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法条串讲班三国法讲义.doc

上传人:文库蛋蛋多 文档编号:4082751 上传时间:2023-04-03 格式:DOC 页数:28 大小:25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众合法条串讲班三国法讲义.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众合法条串讲班三国法讲义.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众合法条串讲班三国法讲义.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众合法条串讲班三国法讲义.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众合法条串讲班三国法讲义.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众合法条串讲班三国法讲义.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众合法条串讲班三国法讲义.doc(2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2010年三国法串讲阶段授课讲义一、国际公法渊源国际条约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国际习惯包括国际公法讲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点、内容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缔约权(国内法)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保

2、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保留国适用条约规定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接受保留国3、条约冲突的解决: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如联合国宪章)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条约无有效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乙、丙、丁甲、乙、丙后约先约乙丙之间:后约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丙丁之间:后约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方有效设定权利不反对即有效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权利义务取

3、消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5、条约的解释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领域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如WTO诸协议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定论 (宪法无统一规定)二、国际法 律责任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人格、成员、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国际法律责任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1、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2004年公约采用):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

4、豁免权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与领土有关:继承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分离、分立:协议合并:全部转属继承债务继承无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档案继承:协议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财产继承非条约继承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不继承无约定条约继承:约定国家继承 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无协议,公平地按比例继承国家非恶债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秘书处(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大会简多通过,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

5、、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4、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大会 (非立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安理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9票+大国一致原则)经社理事会(54,每3年一任,可以连任,简多)国际法院(15,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均特别多数获任,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托管理事会(成立时11块托管领土,先都已经独立或自治,名存实亡)安理会的表决制度:(1)投票权:每一理事国一票;涉及本国的争端解决决议,毛毛考资理事国不得投票;但涉及本国的须采取执行行动的争端解决决议,理事国可以投票,并且常任理事国可行使否决权。(2)决议通过

6、:A、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B、实质性事项: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原则” 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没有投出否决票(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 5、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区别: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还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客体范围:为合法但致损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外空行为、核污染)主体:战争罪下的双罚原则违背根本义务国际罪行违背一般义务国际不法行为分类排除行为不当性违背国际义务行为归因于国家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国际责任的形式国际责任的发展6、国际 法律责任(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A、国家机关的行为;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

7、的其他实体的行为;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排除行为不当性:A、同意B、对抗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

8、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条件:适度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D、危难或紧急状态领土:构成、各部分的基本制度、领土的主权的取得和限制海洋法(水域和底土):构成、各部分界限和基本法律制度三、国际法上 的空间上覆空间的法律制度:内层空间和外层空间国际环保法领陆:边界制度(便利、相邻权、界标出现任何问题均须双方代表在场方能恢复原状的维护)(一)领土内河界河: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分属沿岸国民用航空法领空:领水海洋法详述湖泊内海领海多国河流: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但不得改道或堵塞河流河流国际河流(国际运河):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 通过权,主权

9、归属流经国,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芝加哥公约,领空主权原则安全制度:三个反劫机公约(东京、海牙和蒙特利尔)劫机为可引渡罪行,但各国无强制引渡的义务,但不引渡需要在国内按严重的刑事案件起诉并惩处领土构成底土:深度到地心先占:A、无主地B、有效占领(主客观)合法,现已不能适用时效:有争议,我国不承认传统方式添附:合法领土取得方式征服:以战争合法性为基础,现已基本废弃非强制合法割让 强制非法殖民地独立:合法 公民投票:合法新方式 (二)海洋法1、 海洋水域的划分领海基线 毗连区领海专属经济区(包括毗连区)内海内海公海各部分制度: 内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3)我国渤海和琼州

10、海峡属于内海;(4)港口刑事管辖: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 领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A、 我国不适用于军舰;B、连续不停迅速通过;C、潜艇须浮面并展示国旗;D、通过无害毗连区:(1)防止和惩处在领土范围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2)其他制度取决于其依附的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公海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管辖权A、有权拘捕;B、通知;C、有担保立即释放;D、原则上不得对船员进行监禁或体罚公海:(1)管辖权:A、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登临对象;B、普遍管辖权:海

