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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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强化招标代理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招标代理市场,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从业人员是招标代理机构中专职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专职从业人员。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采取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事前登记、事中抽查、事后监管的方式进行。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开展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工作,负责制定综合性政策、组织信息登记和核查、实施信用公示和推进联合惩戒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和领域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3、市县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业和领域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现场管理。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开发运行“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各类信息登记、查询和公示。信息管理系统与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行业行政监督平台、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网站进行对接,共享各类信息。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从事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管理制度,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与招标代理

4、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由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第九条招标代理活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并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十条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时,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该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并在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中一并列明。项目组成员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当实名。项目负责人除因离职、重大疾病等客观条件不能履职外,原则上不能变更。招标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通过招标文件澄清的方式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第十二

5、条项目负责人负责所代理项目招标方案策划、招标文件编制、开标评标组织、交易档案归档和协助异议、投诉处理等。组织开标评标、协助处理异议和投诉等环节,项目负责人应当到达现场。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一般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具备工程建设类或工程管理类中级以上职称。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行业专业知识技能培训,提高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专业能力。第三章信息登记和核查第十四条在本省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以下信息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后上传):(一)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职工

6、缴纳社保等基本情况信息;(二)项目负责人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同、资格职称、代理业绩、社保缴纳等个人信息;(S)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同、资格职称、社保缴纳等个人信息;(四)奖惩情况和其他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信息登记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每第二季度末和第四季度末更新系统中的人员社保缴纳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变更,从业人员应当督促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从业人员信息变更。第十六条市(州)发展改革委按照属地原则(以在系统中登记的办公地址为

7、准),定期组织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或设在本地的分公司及从业人员登记信息进行核查。省外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我省设立分公司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核查。信息核查采用随机抽取和重点核查相结合的形式,每年不少于1次,年度核查数量不低于登记机构数量的30%。信息核查优先采用不见面核查、区域交叉核查的方式开展。第十七条任何人发现登记信息与事实不符、未按时完成登记信息变更等问题线索的,均可以向招标代理机构本地发展改革部门反映。本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上述问题线索涉及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重点核查。第十八条信息核查主要对登记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8、一)招标代理机构的登记信息和上传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是否与原件一致;(二)招标代理机构与从业人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及合同是否仍然有效;是否依法为从业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S)从业人员所持有工程建设类职称证书是否真实有效(能从网上查询或已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四)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注册单位与申报单位是否一致;(五)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是否及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变更登记;(六)其他应当核实的情况。第十九条信息核查人员应当详细了解核实登记信息,填写“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核查表(见附件1)对于信息核查无误的,作出“核查通过的意见;对于信息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作出

9、“核查不通过”的意见。组织信息核查的部门将每次核查情况汇总后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信息核查的部门书面提出申诉,提出申诉时应附有关证据材料。组织信息核查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提起申诉的招标代理机构核查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予以公示。第二十一条对核查不通过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除责令改正外,根据其情节轻重,在信用评价中予以扣分,或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定不良行为。第二十二条推进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核查结果与行业信息核查结果互通共享。第四章“一代理一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第二十三条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10、部门对招标代理活动中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行为实行记录管理。根据情节轻重,将上述行为分为不规范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第二十四条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采集必要的证据,在“一代理一评价”中予以扣分。“一代理一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每发现一个不规范行为扣0.5分,具体扣分情形见附件2。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做好“一代理一评价工作,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应当提出“一代理一评价”扣分建议,并附必要的证据,推送至行政监督部门扣分。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推送的不规范行为记录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不

11、规范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推送后,应当予以扣分。第二十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一代理一评价”。逾期未评价的,视为无需扣分。评价得分确定后发现存在需扣分情形的,可以追评并更新“一代理一评价,结果。第二十六条“一代理一评价”累计扣分及具体扣分事项通过有关系统录入,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外公示。“一代理一评价”具体扣分事项公示期1年,公示期满后,有关事项不再计入累计扣分,相关信息转入后台保存。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负责人对“一代理一评价扣分存在异议的,可在公示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一代理一评价”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申诉,提出申诉时应附有关证据材料。行政

12、监督部门应当对提起申诉的“一代理一评价”扣分情况进行复核,扣分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第二十八条除本办法规定的“一代理一评价”不规范情形以外,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不规范情形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评价扣分情况一并纳入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一代理一评价”结果。第二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一般不良行为:(一)除另有规定的外,未使用省级行政监督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范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公示信息的;(二)拒收应当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或者收取应当拒收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的;(S)依法应当

