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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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眼科诊所不设手术室,不开展手术。一、科室设置至少设有急救室、诊室、治疗室、检查室等功能室,不设眼科二级专业,不设住院床位。二、人员(一)执业医师,执业范围为眼科,至少有1名具备8年以上眼科执业经历并具有眼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二)至少2名执业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3年以上眼科工作经历并具有护师以上职称;(三)设药房的,至少有1名具备药师以上技术职称;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四)设置人应具有眼科专业执业范围5年以上从业经历。三、房屋(-)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二)各功能室必须独立,其中急救室、治疗室、检查室的使用面

2、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三)各功能室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四、设备(-)基本设备:视力表、裂隙灯、检眼镜、非接触眼压计、验光仪、镜片箱、三面镜、房角镜、前置镜、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及处置台等;(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三)有与开展诊疗服务相适应的其它设备。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五、制订各项相应的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定与诊所相适应的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眼科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以上各种规章制度成册可用。六、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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