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设计)试述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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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山东政法学院毕业论文(设计) 系 部 刑事司法学院 年 级 10级 专 业 法学 班 级 (3+2)二班 学生姓名 学 号 指导老师 2011年 4月 15日 毕业论文(设计) 试论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学生 : 指导教师: 2011年 4 月 15 日试述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摘 要: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甚深,它将道德精神注入法律,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而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政治制度、经济基础、文化背景和社会氛围起到了主要的推动作用。充分理解了这四个方面才能更好地了解封建法律儒家化。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也是中华法系逻辑演进过程中的一个鲜明特色,对其进

2、行讨论,有助于更好地了解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历程及特色。关键词: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原因;进程一 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概说 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是指儒家思想中的道德精神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儒家思想中对古代法律有影响的主要是“礼治主义”和“德治主义”。孔子的学说是以“仁”为核心的,主张“以德治国”的治国理念。这一理念把人类的普遍道德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只有把国家的治理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社会才有理想、有希望,人间才会“大同”。这与“法治主义”存在较大的差异。 法律儒家化和儒家学说刑律化是一个双向互动过程。礼法结合的过程是两种相互相对对立的社会规范“礼制”与“刑律”的互动过程。虽然在这二

3、者的互动过程中,礼制起到了主导作用,但是也不能忽视法律即刑律对于礼制的改造过程。因此礼法结合的过程既是刑律儒家化的过程,也是礼制刑律化的过程。二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一)两汉时期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汉朝的统治者吸取“酷法亡秦”的教训,不再是一味地重用法家学说,而是对统治思想重新予以定位和选择。适应汉初百废待兴的战后之局,以道、法合一为特征的黄老思想被确立为官方指导思想。在黄老思想占主导思想的历史背景下,儒家学说并没有销声匿迹,而是在不断改造和丰富自己的思想内涵,并通过一些秉持儒家思想的政治人物对当时的政治施以影响,陆贾和贾谊就是典型的代表。汉高祖时陆贾首先提出了“文武并用”的思

4、想,史记郦生陆贾列传:“陆生时时前说称诗书。高帝骂之曰:乃公居马上而得之,安事诗书!陆生曰: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且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 汉文帝时的贾谊进一步论述了礼法结合思想,“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然而曰礼云礼云者,贵绝恶于未萌,而起于微眇,使民日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1他们二者对于礼、法的结合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进行了法理层面的探讨和阐释。董仲舒是西汉儒家学者中探索礼法结合法律思想的集大成者,也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奠基者,他主张“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僻之学灭息,然后纲纪可一而

5、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2这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儒家思想被确立为官方政治哲学,大大提高了儒家学说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为儒家思想改造法律创造了条件。伴随儒家思想的发展和影响的扩大,该时期的“春秋”决狱在司法实践层面打开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开端。“春秋决狱”又称为“引经决狱”,是指儒家学者在司法过程中,直接运用儒家经典教义作为判案的原则、依据的司法活动。董仲舒“春秋决狱”的倡导者,后汉书应劭传载:“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3我国古代司法隶属于行政,因此地方的行政长官就是司法长官

6、,因为儒学的普及和传播,使得官僚的主体逐渐出现了儒家化的趋向,实际就造成了法官的儒家化。这些儒家学者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面临对现行法律无法做出改动的尴尬,往往抛开国家法律,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依据审理案件。 东汉时期儒家法律化的一个新的途径就是“引经注律”,即用儒家经典来注释法律,晋书刑法志:“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4通过引经注律,一方面将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的解释之中,从而使法律在实施中体现儒家思想,另一方面,儒家学者的引经注律的过程,也是针对儒家学说法律化的过程。(二)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

7、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魏晋时代,统治者则直接任用儒家思想来指导立法,使儒家思想直接体现于立法之中,这就是所谓的“引经入律”。三国时期魏明帝曹丕诏陈群等人删约汉法,制定魏律十八篇。陈群等人就属儒家学着。因此,他们在制定魏律过程中,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并将儒家思想渗透到律中。例如,儒家提倡“亲亲”,魏律则“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殴兄姊加至五岁刑,以明教化也”。5除此之外,“八议”也首次被写入律典之中。晋律的儒家化仍然是通过任用儒家学者制定并解释法律而实现的。魏书载:“晋武帝以魏制峻密,又诏车骑贾允集诸儒学,删定名例,为二十卷,并合两千九百余条。”6此后又有儒家学者杜预、张裴为晋律作注。

8、晋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就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也”,即以刑律作为维护封建礼教的防线,凡是违犯礼教的犯罪者皆处以重刑。同时按照“五服制”的亲属等级,分别以亲疏贵贱来确定刑罚。我们可以说,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完整儒家化过程的一个代表。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封建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三) 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中国封建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

