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抗旱工作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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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工作制度汇编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值班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防汛抗旱值班管理,做好防汛抗旱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汛抗旱值班管理。第三条 值班工作必须遵守“认真负责、及时主动、准确高效”的原则。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值班相结合的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第四条 值班起止时间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第五条 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带班领导由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可由市水务局领导同志担任,各县(市、区)防

2、汛抗旱指挥部带班领导由同级水务局领导同志担任。值班工作人员由防汛抗旱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必要时水务局的其它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参与值班。第六条 主汛期和江河湖泊超警戒水位或是发生较大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时,带班领导应驻值班室或办公室(含办公区)带班,其它值班时间带班领导应保证全天24小时联系畅通,并能在水旱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赶到值班室处理应急事务。第七条 值班工作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在值班室,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工作。第八条 值班人员(含带班领导和值班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熟悉防汛抗旱业务,掌握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程序,胜任防汛抗旱值班工作。第九条 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

3、公室要设置三部电话,第一部为防汛专用电话,原则上只进行接听,第二部为专用传真电话,第三部为对外联系电话,负责对上下联络,通报情况。第十条 值班职责及要求:1、及时了解本地区实时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情况。堤防、水库出险和发生山洪灾害、城市进水受淹后,要立即了解相关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2、及时掌握本地区防洪抗旱工程运行及调度情况。3、认真做好各类值班信息的接收、登记和处理工作。重要信息也要立即逐级向领导汇报。4、对重大水旱突发事件,要密切跟踪了解,及时做好续报工作。5、做好与上下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各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确保不漏报、不错报、不迟报。6、带班领导和值班

4、工作人员应在电话铃响五声之内接听电话。接打电话、 收发文件要礼貌到位,简洁高效。对群众来电来函要耐心答复处置,不能马上答复的,要做好记录。7、认真填写值班日志,逐项注明办理情况。8、认真做好交接班,交班人员要介绍值班情况,指出关注重点,交待待办事宜,接班人员要跟踪办理。第十一条 值班人员必须强化值班信息管理,遵守保密规定。第十二条 对值班信息处理不及时、不规范造成失误的,应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追究责任。第十三条 严禁无关人员擅自进入值班室。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必须设置专用的防汛抗旱值班办公室,应当配备必要的值班设施和值班人员休息室。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值班人员应享受值

5、班补贴。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将制订的实施细则报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检查工作规定为规范防汛抗旱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置防汛抗旱准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对辖区内及主管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开展检查,并建立防汛抗旱检查工作制度。(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年对松花江、呼兰河、通肯河、克音河、努敏河等主要江河、大中型水

6、库和重点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检查,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绥化市防汛抗旱责任制,分别组织开展相关防汛抗旱检查工作。(三)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区域内及行业的检查工作。第二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将防汛抗旱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列入工作计划,根据防汛抗旱形势和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防汛检查一般在每年汛前开展,汛期可针对特定情况进行检查;抗旱检查根据旱情变化适时开展。第三条 防汛抗旱检查方式为自查、检查和抽查。根据管理体制,各责任主体单位应开展全面自

7、查,由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抽查。第四条 防汛抗旱检查内容为防汛抗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主要包括:(一)责任组织体系: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抗旱责任制,包括分级、分部门、岗位、技术等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办事机构的设置情况等。(二)工程设施:堤防、河道整治、水库、水电站、蓄滞洪区、涵闸、泵站、渠道等防洪、供水设施运行状况,在建水利工程和各相关部门、行业的各类生产设施的安全防范措施,灾损工程及设施修复情况,各类工程的运行状况等。(三)监测预警设施:水文气象监测预报、防汛通信、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旱情监测、山洪灾害监测、

8、水旱灾害预警等设施。(四)预案体系: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江河洪水调度方案、城市防洪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水库防洪应急抢险预案、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水文预报方案等专项预案的编制、修订及落实情况,以及影响防洪安全的在建涉水工程应急度汛预案制订情况等。(五)保障措施:防汛抗旱工作制度、防汛机动抢险队、群众性防汛抢险队伍、各类工程建设或管理单位抢险队伍、抗旱服务组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准备落实情况等。(六)其他与防汛抗旱有关且需要检查的事项。第五条 防汛抗旱检查立足于查找问题和隐患,督促整改落实。各部门和单位自查要进行登记,并建立自查档案。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

