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准与法规资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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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川市牟某违法使用工业用松香,牟某从2013年4月开始,在本市凉雾乡旗杆村14组用煮沸的工业用松香拔毛的办法加工猪头,再以每吨9000.0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到成都双流市场的个体工商户许永法处和山东、广州等地。,案例回顾,截止当局执法人员查获时,牟某共加工销售猪头230余吨,货值金额200余万元,由于在加工猪头时是否一直使用工业用松香拔毛取证难,执法人员只好就现场查获的1.5吨货值金额为13500.00元的猪头,定为用工业松香拔毛进行了立案处理。,调查过程中,据牟交待,他从利川各市场购回猪头后,将其剖开割下猪耳、猪舌,取出猪脑,拆掉猪头内的大块骨头后,放进冻库冷冻,随后由工人把工业用松香放进大铁

2、锅用水煮沸,待该松香受热完全融化之后,将猪头放在锅内滚一圈,,随后放到冷水中冷却,就这样粘附在猪头上的猪毛或其他杂质被全部拔掉,紧接着,这一只只被“美容”的猪头再次送进冷库存,再陆续销往各地,而锅里了熬制的工业用松香将周而复始地重复使用。,案发后,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深知本案的严重性,对此高度重视,及时组建专案组,局领导当日批准立案,要求与当地公安机关一道进行调查取证,6月24日,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违法现场接受调查,调取了相关证件,获取了相关证据,并于当日下午,当事人和他的猪头加工参与者分别到该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受询问。,随后,执法人员辗转1000余里,分别到猪头主要供货商土家牧业和恩施市工

3、业用松香供货商谭某,以及猪头主要销售地成都双流市场个体工商户许某等处进行了调查取证,掌握了牟某大量的违法证据。,2014年7月15日,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利)食药监食罚告201404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以不知道用松香拔毛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加上家庭困难、小孩还小为理由,期望我局从轻处罚。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没有提出听证要求,对违法事实没提出异议。,处理结果与法律依据,当事人使用的工业用松香未列入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加工助剂名单中,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

4、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处理结果与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违反本法规定,依法对牟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1、没收剩余的工业松香;2、没收用松香加工的猪头90个;3、处罚款81000.00 元。,用工业松香褪猪毛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使用工业松香加工禽畜产品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移交,鉴于用工业松香拔毛社会危害性大,严重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食药监部门对牟某实施行政处罚后,及时将牟某移送至公安机关追刑,现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调查。,案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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