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三必查”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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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三必查”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应急管理局,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三必查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宁波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12月26日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三必查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服务市场秩序,构建安评机构执业行为检查常态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企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

2、业行为“三必查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三必查是指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时,必须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的法定安全评价项目进行检查。第四条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三必查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科学统筹、分级负责、严格执法的原则,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职权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涉及的法定安全评价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三必查主要检查安全评价机构过程控制执行、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安全评价报告建议及整改情况(详见附件1)。在开展事故调查时,可根据需要对涉及的安全评价项目进行全面或有重点的调查。

3、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项目,由安全评价机构综合监管处室(以下简称“综合监管处室)会同行政执法队对安全评价机构过程控制执行情况实施检查,由行政审批处室对安全评价报告质量、报告建议及整改情况实施检查。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涉及的法定非许可安全评价项目,由综合监管处室会同行政执法队对安全评价机构过程控制执行情况实施检查,由具体开展年度监督检查的处室(单位)对安全评价报告质量、报告建议及整改情况实施检查。当年度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涉及的安全评价项目(与事故发生相关),由牵头开展事故调查的处室(单位)实施检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明确本级监督检查责任分工。第七条在开展“

4、三必查时,对涉及的安全评价项目前两年度已开展检查的,不再重复检查,其中事故调查除外。第八条“三必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违法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三必查发现的安全评价机构违法问题以及行政处罚情况,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管处(科)室、业务处(科)室(单位)之间应当及时交流共享。各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于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将年度、半年度“三必查情况(详见附件2)报市应急管理局。第十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监管处(科)室联合业务处(科)室(单位)对其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并做好记录(详见附件3)。(-)年度发现5个以上(含)安全评价项目具有相同或类似问题的;(二)12个月内在我市受到2次以上(含)行政处罚的;(三)应急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警示约谈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宁波市应急管理局规划与信息化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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