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国家赔偿法考试小抄【必备小抄】.doc

上传人:文库蛋蛋多 文档编号:4076896 上传时间:2023-04-03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大国家赔偿法考试小抄【必备小抄】.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电大国家赔偿法考试小抄【必备小抄】.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电大国家赔偿法考试小抄【必备小抄】.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电大国家赔偿法考试小抄【必备小抄】.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电大国家赔偿法考试小抄【必备小抄】.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电大国家赔偿法考试小抄【必备小抄】.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大国家赔偿法考试小抄【必备小抄】.doc(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一、选择题: 1、华声商店的经理王某在与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工作人员就音像制品的质量问题进行交涉的过程中,因语言过于激烈导致争吵,王某不慎将货架上的音像制品碰落并踩坏一些,为损坏的音像制品的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华声商店赔偿。被损坏的录音带、录像带属于( B )。A、书证 B、物证 C、视听资料 D、鉴定结论 2、下列各项中,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有(ABCD)。A、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B、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C、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D、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3、甲某

2、以乙某亲笔写的借款6000元的借条为依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某归还所借的6000元。在诉讼过程中,乙某提出该6000元系甲某赠与自己的钱,不应当付返还责任。对乙某“6000元系甲某赠与自己的钱”的事实主张,应当由( B )负证明责任。A、甲某 B、乙某 C、甲某与乙某 D、人民法院 4、(没有) 5、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被称为( A )。A、证据力 B、证明力 c、证据方法 D、证据6、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诉讼中证据裁判原则例外的有( ABC )。A.自认 B.推定 C.司法认知 D.自由心证7、下列证据中属传来证据,又属言词证据的有( CD )。 A、当事人陈述 B、

3、文件的副本C、听当事人讲述案件经过的证人作的证词D、鉴定结论的复印件 8、下列证据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原始证据,又属有罪证据的有( D )。 A、听犯罪嫌疑人讲述杀人全过程的证人所作的证言 B、犯罪现场的勘验笔录 C、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 D、被告人的有罪供述 9、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 D )。 A直接证据 B原始证据 C有罪证据 D言词证据 10法庭上,原告甲以被告人乙亲笔书写的借条证明他与乙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此借条属于( ABD ) A、直接证据 B、本证 C、反证 D、书证 11、民警根据交通肇事现场遗弃的车牌的号码抓获了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王某

4、,该出租车车牌属于( BCD )。A、直接证据 B、有罪证据 C、间接证据 D、书证 12、下列关于证据种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B )。 A、现场照片是对物证的固定和保全 B、被害人陈述是刑事诉讼中特有的证据种类 C、勘验笔录是刑事诉讼中特有的证据种类 D、医院的诊断证明是鉴定结论 13、以下关于事实推定的论述,正确的是(ABD)。A、事实推定是与法律推定相对而言 B、事实推定必须符合经验法则C、事实推定只能适用于刑事诉讼 D、事实推定都是可反驳的推定ABD 14、司法认知的范围应当包括( ABCD )。 A、公众周知的事实 B、裁判上显著的事实 C、职务上已知的事实 D、生效裁判 15、

5、与控诉式诉讼制度相适应的证据制度是( A )。 A、神示证据制度 B、法定证据制度 C、实事证据制度 D、自由心证证据制度16、刑事诉讼法第47条中明确规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原则体现了( A )。 A直接言词原则 B证据裁判原则 C自由心证原则 D非法证据排除原则17、在下列关于视听资料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BCD )。 A、询问证人时制作的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 B、视听资料具有形象性 C、视听资料具有直接性 D、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数据属于视听资料18、下列各项证据

6、中,属于物证的有(ABC )。 A.杀人凶器 B.诈骗犯罪所得的赃款 C.盗窃现场留下的撬压痕迹 D.将犯罪过程记录下来的录像带19、下列关于自认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BD )。 A.自认只能发生于诉讼过程中 B.自认是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主张的承认 C.自认对法院没有拘束力 D.自认应当以积极的方式作出20、犯罪嫌疑人赵某与同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商量如何处理盗窃物品的电话录音属于( C )。 A.言词证据 B.证人证言 C.视听资料 D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21、下列选项中,可能成为传来证据的有( ABCD )。 A. 直接证据 B、间接证据 C有罪证据 D证人证言22、我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的

