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位置报告与短报文型终端通用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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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位置报告/短报文型终端通用规范(预) 2014.08.14 1 范围本通用规范规定了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位置报告/短报文型终端(简称为北斗通信终端)的技术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环境适应性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包装、运输和储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北斗通信终端的研制、生产和使用,也是制定北斗通信终端产品标准、检验产品质量和产品应用选型的依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

2、3121980 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 基本集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4857.5 包装 运输包装件 跌落试验方法 GB/T 5080.11986 设备可靠性试验 总要求 GB/T 5080.71986 设备可靠性试验 恒定失效率假设下的失效率与平均无故障时间的验证试验方案 GB/T 5296.11997 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 GB/T 122671990 船用导航设备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128581991 地面无线电导航设备环境要求和试验

3、方法 GB/T 133842008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57021995 电子海图技术规范 GB 158421995 移动通信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17626.3200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1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1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 BeiDou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中国的全球卫星导航系统,简称北斗系统(BeiDou)。具有卫星无线电测定(RDSS)和卫星无线电导航(RNSS)两种业务,可以提供导航、定位、授时、位置报告和短报文服务。3.1.2 北斗

4、终端 BeiDou terminal北斗系统各种用户应用终端的总称。北斗终端按照应用北斗卫星业务的不同服务模式,分为北斗RDSS终端和北斗RNSS终端两种类型;按其用途主要分为导航型终端、测量型终端、定时型终端和位置报告/短报文型终端。3.1.3 北斗RDSS终端 BeiDou RDSS terminal 利用北斗RDSS业务,可以提供定位、导航、定时、位置报告和短报文通信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终端。3.1.4 指挥管理型终端 command and management terminal利用北斗RDSS业务兼收下属用户的定位和通讯信息的多用户地址码,一般具有用户信息管理、通播、组播、单播、查询、调

5、阅、指挥调度和管理功能的北斗通信终端。3.1.5 北斗运营服务中心 BeiDou operation and service centre利用北斗RDSS业务,为不同行业众多用户提供基于位置的信息共享、短报文信息转发、数据传送、远程测控,并具有用户信息管理、查询、调阅、指挥调度和管理、通播、组播、单播,以及各类信息增值服务的机构。3.1.6 服务状态 service status表明北斗通信终端其注册业务服务功能开通状态的标识,以及由于欠费或其他原因被北斗运营服务中心注销其注册业务服务的标识。3.1.7 服务频度 service frequency允许北斗通信终端在单位时间内向北斗系统申请服务

6、的次数。3.1.8 报警区域 alarm area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安全作业的需要,对北斗通信终端设置的特定区域。3.1.9 越区报警 regional alarm北斗通信终端用户进入、停留或离开报警区域并满足报警条件时,北斗通信终端自动发出的报警信息。3.1.10 紧急报警 emergency alarm北斗通信终端用户遇到紧急情况时,通过北斗通信终端发出的紧急报警信息。该报警信息应包含其位置、定位时间和发信方地址码等信息。3.1.11 紧急报警附加信息 additional emergency alarm information在紧急报警发送成功的前提下,用户发出与紧急报警性质相关的其他信息

7、。如:碰撞、搁浅、火灾、风灾、落水、伤病、故障等。3.1.12 通播 broadcast指挥管理型终端或北斗运营服务中心向下属的所有北斗通信终端广播发送短报文的通信方式。3.1.13 组地址 address of multicast根据行业安全生产和管理的需要,指挥管理型终端或北斗运营服务中心对下属的用户进行编组时,多台北斗通信终端共用的标识地址码。3.1.14 组播 multicast指挥管理型终端或北斗运营服务中心向组地址码相同的北斗通信终端发送信息的短报文通信方式。3.1.15 单播 unicast北斗通信终端之间,北斗通信终端与指挥管理型终端、北斗运营服务中心或移动通信网络的手持电话之

8、间,进行一对一发送信息的短报文通信方式。3.1.16 首次捕获时间 time for first acquisition从开机至接收并解调出信息所需要的时间。3.2 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BDT北斗时(BeiDou Time)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系统时间,北斗时属原子时,起算历元时间是2006年1月1日0时0分0秒(UTC,协调世界时)。 MTBF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ean Time Between Failures); RDSS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Radio Determination Satellite Service); RNSS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Radio Navigatio

