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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政办发(2022)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河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30日河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河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发展,规范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高新区),是指由河池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以及河池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划定的区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的单位和
2、个人,以及高新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本办法相关的活动。第四条高新区应当坚持科技创新,以产业化基地为基础,发展以生物医药及大健康、新材料、蚕丝绸、现代轻工纺织、电子信息产业(PCB)等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建设具有竞争优势的科技新区。第五条河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对高新区实施管理,根据授权行使市人民政府有关经济管理权限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第六条高新区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高新区的政策;(二)编制高新区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研
3、究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新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改革措施;(四)负责高新区产业配套、投资贸易、企业服务、人才引进、科技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将其有关经济管理权限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委托高新区管委会行使。第八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遵循勤政、高效、廉洁的原则,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服务平台。第九条高新区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区内市场主体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机关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第十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保障高新区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各项建设。
4、高新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征求高新区管委会意见。第十一条高新区应当推动区内各企业的生产、教学、科研、社区服务的一体化建设。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在高新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单位和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属于国家级或自治区级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经依法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三条鼓励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创办企业。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其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依法协商约定,但是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投资人可
5、以用能够以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债权作价出资。第十四条支持社会组织参与高新区建设,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行品牌推广。高新区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服务于高新区的社会组织的发展。第十五条鼓励单位、个人在高新区兴办科技园和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等形式的孵化器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和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等孵化器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经依法认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河池市规定的优惠政策。第十六条鼓励机关、团体、企业、高等学校等多元主体在高新区内建设旨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公共技术创新平台;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技研发机构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市科研项目。第十七条鼓励高新
6、区内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第十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高新区设立各种人才培训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高新区内设立科研工作站或者科研基地。进入科研工作站或者科研基地工作的科研人员,符合自治区级以上相关扶持政策的,同时享受高新区的扶持政策。第十九条高新区为在区内从事各种咨询、科研与技术合作、投资创业和其他专业服务的各类人才的工作、生活提供便利条件,并对高级人才给予重点扶持。第二十条高新区应当设立科技创新资金,并逐步增加投入,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第二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高新区依法设立
7、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以小额贷款和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服务。高新区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第二十二条高新区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用于鼓励单位和个人在高新区设立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或者产业投资基金,从事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及其他股权投资,引导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处于孵化初期的自主创业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在高新区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进行投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高新区应当为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国际国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便利条件。高新区统一为区内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下列服务:(-)协助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单位
8、搜集、完善有关材料,按规定程序统一报送市级认定机构认定,并按认定机构的要求,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工作的推荐、培训工作;(二)组团出境初审,以及为高新技术企业中经常因公出境的人员办理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出境任务批件;(三)代为办理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各种手续,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颁发相关证件。第二十四条高新区应当建立项目信息、中介服务信息、统计数据信息等公共信息库,及时公开政务信息和服务信息。第二十五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对在高新区创新创业和发展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六条高新区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享有最终解释权,未尽事宜,由高新区管委会依法依规进行完善和解释。法律、法规对高新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3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