7、特点有(ABCD) A、坚持口供至上的原则 B、审讯时可以刑讯逼供 C、重视勘验检查 D、依众证定罪23、以下选项中,属于推定的是(BCD)。 A.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B.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C.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D.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据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24、下列关于被害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BC )

8、。A.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侵害的人 B.被害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C.被害人具有不可代替性 D.被害人也是证人25、下列有关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BC)。 A.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 B.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C.公安机关也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D.人民法院也负有证明责任 26.下列关于书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B)。 A书证的载体可以是纸张、金属、石块、竹木、布帛等 B书证记载的方式可以是手书、印刷、打印、雕刻等 C书证可被划分为处分性书证和原本 D书证记载的内容是可供人们认知和了解的二、问答题: 1、 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有哪些区别? (1

9、)主体不同。鉴定人是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且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证人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无需具备专门知识。(2)属性不同。鉴定结论具有可替代性;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3)内容及形成时间不同。鉴定结论是对专门问题的判断结论,形成于案发后;证人证言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形成于案发过程中。2、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与物证的异同。联系: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是记载物证资料,反映和保全物证的一种方法。 区别:(1)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仅仅是反映和保全物证的方法,其本身并非物证; (2)形成的时间不同。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形成于案发后;而物证是案发时使用的物品或形成的痕迹;3、为什么说鉴定结论是言词证据

10、? (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以书面陈述的形式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发表的意见或看法,实质上仍是一种人证。(2)鉴定结论在一定场合也直接表现为人的陈述。在法庭审理中,鉴定人要出庭宣读鉴定结论,接受诉辩双方的质询,当庭阐述鉴定的过程和做出结论的依据。因此,鉴定结论应划入言词证据的范畴。4、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张字条,字条上只有一个电话号码,根据该电话号码侦查人员查获了犯罪嫌疑人。 请回答:本案中的字条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何种证据种类?理由是什么? 本案中的字条是书证。 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电话号码是字条上记载的内容,根据字条上记载的内容“电

11、话号码” 查出了犯罪嫌疑人,所以字条是书证。5、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什么? (1)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具有客现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客观真实是证据的最基本属性之一。(2)定案证据必须与本案相关,具有关联性。所谓相关性是指证据对特定的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和价值。据此,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意义的事实材料即具有相关性;而对案件事实或者其他证据没有任何影响的事实材料,即没有相关性. (3)定案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案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的手段调查收集的事实材料;二是定案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 (4)定案证据必须

12、经当事人质辨,由法庭予以认定。6、收集证据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1)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2)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3)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4)收集证据必须深入、细致;(5)收集证据必须依靠群众;(6)收集证据必须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7)收集证据要抓住本质,分清主次,并要注意保密;(8)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注意效率。7、直接言词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1)法庭审判应贯彻“在场原则”,即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审判必须有控辩审三方亲自在场;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法庭审判必须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和裁判者亲自在场方可进行。 (2)在法庭审理中,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证人、鉴定人、被

13、害人、被告人必须出庭作证。 (3)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和采纳必须亲自进行,即案件的裁判者必须是同一案件的审理者,不允许出现“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 (4)法官采纳的证据,一般应当是原始证据,传来证据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采用。 (5)审判应当持续而集中地进行,一般不得中断。 8、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将公证遗嘱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理由是什么? 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当事人用公证遗嘱作为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法院经对公证遗嘱审查确认后,可以将其直接作

14、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从而免除该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对方当事人对该公正遗嘱有异议的,须承担证明责任,举证加以证明,否则其异议不能成立。9、“在民事诉讼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你认为此句话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对方当事人如果对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有异议应该如何办理? 此句话是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当事人用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法院对有效公证文书审查确认后,可以将其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从而免除该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对方当事人对该有效公证文书有异议