9、n Satellite Service); UTC协调世界时(Coordinated Universal Time)。4 技术要求4.1 一般要求4.1.1 组成北斗通信终端通常由收发天线、主机(含ID卡)、显控和电源等部分组成。北斗通信终端分为固定型、手持型、船载型、车载型和指挥管理型终端等类型,以满足不同用户的应用需求。通常不同类型北斗通信终端的成套性分别如下:1. 手持型北斗通信终端应为一个独立的单元;2. 固定型、船载型和车载型北斗通信终端由天线单元、主机单元和显控单元组成;3. 指挥管理型终端除天线单元和主机单元外,还应有监控管理平台单元。4.1.2 尺寸及质量北斗通信终端的外形尺寸

10、及质量由相应的产品规范规定。4.1.3 外观北斗通信终端的外观应满足以下要求:1. 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痕、划伤、龟裂、变形、腐蚀和机械损伤、以及灌注物溢出等缺陷;2. 其型号、序列号、版本和各按键的标志、文字及符号应清晰美观。4.1.4 数据接口北斗通信终端应至少具有一个通用数据接口。4.2 功能要求4.2.1 自检测北斗通信终端应具有自检测功能,当出现故障时应给出视觉和(或)音响、或数据接口输出方式的故障报警提示信息。4.2.2 断电信息保护北斗通信终端在断开电源时,应具有时间、位置、短报文等信息的保存功能。4.2.3 状态监测北斗通信终端正常工作时,应能实时监测以下状态,并给出相应的视觉和

11、(或)音响提示信息;1. 已接收到卫星信号的电平及其卫星的波束号;2. 服务状态、发射状态、抑制状态及供电状态。4.2.4 位置报告北斗通信终端应能通过申请定位或发送位置信息实现位置报告。位置报告信息内容包括发信方ID地址码、报告时间和位置等信息。4.2.5 短报文通信4.2.5.1 短报文信息北斗通信终端的短报文信息要求:1. 短报文信息包括汉字、数字和英文字符等内容;2. 短报文信息的编辑应支持中英文输入,提供拼音、或笔画、手写等输入法;3. 短报文的汉字采用GB 2312编码,基本汉字字库为其一级字库,英文字符采用ASCII码编码;4. 具有短报文信息的预存、编辑、输入、存储、删除、发送

12、、接收和显示的功能;5. 接收到短报文信息时,根据设定应给出相应的视觉、或音响、字符提示信息;实时显示出通信时间、发信方ID地址码和短报文信息;6. 短报文信息发射成功后,根据设定应给出相应的视觉、或音响、字符提示信息。4.2.5.2 短报文通信对象北斗通信终端实现短报文互通的对象包括:1. 其他北斗通信终端;2. 其隶属的指挥管理型终端或北斗运营服务中心。4.2.5.3 短报文信息处理北斗通信终端对短报文信息的处理功能包括:1. 接收到短报文信息后,能自动发出接收到该短报文信息的回执;2. 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具有动态存储所接收的短报文信息,其信息包括通信时间、发信方ID地址码和短报文信息;

13、接收的短报文信息应可以人工锁定存储、解锁和删除。4.2.6 安全管理功能北斗通信终端具备安全管理的功能应包括:1. 按照ID卡规定的用户类别、服务频度、通信等级进行申请定位和短报文通信;2. 能够接收和处理所隶属的指挥管理型终端或北斗运营服务中心发送的管理指令,并按其指令完成注册或注销注册等相应的管理;3. 具备发射抑制功能,应按照接收北斗系统发出的“抑制”指令,不再发射除通信回执以外的其他信息,直到该指令解除。4. 在远程指令的遥控下,应清除ID卡和重要软硬件的信息及其程序,实现北斗通信终端的永久性关闭,不能再继续进行工作。4.2.7 可扩展性若需要,北斗通信终端的可以包括以下的扩展功能,按