9、各部门、各单位防汛抗旱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完成检查报告,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进行整改。第六条 按照分级分部门管理和负责的原则,被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的单位要集中力量、限期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整改的,要详细说明原因,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整改落实情况要督促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第七条 防汛抗旱检查工作要认真负责,严禁走过场,被检查单位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对于检查不认真、责任不落实、发现问题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八条 各县(市、区)防汛抗

10、旱指挥部可参照本规定,制订防汛抗旱检查细则,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绥化市防汛抗旱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做好绥化市防汛抗旱信息报告工作, 及时通报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防汛抗旱方面信息,提高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绥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防汛抗旱信息内容和采用方式(一)信息内容1、汛情、旱情、灾情和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情况。2、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信息。具体规定见国家防总关于印发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汛【2006】2号)。3、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和法规、政策、制度制订等方面的情况,其他需向市防汛

11、抗旱指挥部报告的事项。(二)采用方式l、直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阅示。2、在编辑市防办防汛简报、抗旱快讯防汛抗旱信息时采用。二、通报内容及形式在汛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于每月初将上月防汛抗旱信息报告及采用情况予以通报,通报内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综述上月防汛抗旱信息报告和采用总体情况,通报迟报、漏报、瞒报和报送要素不全、质量不高等情况。二是以表格的形式反映上月防汛抗旱信息报告采用情况,并按照直送领导批示以及编报市防办防汛简报、抗旱快讯、防汛抗旱信息等类别,对信息采用情况进行统计。三、有关要求1、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充分认识防汛抗旱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全面履行防汛抗旱信息报送职责,真

12、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制度保障到位,工作措施到位。2、报送及时、要素齐全、重点突出。3、要加强信息报送的硬件建设,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畅通。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按年度对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工作突出的进行表扬;对信息报告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的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进行重点督查。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组派工作,进一步发挥工作组和专家组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3、第二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是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委派,执行某项防汛抗旱任务的临时组织,履行督促、检查、指导和协助各县(市、区)开展防汛抗旱工作职责。第二章 组派条件第三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组派条件: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2、大中型水库、重要堤防等防洪工程发生较大险情;3、部分县(市、区)发生严重旱情;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有明确指示;5、其它应组派情况。第四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的组派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以上领导决定。第三章 工作任务第五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主要执行以下任务:1、传达中央、省、市防汛抗

14、旱指挥部领导指示精神,慰问受灾群众;2、察看汛情、旱情、险情、灾情,了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情况;3、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反映汛情、旱情、险情、灾情以及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进展情况;4、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建议;5、指导、协助地方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第六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家组主要执行以下任务:1、查看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分析发生原因,判断发展趋势;2、研究提出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和抗旱水量调度意见;3、为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开展抢险救灾和抗旱减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撑;4、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反映汛情、旱情、险情、灾情以及抗洪抢

15、险和抗旱救灾进展情况。第七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提出的工作建议和技术方案,供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开展防汛抗旱工作时参考。第四章 人员组成第八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组长原则上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成员担任,组长人选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以上领导决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组员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与工作组组长商定。第九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家组成员主要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职或兼职的防汛抗旱专家担任,组长及专家组组员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确定。第十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成员应及时向所在单位负责同志报告,交接好相

16、关工作。各派出单位要顾全大局,全力支持防汛抗旱工作。第五章 工作组(专家组)管理第十一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执行任务期间的组织协调工作。第十二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执行任务期间全组工作。第十三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组长应指定一位组员为联络员,负责组员间联系、日程安排和情况上报等工作。第十四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应在执行任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第十五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执行任务期间必须遵守相关廉政规定。第六章 工作经费第十六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

17、家组赴受灾地区的差旅费一般由工作组和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承担。第十七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人员出差补助按其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绥化市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一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准确、全面掌握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为防汛抗旱减灾决策提供依据,保障防洪安全和应急供水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制定。第三条 突发险情主要指水库、

