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一台10th燃生物质备用锅炉项目建设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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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 项目名称: 增设一台10t/h燃生物质备用锅炉项目 委托单位: 广州市明冠轻质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环境监测站二一四年八月项目名称:广州市明冠轻质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单位:广州市花都区环境监测站站长:梁汉超项目负责:陈煜报告编写:何云辉签发:广州市花都区环境监测站(负责单位)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公益大道府西一街6号电话:020-86970705传真:020-86970705邮编:510800报 告 编 制 说 明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站负责对广州市花都区排放污染物单位污染物排

2、放状况进行监测2、 本报告只对来样或自采样负监测技术责任。对本报告若有疑问,请向监测站办公室查询。对监测结果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本报告10日内向办公室提出复测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对不可保存的样品以及超出保存期的样品,恕不受理。3、 本报告涂改无效,无报告编写者、签发者签字无效。4、 本报告无监测站业务专用章及计量章无效。5、 未经本站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本报告。广州市明冠轻质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1. 前言广州市明冠轻质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民主村委东南面(东经:113.129347,北纬:23.369021),由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其进

3、行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受广州市明冠轻质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广州市花都区环境监测站负责对其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我站监测人员于2014年8月份期间进行了现场监测,现制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2. 验收监测依据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2.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246号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2.5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广州市明冠轻质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增设一台1

4、0t/h燃生物质备用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6 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文件花环监字2012140号关于广州市明冠轻质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备用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2.7 广州市明冠轻质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花都区环境监测站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委托书。3. 建设项目概况3.1 基本情况广州市明冠轻质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新增设一台10t/h燃生物质备用锅炉项目,位于原有厂区南侧面原有锅炉房东侧空地,占地面积2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该项目主要生产加气混凝土砌块,年产30万立方米。 3.2 环境保护设施和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情况3.2.

5、1 废水该项目废水主要为锅炉除尘废水,废水经沉淀后回用锅炉除尘,不外排。3.2.2 废气该项目废气主要为锅炉燃烧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加碱水、麻石水膜脱硫除尘处理后高空排放。3.2.3 噪声该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风机噪声,经隔声、消声、减振等处理后,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3.3.4固体废弃物该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锅炉燃烧产生炉渣和除尘灰和员工生活垃圾,炉渣和除尘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市政环卫部门作无害化处理。4.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4.1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4.2 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三同时”制度。按该项目的报告表中提出的

6、污染防治措施,切实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将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减轻到最低程度。重点要求如下:4.2.1禁止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锅炉,锅炉燃烧的生物质燃料必须是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废气须经消烟除尘等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锅炉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新建、扩建、改建燃气锅炉标准。4.2.2 锅炉消烟除尘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4.2.3 炉渣等固体废物应予以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须交市政环卫部门作无害化处理,不得随处倾倒或焚烧。4.2.4锅炉房及相关设备应合理布局,防止振动、噪声污染扰民。应选用低噪声的工艺设备,各种声源经减振、降

7、噪处理后,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4.2.5 废气排污口须进行规范化建设。4.3 该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原则上先按该项目环评文件提出的总量指标进行控制。即SO210.93吨/年、NOX8.56吨/年、烟尘0.04吨/年;项目稳定运行后,则按我局核发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定量执行。4.4 项目环保设施建成,须向我局提出主体工程实物试运行备案申请,经检查同意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试运行;项目自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报我局验收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4.5 本文为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对报告表的批准文件,可凭本文向项目审批部门办

8、理项目建设的批准手续。4.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放决定改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5. 验收监测评价标准5.1 根据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文件花环监字2012140号关于广州市明冠轻质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备用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确定本次建设项目验收监测的评价标准。5.2 废气评价标准废气评价标准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GB44/765-

9、2010)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2010年11月1日起新建燃气锅炉标准,标准值见下表。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GB44/765-2010)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2010年11月1日起新建燃气锅炉标准 单位:mg/m3监测因子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标准30502005.3 噪声评价标准本次验收监测评价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之2类标准,即昼间60分贝以下。6. 验收监测内容6.1废气监测 6.1.1 监测点位、因子和频次类别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燃烧废气10t/h锅炉排气筒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1次6.1.2

10、监测分析方法项目监测方法方法来源烟尘重量法GB/T 16157-1996二氧化硫仪器法GB/T 16157-1996氮氧化物仪器法GB/T 16157-19966.2 厂界噪声监测6.2.1 监测点位、因子和频次类别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厂界噪声噪声源设4个监测点位等效声级dB(A)1次6.2.2 监测分析方法项目监测方法方法来源等效声级dB(A)仪器法GB22337-20086.3 监测分析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6.3.1 验收监测中使用的布点、采样、分析测试方法,首先选择目前适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监测技术规范,其次是国家环保总局推荐的统一分析方法或试行分析方法以及有关规定等。6.3.

11、2 本站已通过省级计量认证,并获得广东省优质实验室称号。6.3.3 参加验收工作的监测采样人员和分析测试人员均持有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监测资格证,持证上岗。6.3.4 验收监测工作中使用的监测仪器设备均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技术要求,并通过计量检定,在进入现场前对现场检测仪器及采样器进行校核。6.3.5 监测过程的管理严格按照本站质量手册进行。6.3.6 验收监测期间,经现场检查,确保该企业生产工况稳定,生产负荷及污染物处理设施负荷均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6.3.7 验收监测的采样记录和分析测试结果,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三级审核。7. 验收

12、监测结果和评价7.1 本站监测人员于2014年8月对广州市明冠轻质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新增备用锅炉项目进行了现场监测、采样和实验室分析。验收监测期间,广州市明冠轻质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运行正常,运行负荷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7.2废气监测结果及评价7.2.1 废气监测结果见下表 监测点位烟尘 (mg/m3)二氧化硫 (mg/m3)氮氧化物 (mg/m3)10t/h锅炉排气筒24.331.7119标准30502007.2.2 监测结果评价废气监测因子的排放浓度达到验收监测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GB44/765-2010)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2010年11月1日起新建燃气锅炉标准。该项

13、目建成后,每年废气排放总量1.59104立方米、烟尘0.0302吨、二氧化硫0.0394吨、氮氧化物0.1488吨,达到审批意见烟尘0.04吨/年、二氧化硫10.93吨/年、氮氧化物8.56吨/年的要求。7.3 厂界噪声监测结果和评价7.3.1 厂界噪声监测结果见下表监 测 地 点 和 编 号噪声级 Leq dB(A)标准 Leq dB(A)编号监 测 点 名 称昼 间夜 间昼 间夜 间1东面边界外1米56.8-60-2南面边界外1米59.1-60-3西面边界外1米58.5-60-4北面边界外1米57.8-60-7.3.2 监测结果评价厂界噪声排放达到该项目审批要求的验收监测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

14、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之2类标准的要求。8. 验收结论和建议8.1 监测结果讨论8.1.1 该项目废气的监测结果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GB44/765-2010)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2010年11月1日起新建燃气锅炉标准的要求。8.1.2 该项目噪声的监测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之2类标准的要求。8.1.3该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原则上先按该项目环评文件提出的总量指标进行控制。即烟尘0.04吨/年、二氧化硫10.93吨/年、氮氧化物8.56吨/年。废气排放达到环评文件提出的总量指标进行控制的要求。8.1.4 该建设项目基本达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要求。8.2 对委托方的建议8.2.1 接受当地环境监测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的不定期日常监测和管理,及时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便于环保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企业自身内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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