14、照需要对其可进行裁减。1. 紧急报警功能:紧急报警功能要求在其显控面板上设置紧急报警的专用红色按键;该键应具有避免误操作措施;若发生误操作时,应能通过手动方式撤销误操作。在遇险或紧急情况下,按动该键在启动报警信号的触发下,将发出紧急报警和紧急报警附加信息;2. 越区报警功能:越区报警功能可以自动判别是否处于所设置的报警区域,若判别“是”,应自动发出越区报警;发出的越区报警应包括发信方ID地址码、时间和其位置等信息;当判别离开所设置的报警区域时,应自动停止发出越区报警;3. 校时功能:北斗通信终端应具有日历时钟,并能通过接收北斗系统时间基准的 BDT 进行自动校时。日历时钟默认显示为北京时间。4

15、.2.8 其他设备接口北斗通信终端可具有与其他外部设备的数据接口;若需要,北斗通信终端可以转发外部设备传入的有关数据,且不改变其编码形式。4.2.9 指挥管理型终端指挥管理型终端还应具有以下的功能。4.2.9.1 对下属北斗通信终端的管理功能指挥管理型终端应具有对下属的北斗通信终端进行注册管理的功能,并能够向其发送完成注册或注销注册的管理指令。4.2.9.2 短报文播发功能指挥管理型终端应具有对下属的北斗通信终端进行分配单播、组播和通播的地址,并可以以单播、组播和通播的方式,实现发送短报文信息。4.2.9.3 位置报告和短报文信息管理功能指挥管理型终端对下属北斗通信终端的位置报告和短报文信息管

16、理功能,包括:1. 应能够显示、自动动态储存规定时间段内全部的下属各北斗通信终端的位置报告和短报文信息,并实现其信息的列表统计及查阅;2. 能够优先显示、储存和处理下属各北斗通信终端的各种报警信息;在接收到报警信息时,应给出相应的视觉和音响提示信息,并能以显示框形式给出当前报警的全部信息。4.2.9.4 电子地(海)图功能指挥管理型终端具有电子地(海)图的功能要求如下:1. 电子地(海)图可为不同比例尺的矢量图、栅格图、影像图或数字高程模型,并可以进行缩小或放大显示;2. 对于下属北斗通信终端位置报告的历程信息数据,可叠加到电子地(海)图上显示其航迹线;3. 电子海图应符合GB 1570219

17、95的规定。4.3 性能要求4.3.1 接收北斗卫星RDSS信号的性能4.3.1.1 接收灵敏度北斗通信终端在其接收天线波束宽度范围内、在其信息误码率小于110-5的条件下,接收北斗卫星RDSS信号的灵敏度不大于-124 dBm。4.3.1.2 首次捕获时间北斗通信终端首次捕获北斗卫星RDSS信号的时间应不大于 4 s。4.3.1.3 失锁重捕时间北斗卫星RDSS信号中断30 s后,北斗通信终端的失锁重捕时间应不大于 2 s。4.3.1.4 接收通道数北斗通信终端接收北斗卫星RDSS信号的通道数应不少于2个。4.3.1.5 双通道时差测量误差北斗通信终端的双通道时差的测量误差应不大于 10 n

18、s(1 值)。4.3.2 发射性能4.3.2.1 发射信号频率准确度发射信号频率准确度应不大于 5107。4.3.2.2 发射信号带外抑制发射信号在 1 580 MHz 1 650 MHz 频率范围以外的辐射功率,应不大于 -80 dBW/4 kHz。4.3.2.3 发射载波抑制发射信号的载波抑制应不大于 - 30 dB。4.3.2.4 发射信号强度北斗通信终端在其发射天线波束宽度范围内,发射信号的EIRP值应不小于 3.5 dBW且不大于 19 dBW。4.3.2.5 双向零值北斗通信终端双向零值一致性的均值应为 1 ms10 ns。4.3.3 安全管理性能北斗通信终端具备安全管理的性能应达

19、到以下的指标:1. 保存组地址个数,应不小于20个;2. 保存报警区域的个数,应不小于20个。4.3.4 信息存储性能北斗通信终端存储各种信息的性能应达到以下的指标:1. 已接收的短报文信息,应不小于500条;2. 已发送的短报文信息,应不小于500条;3. 内置自定义信息,应不小于100条;4. 地址簿存储数量,应不小于500条;5. 定位数据存储能力应至少保留存储最近一个月内的定位数据,不小于50 000个航迹点数据。4.3.5 指挥管理型终端性能指挥管理型终端还应具有以下的性能:1. 指挥管理型终端应具有对下属的北斗通信终端进行注册管理的数量不少于1 00个;2. 指挥管理型终端应具有对

