下的地中的一定范围为客体而成立的不动产权。”2 90空间权是应时代的政治、经济发展与社会需要而产生的, 但我国空间权的研究尚属空白,因此,深入研究空间权制度必然具有深远的学理意义和现实意义。一、空间权的概况(
7、一)空间权的含义空间权概念滥筋于土地的立体使用之普遍化过程中,由于各国对空间权的不同立法、判例及学说影响了空间权概念的统一和完善,使得空间权的定性和定位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例如,美国法上的空间权等同于“发展权”(Development Rights),“空中权”(Air Right/Air Space Right)等概念;而德国法、日本法上的空间权制度主要体现在民法典中“次地上权”、“区分地上权”等特别规定上。我国学界目前对于空间权的含义,有以下三种主要观点: 1、不动产财产权说此种观点认为,空间权属于不动产财产权之一种。持此种观点的梁慧星等学者认为, “以空间为客体的权利,其构造体系包括空间所
8、有权与空间利用权。其中,空间利用,包括物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和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物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又可分为空间地上权、空间地役权(空间役权);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又可分为空间租赁权、空间借贷权。” 3439刘漤也认为,空间权是以空间为客体的权利,其构造体系包括空间所有权与空间利用权。4 2、不动产物权说此种观点认为,空间权仅具有物权性质,并且由于空间的不可移动性,它又属于不动产物权。钱明星认为,其体系包括空间所有权、空间地上权和空间地役权。5 3、用益物权说此种观点认为,空间权实际上就是空间利用权,其性质为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王利明认为,“空间利用权作为物权法中的一项权利,可以与土地所有
9、权、使用权分离,因而可以成为一项独立物权。” 6644(二)空间权的称谓对于空间权究竟如何称谓,我国学者意见也不一。主要有下面几种观点: 1、空间利用权说王利明认为 “空间利用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7;“所谓空间利用权,是指对于地上和地下的空间依法进行利用的权利”,空间利用权“实际上是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联系在一起的概念,它是指公民和法人利用土地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8 ;“空间利用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前款所称之空间, 是指依不
10、动产登记能够确定的空间。” 9 2、空间基地使用权说梁慧星认为“空间基地使用权,是指在地上或者地下一定的三维闭合空间所设立的基地使用权”,将空间基地使用权作为基地使用权的一种。而“基地使用权,是指为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0 。3、空间使用权说薄燕娜认为空间使用权“是土地权利人之外的其他人对地表上下空间的支配权”。11 “土地使用权,是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对特定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的占有权。土地使用权设定于四至确定的土地,效力及于使用土地所必要的地表上下的一定空间。土地使用权必须登记”、“土地上有不为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所必要的空间,可另行设
11、定空间使用权,准用本法土地使用权的规定”。12 4、空间权说王卫国认为“所谓空间权是对地表之上的空中或地表之下的地中一定范围的空间享有的权利。因此空间权可以进一步分为空中权和地下权”、“从立法上,将空间使用权划分为空中使用权和地下使用权”。13 5、地上权说徐国栋认为“以在他人土地的地上或地下设置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使用土地,并且可以转让或继承的权利,为地上权”。14 我国台湾大部分学者也持“地上权”之说,将空间地上权直接视为地上权的一种形式。台湾民法典修订附加第841条之1,专门规定了 “区分地上权”,在判例方面,台湾“最高法院”1985年度台上字第379号裁判也认为:“凡以在他人土地
12、上有建筑物为目的的而使用其土地者,不论建筑物系直接或间接的与土地接触, 均得设定地上权。” 6、空间建设用地权(建设权)说陈祥健认为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指称以建设为目的而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仍然存在较大缺陷。因为 建设一词表明了该项权利的使用目的, 而用地一词实际上就是使用土地的意思, 既然如此, 完全可以直接称为建设用地权, 并且, 根据物权名称简洁性的原则,甚至可以进一步简称为 建设权”。从其上述论述, 可以推出其采用空间建设用地权(建设权)。152 7、建设用地使用权说这是全国人大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法。(三)空间权的构成空间权的体系构成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温
13、丰文认为,空间权包括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空间利用权又包括物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和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物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包括空间地上权和空间役权两种,而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包括空间租赁权和空间借贷权两种。167还有的学者认为,空间权除了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外,还包括空间相邻权。笔者对此不敢苟同。笔者认为,空间权应该包括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而并不存在独立的空间相邻权。因为正如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种类一样,空间相邻权也只是相互毗邻的空间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权利的限制或延伸。空间利用权包括空间地上权和空间役权,它仅是物权,而不存在所谓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王利明认为
