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培训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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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六章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根据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当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履行给付责任,即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2,本 章 要 点:人身保险的特征传统人寿保险的险别新型人寿保险的险别人寿保险的重要条款年金保险的特征及种类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健康保险的特征及种类,3,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一)大部分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非生即死)一般来说,财产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而人身保险中寿险事故的发生却是确定的:一个人非

2、生即死具有必然性。在现实中,大部分保险人都是以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以及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死亡或者生存作为保险事故来承保的,因此人身保险的给付率大大超过财产保险的赔款率,人身险的费率通常也就高于财产险的费率。,4,(二)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不会出现大量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的情况,业务经营上具有相对稳定性。(三)死亡风险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 在财产保险中,每年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一般不会有很大变化,不存在风险性逐年增高的问题。而不同年龄的人,其死亡率是不相同的,人的死亡危险是随着其年龄的增长而逐年增加的。,5,二、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与产险比,人身保险、特别是寿险产

3、品的需求弹性较大。主要原因:1.由于意识、观念上的原因,人们能够更轻松地谈论财产的受损而不大愿意谈论人的死亡和伤残等问题,产险的推销较人身险的推销更为容易;2.有一些产险的险种是属于强制性的或准强制性的;而人身保险产品绝大多数都是属于自愿性的;3.财产保险属于损害赔偿保险,在现实中,一般没有其他产品可以替代它的这一功能;而人身险,特别是一些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质,其替代产品相对较多。因此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保费费率的高低具有更强的敏感性。,6,二、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1.人身保险一般都是长期业务,并使用均衡费率 在人身保险中,如果以当年死亡率作为依据计收保费,就会出现年轻的被保险人缴费负担较轻、年老

4、的被保险人缴费负担过重的情况。为了克服短期保险中的不平衡性,人身保险一般都采取长期性业务大部分险种按照年度均衡费率计算保费。年度均衡费率计收保费:保险人每年收取的保费的数量不随被保险人死亡率的变化而变化,而是每年收取相同数量的保费,费率在整个保险内保持不变。均衡费率不反映被保险人当年的死亡率(自然费率)。在投保人缴费的早期,均衡费率高于自然费率;而在晚期,均衡费率低于自然费率。保险人用投保人早期多缴的保费来弥补保险后期不足的保费。,7,自然保费:按照各年龄死亡率计算而得的逐年更新的保费称为自然保费。自然保费刚好用于当年的死亡给付,没有积累使寿险经营每年达到平衡。均衡保费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年度内的

5、每一年所缴保费相等。均衡保费与自然保费在数值上有很大差别。,8,2.保险人对每份人寿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 保险人在前期多收的超额保费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只能作为准备金提留,而不能视做保险人当年的财务收入。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不需要对每份保单都进行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和提取。3.由业务本身的长期性所产生的特点 1.可用于投资的资金多;2.保单调整的难度大;3.业务管理上的连续性,9,三、人身保险的类型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10,第二节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即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人寿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可

6、以是生存,也可以是死亡,也可同时承保生存和死亡。,11,一、传统人寿保险(一)定期保险与定期生存保险 1定期保险(定期死亡保险)概念:也称定期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为前提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如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12,特点:1、纯保障性,无储蓄性 2、保险费率低 3、保险期限由保险双方约定适合投保的客户 1、在短期内急需保障的人 2、家庭经济收入较低,子女尚未成年的家庭主户,13,条款实例 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9906)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为定期保险,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 明。

7、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 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 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 交保险费。,14,分类:1.定额定期寿险 保险金额在整个保险期间内保

8、持不变;保费通常或者递增、或者保持不变。,15,2.递减定期寿险 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不断减少。递减定期寿险保单的续期保费在整个保险期间通常不变。(1)抵押贷款保障保险它提供抵押贷款偿还保障 保险金额与抵押贷款未偿还余额保持一致随着时间推移,贷款未偿余额逐渐减少,保险金额也相应降低。需要注意的是,提供抵押贷款的机构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的时候,抵押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购买抵押贷款偿还保险,并指定贷款人为受益人,以此作为获得抵押贷款的条件。,16,2.信用人寿保险 基本含义:如果被保险人在贷款偿清之前死亡,该项保险的保险金将用于支付这笔贷款的未偿余额。保险金额通常等于未清偿债务。与抵押贷款偿

