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期末复习剖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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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概念 2012级1、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 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2、 民族自决:指外国奴役和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可以决定或经过民族独立战争取得本地区 的独立,组成新的国家,并对其领土拥有主权3、 保护性管辖权:指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外国人在外国所实施的行为行使管 辖的权利4、 国家管辖豁免:即国家及财产的管辖豁免,也可以简称国家豁免或主权豁免5、 限制豁免主义:又称相对豁免论或有限豁免论,是指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或称为 统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称管理权行为或私法行为), 国家只对外国国家的“主权行为”

2、给予豁免,而对于“非主权行为”则 拒绝给予豁免6、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一个国家对一个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的政 治和法律行为7、 引渡:是指一国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把该国境内被他国所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移 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8、 庇护: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 留,并给予保护9、 领海: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 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10、 登临权:是指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经授权为政府服务的传播或飞机人员,有权登上被 合理地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

3、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不享有豁免权的船舶和 检查的权利11、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当局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法律和规章、并从其有管辖 权的海域逃跑时,有权在公海上继续对该外国船舶进行不中断的追赶和拿捕该船12、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13、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 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 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14、 谈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有关冲突矛盾或争端得到解决而进行的直接交涉或接 触,包括澄清事实、阐明观点、消除隔阂和误会

4、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以寻求双方 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法,或消除争端于形成之前15、 斡旋:由第三方以各种有助于促成当事国进行直接谈判的行为,促使争端当事国开始谈 判或促使业已中断或未曾达成协议的谈判重新开始或继续进行二、 掌握1、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适用武力原则 A 自卫权问题 a、自卫权行使的条件: 1)受到武力攻击;2)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 3)会员国行使自卫权所采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 b、预防性自卫 B 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的内容 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之行为,永远不应用为解决国际争端 之方法。 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在国际法须负责

5、任。 依联合国宗旨与原则,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战争之宣传。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现有之国际疆界,或以此作为方 法,解决国际争端,包括领土争端及国际疆界问题在内。 每一国亦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国际界线,诸如经由该国为当事一方或 虽非当事一方亦必须尊重之国际协定所确立或依此种协定确立之停火线。以上所述 不得解释为妨碍有关各方对此等界线在其特殊制度下之地位及影响所持之立场,或 解释为影响此等界线之暂时性质。 各国皆有义务避免涉及使用武力报复行为。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对阐释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时所指之民族采取 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立权利之任何强制行动。 每

6、一国皆有义务避免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武装团队,包括佣兵在内,侵入他 国领土。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参加内争或恐怖活动,或默许在其 境内从事以犯此等行为为目的之有组织活动,但本项所称之行为以涉及使用威胁或 武力者为限。 国家领土不得作为违背宪章规定使用武力所造成之军事占领之对象。国家领土不得 成为他国以使用威胁或武力而取得之对象。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之领土不得承认为 合法。2、 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3、 联合国大会的表决程序 联合国大会实行一国一票制,一般问题决议采用简单多数通过制,重要问题采用2/3多

7、数通过制;大会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于会员国有拘束力,其他针对一 般事项作出的决议无法律拘束力重要问题: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相关建议;安理会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 中需经选举的理事国的选举;新会员国接纳;实施托管的问题;会员国权利 义务中止或开除会员国;联合国预算及会员国应缴费用的分摊等4、 安理会的职权和表决程序 职权:调查权:通过调查,安理会有权断定任何破坏和平的情况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 建议权:对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可在争端的任何阶段提出解决争端的 建议 作出决议并采取措施的权利 当争端发展到破坏和平的程度,安理会可以作出恢复和平的决议,该决议具有 法律约束力。采

8、取的措施通常包括两种情况: A 可以采用武力以外的办法【经济制裁、停止交通电信、断绝外交关系】恢 复和平。 B 如果认为上述方法不足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武力行动恢复和平。如会员国 的海、陆、空军示威、封锁或其他军事行动【派出军事观察团、维和部队】 表决程序:程序性事项:15个理事国中的任意9个同意即可通过 非程序性事项(实质性事项): A 五大国一致+至少4个非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 B 五大国弃权或缺席,不影响决议通过 双重否决权 A 决定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五大国有否决权 B 在对非程序性事项的决议表决时,五大国有否决权5、 国籍的取得和丧失A 国籍的取得 (1)原始取得(因出生)(原始国籍)