18、水电站、涵闸、泵站、堤防以及其他防洪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或垮塌等险情的前兆时为重大突发险情。突发灾情指由于河湖水泛滥或山洪泥石流滑坡导致人员伤亡、城镇被淹、人员被围困、基础设施被毁坏或水域污染导致城乡居民供水危机的情况。当涉及人员伤亡;城市被淹;群众被洪水围困;城市供水主要干线、饮用水源遭到毁坏或污染,造成居民较大范围用水困难或长时间停水(预计持续3天以上)等情况的为严重突发灾情。第四条 各县(市、区)防汛抗早指挥部要高度重视突发险情、灾情的掌握与报告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第五条 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和发布遵循分级负责、逐级上报、及时快捷、真实全面的原则。第六

19、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的管理,洪涝灾害和旱灾统计工作仍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执行。二 报告内容第七条 突发险情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基本情况、险情态势以及抢险情况等。第八条 水库(水电站)突发险情报告内容:1、水库基本情况:水库名称、所在位置、所在河流、建设时问、是否病险、主管单位、集雨面积、总库容、大坝类型、坝高、坝顶高程、泄洪设施、泄流能力、汛限水位、校核水位、设计水位以及溃坝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2、水库险情态势:险情发生的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当前库水位、蓄水量、出入库流量、下游河道安全泄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3

20、、水库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灾人员、抢险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等。第九条 堤防(河道工程)突发险情报告内容:1、堤防基本情况:堤防名称、所在位置、所在河流、堤防级别、特征水位、堤顶高程、堤防高度、内外边坡以及堤防决口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3、堤防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问、出险位置、险情范围、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4、堤防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灾人员、抢险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等。第十条 涵闸泵站)突发险情报告内容:1、涵闸基本情况:涵闸名称、所在位置、所在河流、涵闸类型、涵闸、孔数、闸孔尺寸、闸底高程、闸顶高程、启闭形式、过流能力(设计、

21、实际)、特征水位以及涵闸水毁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2、涵闸险情态势:出险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而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3、涵闸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灾人员、抢险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等。第十一条 突发灾情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1、灾害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别、致灾原因、发展趋势及可能引起的次生衍生灾害。2、灾害损失情况:死亡人口、失踪人口、被淹村庄或城镇、被困群众、受灾范围、受灾面积、受灾人口、基础设施水毁情况、交通中断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其中死亡及失踪人口应有原因分析,受淹城镇或村屯

22、应包括基本情况、受淹范围、受淹水深、对生产生活的影响情况。3、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预警预报发布、启动预案、群众转移、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第十二条 供水危机报告应包括供水基本情况,供水工程遭受破坏或水源污染的时间、位置、原因及程度,影响的范围、人口和可能持续的时间,应急供水措施,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三 报告程序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掌握突发险情、灾情,要对政府有关部门从其他渠道掌握的防污抗旱突发险情灾情进行核实,及时与政府办公室沟通,并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第十四条 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由各县(

23、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以上领导签发。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第十五条 突发险情、灾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指确认险情或灾情已经发生,在第一时间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第十六条 续报指在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对报告事件的补充报告。续报内容应按附表要求分类上报,并附险情、灾情图片。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四 核实发布第十七条 在突发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后,相关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突发险情、灾情的严重程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书面

24、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第十八条 突发险情、灾情信息由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发布的信息应及时报送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五 检查监督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对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对险情、灾情报告不及时、信息处理失误的,应子以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对突发险情、灾情上报情况进行评价,并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六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

25、之日起实施。附表1水库(水电站)工程险情报表填报时间: 填报人: 签发:(公章)附表2堤防(河道)工程险情表附表3涵闸(泵站)工程险情报表填报时间: 填报人: 签发:(公章)附表4防汛抗旱突发灾情报表绥化市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工作,提高信息报送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绥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绥化市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考评办法(试行)。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的考评。考评年度为自然年。第三条 防汛抗旱突

