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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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序号案由违反规定处罚依据处罚种类与幅度处罚情节处罚内容备注1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

2、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警告、罚款从重1、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2、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3、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警告,1、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处2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情节中的1、2、3对应处罚内容中的1、2、3一般1、擅自营业12个月内的;2、擅自营业23个月内的。警告,1、处10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元罚款;2、处3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罚情节中的1、2对应处罚内容的1、2从轻擅自营业1个月内的警告,并处500 元以上

3、至1000 元以下罚款2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4、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从重1、因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的,造成公共卫生事件的;2、因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并拒绝监督的。1、责令停业整顿;2、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情节中的1、2对应处罚内容的1、2一般1、逾期不改正的;2、因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警告,1、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情节中的1、2对应处罚内容的1、2从轻1、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的;2、未按照规定进

5、行检测,现场卫生状况差的。1、警告;2、警告,并处2000 元以下罚款处罚情节中的1、2对应处罚内容的1、23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行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

6、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从重1、因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2、因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导致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的。1、责令停业整顿;2、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情节中的1、2对应处罚内容的1、2一般1、逾期不改正的;2、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警告,

7、1、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情节中的1、2对应处罚内容的1、2从轻1、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2、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警告,并可处2000 元以下罚款。4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

8、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从重1、拒绝监督的;2、因卫生管理问题,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3、因卫生管理问题,

9、造成严重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1、处1 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3、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情节中的1、2、3对应处罚内容的1、2、3。一般1、逾期有1 项未改正的2、逾期有2 项以上未改正的;3、逾期有3项未改正的。警告;1、处2000元以上4000 元以下罚款;2、处4000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罚款;3、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情节中的1、2、3对应处罚内容的1、2、35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

10、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

11、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从重1、对拒绝监督的;2、因卫生管理问题,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3因卫生管理问题,造成严重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1、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3、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情节中的1、2、3对应处罚内容的1、2、3。一般1、逾期有1 项未改正的;2、逾期有2 项未改正的。警告,1、处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罚款;2、处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6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

12、设备,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

13、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从重1、拒绝监督的(态度恶劣,拖延、抗拒检查的);2、拒不改正的,可能造成疾病传播的;3、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1、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3.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情节中的1、2、3对应处罚内容的1、2、3。一般超过整改期限,未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7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

14、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

15、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从重1、拒绝监督的(态度恶劣,拖延、抗拒检查的);2、拒不改正的,可能造成疾病传播的;3、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1、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3.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情节的1、2、3对应处罚内容的1、2、3一般超过整改期限,未及时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8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公

16、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从重1、拒绝监督的(态度恶劣,拖延、抗拒检查的);2、拒不改正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1.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情节中的1、2、对应处罚内容的1、2一般超过整改期限,未及时改正的警

17、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9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

18、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从重1、拒绝监督的2、拒不改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1、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情节中的1、2、对应处罚内容的1、2一般超过整改期限,未及时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10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

19、和规定的要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从重1、拒绝监督的(态度恶劣,拖延、抗拒检查的);2、拒不改正,可能导致疾病传播或不良社会影响的;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1、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般超过

20、整改期限,未及时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11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第三十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

21、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从重1、拒绝监督的(态度恶劣,拖延、抗拒检查的);2、拒不改正,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3、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1、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情节中的1对应处罚内容的1;处罚情节中的2、3对应处罚内容的2一般超过整改期限,未及时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12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22、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从重1、拒绝监督的(态度恶劣,拖延、抗拒检查的);2、拒不改正,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3、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1、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情节中的1对应处罚内容的1;处罚情节中的2、3对应处罚内容的2一般超过整改期限,未及时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

23、款13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警告、罚款从重经2次以上处罚,逾期不改

24、正的处以5000 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从业人员逾期不进行健康检查的警告,并处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从轻积极配合监督,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并处500 元罚款14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

25、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从重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般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以5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15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

26、、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

27、从重有证据表明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明知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6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一般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处200 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从轻从业人员有体检合格证的,体检合格证失效后,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16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28、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罚款从重造成水质不合格,要求整改又拒不改正的处3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一般造成水质不合格,能够积极配合及时整改的处2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从轻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7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

29、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罚款从重造成水质不合格,要求整改又拒不改正的处3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一般造成水质不合格,能够积极配合及时整改的处2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从轻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8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

30、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罚款从重造成水质不合格,要求整改又拒不改正的处3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一般造成水质不合格,能够积极配合及时整改的处2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从轻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9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

31、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罚款从重造成水质不合格,要求整改又拒不改正的处3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一般造成水质不合格,能够积极配合及时整改的处2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从轻主动改正违

32、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0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

33、的罚款。罚款从重查处有销售证据,货值1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3 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一般查处有销售证据,货值5000 元1 万元的处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或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从轻货值5000 元以下的处5000 元以下500元以上罚款21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34、。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

35、及变更理由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的。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从重违反本条规定开展诊疗活动且给患者直接造成严重伤害处3000 元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般违反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开展诊疗活

36、动且属于再犯的警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从轻违反本条规定开展诊疗活动,情节轻微,属于初犯的1、违反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警告处1000元以下罚款22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37、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2、放射影像技师;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重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放射诊疗活动,未配备相应资质的人员,给

38、患者造成直接重大伤害的处以4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般1、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诊疗活动,未配置合格的放射诊疗人员,2、再犯的处以3000 元以上4000 元以下罚款从轻1、开展X射线诊断未配置合格的放射诊疗人员,2、首犯处以3000 元(不含)以下的罚款23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定的管理要求。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

39、警仪;(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第二款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

40、、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二) 未按照规定使

41、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警告、罚款从重1、 有本条规定第(一)情形且造成人员直接伤害的;2、 有(五)(六)项情形的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6000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般1、有条规定第(一)或者第(二)、(四)项情形,逾期不改的2、有条规定第(三)项情形的警告,并处6000元(不

42、含)以下罚款从轻有本条规定的第(一)、(二)项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24向学生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从重1、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情节严重的2、对学生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警告、没收非法财物、并处2倍以下罚款一般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警告25拒绝

43、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行为。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

44、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警告、罚款从重情节严重,严重影响学生健康的警告、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罚款一般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警告2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履行传染病防治有关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第一款: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

45、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第十七条第三款: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第三十条第一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

46、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和缓报传染病疫情。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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