9、血统主义:a 单系血统主义国家:父亲为该国人 b 双系血统主义国际:父母一方为该国人 出生地主义:出生于该国 (2)继有取得(既有国籍) 申请加入:归化 因法定事实取得: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领土转移B 国籍的丧失 自愿丧失:申请退籍&因选择一国国籍而丧失另一国籍两种情况 非自愿丧失:由于某种特定的法律事实或根据法律规定而丧失国籍6、 我国国籍法的相关规定 (1)原始取得:血统主义兼采出生地主义 父母双方有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或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 有中国国籍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

10、,具有中国国籍 (2)继有取得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 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中国人的近亲属 定居在中国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3)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4)经批准丧失中国国籍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外国人的近亲 属 定居在外国的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退出获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5) 中国有关双重国籍的规定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还表现在: 外国人可以经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而一旦被批准加入

11、中国国籍的,不再保留外 国国籍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 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6) 国籍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18 周岁的人,可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 事机关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7、 不推回原则(难民待遇最主要的原则):是指任

12、何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 回其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国【任何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 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 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8、 引渡的条件 一是犯罪的性质是否属于可引渡的罪行,二是被请求引渡的人是否属于可引渡的人双重罪原则或称相同原则【指可以引渡的罪行必须是请求国与被请求国都认为构成犯罪。】;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不适用本原则的情况:战争罪、反人类罪、灭绝种族罪、种族隔离罪、劫机罪、贩毒罪和各类恐怖主义活动等】;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大多数国家),即可以引渡的人可能有请求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9、 南极公约的内容【 1959

13、,华盛顿签署南极公约,1961.6.23生效。】 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科研自由与国际合作;冻结各国在南极的领土要求;国籍监督; 定期举行南极条约协商会议10、 无害通过制度 无害通过是指外国的非军用船舶可以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的原则下 通过一国领海。领海上空不适用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只限于船舶。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国领海,必须经我国政府批准 通过的含义:(1)、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基于以下目的: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国家内水;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驶往或驶出内水。 通常航行速度 潜水艇不行潜行,必须浮在海面并展示其旗帜 外国核动力船舶、运载危险及有害物质的,应持有国

14、际协定的证书 遵守特定的海道和分道航行要求 外国船舶通过中国领海须遵守中国法律;中国政府可制定相关的法律; 外国航空器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我国领海上空;11、 领海的法律地位和宽度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沿海国对领海行使主权,其主要表现为: 对领海的属地管辖权;对领海资源开发利用的专属权利;对领海上空的专属管辖权。 领海宽度为12海里,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12、 毗邻区的宽度和法律地位 领海之外毗连领海。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国家只是在毗连区内针对某些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的管辖权国家对毗连区的管辖权不及于上空和底土。毗连区与领海的区别1、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而毗连区不是。2、领海受

15、国家主权的支配和管辖,而毗连区不是,国家只是在毗连区内针对某些特定 事项行使必要的管辖权。3、国家对领海的管辖权及于领海上空及其底土而对毗连区的管辖权不及于上空和底土。13、 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和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连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14、 大陆架的法律地位A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1、 开发自然资源,沿海国具有勘探、开发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和定居种类的生物资 源的专属权利;2、钻探的专属权利。3、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必要的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利。4、在大陆架上开凿隧道以开发底土的权利。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三个特点

16、:(1)资源性;(2)专属性。(3)固有性:即沿海国对于大陆架的权利不需要任何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B 沿海国的义务:(1)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作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或公 空的法律地位;(2) 沿海国对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缴付费用或实物。费用 或实物应通过管理局缴纳。(3) 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上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铺设路线须经沿海国同意, 并应照顾现有电缆和管道,不得损害。C 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1、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对一切国家开放。 2、所有国家有权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沿海国除为了勘探大陆架和防止、 减少和控制由于管

17、道造成的污染外,不得加以阻止。 3、各国在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的路线须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的电缆和管 道不得加以损害。15、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过制度 (1)过境通行制度 适用范围: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峡。 内容:在上述海峡所有船舶或飞机享有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目的的航行自由和飞 越自由。 过境通行制的例外 下列海峡虽然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但 不适用过境通行制,而适用无害通过制: (a)海峡内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b)海峡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一国领海之间; (c)海峡由海峡沿岸国的

