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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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4/3,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2,第一节 环境刑事责任的概念,一、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 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者法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刑事制裁也称刑事惩罚或刑罚,是司法机关对应负刑事责任者的惩罚措施。,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3,二、环境刑事责任的特征,第一,环境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环境法律责任;第二,环境刑事责任是以受刑事处罚的自然人和单位接受国家否定性评价和谴责为内容的环境法律责任;第三,环境刑事责任是严格的法定责任;第四,环境刑事责任

2、的追究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4,三、我国刑罚的种类,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包括: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2)没收财产。,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5,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由公安机关执行。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是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特殊情况下是二十年以下。,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6,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

3、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7,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外,一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8,

4、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9,第二节 危害环境的犯罪及其犯罪构成,一、犯罪主体 刑法上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对自己的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既可以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10,二、犯罪的主观方面,刑法上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他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11,三、犯罪的客体,指犯罪所侵犯的我国刑法所

5、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例如:国家安全、社会主义制度、公共财产、个人财产、生命、健康等。由于犯罪客体是区别罪名和量刑的重要依据,因而每一种犯罪的客体都必须明确。,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12,四、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13,五、危害环境的犯罪的特点,1危害环境罪的犯罪客体是环境要素或环境权益而不是经济利益。2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后果严重,危险性更大。3危害环境的犯罪的主体大多为法人(单位)。4危害环境的犯罪大多为过失犯罪。5危害环境的犯罪大多附带民事责任。,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14,第三节 我国刑法中的环境犯罪的主要罪名及 其

6、刑事责任,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源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15,主观方面:对于所侵害的直接对象环境所造成的污染来说,行为人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对于行为的间接后果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来说,行为人只能是过失。,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16,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秩序。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违反国

7、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它危险的行为,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17,“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排放”:是指单位或个人把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物直接导入环境的活动。“倾倒”: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废弃物质通过一定的工具或设施集中地弃置于土地或水体的活动。,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18,“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用其它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

8、,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场所或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19,二、非法处置或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20,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固体废物越境转移的管理秩

9、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情况:,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21,1)违反国家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构成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不管是否构成污染后果,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因从事上述行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就作为该罪的结果加重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就作为该罪的特别结果加重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22,2)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

10、重大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从事该种行为,只有造成污染危害后果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23,3)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虽然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但应以走私废物罪论处,而不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处刑。依照152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刑。,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24,第152条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

11、七章环境刑事责任,25,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水产资源保护的管理秩序。,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26,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和地方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在禁止捕捞的区域、禁止捕捞的期间或者使用禁止捕捞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且情节严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27,四、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猎

12、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犯罪主体通常是个人,但有时也可能是单位;,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28,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个别情况下表现为过失。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秩序。,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29,客观方面,一是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是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杀:是指没有特许猎捕证而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第七

13、章环境刑事责任,30,“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包括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31,五、非法狩猎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主要是个人,个别情况下是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狩猎,情节严重。,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32,

14、“违法狩猎”:表现为未取得狩猎证而狩猎或者超过猎捕量限额狩猎,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猎期内狩猎,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方法狩猎等等。“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狩猎,数额较大;经常非法狩猎,屡教不改;非法狩猎,不听劝阻,抗拒管理,行凶殴打管理人员等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33,六、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把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农用地保护的管理秩序。,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3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耕

15、地、林地等改作非耕地、林地使用,且数量较大,并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35,七、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行为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开采其无权开采的矿产资源并拒绝停止开采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行为。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矿产资源保护的管理秩序。,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36,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开采其无权开采的矿产资源,经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非法采矿罪,处三年以

16、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37,二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破坏性采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38,“擅自开采其无权开采的矿产资源”包括: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矿产资源;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矿区开采矿产资源;进入他人矿区开采矿产资源;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39,“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主要是指:

17、不按正试批准的设计要求进行开采的;对经证实能够经济合理开采利用的共生、伴生矿产不进行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不按照批准的工业指标进行矿山(井)设计及开采的。,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40,八、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该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41,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有时也表现为过失;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珍贵树木的管理秩序。,第七章环境

18、刑事责任,42,客观方面一是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采伐、毁坏国家加以特殊保护的珍贵树木,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采伐”是指为了获得木材而对珍贵树木实施的砍伐活动。“毁坏”是指非为获得木材的目的而实施的损害珍贵树木的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珍贵树木本身的直接毁坏;二是对珍贵树木生长条件的破坏。,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43,二是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章环境刑事责

19、任,44,九、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 是指行为人非法采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数量较大,或者非法收购非法采伐的林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45,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森林资源保护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不同的行为,并因此构成三种不同的犯罪。1盗伐林木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或赢利为目的,擅自砍伐国有、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其它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2滥伐林木罪。行为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采伐证或不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在其负责经营的范围内任意采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第七章环境刑

20、事责任,46,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47,第四节 行政处罚与刑事惩罚的区别,根本区别在于对不同危害程度的行为所给予的不同性质的惩罚措施,如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即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给予刑事惩罚。,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48,1)性质不同:行政处罚属行政责任的性质,刑事惩罚属刑事责任的性质,后者的危害性

21、要严重得多。2)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属一般违法者;刑事惩罚一般是对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适用。,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49,3)法律依据不同:行政处罚依据环境保护法中行政责任规范作出,刑事惩罚则依据环境保护法中的刑罚规范和刑法作出。4)科处的机关不同:行政处罚机关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刑事惩罚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50,5)内容不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刑事惩罚有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而附加刑中的罚金与行政处罚的罚款的性质也不同。6)程序不同:行政处罚依照行政处罚程序,不服者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申请行政复议;刑事惩罚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2023/4/3,第七章环境刑事责任,演讲完毕,谢谢听讲!,再见,see you again,3r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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