13、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公示信息的;(四)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公示信息的内容不一致的;(五)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六)违规收取购买招标文件费用的;(七)按照约定以上的金额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或者向约定以外的对象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A)其他违规情节轻微的行为。对存在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还应当对项目负责人认定一般不良行为。第三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严重不良行为:(一)

14、在核查中发现在信息管理系统故意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三)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四)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五)擅自修改经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的招标代理成果文件;(六)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组织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七)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故意误导评标专家、违法干扰评标过程的;(A)对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标后稽查中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调查行为不予以配合,或存在不如实提

15、供资料及情况,拒绝、隐匿或者瞒报行为的;(九)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十)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十一)因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负责人的过失,投诉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中标无效的;(十二)一年内存在三次及以上一般不良行为的,每累计三次一般不良行为认定一次严重不良行为;(十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上述第(一)项行为的、与从业人员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认定严重不良行为。对存在上述第(二)项至第(十一)项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还应当对项目负责人认定严重不良行为。第三十一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不良行为认定结果应

16、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不良行为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认定结论的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提出投诉,并附佐证材料。作出认定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将处理决定回复申请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不良行为认定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完毕的,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之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填写“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表”,对外发布不

17、良行为公示,便于各类市场主体查询。第三十三条认定一般不良行为的,公示期1年(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公示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认定严重不良行为的,公示期2年(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公示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满后,相关信息转入后台保存。第五章行政处罚及失信联合惩戒第三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需给予处分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第三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联合惩戒。第六章其他要求第三十六

18、条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开展监督时,应当通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等招标投标有关主体广泛收集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三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应当牵头建立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面向社会公开。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在全省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体系框架下,结合行业实际,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第三十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各行政监督部门的上级部门应当对行政监督部门监管履职情况开展抽查,抽查重点包括存在投诉的项目、逾期未进行“一代理一评价”或“一代理一评价”未扣分的项目等。发现行政监督部门未依法

19、开展监管履职的,应当进行通报,并交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核查表2.不规范行为具体情形附件1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核查表招标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分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核查具体事项是否通过(是或否)存在问题(一)招标代理机构的登记信息和上传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是否与原件一致;(二)招标代理机构与项目负责人、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及合同是否仍然有效;是否依法为项目负责人、其他专职从业人员连续缴纳社

20、会保险;(H)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所持有工程建设类职称证书是否真实有效(能从网上查询或己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四)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真实,注册单位与申报单位是否一致;(五)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是否及时在信息登记系统中予以变更登记;其他应当核实的情况核查不通过涉及项目负责人名单核查不通过涉及其他专职从业人员名单核查结论核查通过口核查不通过口核查部门核查人年月日填写说明:L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人员信息时,从业人员只能登记在总公司、分公司中的一处,不得同时登记在多处;2.总公司所在地只核查总公司及登记在总公司名下的从业人员信息,分公司所在地只核查分公司及登记在该分公司

21、名下的从业人员信息;3.分公司的核查结果一并计入总公司核查结果。附件2不规范行为具体情形评价环节行为代码评价内容不规范行为认定事项不规范行为认定标准认定依据代理合同BG.1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签订1.未与招标人签定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4条招标代理收费2.以明显不合理低价承揽业务的监管环节BG.2招标代理项目组人员1.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的招标代理项目组人员与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注明的人员不一致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7/3条2.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变更不符合监管办法规定的,或者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未经招标人同意BG.3委托代理权限1.未经招标人同意

22、,转让招标代理业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2条招标文件监管环节BG.4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1.未完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或项目内容、招标方式变更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就进行招标文件备案或者进场交易预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9条2.应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方式的交易项目,未经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同意擅自采用线下交易方式(即纸质标方式)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7号)第8条3.未规范使用标准文件,应勾选的未勾选、错误勾选、应填写的内容未填写、擅自修改标准文件不允许修改的内容等情形,按每出

23、现一项错误扣分(同类错误仅扣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4.投标人资质设定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标准5.项目基本情况表述不明晰,影响资质、业绩、奖项等设置招标文件监管环节BG.4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6.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模糊不清或前后不一致,导致评标难以进行或者引发争议7.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不符合省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8.招标文件未将否决条款集中载明9.招标文件中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条款,按每出现一项禁止条款扣分10.政府投资项目委派业主评委未按照省和行业规定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

24、见(湘政办发(2021)77号)第9条BG.5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及发布1.未载明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或者填写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6条2.未载明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或者填写错误3.未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或者填写错误4.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未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BG.6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1.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时增加或者删除否决性条款,未将修改后完整的否决性条款集中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2.同一