18、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该岛向海一面有一条在航行和 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航道。 ( 2 )航行和飞越自由制度 (3)无害通过制度 过境通行对比无害通过a、过境通行适用于所有的船舶和飞机,包括军用船舶和军用飞机;无害通过适用于非 军用船舶,不包括飞机,也不包括军舰。 b、过境通行中的潜水艇可不上浮,而无害通过中的潜水艇须上浮。16、 公海管辖权 (1)船旗国专属管辖 指国家对公海上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以及船舶上的人、物、事件享有专属管辖权。 这种管辖取决于船舶航行时所悬挂的旗帜。 a. 军舰或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在公海上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 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 b. 船舶碰撞或

19、其他航行事故: 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 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 在纪律事项上,只有发给船长证书或驾驶资格证书或执照的国家才有权在经过 适当的法律程序后,宣告撤销该证书,而不管证书持有人具有何国籍。 船旗国当局以外的任何当局,即使作为调查措施,也不应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 例外情形: A. 登临权:一国军舰、军用飞机或经正式授权并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 的任何其他船舶或飞机,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 外),有合理根据认为其从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列不法情况时,拥 有登船检查及采取相

20、关措施的权利。 不法情况: 海盗行为; 贩卖奴隶; 非法广播; 船舶无国籍; 虽悬 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但事实上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 对象:不享有豁免权的外国船舶 登临工具:军舰、军用飞机和任何其它船舶或飞机 赔偿 B. 紧追权: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和规章并从其管辖海域逃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 以拿捕的权利。 (1)紧追行为主体:军舰、军用飞机或经正式授权并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 府服务的任何其他船舶或飞机。 (2)紧追依据: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可适用的法律和规章。 (3)紧追开始: 区域:追逐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 要求:追逐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

21、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 后才可开始。 (4)紧追必须继续不停。船舶或飞机接替最初追逐的船舶或飞机进行追逐,不构 成紧追的中断。 (5)紧追权在被追逐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 (6)紧追权包括行使必要且合理的武力,但不得违背国际法规则和该国条约义务。 (7)若无正当理由而行使紧追权,在领海外被命令停驶或被逮捕的船舶可能因此 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追逐国应负赔偿责任。 17、 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地位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都不能对区域及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际或自然人或法 人都不能把区域及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对资源开发的一切权利属于全

22、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区域的 开发要为全人类某福利,各国都有公平地享受海底资源收益的权利,特别要照顾到发 展中国家和未取得独立的国家的人民的利益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18、 航空安全法律保护4部公约的对比 ( 一)、公约的惩治行为 惩治行为: 东京公约-违犯刑法的犯罪;危及航空 器及人员或财产,或机上良好秩序与纪律的行为。海牙公约-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包括未遂行为。蒙特利尔公约-非法和故意地实施下述行为均构成犯罪:a 对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 b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c 在使用中的航空

23、器内放置物质、 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以及 传送虚假的情报,可能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补充蒙特利尔公约-a 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内非法对他人施暴力行为而造成重伤或死亡; b 破坏机场的设备或中断机场服务。适用范围:东京公约-是“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发动时起到降落后滑跑完毕时止。 海牙公约-是“飞行中”是指航空器机仓外部各门均已关闭起,至打开任一 仓门时为止。 蒙特利尔公约-“使用中”是指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 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二) 管辖权 管辖国家: 东京公约-航空器的登记国。 海牙公约-a. 登记国;b 降落地国;c 承租人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

24、所所在国:d 犯罪分子所在国;e.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 蒙特利尔公约-增加了罪行发生地国管辖权。管辖权性质: 东京公约-确认了航空器登记国的法律的域外适用。 海牙公约-a.与劫机罪行有密切法律联系的国家有管辖权。b.带有普遍管辖的性 质,被称为准普遍管辖权。c.未规定哪类国家有优先管辖权,为并行管辖体制。蒙特利尔公约-更具有普遍管辖权的性质。 补充蒙特利尔公约-发现罪犯国,若不将此人引渡给罪行发生地国,则应实施管 辖。使罪行发生地国具有了引渡罪犯的优先权。 (三)引渡和申诉 东京公约缺乏相应的规定。 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内容:a. 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是可引渡的罪行,是

