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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XX中医院医师执业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关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未经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以及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63号)等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我院单独从事执业范围内的医疗活动。(一)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注册地点在我院的医务人员;(二)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已经在其原籍注册的进修医师,在我院的执业医师指导下工作满三个月,并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我院处方权的医务人员。第三条 下列人员只能
2、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工作,不能单独执业活动:(一) 临床实习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二) 毕业第一年的医学生;(三) 尚未取得我院处方权的进修医师。第四条 已经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未经注册的医务人员不得从事执业活动。第五条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的医技人员,不得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只能出具数字、形态等客观性的检查报告。第六条 不得从事执业活动或需要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工作的医务人员不得单独从事以下医疗活动:(一) 值班、出诊;(二) 出具医嘱、处方;(三) 进行有创检查、有创治疗;(四) 书写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书写的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医学诊断证明书等医疗文书;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五) 其他须由执业医师完成的医疗活动。第七条 擅自使用无单独从事执业活动资格的医师单独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属非法行医,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者,由使用科室承担完全责任。第八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