20、下属的北斗通信终端进行分配组播地址的数量不少于1个、进行分配通播地址的数量不少于1个。4.3.6 供电电压和功耗北斗通信终端的供电电压和功耗由产品规范规定。电源输入电压在下列变化情况下,北斗通信终端应能正常工作:1. 交流:偏离额定电压10%,偏离额定频率5%;2. 直流:偏离额定电压+10%-20%。4.3.7 安全性北斗通信终端的安全性除应满足GB 158421995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 具有防止过流、过压、电源瞬变和偶然极性错误的保护能力,以及供电电源欠压、过压时自动截断供电电源的保护功能;2. 各接口的接插件处应有明显标记和防止接插错误的装置。4.4 环境适应性4.4.1 温

21、度北斗通信终端位于室(舱)外单元的正常工作环境温度范围为-2555,位于室(舱)内单元的正常工作环境温度为-1550。北斗通信终端的存储环境温度为-3570。4.4.2 振动各型北斗通信终端在以下对应规定的振动条件下,应保持结构完好和正常工作。1. 车载型北斗通信终端的振动条件应符合GB/T 128581991中11.1的规定。2. 船载型北斗通信终端的振动条件应符合GB/T 122671990中14.4的规定。3. 手持型和固定型北斗通信终端,以及指挥管理型终端的振动条件,由其产品规范规定。4.4.3 外壳防护北斗通信终端的外壳防护性能,位于室(舱)外单元的防护等级为IP65,位于室(舱)内

22、单元的防护等级为IP54。4.4.4 湿热各型北斗通信终端在以下对应规定的湿热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1. 车载型北斗通信终端的湿热试验条件应符合GB/T 128581991中14.1的规定。2. 船载型北斗通信终端的湿热试验条件应符合GB/T 122671990中14.2的规定。3. 手持型和固定型北斗通信终端,以及指挥管理型终端在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3%3%,周期为2 d 的湿热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4.5 电磁兼容性北斗通信终端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应满足其产品规范规定的电磁兼容性要求。4.6 可靠性北斗通信终端的 MTBF 不小于 4 000 h。5 检验方法5.1 检验条件5.1.1

23、检验环境除非另有规定,进行产品检验时所处的环境条件,是在正常试验大气条件下进行:1. 正常试验大气条件的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为20%75%;大气压力为86kPa106kPa。2. 测试场地应清洁、没有损害设备的气体、盐雾及强烈的日光辐射,并应具有隔离工业干扰、火花干扰、天电干扰或其他杂波干扰等措施,检验场所应经订购方认可;3. 测试场地进行安装北斗通信终端地点,在仰角为5以上的南方空域应无遮挡物体;4. 所有检测设备和仪器应具有足够的分辨率、准确度和稳定度,其性能应满足被测技术性能指标的要求。除另有规定外,其精度应优于被测指标精度一个数量级或三分之一;5. 所有检测设备和仪器应经过计量检定

24、合格,并在有效期内;6. 检测期间施加于北斗通信终端的电源电压和频率应在额定值的2%范围内。5.1.2 检验测试需要的仪器对北斗通信终端检验测试时,通常至少需要如下的测试设施、测试仪器、测试平台和测试工具。1. 测试设施:具有资质的北斗终端入网测试系统及其微波暗室。2. 测试仪器:卫星信号模拟器。3. 通用仪器:+24V,50W的DC电源或电池、070V可变输出直流稳压电源、三用表、秒表。4. 台式计算机或笔记本计算机。5. 测试转接线:接口及计算机串口转接线。6. 测试平台:Windows操作系统,推荐Win XP。7. 测试工具:串口测试程序、传输规范涉及功能的测试程序、源码查看程序、解码