15、的,须承担证明责任,举证加以证明,否则其异议不能成立。 10、证据裁判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有哪些例外情形? (1)在民事诉讼中,不仅基于当事人的实体处分权而设置有自认的规定,而且,基于辩论原则,对于当事人没有明确争论的事实还实行拟制自认制度。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有效的自认直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作出裁判。 (2)民事诉讼中,还存在大量的推定。对于法律推定的事实,人民法院无需当事人举证,可以直接依据推定规则认定事实。11、有人说:“直接证据就是原始证据,传来证据只能是间接证据”。你认为这句话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这句话是不正确的。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两种不同的证据分类。直接证

16、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在于证据的来源不同。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之间是交叉关系,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同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没有关系。不能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同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相混淆,不能认为直接证据就是原始证据,传来证据只能是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可以是原始证据,也可以是传来证据。 12、诉讼证据保全的特征是什么? (1)诉讼证据的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采取的,是一项保证证据完整和真实,不被破坏或灭失的保护性措施。 (2)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一般条件是: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证据以后难以取得,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才能

17、采取保全措施。 (3)证据保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证机关。 (4)证据保全可以依职权实施或者应申请采取。三、案例分析: 1、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A公司将汽车运至乙地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涉嫌走私为由,对甲公司作出没收3辆汽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A公司不服该决定向乙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商局的行政处罚。问题:结合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理论,分析本行政诉讼中证明对象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本案的证明对象是与工商局行政处罚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包括:(1)有关被告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和权限的事实,即工商局是否具有对该案件处理的法定职

18、权。 (2)原告是否实施了被处理行为,即甲地A公司是否实施了走私3辆进口车的行为。 (3)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即工商局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4)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目的是否正当;即工商局以“涉嫌走私”为由,对甲公司作出没收3辆汽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是否正当。(5)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与案件的事实、情节和性质是否相适应;即工商局对甲公司作出没收3辆汽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2、2003年2月28日,重庆市开县谭家乡刘某和李某两女士在街上赶场时,因购物发生矛盾,继而引发纠纷。此后,刘某觉得在这场纠纷中输了面子,于是在事发地张贴启事,内容为“2月28日此地发生

19、了一起打架事件,其间本人被一30岁左右的女人殴打谩骂,恳请当日在场的群众将所见所闻反映给法庭,本人将予以重金酬谢。” 在拿到了李某谩骂自己的有关证据后,刘某以名誉侵权为由将李某起诉至法院,准备在庭审时向法庭提供。3月18日,开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刘某指责李某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并提供了案发时在场的两名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明李某对刘某进行了殴打谩骂。据此还提出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问: 刘某提供的证人证言能否作为证据? 刘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

20、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原告通过悬赏方式取证是违背法律规定和原则的。首先,使得原告与证人之间有了利益关系,这就使得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公正性受到了影响。其次,通过悬赏方式取证,给证人以重金酬谢,有收买、诱惑证人,干扰了司法审判的嫌疑。因此,本案原告以张贴悬赏启事取得的证人证词是不能作为证据的。 3、某日清晨,在离肖山市10公里的国道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肇事车辆逃逸,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

21、行了勘验,拍摄了一些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位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 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牌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市10公里。市交通管理局的录像记录,5点50分左右曾有两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其中一辆为该市某运输公司车辆。经侦查人员察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公司调度证明司机刘某事故发生的那天早上回到公司,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出车登记表证明刘某是早上5点55分回到公司。侦查人员询问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问:在本案中,侦

22、查人员收集到哪些法定证据?这些证据分属于那些证据分类? 本案中,物证有:被害人尸体;被害人血迹;被害人骑的摩托车: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路面上刹车的痕迹;解放牌大卡车;解放牌大卡车漆皮脱落痕迹。 书证有:被害人手上指明时间的手表;该市某运输公司的出车表:表明离肖山市10公里的里程牌。 证人证言有:张某的证言;赵某的证言。 视听资料:市交通管理局的录像记录。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司机刘某的辩解。 勘验笔录:侦查人员的现场勘验笔录。 鉴定结论:法医鉴定结论,路面上刹车的痕迹鉴定,解放牌大卡车漆皮脱落痕迹鉴定。 其中,言词证据有; 被害人死因的法医鉴定结论;妇女张某的证人证言;厂调度的证人证言