9、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唐律疏义代表着封建儒家法典的最高成就。诚如唐律疏议名例所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7 “一准乎礼,以为出入”是唐律最突出的特点之一,也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原则。礼的核心三纲五常成为法律的立法依据。唐律疏议使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融为一体,从而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并成为宋元明清历代法律的蓝本。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三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他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形成这一独特的现象也是有着多方面的原因的。根据我个人的理解

10、,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解释产生这个现象的原因。(一) 经济方面的原因。中国是一个农耕大国,主要是农业经济,辅助的是牧业、商业、渔业、林业等其他的产业。因此中国的农民数量相当大,他们的生活等各个方面都需要进行调整。而什么才是能够对他们进行调整的最为适用的方式?历代统治者有着不同的理解,在秦朝,统治者用法家的思想来统治天下,强调刑法,想利用严酷的刑罚、繁重的苛税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达到统治的稳定,但是秦朝的统治很快的就瓦解了,它被人民群众的强大力量给推翻了,大一统的局面也变成了混战,而后刘邦统一了全国建立了汉朝。然而连年的战争和前朝繁重的赋税都造成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困难,大量的劳动人民流离失所。这时

11、的经济虽然还是以农耕为主,但是百废待兴,人民的生活没有保障,所以统治者开始反思秦朝的统治思想。法家思想虽然是有利于统治者的统治,可是人民群众并不是从内心中接受它的统治,只是表面上的服从,这样就造成了统治阶级失去了民心,而民心是国本,一旦失去了民心就使得国家开始动摇,最终导致了秦朝的灭亡。对于汉朝的统治者来说,这是摆在眼前的强有力的历史证据。汉朝天子也在思考着如何能够使人民从内心的接受统治。从一开始的黄老之治,就是推崇老子的学说。都反映着与民休息的思想。其实就是让人们先从经济上富裕起来,能够自给自足,吃饱穿暖。这样才能从真心上来拥护汉朝天子的统治。这就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时的社会人民以农耕

12、为主且生活辛苦。需要一种稳定的思想来指导他们的行为。从这一方面看来儒家的思想就比法家的思想更为适合当时的统治。因为他将求稳定,更为注重纲常伦理。调整的范围也更为广泛了。又因为儒家的思想主要包括的是礼治思想和德治思想,这两种思想在周朝、春秋都有体现,所以人们能够更为容易的接受。也算是对以前思想的继承。(二)政治方面的原因。儒家思想有利于当时的等级制度、家族制度、分封制度。因为儒家思想中以纲常伦理,礼治制度,德治制度为主要。所以他强调的贵贱、长幼、亲疏等级有别,适合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的要求。封建社会是以等级特权为其基本特征的。法家所讲的“刑无等级”、“一断于法”的法治主义,不适应封建社会等级特权的

13、社会特征。而只有儒家学说才有利于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儒家学说中所强调的“亲亲、尊尊”原则,适合中国封建社会的家族制度。中国封建社会是以父权家长制家族为社会基本组成单位。儒家学说中以宗法制度为核心的“亲亲、尊尊”原则适合这种家族社会的要求8。再从政治制度上看,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度,而不是西方社会的分封制。官僚地主阶级的特权不可能通过占有封地从而享有行政权、军事权、司法权而体现出来,只能通过国家法律的直接规定体现出来。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制度也需要儒家学说来体现法律的等级性、特权性。儒家化的法律更为适应当时的中国统治者们,这些统治者跟能从中获得更多的好处。所以,他们放弃了法家的思

14、想,而使用儒家的思想来调整社会关系。(三)文化方面的原因。概括地说,先秦儒家法律观就是三句话:“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为政以德”的德治论。“为政在人”的人治论。春秋决狱成为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秦国以法家思想称霸。“秦始皇统一天下后,全盘依据法家学说建构国家机构和统治秩序,故秦朝的法律充溢着法家的精神。”严刑峻罚的思想被推向极端。然而,以暴力镇压为统治手段的秦朝也自掘了坟墓。法家思想在实践中的失败加速了儒家法律思想的振兴过程。汉初统治者借鉴了秦朝灭亡的史实,认识到暴力镇压不利于长治久安,不愿再重蹈覆辙。且由于国家经历了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乱,民穷财尽,为了巩固胜利的成果,维护国家的安定,汉初统治

