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防救法及防灾体系建立与介绍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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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災害防救法及防災體系建立與介紹,屏東縣政府消防局科員 利富傑,引言 本府於莫拉克颱風期間的作為,本次莫拉克風災本府於 98年 8月 6日 16時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由於此次災害規模大,應變中心於 8月 26日12時才恢復成常時三及開設,期間共計21日。,830804 災害防救方案 841124 行政院提報災害防救法草 案函請立法院審議880921 921大地震881129 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災 害防救法890630 立法院審議通過890719 公布910529 第一次修正970514 第二次修正,前 言,八章五十二條總則、災害防救組織、災害防救計畫災前:減災、整備災中:災害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罰

2、則附則優先適用的特別法 災害之防救,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法律之規定。(第一條第二項),架 構,天然災害: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 石流災害等。事 故:(細則第二條有定義)重大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 線、輸電線路災害、空難、海難、陸 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 質、生物病原、輻射及其他災害。,法定災害類別,災前:減災、整備災中: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災 害 防 救,災害防救時序圖,預防(減災、整備)(災前),復原重建(災後),應 變(災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指揮、督導、協調),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 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

3、災:經濟部 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其他災害: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災害防救組織(1),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第七條)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 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內政部消防署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第十三條)地方災害防救會報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第八條)專責單位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第十條)指定單位地方災害應變中心(第十二條),災害防救組織(2),緊急應變小組(第十四條)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

4、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人 應有固定作業場所 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 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第十五條)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執行災害防救應變及召集實施辦法(900827)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內政部消防署)、搜救組織(直轄市、縣(市)政府)(第十六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第十三條),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立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召集人得視災害之規模、性質,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指定指揮官。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

5、編組,由行政院定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時機(1),風災 二級開設: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者。一級開設: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預測颱風暴風圈將於六小時後接觸陸地。震災氣象局發布之地震強度達六級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逾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時機(2),水災 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該局所屬氣象

6、站單日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公厘以上或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發布豪雨特報,有水災發生之虞時。旱災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埤池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水庫、水庫與埤池聯合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自來水系統給水缺水率高於百分之三十者。河川或地下水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時機(3),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或影響社會安寧者。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四十八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

7、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寒害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時機(4),土石流災害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者。空難 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海難 我國台北飛航情報區內發生海難事故,船舶損害嚴重,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陸上交通事故路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或失蹤者。,災

8、害應變中心固定運作處所,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有固定之運作處所,充實災害防救設備並作定期演練。屏東縣災害應變中心設於消防局大樓5樓鄉鎮市層級災害應變中心則設於各公所並由民政課主導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於台北縣新店大坪林與捷運共構大樓,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定期檢討:每五年)行政院災防會擬訂,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定期檢討:每二年)公共事業擬訂,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定期檢討:每二年)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執行單位擬訂,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鄉

9、(鎮、市)公所擬訂,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所屬上級災害防救會報備查。,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之目標,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屬綱要性之全國災害防救工作指導計畫,其內容明定我國災害防救施政之整體性計畫、揭示災害防救工作的相關事項與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時應注意之要點等。據此,將得以提昇我國從減災、預防、應變到重建等災害防救各階段工作之執行能力,健全推動、落實之災害防救體系,俾能減少災害發生與民眾生命財產損失,進而建立低災害風險並邁向永續發展之城鄉與國土。,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第二十條第一項:直轄市、縣(市)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

10、畫 第三項:鄉(鎮、市)公所應依上級災害防救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內容規定如下:一、災害預防相關事項。二、災害緊急應變對策相關事項。三、災後復原重建相關事項。四、其他行政機關、公共事業、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認為必要之事項。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第五篇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重點事項,國科會,災害防救研究、諮詢,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行政院院長),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內政部,經濟部,農委會,交通部,環保署,其 他,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寒害、土石流災害,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1、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特種搜救隊、訓練中心,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災害應變中心,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災害應變中心,相關天然及重大人為災害,全民防衛及民防動員,民間組織社區組織,其他縣市鄉鎮市,搜救組織,災害防救體系示意圖,(緊急應變),國防部(國軍)(支援救災),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副院長,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消防及災害防救署,中央層級,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災害,衛生署,生物病原災害,災害預防 減災措施,第二十二條明訂各級政府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應依權責實施災害防救計畫之訂定、經費編列、執行與檢討等事項。鑒於災害頻繁,各級政府均應充

12、分了解相關人力與物力等救災資源,並應運用防災科技,與其他地方政府與公共事業訂定相互支援協定,鼓勵民間團體參與及推動災害保險等事宜。,災害減災措施,一、災害防救計畫之訂定、經費編列、執行與檢討。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三、災害防救科技研究成果之應用。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物及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防救機能之改善。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及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七、以科學方法進行災害潛勢、危險度及境況模擬之調查分析,並適時公布其結果。,災害減災措施(2),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九、社