9、还保险不同的是:一旦作为被保险人的借款人在保险期间死亡,信用人寿保险的保险金将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贷款人或债权人。通常,保险公司将信用保险作为团体险出售给贷款机构,并以贷款机构的所有债务人作为被保险人。,17,(3)家庭收入保险它提供家庭收入保障 被保险人死亡,配偶按期领取收入保险金,至约定年龄,或至保单签发后的固定期限(10,15,20年)末 通常适合正在抚养子女的年轻家庭,保证家庭必要的收入,18,3、递增定期寿险(1)按约定金额或比例递增(2)按生活费用指数递增 递增定期寿险规定一个初始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在整个保险期间按照约定的时间间隔递增。递增定期寿险的保费一般随保额的增加而增加,保单所有

10、人通常有权在任何时候固定递增定期寿险所规定的保险金额。功能主要是应付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等问题。,19,定期寿险特有条款 1、可续保条款(Renewability)2、可转换条款(Convertibility),20,1、可续保条款(Renewability)(1)含义 在定期寿险期限届满前可以选择续保 续保时无须提供可保证明 续保保费逐期递增,但并非针对个体,且事先确定费率 上限(2)续保限制 对续保通常有年龄限制 续保保险金额和期限等于或少于原有保单(3)评价 可续保选择相当于一个“买入期权”(call option)含有可续保条款的保单保费略高于同类不可续保的保单高出部分相当于期权费。,2

11、1,2、可转换条款(Convertibility)(1)含义 转换:将定期寿险转换为带有现金价值的终身寿险 转换时无须提供可保证明(2)转换限制 对转换通常有年龄或期限限制(3)评价可转换选择相当于一个买入期权,含有可转换条款 的保单保费略高于同类不可转换的保单。,22,条款示例 康宁定期保险 第十七条 可转换权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满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本合同转换为本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但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且被保险 人年满四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本公司将

12、按 本合同原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新合同 的费率计算保险费。,23,友邦护身符定期寿险 第十条 保证转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后第五个保险单 周年日及以前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当时准予销售并由本公司 认可的两全保险、年金保险和终身寿险合同而无需本公司核保。投 保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缴付转换所需的费用,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原 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转换后新合同的费率计算新 合同的保险费,且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以转换日为合同生效日。转换 后本合同和新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均不得低于申请转换时本公司规 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全部转换后本合同即时终止。在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

13、保险单周年日后,本公司不接受上述 保证转换的申请。若本合同有附加合同,本条款不适用于本合同的附加合同。,24,2定期生存保险 定期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为条件,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二)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 1终身寿险终身寿险又叫终身死亡保险,其保险期限从签单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时止,其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保险金。,25,特点:1.每一张有效保单必然发生给付.2.保险费率较高。因为终身死亡保险的保险期一般都较长,保险人终将支付一笔保险金,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终身负有责任。3.投保人一般以均衡保费的形式缴纳保费。4.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保单所有人可以

14、享用保单上的现金价值。终身保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得到永久性保障,而且有退费的权利,若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现金价值(或称为退保金)。,26,对现金价值的理解:保单所有人可以中途退保领取退保金,也可以在保单的金价值的限额内贷款。当投保人无力继续缴纳保费时,还可以改订合同,将终身寿险改为缴清保险或展期保险。终身寿险保单上现金价值的多少受缴费方式的影响而不同。投保人缴费的期限越短,每次缴费的数额越大,他在保险人那里积存起来用于履行将来保险义务的保险费就越多,保险费的储蓄性就越大,保单上的现金价值就越多。,27,条款示例 平安祥福终身保险(A)(9906)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

15、终身。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 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 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 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 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 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 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28,分类:按照缴纳保费的方式不同:1.普通终身寿险要

16、求投保人在被保险人的生存期间,每年都要缴付均衡保费。2.限期缴费的终身寿险要求投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每年都缴付保险费,期满以后不再付费,保单有效至被保险人死亡。保费的高低与缴费时间的长短有关,期限越长,每期缴费越少;期限越短,每期缴费越多。3.趸缴保费的终身寿险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缴清全部保费。在这种缴费方式的终身寿险中,储蓄性是它的重要特征,保险的保障作用实际上降至第二位。,29,2.两全保险指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到保险期届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只要投保人按期缴纳了保费,投保两全保险后总会得到一笔保险金。,30,特点 1.两全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中承保责任最全面的一个险种