11、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 (2)临检权和紧追权:A、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B、主体不能是对象;C、紧追权的限制:不能从公海开始、发出停止信号、不能中断、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不得使用武力 2、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大陆架:A、界限(多数情况下和专属经济区重叠,但可以宽于专属经济区)B、权力和专属经济区类似;C、沿海国的专属权力,无须声明即享有内海和领海的底土由沿海国享有完全的主权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三)外层空间法律制度:(1)登记制度: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与管辖权(2)营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

12、3)责任制度: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对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或过错责任(对其他外空物体)(四)国际环保法防止气候变化:限制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臭氧层保护:限制和管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大气环保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保 防止海洋倾倒废物主要制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保护:清单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明确有关国家责任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条件:1、进出口双方均为缔约国;2、进口国同意(书面、特定) 3、有无害环境的处置方法; 4、越境转移有保险或担保 气候防止气候变化:(1)有效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2)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具体减排目标只针对发达国家)(3)四种减

13、排折算方式:“净排放量计算方式”:即可以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集团方式”:及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可以采取内部平衡抵消,但在总体上完成减排量的方式;“排放权交易方式”:即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通过排放额度的买卖来折抵排量;“绿色交易方式”:即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排量。本国人:国籍制度(取得、丧失、冲突)入境、出境四、国际法上的人待遇外国人特殊制度:外交保护、庇护和引渡国际人权法 (一)国籍的取得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

14、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11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12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1、外交保护(保护境外的本国人)三个条件:A、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B、国籍继续原则;C、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2、引渡A、根据国际法,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B、国家可以拒绝引渡本国国民;C、可引渡罪行: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注意: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

15、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绝对不能视为政治犯D、引渡效果:罪名特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不予引渡的情形主要包括:A、本国国民;B、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的;C、政治或军事犯罪;D、中国司法机关已先提起刑事审判程序或已过诉讼时效的;E、被引渡后可能遭遇非人道或不公正待遇的。引渡有关问题的主管机构:A、外交部是有关引渡的联系机构;B、引出:外交部审查形式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实质要件C、引入: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量刑的承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限制追诉的承诺 3、庇护(保护境内的外国人)A、构成要件:(a)允许受迫害外国人入境并居留;(b)

16、拒绝将其引渡;B、不得进行庇护的罪行:前述不视为政治犯的C、外交庇护(在域外使领馆内庇护外国人):没有国际法依据外交机关使馆特权与豁免领事关系:重点掌握和外交关系的区别外交关系五、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人员范围和具体内容外交特权和豁免常驻:使馆(一)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外交机关大使(向国家元首派出)馆公使(向国家元首派出)馆外交代表机关代办(向外交部长派出)处临时:特别使团服务人员(司机、厨师等)使馆人员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 行政人员(会计、翻译等)(二)外交人员、特别使团、领事官员的派遣和任职1、必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

17、派遣的人员: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员(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2、必须履行特殊手续方能开始职务的人员:使馆馆长:向接受国递交国书;领馆馆长:由接受国颁发领事证书(三)使领馆特权与豁免1、使馆特权与豁免:馆舍不得侵犯;档案不得侵犯;通讯自由(非经许可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免纳捐税、关税;行动和旅行自由(禁区除外);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 2、对比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和领馆馆舍不得侵犯: 使馆馆舍绝对不得侵犯:非经馆长同意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包括公务和私务区域) 领馆馆舍是在一定程度内不得侵犯:(1)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那部分馆舍未经馆长许可不得进入,而馆舍的其余部分不

18、包括在内;(2)遇紧急情况时,如火灾和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措施的场合,可推定领馆馆长已经同意而采取保护行动;(3)领馆馆舍、设备及其财产在一般情况下应免受征用。但在确有必要征用时,则可征用,然而应给予赔偿。(四)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特权和豁免1、外交人员的特权或豁免:人身不可侵犯;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免纳捐税;免除关税和查验。 2、对比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1)外交人员的管辖豁免:A、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B、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情况包括:关于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案件的诉讼;关于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如外