15、者采“黄老”思想,以休养生息。这种理论客观上顺应了汉初的社会情况,造就了饮誉后世的“文景之治”。然而,黄老学说过于消极,本质上缺乏适应专制政体的因素。无为政治加强了诸侯的力量,而专制皇权却被削弱。汉武帝面对日益加剧的社会矛盾,力图实现政治上的大一统,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封建统治。政治上的大一统的理想需要上层建筑领域有一种更符合政治需要、更能有效维护专制统治的权威的学说来帮助统治者统一思想,从而对整个国家进行控制,于是董仲舒“春秋大一统”的政治主张应运而生。董仲舒对先秦儒学在基础上进行改造,创造出了更适应当时政治需要的新儒学。他一方面将先秦儒学的内容作了神圣化、神秘化的加工改造,使之上升为符合“天人

16、感应”这样神学目的论的永恒真理,将儒家原只表达自身政治伦理观的一家之言推崇为政治、社会乃至家庭生活的最高准则。另一方面又吸收了法、道、阴阳五行各家以及殷周以来的天命神权观等各种有利于建立和维护集权专制政治的思想因素,从而使儒学变成了适应现实政治需要的精神武器和统治工具。董仲舒所改造和完善的新儒学迎合了汉武帝积极实现“大一统”的政治追求,因此汉武帝欣然接受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从此,儒家思想在封建社会中的正统地位得以确立,“儒学上升为官学,儒家经义成为哲学、政治、法律、道德、宗教、风俗乃至人们日常生活的准则。” 虽然秦汉以后的儒学不同于孔孟的儒学原型,“但其在法思想的基本理论形态

17、、基本内容、主要范畴、思维方式、讨论的基本问题及其主要主张等,与先秦儒家并无实质性的大变化。说两千年来法思想皆以儒家法思想为主流,确定是一个客观的结论。”9自汉代以后,正统法律思想在传统法律制度中起了关键性的作用,而这种作用又是通过法律的儒家化来实现的。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学被推为官方正统地位,它就“必不能容忍异端思想继续保持对社会各领域的影响,尤其是不能容忍继续以法家化的法律来调整体现儒家价值观的社会关系。与政治上儒家的独尊地位相适应,改造法律、彻底清除法家在法律领域的影响力,已成为儒家诸子的当务之急”。于是,原来法家思想为理论基础的封建法律开始了儒家化的历程。(四)社会原

18、因:中国地处亚洲大陆,内趋性强,对外联系少,极少受外来因素的影响,从而形成了自己的独立性,同样也决定了中华法系在发展中的保守性质。中原地区物产丰富,中国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则是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与此相适应的所有权关系和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也很不发达。中国古代宗法制度根深蒂固,影响深远,调整家族之间尊卑关系的占有重要的地位。儒家代表了刚刚登上历史舞台的封建贵族利益,因而其法律思想的基本点是为建立统一的贵族整体出谋划策,维护封建宗法等级秩序,教育百姓安分守己.在继承和发展西周“礼治”和“明德慎罚”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念10。维护“礼

19、治”,即要求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道德为中心,以宗法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要求以“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提倡“德治”,即认为法律仅仅是确立和维护“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教化”,反对不教而杀。重视“人治”,即重视统治者个人尤其是最高统治者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决定作用,提倡“圣贤治国”,主张将立法权、司法权集中于“英明”的君主手中。不难看出,儒家法律思想中很大一部分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这也就不难理解汉武帝为什么把儒家法律思想作为封建地主阶级的正统法律思想。 四 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影响中国封建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中华法系独体的特征,对整个封建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一

20、,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使审理案件、定罪量刑不可避免的走向了主观化。因为儒家的思想更多的为道德思想,是更为主观的东西,因此这使得受其影响的法律更为主观化了。其二,中国封建儒法结合重在礼法合一。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就是礼治主义和德治主义,因此在与法结合的过程中,主要体现在礼法的合一。其三,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建立了合理的封建法律秩序。儒家文化本身就是一种封建大家庭制度,更多的在维护着统治阶级的利益。也就为他们建立了合理的封建法律秩序。其四,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另一个极为深远的影响在于将“天下为家”的观念深深植根于国人心中。儒家思想更为注重的是集体主义的思想,而不是个人。因此他的“天下为家”的思想深入人心

21、。其五,中国法律儒家化维护皇权、维护封建等级,注重道德、关注礼教。儒家的思想为一种稳定的统治思想,他主要就是使人民遵守三纲五常,从而维护统治阶级的封建统治。参考文献:1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2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3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82.4房玄龄.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5陈群.魏律M.北京:中华书局,1962.6贾充.晋律M.北京:中华书局,1982.7唐律疏议.长孙无忌M.北京:中华书局,1982.8马作武.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2). 9李玉福.中国法制史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 10曾宪义.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专业: 法学 姓名: 李翔宇 班级: 07法学9班 学号: 07205011413 指导教师评语指导教师: 年 月 日答辩委员会意见 答辩委员会主任: 年 月 日 系部主任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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