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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强化题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证券经纪人首先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再参加所服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织的经纪人执业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0个小时,其中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课时不少于20个小时),培训合格后通过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执业注册登记,并领取由公司颁发的证券经纪人证书,之后方可执业。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专门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不能同时在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同时接受其他机构委托。证券经纪人只能服务于一家营业部,不得跨营业部服务;必须是专职从事证券营销业务
2、,不得兼职。经纪人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在公司正式启动实施经纪人制度前,经纪人不得开展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经纪人执业资格的年检为每年一次,该年检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发起,公司统一组织该年检。证券经纪人要在执业过程中主动向客户出示证书。其执业活动不得超出证书载明的代理权限范围。证券经纪人的服务内容不得超出以下范围:(一)向客户介绍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本公司
3、的有关规定;(四)向客户传递由本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五)向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六) 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证券经纪人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九)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十)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十一)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十二)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十三)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