17、;2.两全保险费率较高;因为保险责任大,而且每份保单必然发生给付。3.两全保险具有储蓄性特点。由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不论是生存还是死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都可以稳定地获得一笔保险金,因此,两全保险在形式上与银行储蓄具有相同之处,人们有时也称它为储蓄保险。,31,分类:1.普通两全保险 不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还是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都给付同样数额保险金的保险。2.期满双赔两全保险 在被保险人期满生存的情况下,保险人给付两倍于约定 保险金额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只给付约定数量的保险金的保险。,32,3.死亡双赔两全保险 被保险人如果期满生存,保险人给付按照约定的保险

18、金额;被保险人如果期内死亡,保险人按照约定金额 的一定倍数。4.联合两全保险 由几个人共同投保的两全保险。在保险期内,联合被 保险人中的任何一人死亡时,保险人给付全部保险 金,保单因履行而终止;如果在保险期内,联合被保 险人无一人死亡,保险期满时保险金由全体被保险人 共同领取。,33,条款示例 国寿福馨两全保险第四条 满期年龄及保险期间 满期年龄分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周岁四种,投保人可 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满期年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 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满期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止。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满期年龄的生效对

19、应日,本公司按保 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34,国寿福瑞两全保险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四种,投 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 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的生效对应日,本公 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 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35,二、新型人寿保险,所谓“新型寿险产品”是相

20、对于“传统寿险产品”而言的。传统的人寿保险没有充分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影响,保险的保障作用明显减弱。各国的保险业对传统的人寿产品进行了革新,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产品。传统产品:保额固定、保费固定、利率固定 新型产品:保额、保费、利率、现金价值等相对可变。,36,(一)变额人寿保险提供可变的死亡和(或)生存保险金给付,是指在保险期内保险金额随资金运用实际业绩变化的一种人寿保险。变额人寿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证券化的人寿保险,其保险金额随其保费分立账户中投资基金的投资效绩的不同而变化 1.保费固定,保额可以变动,通常要保证一个最低限额。2.变额寿险有其分立账户,它与公司的其他业务是分开的。保险人可以根据资产运用

21、的实际情况,不断对其资产组合进行调整,投保人也可以自己在股票、债券和其他投资品中选择投资组合。3.现金价值随着保险公司投资组合和投资业绩的情况而变动。,37,1.特点,(1)有保障和投资两个账户。(2)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的大小与投资账户的投资表现直接相关。(3)通常设有多个不同特点的投资账户供投保人选择。如稳健型、成长型等。(4)投资账户是独立的(本身与保险公司其他账户分离,而且不同投资账户之间也相互分离)。,38,条款示例 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条款【责任条款】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根据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单

22、位价值总额或者保险金额,取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根据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死亡 证明书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和本合同项下的投 资单位数计算。二、全残保险金 三、豁免保险费 四、满期保险金 五、满期特别给付金,39,投资单位指本公司投资帐户资产的计量单位。买入价指本公司分配保险费进入投资帐户时每一投资单位的价 格。卖出价指本公司将投资单位转为现金时每一投资单位的价格。【一般条款】第一条 投资帐户 投资帐户的资产以投资单位计量。每期保险费中转入投资帐户 的部分,均按投资单位买入价计算相应的投资单位数。第三条 投资单位价格 投资帐户中的投

23、资单位价格分为买入价和卖出价。投资单位买入价由本公司决定,但不得高于(略)投资单位卖出价由本公司决定,但不得低于(略),40,第四条 投资单位数量确定 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确定每期保险费转入投资帐户的金额并计算相应的投资单位数,计算方法如下:(略)投保人延迟交付保险费时,投资单位的买入价为保 险费实际收到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买入价。第五条 投资帐户资产管理费 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评估日收取投资帐户资产管理费,收取标准为:(略)投资帐户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根据投资帐户资产类 型确定,但每月最高不超过0.2%。,41,优缺点(从投保人角度)(1)优点:保持保险金的实际购买力,抵御通胀对保险

24、金实际购买力的侵蚀。从长期看,投资账户的收益率通常会高于通胀率,能起到保值作用。保障+投资=综合金融服务。(2)缺点:投保人承担投资风险。,42,(二)万能寿险,1.“万能”并非“无所不能”的意思“万能”是指“灵活可调”之意。含义:保单持有人在交纳一定的首期保费后,可以按自己的意愿 选择任何时候交纳任何数量的保费,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而且,保单持有人可以在具备可保性的前提下,提高或降低保额万能人寿保险又称为“综合人寿保险”,也是创新型寿险中的主流产品。它在投保人缴纳保费时间、交费期限、每次交费数额、交费方式、给付方式和时间等方面都富有弹性,极大地方便了客户,满足了客户的需