25、查看程序。5.2 一般要求检验5.2.1 成套性检验目视检查实物全貌,核对北斗通信终端的成套性,检验结果应符合4.1.1条的要求。5.2.2 尺寸及质量检验通过核对图、文、物,目视检查北斗通信终端的全貌,应用钢制直尺检查其外形尺寸,使用磅秤检验其质量,应用钢制卷尺检查其电缆长度,检验结果应符合4.1.2条的要求。5.2.3 外观检验采用目测和手感法,或借助于放大倍数不超过10倍的放大镜,检查北斗通信终端实物的表面状况,外观质量和防护涂复,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1.3条的要求。5.2.4 数据接口检验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验法的设备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北斗通信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

26、实际操作检验法规定的数据接口检查步骤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1.4条的要求。图1实际操作检验法的设备连接图5.3 功能检验5.3.1 自检测检验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验法的设备按照实际操作检验法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北斗通信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验法规定的自检测功能检查步骤进行检查,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2.1条的要求。5.3.2 数据和信息保存检验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验法的设备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北斗通信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验法规定的数据和信息保存功能检查步骤进行检查,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2.2条的要求。5.3.3 状态监测检验按照图

27、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验法的设备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北斗通信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验法规定的状态监测功能检查步骤进行检查,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2.3的要求。5.3.4 位置报告检验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验法的设备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北斗通信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验法规定的位置报告功能检查步骤进行检查,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2.4条的要求。5.3.5 短报文通信检验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验法的设备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北斗通信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验法规定的短报文通信功能功能检查步骤进行检查,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2.5条的要求。

28、5.3.6 安全管理检验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验法的设备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北斗通信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验法规定的安全管理功能检查步骤进行检查,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2.6条的要求。5.3.7 可扩展性检验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验法的设备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北斗通信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验法规定的可扩展功能检查步骤进行检查,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2.7条的要求。5.3.8 其他设备数据接口检验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验法的设备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北斗通信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验法规定的其他设备数据接口功能检查步骤进行检查

29、,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2.8条的要求。5.3.9 指挥管理型终端功能检验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验法的设备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指挥管理型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验法规定的指挥管理型终端功能检查步骤进行检查,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2.9条要求。5.4 性能检验5.4.1 接收北斗卫星RDSS信号性能检验按照图2所示的北斗终端入网测试设备连接图,将北斗通信终端安装在北斗终端入网测试系统微波暗室中的测试转台上,按照北斗终端入网测试系统的接收北斗卫星RDSS信号性能检查步骤进行检查,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3.1条的要求。图2 北斗终端入网测试设备连接图5.4.2 发射性能检验按照图2

30、所示的北斗终端入网测试设备连接图,将北斗通信终端安装在北斗终端入网测试系统微波暗室中的测试转台上,采用北斗终端入网测试系统的发射性能检查步骤进行检查,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3.2条的要求。5.4.3 安全管理性能检验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验法设备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北斗通信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验法的安全管理性能检查步骤进行检查,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3.3条的要求。5.4.4 信息存储性能检验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验法设备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北斗通信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验法的信息存储性能检查步骤进行检查,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3.4条的要求。5

31、.4.5 指挥管理型终端性能检验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验法设备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指挥管理型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验法的指挥管理型终端性能检查步骤进行检查,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3.5条的要求。5.4.6 供电电压和功耗检验将北斗通信终端连接到供电电源上,通过分别监测其电压和电流进行检验测试供电电压和功耗,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3.6条的要求。5.4.7 安全性检验北斗通信终端的安全性检验按下列要求进行:1. 用目测法检查连接器上的标记和防插错装置;2. 将北斗通信终端连接到供电电源上,按要求改变电源电压,检验其防止过流、过压、电源瞬变的保护能力,并具有供电电源欠压、过压

32、时自动截断供电电源的保护功能;3. 向系统输入一个极性相反的电源电压,持续5min后,再接上正常电压,系统应能正常工作;4. 其他安全要求的试验方法按GB 15842-1995的规定进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3.7条的要求。5.5 环境适应性检验5.5.1 温度检验北斗通信终端的高低温工作检验,应分别按照对应的GB/T 12858-1991中5.2.3或GB/T 12267-1990中14.1. 1,以及GB/T 12858-1991中4.2.3或GB/T 12267-1990中14.3.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其存储环境温度检验,应分别按照对应的GB/T 12858-1991中5.2.2或GB

