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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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正确处理好举债与发展、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关系,严格落实政府性债务管理要求,自觉规范举债融资行为,强化债务风险防控,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住底线、不越红线,确保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二、工作任务(-)严格落实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规定。L严格执行政府性债务限额管理规定。对政府债

2、务年末余额超过限额的县(市、区),其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由本级政府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资金等方式统筹解决,不得申请转贷新增政府债券。2,严格落实政府性债务预算管理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将一般债务收支、专项债务收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补贴支出等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确保政府性债务“借、用、还”情况账目清晰、整体可控。3 .严格限定政府性债务资金用途。各地、各部门举借的政府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支付利息、经常性支出、竞争性项目、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投资项目,也不得用于提前偿还以后年度到期的政府债券、外债、国债以及政府专项借款。4 .严格规范政府担保行

3、为。除转贷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各地、各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还责任。各县(市、区)可结合自身财力状况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各县(市、区)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5 严格控制政府举债融资方式。各县(市、区)只能通过省人民政府代理发行政府债券举债,除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举债。各地、各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投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二)加强投融资平台

4、公司融资管理。L加快推进投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各地、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不得干预投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加快推动投融资平台公司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对于兼有政府融资和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职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应在剥离其政府融资功能并妥善处置存量债务的基础上,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同类业务,转型为公益性事业领域市场化运作的国有企业。2 .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行为。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投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各级政府

5、及所属部门不得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3 .分类处置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对投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进行分类处置,符合政府债券置换条件的,按程序报批后进行置换;投融资平台公司新增企业债务由企业统筹资金偿还,各地、各部门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依法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严禁以处理投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和新增债务名义逃废责任。对违规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划转收回;属于以注册资本形式注入的资产,应当依法承担补足资本的法律责任;对存量政府债务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应当通过政府债券置换债务收回。(三)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L规范政府和

6、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各地可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2.规范政府投资、出资行为。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地、各部门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四)

7、坚决制止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1 .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2 .严格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政府购买服务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也不得通过违规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期限

8、等方式变相融资举债。(五)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机制。1 .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掌握政府资产负债、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和本地经济财政运行情况,完善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或有债务代偿率等指标,及时分析和评估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强化预算约束,健全管理制度,将各地、各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2 .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政府性债务规模较大、债务风险较高的县(市、区),要制定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明确目标和任务,努力降低债务率。3 .建立健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迅速

9、制定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三、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是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明确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加强对宏观政策的研究,明晰政策边界,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机制。(二)明确监管责任。财政部门作为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要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做好债务规模控制、政府债券发行、债务收支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发改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正确引导,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县(市、区)提供融

10、资、要求或接受县(市、区)提供担保承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防范风险,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三)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全面开展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清理整改工作,对所有政府融资项目逐一进行清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要限期整改到位。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改、审计、人行和银监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对债务规模大、风险高的县(市、区)和部门进行专项督查,提早防范隐形债务风险。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督查考核问效机制,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化解债务风险不力的县(市、区)和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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