25、要。,43,2、特点(1)缴费灵活 续期保费可以多缴、少缴、甚至停缴,但有上下限的限制。(2)保额可调可以调低,也可以调高,保额调高通常有一定限制。(3)要素分立 死亡费用 利息收入 经营费用 理论上,万能寿险保单可满足一个人生命周期不同阶段 的需要(参见下页图)。,44,45,条款示例 友邦智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款)第三条 保险合同的转换及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 生效。第十一条 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等值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与身故时的个人 帐户价值净值之和。个人帐户价值净

26、值:等值于本合同的个人帐户价值扣除尚未偿还的借 款及借款利息后的余额。,46,第十六条 个人帐户的价值 本公司将自正式同意承保且收到足额首期保险费的次日起为本合同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建立时的个人帐户价值等于:应缴已 缴基本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加上已缴趸缴额外投资保险费 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减去应缴保险合同费用。此后,续缴的基本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帐 户,趸缴额外投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帐户,保险合同费用于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从个人帐户中扣除,申请部分 领取的个人帐户价值于领取时从个人帐户中扣除。个人帐户价值按当时的结算利率或特别结算利率累积,本公司 至少每

27、月对个人帐户价值结算一次,结算利率以及特别结算利率均 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47,初始费用:本公司在投保人所缴付的基本保险费和趸缴额外投资保 险费进入其个人帐户前,从其中所扣除的费用。保险合同费用:该费用为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之和。风险保险费:本公司每月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保障利益而根据保险单上所载的标准体月风险保险费费率表所收取的保险费。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收费标准的权力,但最高以标准体最高月风险保险费费 率表所列的相应最高限额为限。若经本公司核保本合同须按次标准 体的规定加费,则加费比例以本公司最近一次所发的修订计划中 所列的为准。保单管理费: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每月向投保人收取的服务管

28、 理费。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收费标准的权力,但其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自上次保单管理费调整起的累计涨幅。,48,第十三条 基本保险费的缴付及宽限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应按照投保单或 批注上所载的付费方式、缴费金额和缴费年限 向本公司缴付基本保险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 规定,提出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费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49,(三)万能变额人寿保险。万能变额寿险是在变额寿险产品的基础上又吸收了万能寿险产品的弹性交费等优点而设计的创新产品,它改变了变额人寿保险缴费固定的特点,死亡给付金额、保费、保险期限在一定的限制条

29、件内都可以变动,因而产品的灵活性大大增加。,50,(四)分红保险 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51,红利来源 死差益:实际死亡率低于预定死亡率 利差益:实际回报率高于预定回报率 费差益:实际费用率低于预定费用率,52,红利领取方式 现金领取 累积生息 抵缴保费 缴清增额保险,53,条款示例 平安鸿利终身保险(分红型)第三条 保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 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 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

30、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 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 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 予计息。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 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54,根据保监会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保险公司应将不低于 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保单持有人。在具体的分配

31、过程中,由于不同分红保单在不同年度对 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的贡献会有不同,每张保单能 分配到的红利数额是保险公司基于公平的原则,按照保 单贡献的大小来确定的。同时,保险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还会向保单持有人寄送 分红保险客户报告,说明公司分红保险经营状况及分红 政策、当年度可分配盈余、保单持有人应获的红利金额 及其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充分做到对客户透明。,55,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指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因其在生存保险金的给付上大多采用每年定期给付的形式而得名,实际操作中年金保险常有每月给付、每年给付等

32、形式供选择。,56,(一)年金保险合同的特征,指保险金的给付采取年金这种形式的生存保险,年金是一系列固定金额、固定期限的货币的收支。保险人既出售个人年金保险产品,也出售团体年金保险产品。因此,合同持有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代表个人购买年金保险的组织。与人寿保险相比逆选择:健康状况良好的人更倾向于购买年金;健康状况不 好的人更乐于购买人寿保险。费 率:年金领取人的死亡率越高,其年金费率就应当越 低;而寿险则相反。,57,(二)年金保险的分类,按照年金保险的购买方式:趸缴年金和分期缴费年金缴费方式影响保险人持有本金并赚取利息的时间长度,保险人持有保费的时间越长,本金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就越高。按照年

