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电子商务法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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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10/13,1,第九章 电子商务法律,9.1 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新问题9.2 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9.3 电子商务立法范围,2020/10/13,2,本章重点与难点,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新问题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网络交易中心,2020/10/13,3,9.1 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新问题9.1.1 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其法律地位问题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产品信息、合同内容、资金信息等均通过交易当事人自己设立的或其他人设立的网站上传递和储存,并通过一定程序与其他人达成交易。电子商务法要解决的问题:(1)网站与在网站上设立虚拟企业进行交易的人之间、网站与进入站点进行

2、交易的消费者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2)在网站传输信息不真实、无效或其他情形下引起的损失,网站承担什么责任,受损失的交易相对人如何救济。,2020/10/13,4,9.1.2 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在法律世界里,不存在虚拟主体,而电子商务恰恰偏离了法律的要求,出现虚拟主体。电子商务法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确保网上交易的主体是真实存在的,且能够使当事人确认它的真实身份。这要依赖必要工商管理和网上商事主体公示制度加以解决。而主体的管制实质上也是一个市场准入和网上商业的政府管制问题。在现行法律体制下,任何长期固定地从事营利性事业的人(主体)必须进行登记。而网络具有开放性,电子商务因此也具有开放性,任何

3、人均可以设立网站(主页)或设立在线商店或专卖店销售其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这样,哪些主体可以从事在线商务,如何规范在线商事行为等便成为电子商务法研究的问题。,2020/10/13,5,9.1.3 电子合同问题 在传统商业模式下,除即时清结的或数额小的交易是勿需记录外,一般要签订书面的合同,以免在对方失信不履约时作为证据,追究对方的责任。而在在线交易情形下,所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均以电子化的形式储存于电脑硬盘或其他电子介质中,而这些记录方式不仅容易被涂擦、删改、复制、遗失等,而且不离开电脑或相关工具不易为人所感知,亦即不能脱离其特定的工具而作为证据存在,所有这些便是电子合同问题。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有很

4、大的区别,突出表现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电子合同收到与合同成立地点、合同证据等方面的问题。,2020/10/13,6,1.电子合同及其书面形式“电子合同”系指经电子、光学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合同。电子合同通过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传递信息,其所包含的信息应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能够完整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电子合同自身有一些缺点:易消失性、作为证据的局限性、易改动性。,2020/10/13,7,我国合同法也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5、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020/10/13,8,2.电子合同的订立 1)当事人所在地 以电子方式缔结合同的当事方必须明确指明其相关的营业地所在地点。对无营业地的法律实体,可考虑信息系统的支持设备和技术的所在地,或可能与某种系统联通进行查询的访问地,以确定这类法律实体的营业地所在地。2)要约与邀请要约 凡不是向一个人或几个特定的人提出,而可供使用信息系统的人一般查询的,应当仅视为邀请要约。因为在这些情况下承受约束的意图被认为是不明确的。,2020/10/13,9,3)接受要约在电子合同中,除非各当事人另有约定,要约和接受要约可以通过数据电文表示。点击“同意”按钮表示接受要约。4)发出

6、和收到 电子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1)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2)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3)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020/10/13,10,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子合同系统的,电子合同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电子合同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电子合同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电子合同的接收时间。当事人对电子合同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电子合同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电子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

7、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020/10/13,11,9.1.4 电子商务中产品交付的特殊问题 在线交易的标的物分两种:有形货物 是信息产品 应当说,有形货物的交付仍然可以沿用传统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而信息产品的交付则具有不同于货物交付的特征,对于产品权利的转移、交付和退货等需要作详细的探讨。9.1.5 特殊形态的电子商务规范问题 在电子商务领域存在一些特殊的商务形式,如网络广告、网上拍卖、网上证券交易等,这些在传统法律领域受特殊规范的商业形式,转移至网上进行后,如何规范和管制,便是电子商务法必须探讨的问题。,2020/10/13,12,9.1.6 网上电子支付问题

8、在电子商务简易形式下,支付往往采用汇款或直接付款方式,而典型的电子商务则在网上完成支付。支付 是通过虚拟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的,而实现这一过程涉及网络银行与网络交易客户之间的协议、网络银行与网站之间的合作协议法律关系以及安全保障问题。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明确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制定相关的电子支付制度,认可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同时还应出台对于电子支付数据的伪造、变造、更改、涂销问题的处理办法。,2020/10/13,13,9.1.7 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 网络为企业带来了新的经营环境和经营方式,在这个特殊的经营环境中,同样会产生许多不正

9、当的竞争行为。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与传统经济模式下相似,但在网络环境下又会产生一些特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多与网上新形态的知识产权或无形财产权的保护有关,特别是因为域名、网页、数据库等引起一些传统法律体系中的不正当行为,需要探讨一些新规则。这便是在线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问题。实际上,保护网上无形财产是维持以一个有序的在线商务运营环境的重要措施。,2020/10/13,14,9.1.8 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 电子商务市场的虚拟性和开放性,网上购物的便捷性使消费者保护成为突出的问题,尤其是如何保障网上产品或广告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消费者信赖不实或无效信息发生交易的纠纷问题。

10、加上支付手段、物流配送的落后,使方便的购物变得不方便甚至增加成本。寻求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方法和途径,制定网上消费者保护的特殊法律条文,既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也是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2020/10/13,15,9.1.9 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人们获取、传递、复制信息提供了方便,加上网络的开放性、互动性,凡是进行在线消费(购物或接受信息服务)均须将个人资料留给商家,而对这些信息的再利用成为网络时代普遍的现象。如何规范商家的利用行为,保护消费者隐私权,就成为一个新问题。9.1.10 网上税收问题 作为一种商业活动,电子商务是应当纳税的,从网