26、发险情是指:水库(水电站)、松花江肇东段、呼兰河、通肯河及其重要支流堤防、闸涵、泵站等发生垮坝、决口、漫坝、渗漏、崩岸、工程水毁,或出现垮坝、决口、漫坝前兆等工程出险情况。 重要突发灾情是指:发生人员死亡,或人员被洪水围困且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城市城区受淹面积达10以上,或城市因干旱、水源工程毁坏、突发性水污染造成5000人以上居民用水困难等危急情况。第四条 考评采取赋分制。单次考评满分为90分。由时效性分(50分)和准确性分(40分)两部分构成。具体斌分标准如下:时效性分:在事发1小时内报出、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最早通过各县(市、区)防办上报得知信息的,得45-50分;在事发1-4小时内

27、报出、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最早通过各县(市、区)防办上报得知信息的,得45-35;在事发4-10小时以后报出、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最早通过各县(市、区)防办上报得知信息的得35-20分;在事发10小时后报出,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先从其它渠道得知消息的得20-0分;准确性分:上报传息准确,内容完整、条理清楚、重点突出的,得40-30分;准确性、完整性、条理性一般的,得30-20分;上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条理较差的得20-0分。漏报或不报的单次考评为0分。第五条 年底考评总分为单次报告得分的算术平均数加综合评议分(10-0分)得出。综合评议分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被考评各县(市

28、、区)防办年内上报重要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次数、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当地交通和通信状况等方面因素综合评议得出。第六条 每年年底,各县(市、区)防办要对所辖地区一年来重要突发险情、灾情信息上报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第七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通过防汛简报等渠道不定期通报各地重要突发险情、灾情信息上报情况。对重要突发险情、灾情信息上报工作不重视,存在漏报、延报、误报或瞒报等情况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予以重点督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第八条 自然年内未发生重要突发险情灾情事件的各县(市、区)防办,不参加考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于年底对考评情况子以公布。第九条 各县

29、(市、区)防办可参照此办法,加强对辖区内防办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的考评。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工作规程1、总则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防汛抗洪和抗旱工作。根据突发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和应急响应行动,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和水平,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规程。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绥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绥化市防汛抗旱职责制、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程本

30、规程是在绥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对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程序和行动进行细化和规范。当发生水旱灾害事件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规程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工作职责及本规程开展相关工作。3、应急响应3.1 I级响应3.1.1启动条件与程序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1)呼兰河、通肯河流域发生大洪水;(2)多个小河流流域同时发生特大洪水;(3)松花江肇东段堤防发生决口;(4)水库发生垮坝;(5)多个县(市、区)发生特大干旱;(6)多座县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31、7)其它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情况。根据汛情、险情和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副指挥审核后,报总指挥批准。3.12响应行动(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旱情、灾情等情况,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绥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紧急办公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相关县(市、区)防汛

32、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可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总指挥对防汛抗洪抗旱救灾工作做出部署。响应期内,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由副总指挥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随时进行滚动会商,并将情况报总指挥。(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4)及时报请市委、市政府组织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或成员带队,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通信、水利、卫生、气象、军分区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工作组,4小时内出发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在2小时内派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5) 市

33、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联络畅通,成员单位每日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本部门防汛抗洪、抗旱救灾行动情况。水文部门加强水文测报,加密测次,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趋势,每日不少于三次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重要河段或地区水情预测预报意见,重要测站监测信息每小时提供一次,情况紧急时随时提供。 气象部门加强滚动预报,加大预报密度,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测天气形势,每日不少于2次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事发地区的精细预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每日及时将当日相关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相关防指成员单位。(6)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

34、、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审核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绥化市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及时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动态;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抗灾一线的进展和先进事迹、先进典型。重要摘件送有关部门审定。(7)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相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6小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要在第一时间报告。3.13响应终止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提出终止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

35、应的请示,报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同意后宣布结束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响应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助指导地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相关部门应及时做好应急响应行动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评估报告汇总报总指挥,并通报各成员单位。3.2 II级响应3.2.1启动条件与程序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I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1)多个小河流流域发生较大洪水;(2)呼兰河、通肯河堤防发生重大险情;(3)多个县(市、区)发生严重内涝灾害;(4)多座水库发生重大险情;(5)多个县(市、区)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

36、县(市、区)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6)多个县级城市发生严重干早,或一个县级城市发生极度干早;(8)其它需要启动II级响应的情况根据汛情、险情和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I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I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审核后,报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副指挥决定。3.2.2 响应行动(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I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灾情等情况,有关县(市、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绥化市防汛