25、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因代理机构原因澄清或修改次数超过2次招标文件监管环节BG.7招标项目技术标准、合同条款编制1.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未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9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6条2.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3.招标文件引用失效的技术规范、标准4.招标文件未载明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BG.8资格预审办法、评标办法编制1.资格预审文件未载明资格预审条件、标准和方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8条、第28条2.资格预审办法选取不符合省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3.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所有评审因素,或者未将评

26、审因素进行量化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19条、第26条4.评标办法选取不符合省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5.评标办法的具体指标选取不符合省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按每出现一项错误扣分(同类错误仅扣一次)BG.9招标文件中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最高投标限价等内容L招标文件未载明投标有效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58条2.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起算时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3.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保证不符合湖南省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统一管理办法的规定4.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一致5.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履

27、约保证金不符合省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6.招标项目设有最高投标限价,但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最高投标限价具体金额开标评标环节BGJO招标代理项目组人员1.参加开标评标环节的招标代理项目组人员与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注明的人员不一致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7-13条2.项目负责人没有按要求到场组织开标评标、处理异议BG.11开标1.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做好开标准备工作,导致无法开标或者开标延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2.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上录入信息有误,导致无法开标或者开标延误3.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程序、公告时间开标,擅自提前或延迟开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8、第34条4.纸质标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仍接受投标文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5.对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未按规定作出答友或者未按规定制作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6.专家抽取申请信息填写不完整或有错误影响专家抽取工作正常进行,或者影响专家报酬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6条7.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未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8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19条8.因工作失误、投标资格认定错误(如投标保函核对等)导

29、致投标人的投标被错误拒绝或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6条9.未按规定完整记录开标情况并形成开标记录表、未及时将开标记录情况发送至评标委员会,影响评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8条10.开标结束后,未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将样品或纸质评审资料等送入评标区,影响评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8条开标评标环节BG.12评标I.按规定应当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未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暂行管理办法第4条2.招标代理机构未向或未及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30、或提供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6条3.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上录入信息有误,导致无法正常评标4.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澄清问题回复错误,影响评标结果5.在交易中心现场,违规打探评标专家信息,或者违规与专家接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8条BG.13专家报酬支付I.不按规定标准和方式支付专家报酬,或者向专家以外人员支付劳务费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标后监管环节BG.14资格预审结果通知1.资格预审结束后,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未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工程

31、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2.资格预审结束后,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未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3.资格预审结束后,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泄露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名称和数量BG.15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1.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未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2.未使用行政监督部门颁发的标准文件编制中标候选人公示3.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接受不符合异议程序的质疑,且以此为理由暂停公示标后监管环节BG.16中标通知书发放及招标情况备案1.提交的招标情况备案资料不符合行政监督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

32、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47条2.篡改招标情况备案资料3.中标人确定后,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未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BG.17保证金退还1.未及时申请发起保证金退还手续,或无故拖延保证金退还时间的,或项目存在异常情况时没有及时暂停保证金退还而导致退款湖南省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统一管理办法第1335条BG.18标后稽查1.对行政监督部门标后稽查中查阅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的行为不积极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7条2.标后稽查中未按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及情况异议投诉环节BG.19招标代理项目组人员1.处理异议或者协助投诉处理的招标代理项目组人员与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注明的人员不一致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

33、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7-13条2.项目负责人没有按要求参与异议处理或者协助投诉处理BG.20处理异议I.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递交的书面异议予以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2.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未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异议作出回复例第22条、第54条BG.21协助投诉处理1.对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中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的行为不积极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2条2.未按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及情况各环节BG.22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但因情节轻微,不予认定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不予行政处罚或不予认定不良行为

34、记录的1.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但因情节轻微,不予认定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不予行政处罚或不予认定不良行为记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23-33条BG.23招标代理项目组人员1.非本项目成员办理招标代理业务的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7-13条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代理行业市场秩序,推进全省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

35、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对在我省区域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实施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代理行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第三条信用评价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共同开展。第四条信用评价以在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信息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

36、标代理机构(设立分公司的招标代理机构,以总公司为信用评价对象)及其项目负责人为对象。第五条信用评价由综合信用评价、行业信用评价两个层次构成,即对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同时评定综合信用评分和行业信用评分。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分确认其综合信用等级。对项目负责人仅评定综合信用评分和行业信用评分,不评定信用等级。第六条综合信用评分和行业信用评分均采用总体计分制,满分IOO分,得分计算公式如下:行业信用评分=综合指标得分+行业指标得分综合信用评分=行业信用评分的平均分评分标准见附件。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其未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业不产生行业信用评分,该行业不纳入综合信用评分计算。第七条招标代