25、国际法的一大突破。b. 把上述罪行排除在政治性犯罪之外,并规定以引渡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可根据 这两项公约引渡罪犯。c .都引入了“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发现嫌疑犯的国家如不将其引渡给有管辖权的国 家,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 境内发生,一律应将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并 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子以判决。性质:两公约都未规定强制的引渡义务,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可以根据其国内法的规定,自行 决定是否引渡罪犯。19、 领空的基本权利 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国家有权规定外国飞机飞入其领空的条件; 各国有权制订有关外国航空器在境

26、内飞行的规章制度; 各国保留国内载运权; 各国有权设立空中禁区。 20、 条约的特征 (一)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 (二)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 (三)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四)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21、 条约的冲突的解决办法针对同一事项,旧的条约是A、B、C三个国家,新的条约是B、C、D三个国家,对这个事项发生冲突时适用哪个公约。 如果A和B两个国家对这个事项发生争议,适用于旧的条约; 如果B和C两个国家发生争议,适用于新的条约; 如果C和D两个国家发生争议,适用于新的条约; 如果A和D两个国家发生争议,要重新制定新的协定。22、 外交使节的职务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在国

27、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与接受国办理交涉;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报告;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的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23、 使馆和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 使馆的特权和豁免: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不得进入;特殊保护;不得征用、扣押、执行;】 使馆档案文件无论何时何地不受侵犯(具有绝对性质,没有例外); 使馆享有通讯自由; 行动及旅行自由 使馆免除捐税、免纳关税 ; 使馆馆舍、使馆馆长的寓邸和交通工具上使用其国旗或国徽。 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人身不受侵犯 【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受特别尊重和保护】-不具有绝对 性质,

28、当外交代表试图犯罪或进行不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临时性的措施加以制止私人寓所及财产不受侵犯;对接受国管辖的豁免权【刑事管辖的绝对豁免;民事管辖的相对豁免;行政管辖的豁 免;】 在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上裁判权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裁判权执行豁免的也是默示 的放弃,对于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作明确表示民事豁免的例外 a 关于接受国领域内私有不动产的物权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 产不在此限 b 关于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并不以代表派遣国而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 人或者受遗赠人相关的继承诉讼 C 关于外交代表在接受国超过其公务范围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 免除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

29、免除捐税、关税、行李免受查验 关于免除查验的例外 原则免于查验,但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不在规定免税之列的物品 ,或接受国 法律禁止进出口或检疫条例加以管制的物品,不在此限。遇此情形,查验需有外交 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场才能进行外交代表的文书和信件是不可侵犯的24、 特权和豁免的其他享有者 (使馆技术和行政人员及其同户家属原则上与)外交代表的同一户口家属,如果不是 接受国国民,与外交代表享有同样的特权和豁免。(我国:配偶、未成年儿子、未结 婚女儿);使馆服务人员如果不是接受国国民或者不在该国常住者,就其执行公务的 行为享有裁判权豁免外交代表为接受国国民或在该国常住者,仅就其执行任务的公务行为享

30、有裁判权豁免及不可侵犯权,外交代表以外其他使馆人员或私人服务员为接受国国民或在该国常住者,仅在接受国许可范围内享有特权和豁免25、 特权和豁免享有的期间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自其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任之时起享有这种特权和豁免,已在该国境内的,自其委派通知接受国外交部门之时开始享受这种特权与豁免与其享有者任务终止时停止,通常于该员离境之时或为此所需要的合理期间终了时停止26、 领事的特权和豁免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领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 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通讯自由【领馆邮袋不得开拆或扣留,但接受国主管当局有重大理由认为邮袋中有该 条款所规定的公文及用品以外的物品时,可要求派

31、遣国授权代表在该当局面 前将邮袋开拆,如派遣国当局拒绝此要求,邮袋应予退回至发送地点】 行动自由 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络 免纳捐税、关税 使用国旗和国徽 (二)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人身不得侵犯- 犯严重罪行的领事官员,依接受国司法机关裁判,予以逮捕或监禁 或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 一定限度管辖豁免 【两类民事诉讼不能免除管辖:一是,因领事雇员并未明示或默 示代表派遣国而签订契约所发送的民事诉讼;二是,第三者因车辆、船 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所造成的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 一定限度作证义务的免除-除法定情形外,领馆人员得被请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 作证。【领事雇员或服务人员,除就其执行任