37、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主持会商会,有关成员参加,副指挥做出工作部署;必要时进行异地会商,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参加。响应期内,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由专职副指挥主持,随时进行滚动会商。(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启动应急响应和防汛抗旱救灾情况及工作安排报总指挥,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4)经请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同意,组织由处级领导带队,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通信、水利、卫生、气象、军分区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8小时内出发赴灾区慰问和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

38、在4小时内派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5)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联络畅通,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本部门防汛抗洪抗旱救灾行动情况。水文部门加强水文测报,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必要时每日不少于1-2次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重要河段或地区水情预测预报,重要测站监测信息每小时提供一次。气象部门加强滚动预报,加大预报密度,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测天气形势,每日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事发地区的精细预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每日及时将当日相关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防指成员单位。(6)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9、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审核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不定期在绥化市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动态;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措施、精神,报道抗洪抢险、抗旱一线的进展,以及涌现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重要稿件送有关部门审定。(7)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相关预案规定,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做好相关工作,每日不少于2次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3.2.3响应终止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40、经请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同意后宣布结束应急响应。响应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助指导地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相关部门应及时做好响应行动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评估报告汇总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并通报各成员单位。3.3 级响应3.3.1 启动条件与程序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1)多个县(市、区)同时发生洪涝灾害;(2)一个县(市、区)发生较大洪水;(3)多条小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4)多座小型小库发生严重险情;(5)多个县(市、区)同时发生中度以上的干

41、旱灾害;(6)多座县级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8)一座县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9)其它需要启动级响应的情况。根据汛情、险情和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专职副指挥决定。3.3.2响应行动(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早指挥部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灾情等情况;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绥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应急

42、响应。(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职副指挥主持会商,相关防指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副指挥对防汛抗洪抗旱救灾工作做出部署;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3)经请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职副指挥同意,组织由副处级领导带队,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在14小时内赴灾区协助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4)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做好有关工作。水文部门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气象部门部门加强预测预报,及时提供信息,并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灾害预警发布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

43、部办公室及时将相关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审核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动态。(6)相关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做好相关工作,每日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3.3.3响应终止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职副指挥同意后宣布结束应急响应。响应结束后,各部门应及时做好响应

44、行动评估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协助指导地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3.4 级响应3.4.1启动条件与程序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1)多个县(市、区)同时发生一般洪水;(2)多个县(市、区)同时发生轻度干早;(3)多条小河流堤防出现险情;(4)多座小型水库出现险情;(6)多座县级城市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7)其它需要启动级响应的情况。根据汛情、险情和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职副指挥启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遇紧急情况,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3.4.2响应行动(1

45、)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灾情等情况;有关县(市、区)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绥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应急响应。(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有关部门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职副指挥,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3)必要时,经请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职副指挥同意,组织由副处级领导带队,市水务局有关科室和单位人员参加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24小时内赴灾区协助指导防汛抗

46、旱工作。(4)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与民政等有关部门审核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工作动态。(5)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3.4.3 响应终止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宣布结束应急响应。4.附则4.1该规程将视绥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修订而及时修订。4.2该规程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绥化市防汛物资管理细则一、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绥化市防汛物资

47、的管理,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绥化市防汛物资主要包括编织袋、复膜编织布、土工布、铅丝、玻璃钢抢险舟、救生衣、汽油发电机、投光照明灯、橡套电缆、便挽式应急工作灯、班用帐蓬,以及其他常用物资。第三条 绥化市防汛物资由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物资的调用处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动、挪用或挤占。第四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范围内的防汛物资储备数量核定和调运处置,并对各县(市、区)防汛仓库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五条 绥化市防汛物资用于抗洪抢险救生属于社会效益和非盈利性质,定点仓库应按公益性事业单位管理。第六条 绥化市防汛物资的购置经费、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费属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市、县两级财政设专款,每年按期下拨。二、购置与验收第七条 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防汛物资。第八条 新购置或新筹集的防汛物资到达定点仓库后,由定点仓库和供货方代表组成验收组,验收组依据防汛储备物资验收标准对物资进行直观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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