19、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能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C、完全免除作证义务;D、外交人员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放弃必须是明示的,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并且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后项放弃须由派遣国单独明确作出。(2)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相关的作证义务。(五)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基本同领馆(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六、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平时封锁:只能由安理会决定战争或武力解决:非合法干涉内政非合法法律解决调查(事实)与和解(事实和结论)政治方法强制方式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的对等

20、反措施报复:针对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谈判与协商斡旋(第三者促使谈判协商)与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 参加谈判或协商)非强制方式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诉讼管辖权:国家国际法院 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大会授权的专门机构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诉讼主体可以是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战争的开始和结束:标志、后果七、战争法战时中立:战时(不同于永久中立)、不参加战争(不同于政治中 立,如不结盟)、中立(不作为、防止、容忍的义务)对战争手段的限制:海牙体系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日内瓦体系战争犯罪的处罚:原则、罪名、国际刑事法院(一) 战争的开始和战争结束:均以是否存在相关意

21、思表示为标志(二)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1、禁止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使用这类武器具体有包括:(1)极度残酷的武器;(2)有毒气、化学和生物武器;(3)核武器:但目前的国际法还未对核武器的禁止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2、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3、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但不禁止使用诈术根据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以下行为构成背信弃义的情况:(1)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2)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3)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4)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

22、被保护的地位。(三)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于非缔约国;人道主义原则(四)战争犯罪:惩罚战争犯罪的实践:四个临时刑事法庭(联合国安理会派出机构)和国际刑事法院(常设,管辖刑事法院规约生效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几大类)972 国际私法授课大纲主要内容主体:主要是法人和自然人(国籍和住所、外国法人认可制)一、导论主要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籍和住所冲突的解决1、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国籍住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定居国住所地国 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与纠纷最密切联系的住所 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惯常居所2、法人国籍的确定

23、:注册登记地理解冲突规范(结构、系属公式、种类)和准据法(特点、特殊情况下准据法的确定) 住所的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二、国内冲突法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记忆 (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关联词连结点例:侵权依侵权行为地法系属的套用格式系属范围系属公式属人法:以国籍(大陆法系)、住所(英美法系)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 冲突规范的种类:(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2)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

24、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九 天 考资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

25、行为2、反致(广义)反致(狭义) 多数国家和我国:依法院地法识别间接反致:丙乙甲乙甲直接反致:丙乙甲转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3、外国法的查明:原则上法院和当事人都有查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

26、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4、公共秩序保留:在一国依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外国法或国际惯例时,如其适用将与自己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或国际惯例的适用5、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三)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1、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原则上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27、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9条:“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第180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第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2)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

28、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2、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5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3、物权基本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例外:(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2)船舶物权原则上适用旗国法;飞行器物权原则上适用注册登记地法;船舶和飞行器的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光船租赁时的物权适用原注册登记地法律 (3)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4)离婚时财产分割适用法院地法4、债权(1)合同之债:有条件选择A、国际条约优先,但条约另有规定或中国保留的条款除外B、意思自治原则:例外:在中国

29、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C、最密切联系原则 D、国际惯例补缺2007年8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A、第4条: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B、第5条:明确了17种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对象C、第8条:扩大了必须强制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范围:扩大至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三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承包经营合同以及

30、外资并购中资企业的合同D、第9条: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外国法的,当事人有查明并提供该外国法的义务;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外国法的,该外国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或当事人查明并提供。上述途径无法查明的,适用中国法律 (2)侵权之债 原则: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例外:民法通则第146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

31、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海商法第273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海商法第275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用航空法第189条:“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5、商事关系(1)票据 行为方式:行为地法;例外: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

32、法律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出票地法持票人责任:付款地法失票时的权利保全程序:付款地法(2)海事和民用航空关系海商法第274条:“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6、家庭关系结婚:婚姻缔结地法离婚:法院地法收养:中国收养法和收养人所在地法监护:被监护人的本国法,但被监护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中国法扶养: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7、继承关系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33、第191条:“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1、国际商事仲裁(1)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2)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 执行机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承认的,报高院审查

