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院医师执业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4081896 上传时间:2023-04-03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医院医师执业管理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中医院医师执业管理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中医院医师执业管理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医院医师执业管理规定.doc(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北京市XX中医院医师执业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关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未经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以及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63号)等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我院单独从事执业范围内的医疗活动。(一)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注册地点在我院的医务人员;(二)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已经在其原籍注册的进修医师,在我院的执业医师指导下工作满三个月,并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我院处方权的医务人员。第三条 下列人员只能

2、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工作,不能单独执业活动:(一) 临床实习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二) 毕业第一年的医学生;(三) 尚未取得我院处方权的进修医师。第四条 已经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未经注册的医务人员不得从事执业活动。第五条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的医技人员,不得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只能出具数字、形态等客观性的检查报告。第六条 不得从事执业活动或需要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工作的医务人员不得单独从事以下医疗活动:(一) 值班、出诊;(二) 出具医嘱、处方;(三) 进行有创检查、有创治疗;(四) 书写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书写的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医学诊断证明书等医疗文书;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五) 其他须由执业医师完成的医疗活动。第七条 擅自使用无单独从事执业活动资格的医师单独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属非法行医,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者,由使用科室承担完全责任。第八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