33、/T 12267-1990中14.1.2,以及GB/T 12858-1991中4.2.2 或GB/T 12267-1990中14.3.2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4.1条的要求。5.5.2 振动检验各型北斗通信终端在以下对应规定的振动试验方法进行:1. 车载型北斗通信终端的振动试验方法应符合GB/T 128581991中11.2的规定。2. 船载型北斗通信终端的振动试验方法应符合GB/T 122671990中14.4的规定。3. 手持型和固定型北斗通信终端,以及指挥管理型终端的振动条件,由其产品规范规定。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4.2条的要求。5.5.3 外壳防护检验北斗通信终端的外

34、壳防护试验方法,应按照GB 42082008中13.4和GB 4208-2008中14.2.5中的规定试验方法进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4.3条的要求。5.5.4 湿热检验各型北斗通信终端在以下对应规定的湿热试验方法进行:1. 车载型北斗通信终端的湿热试验方法应符合GB/T 128581991中14.2的规定。2. 船载型北斗通信终端的湿热试验方法应符合GB/T 122671990中14.2的规定。3. 手持型和固定型北斗通信终端,以及指挥管理型终端按产品规范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4.4条的要求。5.6 电磁兼容性检验北斗通信终端的电磁兼容性检验,应按照GB/T 17626.

35、32006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测试,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5条的要求。5.7 可靠性检验北斗通信终端的可靠性鉴定和可靠性验收试验按照GB/T 5080.7198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试验,其试验结果应符合4.6条的要求。5.7.1 检验方案可靠性试验方案,根据生产批量的多少和承制方可能提供的试验条件,由承制方和使用方按照下述试验方案协商确定:a) 在定型时进行可靠性检验试验,验证产品是否达到规定的可靠性要求,其试验方案可选用GB/T 5080.7-1986中如表1所示对标准型定时截尾试验方案;表1标准型定时截尾方案决策风险%鉴别比d=0/1试验时间(1的倍数)允许故障名义值实际值202017.5

36、19.73.04.32b) 在批量生产验收且不需要估计MTBF的真值时,应以预定的判决风险率(、),对规定的MTBF值作合格与否的判断。试验方案可选用GB/T 5080.71986中的序贯试验方案。5.7.2 受试样本的数量当批量在20台100台之间(含100台)时,采用全数可靠性试验方法,当批量超过100台时,按100台进行。可靠性检验受试样本的数量也可以在有关合同中规定或者由承制方和使用方商定;其受试样本的数量宜按照表2选取最佳受试样本的数量。表2最佳受试样本的数量推荐表批量大小最佳样本数13全部45045010085.7.3 失效判决失效准则按照GB/T 5080.11986中9.2的规

37、定执行。6 验收规则6.1 检验分类北斗通信终端的产品检验分为两类: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6.2 型式检验6.2.1 检验时机型式检验的目的是验证产品的各项功能和性能已经全部达到规定的要求。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1. 产品设计定型时;2. 产品生产定型时;3. 产品停产2年以上(含2年或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时间)又恢复生产时;4. 产品的结构、主要元器件及材料和重要工艺改变,使已进行型式检验的结论不再有效时;5. 合同有规定时。6.2.2 检验样品数量型式检验的受试产品应从提交型式检验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的受试产品数量不应少于两台(套),或符合有关合同的规定或者由承制方和使

38、用方商定。6.2.3 检验项目及顺序检验项目及检验顺序,原则按表3中所列出的检验项目和顺序进行;亦允许不同的检验项目采用不同的受试产品数量进行。在征得订购方同意后,可以裁减其检验项目或调整部分检验项目的顺序。表3检验项目和顺序表序号检验项目型式检验出厂检验检验要求(章条)检验方法(章条)1成套性4.1.15.2.12尺寸及质量4.1.25.2.23外观4.1.35.2.34数据接口4.1.45.2.45自检测4.2.15.3.16数据和信息保存4.2.25.3.27状态监测4.2.35.3.38位置报告4.2.45.3.49短报文通信功能4.2.55.3.510安全管理功能4.2.65.3.6