23、。司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人证言。 实物证据则有:被害人尸体(物证);被害人骑的摩托车(物证);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物证);摔坏的手表(书证);勘验笔录(勘验笔录); 里程碑(书证);车上漆皮新脱落的痕迹(物证);出车登记表(书证)。 无罪证据包括: 地上刹车的痕迹(证明肇事者曾采取过一定措施防止损害发生,这至少属于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 摔坏的手表、里程碑和出车表三个书证所证明的内容,构成一个无罪证据(摔坏手表时针指在5点50分,说明犯罪行为发生在5点50分;里程碑表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市10公里;出车登记表证明刘某13日晨5点55分回厂。刘某不太可能为肇事司机,因为解

24、放牌大卡车5分钟不太可能跑完10公里路); 肖山市交通管理局录象记录,5点50分左右有二辆解放牌卡车经过事故现场(两辆车均有肇事可能,不能确定就是刘某所为); 司机刘某的陈述(直接否认了犯罪);赵某证言(直接否定了刘某犯罪)。其中,直接证据有:司机刘某的辩解(直接否认了犯罪),与司机同车的赵某证言(直接否定了刘某犯罪)。其他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传来证据:妇女张某的证言。4、1998年3月15日上午8点,在某工厂单身宿舍里发现职工叶某被杀。侦查过程中,通过勘验现场发现有模压底小波浪花纹鞋印,长28厘米,还发现一个棕色纽扣和一只打火机,上有指印一枚, 室内抽屉被撬开。死者家属证明,丢失现金5000

25、余元。经侦查,发现嫌疑人林某某,某饭店职工,26岁。刚被解除劳教。发案当天,他休息,不值班,有作案时间。当年“五一“准备结婚,急需钱用。现场打火机上所取指纹同林某某劳教档案中指纹进行鉴定,认定属同一人指纹。对林某某家进行搜查,发现一件灰色上衣上少一纽扣。其他纽扣同现场遗留的棕色纽扣完全相同。又发现模压底布鞋一双,经鉴定此鞋印与现场小波浪鞋印为同一鞋印。拘留林某某以后,从其手表的表链夹缝中发现有血迹,经鉴定血型同被害人为同一血型,与林血型不一致。 据林某某的11岁的外甥女说,15日早晨8点多钟,林某某到她家,看见他的上衣、裤子、帽子上沾有红油漆似的东西,林某某要了她父亲的衣服换上就走了。问:在本

26、案中,侦查人员收集到哪些法定证据? 本案中物证:死者叶某的尸体; 现场的鞋印; 现场的纽扣; 打火机;打火机上的指纹; 现场被撬开的抽屉; 手表上表链里残存的血迹;模压底布鞋;灰色上衣。 证人证言:死者家属的证言; 林某某外甥女的证言。 鉴定结论:对指纹、血型、鞋印的鉴定结论。 直接证据是:被告人林某某不承认杀人事实的供述和辩解。 间接证据有:死者叶某的尸体,现场的鞋印,现场的纽扣,打火机上的指纹,打火机,对指纹、血型、鞋印的鉴定,林某某外甥女的证言,死者家属的证言,现场撬开的抽屉,手表表链里残存的血迹。5、张某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称1998年5月31日李某曾向其借款1万元,双方当时签有一份借

27、贷合同,张某向法院提供了这份合同。被告答辩说,该合同只是形式上的,双方其实并未发生借贷关系,被告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有原、被告双方签名的关于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备忘录,备忘录上说,上述合同只是形式上的,对双方并无实际法律效力。 问:张某提出的合同、被告提出的备忘录是本证还是反证? 原告张某提出的合同是本证。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张某向法院提出的借贷合同支持了其主张“1998年5月31日李某曾向其借款1万元”的事实,所以是本证。 被告李某提出的备忘录则是反证。反证是用以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被告向法院提供的备忘录说,借贷合同只是形式上的,对双方并无实际法律效力。备忘录否认

