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考试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章节重点总结 全 深圳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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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考2012会计从业考试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章节重点总结 全 深圳篇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地方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一、会计法律1.制定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全国最高立法机关2.构成: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3.地位:根本性的问题,我国会计法是会计法规体系的最高法律文件,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基本依据,也是各级领导和管理部门进行会计管理的重要基础。二、会计行政法规会计地方法规(一)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

2、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1.制定者:国务院全国最高行政机关2.调整对象?-某些方面3.制定依据:会计法4.构成: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二)会计地方法规会计地方法规,也称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授权的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深圳市会计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者:国务院财政部门构成: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3、件(一)会计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二)会计规范性文件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企业会计制度200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2、小企业会计制度2005企业会计准则第l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2007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96、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前三层次:效力逐级降低四、会计法律制度的其他分类(一)综合会计类法律制度-层次最高的法规,重大的,带有综合性、根本性的问题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二)会计核算

4、类法律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一)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会计法将地方会计工作的管理部门限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权和处罚权(三)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管会计法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二、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5、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二)会计市场管理广义的会计市场主要包括:会计用品市场和会计中介机构服务市场。(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广义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包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评价、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价、注册会计师考试评价和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评价。(四)会计监督检查 1.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会计工作的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三、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二)中国会计学会四、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法规定: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

6、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第三节会计核算一、总体要求(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4.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纵向可比)。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横向可比)。5.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

7、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7.谨慎性。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二)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引起或未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应当指出,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如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经济业务事项,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一般不需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当实际履行合同或协议并引起资金运动时,才需要对履行合同或协议这一经济业务事项如实进行记录和反映,进行会计核算。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

8、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三)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1.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注意】区别伪造和变造;(四)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记账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点:会计资料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都是一致的,都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不同点:在实行会计电算化后,会计资料是由电子计算机按照规定的程序生成。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9、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会计凭证(一)会计凭证的含义和规定如何填制、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首要环节。(二)会计凭证的种类和内容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三)原始凭证1.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2.原始凭证的审核(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10、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据此执行。(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3.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的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重新开具原始凭证也应当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进行。(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

11、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原始凭证的要求(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编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3)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

12、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4)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5)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四)记账凭证1.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2.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

13、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编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3.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4.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5.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

14、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三、会计账簿(二)会计账簿的设置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1.总账。总账一般有订本账和活页账两种。2.明细账。也称明细分类账,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用于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3.日记账。是一种特殊的序时明细账,它是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地进行登记的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4.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在实际会计实务中,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三)会计账簿的登记记账规则

15、的具体要求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2)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3)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4)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5)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

16、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6)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7)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0”表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8)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

17、”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 (9)账簿登记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18、四、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二)构成会计法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1.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各种附表。2.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表有两大类。一类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当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附表;另一类是公司、企业根据内部经营管理需要编制的会计报表附表,此类报表不需对外报送。3.会计报表附注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附注是对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附注主要包括

19、三部分内容:第一,对会计报表各要素进行补充或进一步说明;第二,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第三,对那些会计报表中无法描述的其他财务信息进行补充说明。4.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单位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成本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还可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企业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的需要来决定季度、月度会计报表报送的内容,但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1.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0、的依据会计法第二十条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2.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3)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的l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4)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会计法规的规定,全面进行财产清查和账务核对。(7)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对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3.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的具体要求第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对象应当符合法定要求。这里的“法”

21、,主要是指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各单位也应当认真执行有关规定。第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第三,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第四,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47页三点规定:(7)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

22、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有关事项。(8)企业按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9)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五、会计档案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七、其他(一)会计年度

23、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二)记账本位币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三)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法十八条明确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四)账务核对及财产清查1.账实相符账实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核对相符的简称。2.账证相符账证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

24、核对相符的简称。3.账账相符账账相符,是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记录核对相符的简称。保证账账相符,同样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由于会计账簿之间,包括总账各账户之间、总账与明细账之间、总账与日记账之间、会计机构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保管部门、使用部门的有关财产物资明细账之间。4.账表相符账表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第四节会计监督单位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对内部的再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对象和依据1.主体和对象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

25、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2.依据(1)财经法律、法规、规章;(2)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4)各单位根据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5)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

26、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三)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1.单位负责人其一,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并发挥有效作用;其二,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不是单位负责人自己直接从事会计工作,而是必须通过有关制度委托、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章办事,严格把关;其三,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法,不得干预、阻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更不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也是法律

27、不允许的。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五)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内部控制3.企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的原则(1)全面性原则。(2)重要性原则。(3)制衡性原则。(4)适应性原则。(5)成本效益原则。4.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关键要素(1)内部环境。(2)风险评估。(3)控制活动。(4)信息与沟通。(5

28、)内部监督。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1.概念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财政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

29、象和范围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3.对各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4.对各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三)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其他内容2.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法定义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一

30、)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主体: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社会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督同属外部监督,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实施监督的主体不同,政府监督的监督主体是政府,社会监督的监督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二是监督行为的性质不同,就二者的监督对象而言,政府监督带有强制性,必须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可依法委托接受或依法选择接受;三是监督行为的成本不同,政府监督不向监督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是政府拨款,社会监督是营利性机构,需要收费,主要是向委托单位或被审计单位收费;四是监督结果的效力不同,政府监督有权对监督对象采取通报、责

31、令整改等行政处罚手段,社会监督的结果只能起到向委托人和其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鉴证、说明的作用,无权对监督对象违反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此外,有些专家、学者认为,还有一种监督行为也应属于社会监督,即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应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区别:1.两者的审计目标不同。内部审计主要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所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或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审计。2.两者独立性不同。内部审计

32、为组织内部服务,接受总经理或董事会的领导,独立性较弱。注册会计师审计为需要可靠信息的第三方提供服务,不受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领导和制约,独立性较强。3.两者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内部审计是代表总经理或董事会实施的组织内部监督,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内部的组织必须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以独立的第三方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的审计,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4.两者遵循的审计标准不同。内部审计人员遵循的是内部审计准则;而注册会计师遵循的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5.两者审计的时间不同。内部审计通常对单位内部组织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时间安排比较灵活;而注册会计师审计通常是定期

33、审计,每年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一次。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一种外部审计,在工作中要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二)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2.任职资格-会计法的约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 3年以上经历。(四)总会计师1.

34、地位:不是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负责人,而是一种行政职务。总会计师条例还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2.任职条件(3)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五)会计人员回避制度1.范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2.内容: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二、代理记账(一

35、)代理记账的概念1.代理记账的概念和意义代理记账是一种会计中介服务,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 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

36、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

37、题应当予以解释。三、会计从业资格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5.会计从业资格禁考禁入规定。(1)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38、证书。(2)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2.上岗注册登记90日内3.离岗备案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4.调转登记90日内5.变更登记。(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2)特点: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2.(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理论继续教育;政策法规继续教育;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职业道德继续教育。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39、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一)会计专业职务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和正高级资格四个级别。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一)设量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一)交接

40、的范围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1.会计人员调动工作;2.会计人员离职;3.会计人员临时离职;4.临时离职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5.会计人员因病暂时不能工作;6.因病暂时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此外,移交人员因病不能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会计人员未与接管人员或者代理人员办清工作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二)交接的基本程序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2.交接中的监交工作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2)

41、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3.交接后的相关工作(1)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2)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单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3)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4)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贯性。(三)交接人员的责任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2.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所发生的问题,

42、由原移交人员负责。3.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移交的应当承担上述2的责任。第六节法律责任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9.未按

43、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给予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三)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1)

44、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2)罚款。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对受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二、支付结算的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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