33、金保险给付频率:按年给付年金、按季给付年金、按月给付年金 按照年金保险给付日期的不同:期初给付年金和期末给付年金,58,按照年金保险给付的不同起始时间: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 即期年金保险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了年金保险合同,并支付了所有保费以后,立即从保险人那里领取年金的保险。即期年金保险通常采取一次缴清保费的方式,这类保单又被称为趸缴即期年金。延期年金保险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后,迟延一段时间再从保险人那里领取年金的保险。延期年金保险既可以采取一次缴清保费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分期缴清保费的方式。,59,相关术语:1.年金累积期间从合同持有人购买延期年金之日起,到开始领取年金之日的时间。在延

34、期年金的累积期间,保险人会将保费进行投资,形成累积价值。年金的累积价值等于年金购买者缴付的净保费与已赚取的利息之和再减去提现金额,累积价值的增值方式取决于延期年金是固定给付年金还是变额年金。2.年金给付期间(又称年金清偿期)当年金保险满期时,保险就利用累积价值开始定期给付年金,这被称做年金给付期间或年金清偿期。,60,3.提现条款提现条款允许合同持有人在累积期间提取全部或部分的年金累积价值。4.退保金许多年金合同都规定,在年金的整个累积期间,合同持有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领取退保金。5.遗嘱给付延期年金保单通常提供遗嘱给付。如果年金领取人在年金开始给付之前死亡,那么,年间的累积价值将由合同持有人所指

35、定的受益人领取。,61,按照年金保险给付的期限:定期年金和终身年金 定期年金是指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限内给付年金,约定期满给付 终止的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期内死亡,则自被保险人死 亡时终止给付年金。终身年金是指保险人在指定个人的生存期 间定期给付的年金。常见的终身年金有以下三种:1.纯粹终身年金;2.固定期间终身年金;指不论被保险人生存与否,保险人在规定时期内都需支付的一 种年金保险。固定年金可以满足一个人在某一特定时期的收入 需求。3.带返还终身年金,62,按照年金领取人数:个人年金和联合生存年金 联合生存年金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给付年金的条件的年金。联合生存年金分类:1、

36、以联合投保人共同生存作为给付条件;2、联合投保人中只要有一人生存,年金就照常给付,并不减少,直到全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停止。叫做最后生存者年金保险。按照保险费有无返还:无返还年金和返还年金 返还年金保险即在年金领取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继续向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年金的领取人没有用完的年金的保险。返还年金保险又分两种:期限返还年金保险和保费返还年金保险。,63,按照年金价值和保费缴纳有无保证或是否可变:固定年金和变额年金 1、固定保费年金 指被保险人每期缴纳保费的数量是一样的且是按时的年金保险。2、变额保费年金 指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改变每次缴纳保费的数量,或停止缴费,或在一段时间以后再

37、恢复缴费的年金。3、固定给付年金 指保险人保证对年金购买者按期给付某一约定金额的年金。如果固定给付年金是即期年金,那么,定期给付金额在保险人签发年金合同时就是已知的。如果固定给付年金是延期年金,年金合同就会包含一张年金价值表。保单所列示的金额只是一个最低保证给付金额。在年金满期日,如果当前的投资状况高于过去的预期水平,实际计数金额就会高于保证的给付水平。,64,4、变额给付年金 指保单累积价值和每月给付金额随分立账户的业绩上下浮动的年金。保险人没有就投资收益或变额年金的给付额做出任何保证,保险人无须承担投资风险。将投资风险从保险人转移到年金保险购买人的机制是设置分立账户,完全独立于保险人的一般

38、投资账户。保险人可以有多个分立账户,不同账户有不同的投资策略。变额延期年金的所有人在累积期间通过购买分立账户累积单位的方式将资金分别投向选定的分立账户。,65,累积单位代表被选定账户中的所有权份额数。一定保费所能购买的累积单位取决于年金购买者在缴纳保费时其分立账户的值。年金单位(annuity unites)又称年金基数,它是与累积单位相对应的一个概念,用来表示在累积期终止时,年金领取人在变额年金账户中资金的份额。累积单位只是在变额延期年金累积期间用于评估年金的价值。在变额年金的给付期间,定期给付金额再要换算成年金单位。年金单位总数在整个给付期间保持不变,而年金单位的价值是可变,会随着分立账户