28、了张某所主张的“1998年5月31日李某曾向其借款1万元”的事实,所以是反证。 6、张某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称1998年5月31日李某曾向其借款1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被告李某所写的借条。李某则主张借款已返还,并提出一份原告书写的被告已返还原告该1万元欠款的收条。 问:张某提出的借条、被告李某提出的收条是本证还是反证? 案例中张某向法院提出的借条是本证。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张某向法院提出的借条支持了其主张“1998年5月31日李某曾向其借款1万元”的事实。所以借条是本证。 李某提出的收条也是本证,因李某并没有否定张某提出的借款的事实主张,但提出一个新的事实主张,“借款1万

29、元已返还”。李某提出的收条支持了其主张“借款1万元已返还”的事实,所以收条是本证。7、被害人李某死于勒颈,被抛尸人工湖中,尸体颈上缠绕的尼龙绳断掉一截,估计是凶手用力过猛所致。对犯罪嫌疑人的房间搜查时,在床下发现了一截折断的尼龙绳。侦察人员由于找不到被搜查人的家属和邻居,就直接将这截尼龙绳带回来并进行了对比和成分鉴定,并未制作搜查笔录,最终确认就是尸体颈上的尼龙绳断掉的那一截。 问:这截被搜获的尼龙绳能否作为证据采用?为什么? (1)不能做为证据。 (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第113条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

30、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第115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后,一份交持有人,一份交侦查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3)本案中侦察人员搜查时,没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没有制作搜查笔录,对扣押的尼龙绳未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因此,无法证明一截折断的尼龙绳是在犯罪嫌疑人的房间床下查获的。本案在证据的收集活动中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而导致收集的证据材料不

31、具有合法性。这是由于程序的不合法导致证据的不合法。8、检察院的起诉书称,郑某作案时1,他以带孩子去划船为名,当船行至水库中央时,故意将刚满一周岁的女婴抛入水库,使其溺水而死。 下列选项中,属于本案证明对象的有( )。 A、郑某作案时已满1岁 B、郑某的行为系故意 C、该女婴不会游泳 D、该女婴已因溺水而死亡9、小刚是一名17岁的高中学生,在2000年10月5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脑3台。下列各项中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 )。 A、小刚盗窃的事实 B、小刚的年龄 C、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D、小刚的认罪表现10、某市居民张某在本市永久商亭购买一箱啤酒招待

32、朋友。在开启第三瓶啤酒时,该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当场将张某的眼睛严重击伤,其朋友李某、王某及其子张小某的脸部也受了伤。张的家人赶快将他们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到出售啤酒的永久副食商亭交涉。 张某因伤住院半个月,花费5000多元医疗费,其朋友李某、王某、其子张小某也各花费了数十元至上百元不等。一个月后,张某等人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永久商亭赔偿所有损失。 请回答:本案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以下几方面事实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2、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

33、3、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 4、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具体本案中的证明对象有: 1、发生爆炸的啤酒是在永久商亭购买的事实;2、啤酒瓶发生爆炸的事实;3、啤酒瓶炸伤张某、李某、王某、张小某的事实;4、张某等人治伤花费了医疗费5000余元的事实。11、1999年6月5日,吴某下公共汽车时,由于人太多车太挤,踩到了张某的脚,两人发生口角,后发生殴斗。在殴斗中,吴某击打了张某脸部数拳,造成张某脸部数处软组织损伤。在接到张某报案后,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寻衅滋事”为由,对吴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吴某出来后不服,认为两人殴斗是由于张某先动了手,自己的行为不属于寻衅滋

34、事,遂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 问题:本案的证明对象是什么? 回答: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其证明对象主要涉及到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包括: (1)有关被告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和权限的事实:区公安局是否具有对该案件处理的法定职权。 (2)原告是否实施了被处理行为或者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吴某是否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事实:区公安局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4)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目的是否正当的事实:区公安局,以“寻衅滋事”为由,对吴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是否正当。