32、务所涉事项无承 担作证或提供有关该事项的公文及文件的义务外,不得拒绝作证】 免除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 其他特权与豁免 派遣国可以就上述领事官员的人身不可侵犯性、裁判权豁免和作证义务豁免予以放弃, 但这类放弃,在任何情况下均需明示,并以书面通知接受国27、 国际法院的管辖范围 28、 联合国大会与安理会的差异 1)全体会员国组成:安理会由中法美苏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 2)大会自行制定议事规则,每届会议应选主席1人,副主席20余人,按地区小组分配, 由会员国轮流选任,联合国五个常任理事国不担任主席,可选为副主席;安理会中, 每个理事国有代表1个,非常任理事国有联合国大会选举,任

33、期两年,交替改选,每 年改选5个,改选时不能连任 3)表决程序方面:大会一国一票制,要问题三分之二决定;安理会由九个理事国可绝 票决定,应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15个有9个就可三、理解1、公海上的法律制度(1) 航行自由 所有国家船舶,不论商船或军舰,均享有在公海的任何部分无障碍航行的权利。 a. 航行在公海上的任何船舶都应具有国籍。船舶有权悬挂船旗国旗帜,并受该国法 律管辖和保护。 “方便旗” b. 船舶航行应仅悬挂一国旗帜。除所有权确实转移或变更登记外,船舶在航程中或在 停泊港内不得更换旗帜。 c. 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船舶,对任何其他国家不得主 张其中

34、任一国籍,并可视同无国籍船舶。 ( 2 )飞越自由 各国航空器,不论民用或军用航空器,均享有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自由。任何国家不 得限制或妨害这种自由。 (3)捕鱼自由 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公海上捕鱼。 该自由受国际法规定的条件限制。(4)铺设海底电缆及管道的自由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在铺设时不应影响其它国家已铺设的电缆和管道,包括其正常使用和维修。 (5)建造国际法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所有国家有权在公海上建造国际法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包括不得设置于 航道,设置物应符合有关国际标准等。 该自由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0条(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限制。

35、(6)科学研究自由 各国均享有在公海上进行科学研究的自由。 该自由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六部分(大陆架)和第十三部分(海洋科学研究)限制。2、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A一元论(Monism):同一法律体系(1)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其效力来自国内法(2)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仅适用于国际法许可的范围之内B 二元论:不同法律体系 效力根据不同:本国单独意志 多国共同意志 调整对象不同:个人 国家 法律渊源不同:国内立法条约、习惯C 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联系说:二者相互吸收、相互配合、相互制约D 中国的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

36、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 际惯例 关系:国内法-条约-国际惯例(包括国际习惯) 条约:相关事项的直接适用-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 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待原则办理 未尽事宜的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的权利,本法未作 规定的,根据国际法行使 冲突的优先适用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但中国声明 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 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适用方式-倾向于”以纳

37、入为主、纳入与转化相结合的混合方式 条约与相关国内法的效力关系-(1)平等(2)优于相关国内法3、 国际法的法律属性国际法是法【有社会有法,外来强制,违法者承认国际法】;国际法的普遍性【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国际法的特殊性4、 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原则上适用于一国的国家行为已经或必将侵害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各种事项。实 践中主要包括: (1)国民被非法逮捕或拘禁; (2)国民的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3)国民受到歧视待遇; (4)国民寻求司法救助时被拒绝。条件 1. 受到所在国不法行为侵害 2. 受害人自侵害行为发生时起到正式提出求偿之日止持续地保有保护国国籍 3.用尽当地救济5、 缔约程序-谈

38、判、签署、批准、交换批准证书草签只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约文已认证,不具有法律效力,需待本国政府核准暂签只具有认证约文的效力,但经有权签署人的本国或者国际组织核准后,可具有完全签署的效力6、 国家的基本权利 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 自卫权行使的条件: 1)受到武力攻击;2)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 3)会员国行使自卫权所采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7、 国家的管辖权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包括国家的属地管辖权、国家的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普遍性管辖权8、 国家豁免实行原因 国家豁免的法律依据是国家主权原则,即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每一个国家都是平等和独立 的,依照“品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法律格言,任何国家不能对其他国家行使管辖权。9、 国际法承认的方式、法律效果、原则 方式: A. 明示承认 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 数个国家,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条约或协议书,表示对新国家的承认 数个国家,但不包括新国家,签订条约,其中载有宣布承认新国家的条款 B 默示承认 建立外交关系 缔结政治性条约【签订民商事方面的协定一般不具有承认意义】 正式接受领事 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 除非明确表示,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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