11、络交易的客观实际来看,由于其逐步发展为全球范围内的交易,因此管理十分困难。每天通过因特网所传递的资料数据相当大,其中某些信息就是商品,如果要监管所有的交易,必须对所有的信息都进行过滤,这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2020/10/13,16,9.1.11 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 电子商务法只是解决在线交易中的特殊法律问题,在线交易仍然适用传统的法律框架和体系,因此,虽然交易在网络这个特殊的“世界”完成,但它仍然要适用现实的法律。由于因特网超地域性,这给法律的适用和法院管辖提出了难题。因此,对于网络环境引起的法律适用和管辖特殊问题的研究也就成为电子商务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10/13,

12、17,电子商务领域犯罪的表现形式及其基本特征,1.盗用或直接伪造网上相关账号。2.盗用客户网上身份证。3.利用电子商务进行诈骗 4.非法截获、复制数字产品 5.侵犯电子商务秘密 6.破坏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2020/10/13,18,电子商务领域犯罪的表现形式及其基本特征,1.文化层次,特别是计算机水平较高。2.犯罪平均年龄较轻。3.利用职便犯罪可能性大 4.犯罪隐蔽性强 5.危害巨大,2020/10/13,19,9.2 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9.2.1 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买卖双方

13、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力,反之亦然。,2020/10/13,20,卖方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应当承担三项义务:(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买方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买方同样应当承担三项义务:(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2)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 标的物的义务(3)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2020/10/13,21,对买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救济 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指卖方不交付标的物或单据或交付迟延;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

14、三者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等。当发生上述违约行为时,买方可以选择以下救济方法:(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替代物或对标的物进行修理、补救;(2)减少支付价款;(3)对迟延或不履行合同要求损失赔偿;(4)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2020/10/13,22,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买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不按规定收取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可选择以下救济方法:(1)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并为此可以规定一段合理额外的延长期限,以便买方履行义务;(2)损害赔偿,要求买方支付合同价格与转售价之间差额;(3)解除合同。,2020/10/13,23,9.2.2 网

15、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网络交易中心在电子商务中介交易中扮演着介绍、促成和组织者的角色。P280 网络交易中心的设立必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2)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4)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2020/10/13,24,网络交易中心应当认真负责地执行买卖双方委托的任务,并积极协助双方当事人成交。网络中心在进行介绍、联系活动时要诚实、公正、守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招摇撞骗,否则须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买卖双方之间各自因违约而产生的违约责任风险应由违约方承担,而

16、不应由网络交易中心承担。因买卖双方的责任而产生的对社会第三人(包括广大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其他经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也概不应由网络交易中心承担。,2020/10/13,25,9.2.3 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间的法律关系,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以合同为基础的。,2020/10/13,26,在电子商务中,虚拟银行同时扮演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的角色。在实践中,电子资金划拨中常常出现因过失或欺诈而致使资金划拨失误或迟延的现象。如系过失,自然适用于过错归责原则。如系欺诈所致,且虚拟银行安全程序在电子商务上是合理可靠的,则名义发送人需对支付命令承担责任。银行承担责任的形式通常有三

17、种:(1)返回资金,支付利息(2)补足差额,偿还余额(3)偿还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2020/10/13,27,9.2.4 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 认证中心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在整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包括电子支付过程中,认证机构都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网络交易的撮合过程中,认证机构(Certificate Authority,CA)是提供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由一个或多个用户信任的、具有权威性质的组织实体。它不仅要对进行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负责,还要对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秩序负责。因此,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机构,往往带有半

18、官方的性质。,2020/10/13,28,9.3 电子商务立法范围9.3.1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是立法的核心问题,它揭示了立法调整的因特定主体所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也是一法区别于另一法的基本标准。根据电子商务的内在本质和特点,我们认为: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2020/10/13,29,9.3.2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 我国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

19、 我国现行的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四类:综合性法律 规范交易主体的有关法律 规范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 监督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 我国涉及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 我国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 加强国际互联网出入信道的管理 市场准入制度 安全责任,2020/10/13,30,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问题,涉及到两个基本方面:第一,电子商务交易首先的一种商品交易,其安全问题应当通过民商法加以保护;第二,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而实现的,其安全与否以来于计算机及其网络自身的安全程度。,2020/10/13,31,1.我国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涉及

20、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四类:(1)综合性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刑法中有关保护交易安全的条文。(2)规范交易主体的有关法律。如公司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3)规范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包括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财产保险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4)监督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如会计法、审计法、票据法、银行法等。,2020/10/13,32,作为2005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就是我国第一部涉及电子商务领域信息核证安全的法律。电子签名法的一个重要配套规章,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

21、2月8日以信息产业部部令的形式发布。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则是对虚拟社会中支付安全的一部部门规章。,2020/10/13,33,2.我国涉及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 1991年,国务院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4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我国实行新刑法。2000年,信息产业部发布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2002年8月又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20/10/13,34,3.我国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1)加强国际互联网出入信道的

22、管理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必须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它信道进行国际联网。2)市场准入制度从事国际互联网经营活动和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2)具备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020/10/13,35,(3)具备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4)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3)安全责任从事国际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必须设有安全组织或安全负责人。每个工作站和每个终端,都要建立健全网络操作的各项制度。网络用户也应提高安全意识。,36,谢谢您的指导,THANK YOU FOR YOUR GUIDANCE.,感谢阅读!为了方便学习和使用,本文档的内容可以在下载后随意修改,调整和打印。欢迎下载!,汇报人:XXXX,日期: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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