35、(5)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与案件的事实、情节和性质是否相适应:区公安局对吴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否适当。12、宣汉县某单位职工王某和女青年李某结婚后不久,王某迷上了赌博,经常输钱,夫妻俩常常吵架。脾气暴躁的王某动不动便将妻子打得鼻青脸肿。1999年3月的一天,王某又因李某唠叨其输了钱,对着李某的胸、腹部一顿拳打脚踢。李某被诊断为脾脏破裂,脾被切除。李某决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她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追究丈夫王某的刑事责任。通过法医鉴定,她的伤情属重伤和七级伤残。之后,宣汉县公安局于2000年6月对王某刑事拘留,同月,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请问:本案中谁负有证明责任?为什么?待

36、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 回答:1、公安机关拘留、逮捕王某,侦察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承担举证责任。2、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应承担举证责任。3、王某自己不承担证明责任。13、原告林某持署名张某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归还借款10000元,张某辩称借条不是其所书。对于借条是否为张某所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分岐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应承担证明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林某应承担证明责任。 你认为本案谁应承担证明责任? 答:本案证明责任的确定,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1)林某主张与张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只须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事实负证明责任(提供借条),存在阻碍借贷关系发生的事实

37、(未借钱)的证明责任由张某负担。张某反驳借条上签名不是其所签,林某如认可张某所说,则可直接认定借条不是张某所书,而无需张某举证。 (2)林某不认可张某的反驳,此时张某对主张借条不是其所书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张某可申请鉴定以证明笔迹的真实性,并提出适于比对的笔迹。如张某拒不申请鉴定或拒绝提出比对的笔迹,应由张某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认定林某提供的借条有效。 (3)当张某完成了上述证明责任后,如果林某拒绝提供比对的笔迹(借条)时,此时可推定张某的主张成立,即认定借条不是张某所书。林某如果出示持有的证据(借条),则原被告双方需等候鉴定结论。如鉴定结论认定借条为真,则由被告张某重新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承担证

38、明责任;如鉴定结论认定借条为假,则由原告林某对自己的事实主张继续承担证明责任。14、1995年,任某分娩大出血,在蒙城县某医院输血800毫升。当时,蒙城县血库尚未建立,血液从两名供血者身上直接抽取后输入任某体内。任某出院时,病历记载为痊愈。 2000年4月,任某参加义务献血体检时,发现其体内含艾滋病病毒。病情被确诊后,任某认为感染艾滋病系输血所致。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蒙城某医院赔偿损失。蒙城县某医院没有对从供血者身上直接采血并为任某输血的事实提出异议,但同时提出,输血不是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惟一途径,任某感染艾滋病与输血没有必然联系。 问:本案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分析:任某与蒙城县某医院之间是因

39、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证明责任。任某感染艾滋病与输血之间的因果关系应适用证明责任倒置原则,蒙城县某医院应对输血行为与感染艾滋病病毒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负证明责任。任某仅负担在该医院输过血,并且在输血后的合理期间被确认感染艾滋病的证明责任。 本案中,蒙城县某医院在采、供血时违反操作规程,对采输的血液内是否存在艾滋病病毒和丙肝病毒没有进行检测,即直接输入患者体内,无法证明所输血液是健康的,故应承担过错责任。 15、某化工厂附近的农民甲以该化工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

40、事诉讼,声称自己承包的池塘受到该化工厂排出的生产污水污染,造成池塘内养的鸭子大量死亡,经济损失近十万元,请求法院判决该化工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诉讼中,被告化工厂承认自己的排污管道距离甲某承包的池塘较近,在前几天下大雨时有部分污水外泄,但当时采取了紧急措施,不可能对甲某承包的池塘有污染,因此拒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请回答:对“农民甲某承包的池塘内鸭子大量死亡是否由化工厂排出的生产污水造成的”这一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请说明依据和理由。 对“农民甲某承包的池塘内鸭子大量死亡是否由化工厂排出的生产污水造成的”这一事实,应由被告化工厂承担证明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证明责任倒置,是指在特定的