37、理机构的综合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级。(一)AAA级(总得分90分(含)以上,且“不良信用行为”一级指标(见附件,下同)无扣分的企业),信用很好;(二)AA级(总得分80(含)-90分(不含),且“不良信用行为”一级指标无扣分的企业),信用良好;(三)A级(总得分70(含)-80分(不含),且“不良信用行为”一级指标无扣分的企业),信用较好;(四)B级(不存在本条第三款中所列情形,总得分60(含)70分(不含)或总得分70分(含)以上、“不良信用行为一级指标存在扣分的企业),信用一般。(五)C级(总得分60分(不含)以下的,或存在本条第三款中所列情形的企业),信用差。首年(以日

38、历年为准)在我省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外省招标代理机构,以及首年从业的省内招标代理机构,若该机构有1名以上项目负责人,且“不良信用行为”一级指标无扣分,则其信用等级默认为A级。若上述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用行为”一级指标存在扣分,则按照本条第一款中的综合信用等级标准评定信用等级。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列为C级:(1)招标代理机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全国范围内因本机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招标代理机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全国范围内被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列入“黑名单管理或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在惩戒期内的;(3)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项目负责人的。第八条信用评

39、价依托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开发中)开展。第九条信用评价所需信息中,部分从信息管理系统等有关系统获取,部分需招标代理机构自主申报(见附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真实申报有关信息。未及时申报有关信息,造成无法正常评分的,有关评价指标不得分;故意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将由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规2023)99号)规定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予以公示,并在信用评价中扣分。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

40、负责人的综合信用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由计算机系统自动评定,实行动态调整,每季度更新一次。第十一条指标预评分即时生成后,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可以登录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指标预评分于每季度末纳入信用评价结果。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发现指标预评分存在错误的,可以及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有关功能模块提出异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异议进行处理。未处理完成的异议涉及信息暂不计入综合信用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对已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中的指标得分提出异议、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对信用评价中依据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按规定向有关信用信

41、息的产生单位提出。信用信息产生单位更正或撤销有关信用信息的,在下一次信用评价结果中予以更正。鼓励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申请应依法依规向信用信息的产生单位提出。第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及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等网站发布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各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服务机构可在各行业招标投标监管网站、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网站发布,其他渠道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与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发布的保持一致。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综合信用评价结果适用于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行业信用得分适用于全省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支

42、持评价结果在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承接、事中事后监管、政策扶持等方面中应用。鼓励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不得滥用信用评价结果对评价对象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第十五条各信用评价评分单位及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省级行业监督部门已制定本行业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办法的,对该行业的信用评价从其规定,将该行业信用评价得分按百分制换算后纳入综合信用评价得分计算。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4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43、。附件1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一、综合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信用评价标准信息获取方式申报时间基本情况(10分)信息核查(10分)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信息核查中获核查通过的,得IO分,核查不通过的,得0分。从信息管理系统获取需按规定登记,并及时更新登记信息从业人员(5分)有效项目负责人数量(5分)有效项目负责人5人以上的,得5分;3-5人的,得3分;12人的,得1分;无有效项目负责人的,得0分。上述有效项目负责人是指在信息管理系统上登记为项目负责人,且近一年内代理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不低于1件的人员。(计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取无需申报入招标代理业绩的

44、项目以发放中标通知书为准。)纳税信用(10分)纳税信用等级(10分)最新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得10分,B级的得8分,M级的得6分,C级的得4分,D级的得0分。未提供的,得0分。从信用湖南网站获取无需申报不良信用行为(40分,扣完为止)因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招标代理机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本机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件扣20分,扣完为止;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直接列为C级。2、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执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因本机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件扣10分,扣完为止。注: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项产生

45、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计算,不重复扣分。从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统)或行业行政监督平台获取无需申报因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1、招标代理机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本机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管理或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在惩戒期内的,每件扣15分,扣完为止;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直接列为C级。2、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执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因本机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管理或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在惩戒期内的,每件扣8分,扣完为止。注: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项产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计算,不重更扣分。从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

46、监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统)或行业行政监督平台获取无需申报不良信用行为(40分,扣完为止)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代理机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每件扣8分。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完成信用修复、不再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不再扣分。从信用湖南网站获取无需申报行政处罚(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执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因本机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处罚期限以内的(无处罚期限的,在受到行政处罚一年以内的),每件扣5分,扣完为止。从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统)或行业行政监督平台获取无需申报注: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项产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计算,不重复扣分。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代理机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执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因本机构招标代理业务中存在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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