39、11可扩展性功能4.2.75.3.712其他设备数据接口4.2.85.3.813指挥管理型北斗通信终端4.2.95.3.914接收北斗卫星RDSS信号性能4.3.15.4.115发射性能4.3.25.4.216安全管理性能4.3.35.4.317信息存储性能4.3.45.4.418指挥管理型北斗通信终端性能4.3.55.4.519供电电压和功耗4.3.65.4.620安全性4.3.75.4.721温度4.4.15.5.122振动4.4.25.5.223外壳防护4.4.35.5.324湿热4.4.45.5.425电磁兼容性4.55.626可靠性4.65.7注:“ ”表示检验的项目;“”表示不检验

40、的项目;“”表示按订购方与承制方商定的协议进行检验的项目。6.2.4 合格判据按6.2.3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后全部符合要求时,判定该产品的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6.2.5 重新检验若型式检验中出现不合格项,应停止检验,生产方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查明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继续进行检验。若继续检验项目合格,且所有检验项目检验后全部符合要求时,则判定为该产品的型式检验合格。若继续进行检验时仍有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时,可根据产品质量特性及其与要求不符合的严重程度,由产品鉴定方决定继续采取纠正措施或判定型式检验为不合格。6.3 出厂检验6.3.1 组批规则出厂检验在提交批量生产的

41、产品之后进行,出厂检验为提交产品的全数检验,或逐批的抽验检验。同一批的产品应具有相同的型号、种类、等级、结构和尺寸,且生产条件和生产时间基本相同。6.3.2 检验项目及顺序出厂检验项目及检验顺序,原则按表3中所列出的检验项目和顺序进行;亦允许在各产品中检验不同的项目。合同要求时,或因时间和检验设备等原因,在征得订购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裁减和调整部分检验项目及检验顺序。6.3.3 不合格的分类按检验项目的质量特性及其不符合的严重程度分为A类、B类、C类不合格(见附录A)。含有一个以上不合格项目的单位产品,称为不合格品。按不合格类型可以分为A类、B类、C类不合格品。6.3.4 检验方案全数检验是对提

42、交首批批量生产的产品之后,对提交产品进行逐台(套)的检验。逐批的抽验检验是对提交批量生产的产品已经进行过全数检验,且全数检验合格之后,对下一批提交的批量生产产品,进行逐批的抽验检验。除非另有规定,逐批的抽验检验的抽样方案按GB/T 2828.12003中规定的一般检验水平,一次抽样正常检验方案,其接收质量限(AQL)分别是:A类不合格品为0.65;B类不合格品为6.5;C类不合格品为15。逐批的抽验检验中的转移规则,按照GB/T 2828.12003中9.3转移规则处理。一次抽样方案和接收质量AQL,见表4所示。表4一次抽样方案和接收质量限AQL批量产品数量的范围(台、套)正常检查加严检查放宽

43、检查抽样样本数量AQL=0.65AQL=6.5AQL=15抽样样本数量AQL=0.65AQL=6.5AQL=15抽样样本数量AQL=0.65AQL=6.5AQL=15Ac ReAc ReAc ReAc ReAc ReAc ReAc ReAc ReAc Re2820 10 11 220 10 11 220 10 11 291530 10 11 230 10 11 220 10 11 2162550 11 22 350 11 21 220 11 21 2265080 11 23 480 11 22 330 11 22 35190130 12 35 6130 11 23 450 11 23 4911

44、50200 13 47 8200 12 35 681 22 35 6151280320 15 610 11320 13 48 9131 23 46 7281500501 27 814 15501 25 612 13201 25 68 95011200801 210 1121 22801 28 918 19322 36 710 11120132001252 314 1521 221251 212 1318 19503 48 910 11注:Ac为接收数,Re为拒收数。6.3.5 合格判据产品按表3规定的项目进行全数检验时,其检验结果中的A类、B类、C类这三类不合格品比例数均不大于其合同规定的比例时(如合同无规定, A类、B类、C类这三类不合格品比例数可分别默认为3%、8%、20%),则判定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逐批的抽验检验时,其检验结果中的A类、B类、C类这三类不合格品数均不大于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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