41、案件中,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是依法律规定由对方当事人就该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若不能证明则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农民甲以自己承包的池塘内受到被告化工厂排出的生产污水污染,造成鸭子大量死亡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化工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应由原告农民甲某对“承包的池塘内鸭子大量死亡是否由化工厂排

42、出的生产污水造成的”这一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但本案属于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应实行证明责任倒置。被告化工厂承认自己的排污管道距离甲某的养鱼池较近,在前几天下大雨时有部分污水外泄,但否认对池塘有污染。被告化工厂应就其排污行为与甲承包的池塘内鸭子大量死亡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化工厂不能举证证明,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6、1999年6月5日,吴某下公共汽车时,由于人太多车太挤,踩到了张某的脚,两人发生口角,后发生殴斗。在殴斗中,吴某击打了张某脸部数拳,造成张某脸部数处软组织损伤。在接到张某报案后,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寻衅滋事”为由,对吴某处以

43、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吴某出来后不服,认为两人殴斗是由于张某先动了手,自己的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1)本案的证明责任如何分担? (2)人民法院要求吴某提供有关“张某先动手”的证据,这个要求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回答要点: (1)本案中的证明责任主要由公安机关承担。区公安局应举证证明以“寻衅滋事”为由,对吴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是合法的。吴某只要证明自己被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即可。 (2)法院的要求不正确,吴某有权拒绝提供证据。行政诉讼中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原则,应由被告市公安局负证明责任。17、安徽省农民胡某,带领本村7名农民到辽宁打工。他

44、跟这7名农民讲:只要跟他出来打工,从出发之日起,全年干11个月,他包吃、包住,每人再发五千元工钱,至于他本人赔挣多少,与这七人无关。七人跟胡某来到了辽宁。他们承包了一个小矿井,在采矿时,发生了意外。一块石头砸到了一个姓刘的农民腰上,抢救5天,刘某虽然脱险,但据医生说,刘某将终身瘫痪。面对这种情况,胡某曾经对别人说过,“把他救活了,还得养他一辈子,不如不抢救让他死过去好。”在10月14日晚上,也就是发生事故的第九天晚上11点钟,护土发现刘某死在了医院病床上。经法医鉴定,刘某是被他人用毛巾从床头勒死的。凶手作案时间是当晚10点15分至45分,大约半小时左右病房内无人。医院的医护人员证实,胡某每天至

45、少去病房两次看望刘某,就在刘某被害的当天晚上六七点钟,胡某还到过病房。胡某本人否认杀人 。 检察院起诉认定,胡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其证据有三点:一是证人证言。胡某曾经对别人说过,“把他救活了,还得养他一辈子,不如不抢救让他死过去好”,胡某为了减轻负担,有杀死刘某的动机。二是物证。在病房的现场上,发现一枚白纽扣,上面还带有2厘米长的白线头,而胡某身上穿的白衬衣,第二个钮扣掉了,经鉴定,现场上的纽扣正是胡某白衬衣上的。三是证人证言证明,胡某有作案时间。 问题:依据现有证据能否认定胡某有罪?是否达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理由是什么? 依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胡某有罪。认定胡某有罪不能达到我国刑事诉讼

46、法规定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要求是:(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而本案中定案的证据尚未查证属实。首先,现场上留下的纽扣,胡某是什么时候掉的,无法确认。其次,本案中虽有证人证言表明胡某有杀死刘某的动机,但无其他的证据作为佐证。(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而本案中,胡某使用何种凶器、采用何种方法杀死被害人的事实,均无必要证据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本案中,胡某有作案时间,但有作案时间的人,不一定就是杀人凶手。(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而本案中,凶手作案时间是当晚10点15分至45分,大约半小时左右病房内无人,无法排除其它人作案的可能。 本案的现有证据存在的诸多疑点,无法证明胡某犯罪,更谈不上“案件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