39、的投资业绩波动。,66,例1-2:某大学的张教授从佳佳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变额延期年金,并选择分立账户A作为年金的投资工具。分立账户A的累积单位价值在某3个月中的变化如下:一月:2.00元二月:3.00元三月:2.50元张教授在这3个月中每月缴纳600元的保费,67,一月份,600元的保费可以购买300个累积单位(600元/2.00元);二月份,600元保费可以购买200个累积单位(600元/3.00元);三月份,600元可以购买240个累积单位(600元/2.5元)。因此,在这3个月中,张教授所缴纳的 1 800 元保费总共可以 购买740个累积单位(300200240)。累积单位转化为年金单

40、位:到期满给付日,张教授所缴纳的保费共购买了 100 000 个累 积单位,分立账户对应的累积单位当天的价值为3.00元,而年 金单位的价值为2.5元。经换算,这 100 000 个累积单位的价 值为 300 000 元(3.00元/单位100 000 单位)。如果张教授 决定以变额年金方式领取定期给付,那么,300 000 元累积单 位的价值就可以购买 120 000 个年金单位(300 000元/2.5)。,68,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一)不可争条款(二)年龄误告条款(三)宽限期条款(四)中止复效条款(五)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六)保单贷款条款,69,(七)自动垫缴保费条款(八)红

41、利任选条款(九)受益人条款(十)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十一)自杀条款(十二)完整合同条款(十三)免费观望期条款,70,健康状况误告是否适用“不可抗辩条款”1993年10月,李某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提前办理了病退手续。1994年4月,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上门到李某家宣传保险,上门展业。李某在得知有关保险内容后,便要求为自己投保保险。起保时间为1994年4月14日,李某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1997年9月4日,李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进行调查,发现李某投保时患有严重的肺气肿,并且因患病而提前退休。这显然不符合简易人寿保险条款第一条:凡满16周

42、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的人均可以参加本保险。李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拒绝赔付。受益人李某之子认为:保险合同的定理已经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应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保险人无权依照投保人的未如实告知主张拒赔。,71,(一)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通常为一年或两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除由于投保人欠交保险费以外,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72,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

43、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6)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

44、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73,原保险法53条:“投保人申请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从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在国际上,通常是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等方 面适用这一条款,而我国这一条款只适用于年龄方面,74,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保险人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

45、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除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外,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75,(二)年龄误告条款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

46、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76,(三)宽限期条款 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 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 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 的宽限时间(通常为1个月或2个月),在 宽限期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77,(四)中止复效条款 合同履行

47、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 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 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 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 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78,合同复效条件: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被保险人要满足可保条件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经保险人审查同意后,79,张先生在2005年2月投保了一份终身险,同时附加了一份住院医疗险。2006年1月缴费期将至,张先生收到了缴费提醒函,可由于工作繁忙,忘记了缴纳续期保费,直到06年8月他才突然想起,便到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保险公司审核后同意其复效申请。2007年9月 张先生因车祸死亡,这时张先生还没有教07年的保费。,

48、80,(五)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保单所有人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效力的变化而丧失。保单所有人可以任选一个方案享用其保单 的现金价值。保险法有关解除合同、保险人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中,均有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字样。,81,处理保单现金价值的方式 申请退保:退保金。申请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保险金额降低,保险期间与其他保险内容不变,投保人不用 再续交保险费。申请变更为展期定期保险:保险金额不变,保险期间缩短,投保人不用再续交保险费。,82,(六)保单贷款条款 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 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其投保的保 险人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质押是一种担保形式

49、,它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保单质押属于权利质押。,83,因保单贷款会影响保险人的资金运用,有 可能使保险人减少资金收益,因此投保人 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非 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保险单进 行质押。,84,(七)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或保险费宽限期期满 前书面声明,在分期保险费于超过宽限期 仍未交付时,将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作 为续期保险费进行垫缴。此项垫缴的保险费,投保人要在一定时期 内予以偿还并补交利息。,85,(八)红利任选条款 投保人如果投保了分红保险,保单所有人便可 享受红利分配。保单红利来源:死差益 费差益 利差益保单红利

50、分配方式:现金给付 抵缴保费 积累生息 增加保额,86,(九)受益人条款 受益权的取得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 中指定的。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须经被 保险人同意。受益权对某一具体受益人来说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利。受益人是可以变更的;受益人是否能够享有受益权也取决于其自身因素,如 受益人是否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等。受益权是期待权利,受益人享有的也是一种期 待利益。,87,当以下情况出现时,受益人失去受益权: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受益人被指定变更的;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受益权的丧失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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