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州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贵州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数(2022)2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大数据局2022年12月23日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数据流通交易运行,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发(2022)32号)、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
2、国发(2022)2号)等有关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数据流通交易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数据流通交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场景牵引、释放价值,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安全发展的原则,遵守行业准则。第四条鼓励多元化数据流通交易,强化政务数据供给,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数据流通交易,激发社会数据流通交易活力,培育数据流通交易产业生态。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省大数据局负责指导、协调、调度全省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工作,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指导全省统一的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数据流通交易产业生态发展,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在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第
3、六条各市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流通交易工作。县级以上大数据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数据流通交易规章制度,以场景应用为牵引,大力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壮大场内数据交易。第七条网信、发展改革、公安、地方金融监管、市场监管、通信管理、密码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数据流通交易市场秩序、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审查等制度,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护体系。第三章交易场所第八条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是省有关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数据交易的场所,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依规面向全国提供数据流通交易服务。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
4、统一授权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运营本级政务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各级政务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涉及数据产品及服务、算力资源、算法工具等的交易,通过数据交易场所开展交易。第九条数据交易场所由“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中心+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组成,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坚持合规运营,有效防范风险,保障数据安全。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全省数据流通交易、合规监管等工作,制定行业规范,建立数据流通交易规则、安全保障等制度,具体承担数据流通交易平台管理工作,开展数据商、数据要素等登记凭证服务,探索创新数据流通交易机制。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数据流通交易
5、平台日常运营、市场推广和业务拓展等工作,确保交易场所稳定运行。第十条数据交易场所主要提供以下服务:(一)交易主体、交易标的登记凭证服务;(二)多元化数据交易产品供需撮合服务;(三)在线签约、资金结算等服务;(四)组织法律咨询、数据公证、质量评估、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查、资产评估、争议仲裁、人才培训等第三方专业配套服务;(五)组织数据资产金融创新服务;(六)其他与数据流通交易活动相关的配套服务。第十一条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中心应建立交易主体登记、交易标的登记、风险控制、资金结算、数据交付、交易信息的处理和发布规则等标准规范,以及其他异常处理机制等。第十二条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中心应运用
6、云计算、区块链、联邦学习、多方安全计算等技术,建设安全可信的数据流通交易平台,构建数据流通交易基础设施环境,实现原始数据“可用不可见、数据产品“可控可计量、流通行为“可信可追溯。第十三条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应加强资金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要求实行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实行分账管理,确保资金结算与交易指令要求相符。第四章交易标的第十四条交易标的包括数据产品和服务、算力资源、算法工具等。(一)数据产品和服务指在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经合法授权,使用数据开发形成的核验接口、数据集及其他应用,或开展加工、清洗、标注、建模等数据处理服务;(二)算力资源指算力形成过程中涉及的
7、计算资源,包括云存储、云安全及衍生服务等;(三)算法工具指算法执行过程中所使用的工具或者辅助执行的工具,包括数据可视化、数据预测、机器学习工具等;(四)其他与数据相关的产品类型。第十五条交易标的可以通过API/SDK接口、数据集、数据报告、算法模型、算力资源部署、数据系统部署及其他数据服务等方式进行交付。(一)API/SDK接口方式包括数据核验接口、数据查询接口等;(二)数据集方式包括离线数据包、数据库等;(三)数据报告方式包括数据分析报告、数据预测报告等;(四)算法模型方式包括数据分析模型、数据预测模型等;(五)算力资源部署方式包括云存储、云计算、云网络、云安全、云数据库等;(六)数据系统部
8、署方式根据具体应用场景需求进行部署;(七)根据数据需求方及应用场景需求开展的其他数据服务方式。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数据交易场所进行流通交易:(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二)涉及损毁他人名誉及未经授权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敏感数据等特定个人权益的;(三)涉及未经授权的企业数据、商业秘密等特定企业权益的;(四)从非法、违规渠道获取的;(五)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交易的。第五章交易主体第十七条交易主体包括数据提供方、数据需求方、数据商、数据中介等。数据提供方是指提供数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循数据来源合规、服务安全等原则,确保数据合法合规。数据需求方是指有数据需求,通过数据交易
9、场所获得交易的相关产品和服务,并进行付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合法性、诚实信用等原则。需在数据交易场所完成注册。数据商是指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和数据资产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在数据交易场所注册,获得数据商凭证。数据中介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委托,有偿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数据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开展数据交易价格评估、合规认证、安全评估、交易担保、资产价值评估、信用评价及人才培训等第三方专业数据服务。需在数据交易场所注册,获得数据中介凭证。第十八条数据提供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数据来源说明,保证数据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10、等;(二)遵守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的规章制度;(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九条数据需求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规范使用数据;(二)具备对数据进行安全保护和应用的技术能力;(三)遵守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的规章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条数据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数据来源说明,保证数据来源合法合规;(二)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技术能力和经验;(三)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对数据进行开发利用;(四)遵守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的规章制度;(五)其他满足监管机构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一条数据中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依法设立,并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
11、场所和相应的工作人员;(二)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资格或其他许可条件;(三)执业人员具有所从事的中介活动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和职业操守;(四)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第三方中介服务;(五)遵守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六)其他满足监管机构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要求。第六章交易流程第二十二条数据流通交易按照主体登记、标的登记、交易磋商、签订合同、交易结算、交易备案等流程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中心制定市场主体相关登记标准,按照“一主体一登记的原则,为交易主体颁发数据商、数据中介等凭证。第二十四条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中心制定交易标的安全合规评估标准,按照“一标的一登记的原
12、则,为市场主体颁发数据要素、数据信托等登记凭证。第二十五条交易双方可选择协商定价、自动定价、评估定价等方式形成交易价格。交易双方可结合成本、应用场景等,协商一致形成交易价格。交易双方可使用数据交易场所提供的价格计算器,自动计算交易价格。交易双方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价格建议书作为交易价格。第二十六条交易双方对数据交易标的的用途范围、交易价格、交易方式和使用期限等进行友好磋商,达成交易共识。第二十七条交易双方可以通过数据交易场所在线签署交易合同,明确数据内容、数据用途、数据质量、交易方式、交易金额、交易参与方安全责任、保密条款等内容。第二十八条交易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进行资金
13、结算。第二十九条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中心对注册、登记、交易、结算、交付等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第三十条数据交易场所对交易过程中获取的各方信息应当保密,未经相关主体授权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亦不得用于与交易无关的其他用途。第七章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省大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数据安全检查,指导数据交易场所采取技术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排查数据安全风险,保障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安全。第三十二条网信、公安、密码管理等部门在数据流通交易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提出改进要求并督促整改。第三十三条数据交易场所应当制定重大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警示、风险处置等风险控制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4、预案,并报告省大数据局。第三十四条数据交易场所应选取有关专业机构或组织,定期开展数据流通交易安全风险评估,不断健全完善数据流通交易安全管理机制,保障交易活动安全。数据交易场所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第三十五条交易主体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强化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切实保障数据安全。第三十六条涉及数据跨境流通交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省大数据局加强数据流通交易事前事中事后规范管理,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数据交易场所的交易活动、服务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经营等情况进行评估,督促指导数据交易场所规范经营。第三十八条数据交易场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原则,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监管,严格防范风险。第三十九条数据交易场所应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制定争议解决规则,公平、公正、高效解决交易争议。第四十条交易主体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数据流通交易监督管理活动,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数据流通交易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