34、程序:当事人申请2个月内裁定裁定承认的6个月内执行完毕高院仍然裁定不承认的,报最高法审查 注意:区分国内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对于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我国法院都有权撤销,但撤销的法定理由不同(对比仲裁法第58条和第70条)。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我国法院无权撤销,只能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拒绝承认和执行。而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是相同的。2、管辖权:在民诉法有关管辖权的基础上主要增加集中管辖的内容集中管辖(2001年最高法关于“优化管辖”的司法解释):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

35、集中管辖的规定。2007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凡以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3、文书送达(1)向外送达:民诉法245条规定的七种送达途径:条约、外交途径、使领馆(对象限于中国人)、诉讼代理人和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业务代办人、邮寄(对方允许,6个月)、公告(其他方式不能适用,6个月)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2日起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

36、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A、作为受送达人的外国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我国领域内出现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直接送达B、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C、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送达给其代表机构。但是只有经过受送达人的授权,人民法院才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送达D、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2)外国向我国送达:依条约送达;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和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37、A、送达途径:外国法院该国驻华使领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受送达人B、不能拒绝送达的理由:a、有关期限已过;b、专属管辖;c、未附有中文译本C、受送达人有权拒收未附有中文译本的司法文书4、域外取证国际常用的域外取证方式:代为取证(一国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向证据所在国的司法机关提出请求,由后者代为进行取证):我国在条约的基础上接受此种取证方式。使领馆取证:我国允许,但只能向其本国公民取证,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特派员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 域外证据的证明:公证认证;或者条约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5、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1)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

38、条件(民诉法第267条、第268条)A、有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B、法院有管辖权并且判决已生效力C、不违反我国公共秩序(2)例外: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法律依据: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以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主要内容:A、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以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为基础B、只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四、区际司法协助(一)区际文书送达域外文书送达与区际文书送达的异同:送

39、达方式的异同域外送达方式(9种)国际条约;外交途径;使领馆(向中国人);诉讼代理人和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业务代办人(经受送达人授权);邮寄(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公告(兜底方式);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确认收悉)区际送达方式(涉港澳为7种,涉台为8种)(1)域外送达的9种方式中,-种方式也适用于向港、澳、台的送达;(2)涉港、澳、台均可采用“委托送达”方式,但存在区别(3)涉台送达还可采用“指定代收人”方式送达细节的重要区别(1)域外送达采用邮寄和公告方式的期限为6个月,而区际送达采用邮寄和公告方式的期限为3个月;(2)涉台邮寄送达的

40、特殊规定:“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未送达。”区际文书委托送达的异同:涉港涉澳涉台机构内地高院香港高等法院内地最高法香港高等法院内地高院澳门终审法院内地最高法澳门终审法院内地高级人民法院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期限2个月2个月2个月(二)区际调取证据:只有涉澳有委托取证的安排,程序上与委托送达一致,但时间为3个月(三)区际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涉港涉澳涉台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法律依据2008年双边安排2006年双边安排1998年最高法司法解释及2009年补充规定认可与执行的对象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判决(1) 民商事判决;(2

41、)内地的劳动仲裁裁决,澳门的劳动民事判决;(3)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民商事判决机构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中院;香港:高等法院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中院;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级法院执行内地: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期限判决生效或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依执行地法律规定判决生效后2年内能否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认可申请能(分别执行的总额不能超过判决数额)不能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法律依据2002年双边安排2008年双边安排1998年最高法司法解释及2009年补充规定机构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香港:高等法院内地

42、: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中院;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级法院执行内地: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期限依执行地法律规定依执行地法律规定裁决生效后2年内能否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认可申请不能能(仲裁地法院先执行清偿)特别注意的事项:专属管辖对国际和区际司法协助的影响专属管辖可以成为拒绝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理由,但不能成为拒绝其他司法协助事项的理由国际经济法讲义一、导论:略 惯例:贸易术语: 重点掌握3个 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适用范围合同成立:要约承诺制度(略)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公约违约救济(略)主要内容海运货物的风险转移二、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货物运输法(托承收三方)其他运输方式险别:承保范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被三方)责任期间和除外责任托收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买卖双方和银行之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