14、,空间所有权是不存在的,所谓的空间权实质是一种用益物权性质的定限物权,并且对空间权不宜进一步细分为空间地上权和空间地役权,主张用空间利用权的概念概括各种类型的空间权。17(四)空间权与其他权利的比较空间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不动产物权,有必要清理与其他物权之间的关系,使其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更加明确。我国对于空间权与其他物权的关系讨论,主要集中在对以下几个问题的回答:1、地下空间所有权是否可以独立于土地所有权而单独存在学术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为肯定说,即肯定目前现实经济生活中空间所有权的真实存在,同时又认为空间所有权是空间权理论发展的必然产物,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另外一种为否定说,即
15、否认空间所有权的独立性,认为空间所有权为土地所有权的应有部分,无论现实社会或者物权理论层面均无承认空间所有权的必要。66442、空间所有权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学者主张,财产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实质上是空间权的一种形态。如台湾学者刘得宽认为:这种空间所有权之概念,在今日公寓大厦之区分所有之形态中亦得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这对于被建造专有部分的空间,拥有区分所有者的空间所有权。1872我国大陆学者陈华彬也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其(指空间所有权)适例。张静则从权利性质,权利客体以及与土地权利关系的不同三个角度论证了空间所有权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不同。3、空间地上权与地上权空间地上权,杨与龄称之为
16、“分层地上权”;史尚宽称之为立体叠设地上权;温丰文称之为区分地上权者;大陆学者崔建远、钱明星称之为空间地上权;陈祥健称之为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传统的地上权是以地表以及地表上下的全部空间为客体而成立的权利,而空间地上权的客体则为地表之上或者之下的特定断层空间,对地表仅仅为以获得支点为目的的有限利用。二、有关空间权性质的探讨(一) 空间权的性质从大陆法系国家及台湾地区学说、判例及立法例情况看,均将空间权中的主要类型即空间地上权直接视为地上权的一种形式。1、德国、日本等国民法典,均规定有“空间地上权”条款,并将其直接规定在“地上权”一章中。2、台湾现行民法虽未专设“空间地上权”条款,但在大众捷运法中
17、则有类似的规定。在新近一次修改中,台湾民法仿效日本立法例,增设“附加条款”,专门规定空间地上权制度。所谓空间地上权,是指以在他人土地的空中或地中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其空间的权利。从学说上看,受大陆法系各国的影响,台湾法学界通说观点也认为,空间地上权性质与地上权相同。对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 地上权可以于土地的上空或地下设定,而不仅限于在土地的地表设定;(2) 土地上空或地中所设定的地上权(包括空间地上权或地中地上权) ,属于地上权之一种,其性质与普通地上权无异,只是设定的标的范围不同而已。由此可以推论,空间权不是一项单独的用益物权,而是各种空间权利类型的抽象概括,其具体性
18、质如何,依各自设立目的的不同而定。即,以在他人土地上空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空间者,谓空间地上权,性质上等同于普通地上权;为自己土地使用之便利而役使他人空间者,谓空间役权,性质上等同于普通地役权。(二)两种学说我国大陆学者对空间权的性质是否为一项单独的用益物权,认识上仍存在较大争议,并形成了“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见解:1、 否定说否定说主张,空间权不是一项新的用益物权种类。持此说的学者有梁慧星及其主持的物权法课题组等,他们认为,“空间权并不是物权法体系中一个新的物权种类,而是对在一定空间上所设定的各种物权的综合表述。”4437 基于这一认识,在其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没有对
19、空间权作出专章规定,而是将其分解成空间基地使用权、空间农地使用权和空间邻地利用权三种,归入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和邻地利用权三章中分别规定。刘铭认为,空间权作为一种独立用益物权种类与我们坚持的立法原则不符。杨颖认为,如同土地用益物权一样,不同的使用目的,构成了不同的权利类型。空间利用目的,空间权同样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即为不同目的而利用空间者,空间权利的类型就不一样。由此可见,空间权性质并不是一项单独的用益物权,而是对一定空间上所设定的各种空间权利类型的概括。2、 肯定说肯定说主张,空间权是一项新型的、单独的用益物权。持此说的学者有王利明及其主持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课题组等,他们认为,“由于
20、空间利用权可以基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的意志而在特殊情况下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分离,且可以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因而空间利用权可以成为一项独立的物权。” 6644 “空间利用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应当成为物权法体系中的一个物权种类,由物权法做出统一的规定,而不应分割为不同的权利类型。”7409基于上述认识,在其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将“空间利用权”单独列为一节,作为用益物权一章中的一个单独的种类,予以专门和系统的规定。陈祥健认为,从历史的发展看,空间权系从土地所有权之中分离而来,在分离过程中,如果土地所有人基于他人需在自己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之目的而将空间利用权让渡给他人,他人获得了空间