13、區災害防救團體、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成立及其活動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十、災害保險之推動。十一、有關弱勢族群之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十二、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與國際合作。十三、其他災害防救相關事項。,災害預防 整備措施,第二十三條強調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實施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等相關積極作為。地方政府是處理災害的第一線單位,對於無預警之災害,平時應加強準備;對於洪災及風災等有預警之災害,更應加強訓練、演習、災情蒐集與監測、設備之儲備與檢查。,災害整備措施,一、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二、災害防救訓練演習。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四、災情蒐

14、集、通報及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 護及強化。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救災物質調節作業規定(內政部900822訂頒)六、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七、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事項之改善。八、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事項。九、其他緊急應變準備事宜。,災害應變措施,第二十七條強調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實施警報發布等緊急應變措施。地方政府是處理災害的第一線單位,有關災害發生時之緊急應變措施及搶修、搶險工作,均要統籌相關救災資源,全力以赴。,危險潛勢區域作為,第二十四條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

15、區)公所應勸告或指示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第三十條第三項 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劃定一定區域範圍,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指揮官之指揮、督導及協調,第二十八條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指揮官應指揮、督導及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執行救災工作。內政部與國防部會銜發布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徵調徵用問題,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三十一條)民間搜救犬、救災器具、車、船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建築物、工作物災害應變徵調或徵用補償辦法實施

16、徵調徵用應建立:徵調徵用清冊開口合約關係編列必要經費與預算依規定予以必要補償(依公會費率為準),災害協助支援機制,第三十四條鄉(鎮、市)公所無法,縣(市)政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中央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分別訂定支援災害處理作業規定屏東縣政府亦有訂定支援災害處理作業規定,國軍支援機制,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由內政部與國防部會銜訂定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預劃兵力支援與緊急支援由指揮官或授權人員相對應向進

17、駐人員提出層轉。(向後備司令部申請),警報訊號運用,第三十五條為緊急應變所需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 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擬訂 公告之。各種災害之警報訊號經第二次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公告。(頻率、持續時間或語音內容),災後復原重建,第三十七條 為執行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得由各機關調派人員組成任務編組之重建推動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各級政府定之。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本縣莫拉克風災(水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災害防救經費之編列,第四十三條實施本法災害防救之經費,由各級政府按本法所定應辦事項,依法編列預算。、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

18、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災害防救經費之移緩濟急,各級政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其辦理順序依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如下:(細則第二十四條)由各機關原列與災害應變措施及災後復原重建等相關科目經費支應。由各機關在原列預算範圍內檢討調整支應。由行政院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需要情形在總預算機關間調整支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調整,應由各機關循修改歲出分配預算規定程序辦理。,災害救助,第四十八條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各中央

19、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分別訂定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災害救助金,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災害防救專責單位,第九條第二項為處理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設專責單位,置主管一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副首長兼任,並配置專職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細則第六條)屏東縣政府訂頒屏東縣政府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置要點,副縣長為主任委員。,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第九條第二項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得設災害防救專家

20、諮詢委員會。以任務編組之委員會性質成立。屏東縣政府訂頒屏東縣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於會報內聘請六位專家學者,提供防救災建言。,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第十五條各級災害防救會報應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相關災害防救、應變及召集事項 由內政部與國防部會銜發布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執行災害防救應變及召集實施辦法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應協調直轄市、縣(市)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得透過縣災害防救會報或協調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屏東縣上揭會報結合召開),特種搜救組織,第十六條內政部消防及災害防救署應設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搜救組織

21、。屏東縣政府消防局已成立特種搜救隊;另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台中縣也分別完成設置直轄市、縣市消防局需否檢討組織編制與架構,公 共 事 業,本法所稱公共事業,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大眾傳播事業、電業、自來水事業、電信事業、公用氣體燃料事業、石油業、運輸業及其他事業。,社區災害防救團體與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立案或依財團法人設立之相關規定取得許可,協助災害防救之團體。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並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內政部之認證,實際協助救災,且編組在二十人以上之民間志工團隊。,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一、飲用水、糧食及其他民生必需品。二、急救用醫療器材及藥品。三、人命救助器材及裝備。四、營建機具、建材及其他緊急應變 措施之必需品。五、其他必要之物資及器材。(細則第十條),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一、人員、物資疏散運送工具。二、傳染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 消毒及衛生改善等設備。三、救災用準備水源及災害搶救裝備。四、各種維生管線材料及搶修用器材、設備。五、資訊、通信等器材、設備。六、其他必要之設施及設備。(細則第十條),簡介完畢,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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