21、利用权,就可以对空间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等多项权能。因此,空间地上权与普通地上权并无本质不同。由此可见,空间权性质上并不是一项单独的用益物权,而是对一定空间上所设定的各种空间权利类型的抽象概括。19持肯定说的学者还认为,“空间地上权难以单独成立”,如果在地上权之外另设空间地上权, “势必严重损害地上权人的利益”。7410 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空间地上权可以在没有普通地上权存在的情况下单独设立,如土地所有人单独将自己土地地表之下的地中转移给他人修建地下仓库即是,在这种情况下,空间地上权即可单独成立;通过以上不同学者的争论,我们知道,空间权是否应分割为不同的权利类型,这取决于空间利用目的之不同。如
22、同土地用益物权一样,不同的使用目的,构成了不同的权利类型。如为在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工作物之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者,可以设立地上权;为在土地上从事种植、牧畜、养殖等农业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者,可以设立永佃权。同理,空间利用目的之不同,也构成了空间利用权划分的依据,这就决定了空间权利因此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三、我国立法是否应当确立空间权(一)各国及地区立法例研究纵观各国关于空间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空间法模式即单独制定“空间法”。20 世纪70 年代,美国各州以“空间法”为名称要求制定统一空间法的提案开始出现,而最先完成统一立法的,当数1973 年俄克拉荷马州制定的俄克拉荷马州空间法。陈华
23、彬认为,该法的制定是“对此前判例与学说关于空间权法律问题基本立场之总结”,因此备受注目。2083-84 2、民法模式即在民法典有关用益物权的相关章节中规定空间权制度。(1)德国德国民法直接将空间权归入“地上权”一章,并且没有对普通地上权与空间地上权进行区分,一并规定在其1896 年民法典的第1012 条中。与此同时,该章第1012 条关于地上权(包括空间地上权) 概念的规定被其后的地上权条例所采纳,因此,该条规定的内容实际上一直都是有效的。21231(2)瑞士瑞士现行民法典将有关空间权的内容,规定在“建筑权”项下的第779 条。该条第1 款规定:“在土地上可设定役权,役权人有权在土地的地上或地
24、下建造或维持建筑物。2243、法律包裹模式即以“法律包裹”方式建立空间地上权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即采此立法例。但是,真正在民法上确立空间地上权制度的是在新近一次的民法修改中,仿效日本立法例,增设“第841 条之一”条款,规定“地上权得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间范围内设定之”。233 对于以上空间立法应采取的模式,目前理论界也颇有争议。赵卫忠等认为,我国的民法理论和实务部门或倾向于“民法模式”,或提出“土地法模式”或主张“通过地方政府规章来确定地下空间权具有可行性”。张静认为,在我国民法典制定的现实条件下,采用民法模式,将受到法律制度的内容,立法时间,立法技术以及立法成本等多种因素的限制,不能满足空
25、间权亟待法律调整的现实需要。相比之下,空间法模式则不仅克服了上述缺陷,同时又具有体例灵活的特点,采取基本法与单行法并重的双重立法模式。24王晓明从大陆法系立法例的角度分析认为,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把空间权放在已经存在的各个他物权之下进行规定,只是在原来的框架下增加了新的内容,并非增加他物权种类,如此规定可使整个法律体系结构严谨,井然有序。陈祥健则提出我国将空间权法律制度提上立法议程之际,正是物权法和民法典制定之时,这为空间权法律制度纳入我国用益物权体系提供了绝好的机会。认为我国民法典采取分散制定的办法,物权法将优先制定,因此,应当首先在物权法有关用益物权的相关章节中建立该项制度。15(二)我国空
26、间权的立法体例选择由于对空间权的性质认识不同,因而在立法体例选择上也有不同。对此问题,我国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见解:1、应在不同的条文中分别加以规定梁慧星认为,空间权不是一种新的用益物权,所以应在不同的条文中分别加以规定。在其主持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不仅规定了空间基地使用权,而且还分别规定了空间农地使用权和空间邻地利用权。陈祥健认为,空间权的确不是一种单独的用益物权,而是对一定空间上所设定的各种空间权利类型的抽象概括。既然如此,在对之进行立法时,自然就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将其从所依附的各种用益物权中分割出来,进行单独立法,而是应该根据空间利用目的之不同,将其归入基于相同目的而使用土地的用益物权
27、种类中一并规定。192、物权法应该对其做出统一的规定,而不应分割为不同的权利类型王利明认为, “空间利用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应当成为物权法体系中的一个物权种类,由物权法做出统一的规定,而不应分割为不同的权利类型。”7 409四、总结文献研究表明,目前空间权的一些关键问题仍然处于学术讨论阶段,科学合理的推进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保护空间权利人的各项权益,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对空间的产权性质和立法体例问题进行明确的规范和界定。而理性的权利的分配机制的建立,是建立在科学的理论分析的基础之上的。因此,综合运用法学的有关理论对空间权性质和立法体例及对空间权利进行明确的权属界定进行分析,并区分空间权利和其他权利之
28、间的关系,比较并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空间管理体制已迫在眉睫。参考文献:1 W. Barton L each. Property Law M.Talks on American Law 2dreved. H.Berman.2 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三卷M.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5. 3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上) 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 刘 漤.论空间权的三大理论问题J.江汉论坛,2003(12).5 钱明星.论我国用益物权的基本形态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6 王利明.物权法论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7 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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