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和配套管理作业指导书(附实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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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的 为深化公司对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质量控制程序的管理要求,充分体现公司对项目管理服务质量的过程控制,指导项目部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行政许可与配套管理工作,保证公司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认真贯彻落实公司的方针、目标和相关管理体系文件,维护公司的品牌和声誉,使项目管理服务质量符合法规、规范、标准、项目管理投标书承诺和项目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要求。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受业主方委托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全过程或约定范围的项目管理服务。外地项目结合工程所在地要求可参照执行。3 术语与定义 引用管理手册与程序文件中的术语。4 引用文件4.1管理手册 管理手册-0014.2文件控制程序 程序文件-001

2、4.3记录控制程序 程序文件-0024.4顾客、市场和经营管理程序 程序文件-0044.5不合格服务控制程序 程序文件-0064.6纠正措施控制程序 程序文件-0074.7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程序文件-0084.8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质量控制程序 程序文件-0224.9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5 职责5.1事业部/子公司技术负责人如有必要,对工程项目备案的行政审批手续办理情况一览表给出意见。5.2 项目经理a) 任命合格的配套专业工程师,明确其职责及工作要求;b) 定期组织填报行政审批手续办理情况一览表,报事业部/子公司备案;c) 在必要的情况下组织编写行政许可及配套管理专题

3、报告,并积极接受监督,主动配合分管部门开展的检查工作。5.3 配套专业工程师依据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具体实施工程项目前期许可与配套管理工作:a) 工程开工节点:具体检查行政审批、综合配套各项工作成果是否完备,施工作业现场是否已完成“七通一平”等准备工作;b) 工程竣工节点:具体检查前期行政审批就配套许可的相应政府、公共管理部门是否已现场验收,并给予相应合格认证。6 工作内容及标准6.1工作内容6.1.1项目部应协助业主或接受业主委托,按国家及当地行政建设程序要求办理与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a) 项目报建手续; b) 投资计划下达及核准招标方式(政府投资工程);c) 工程设

4、计招标或备案;d)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办理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办理;e) 方案设计审查手续;f)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g) 工程勘察招标或备案;h) 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批复(如果需要);i) 工程监理、施工招标或备案;j) 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合同备案;k) 环境、卫生、消防、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阶段设计条件征询;l) 施工图审查,节能专项审查备案,消防、人防等审查备案; m)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n) 质量、安全监督申报;o) 施工现场建筑物红线定位放线; p)施工许可证办理。 6.1.2项目部应协助业主或接受业主委托,按国家及当地行政建设程序要求办理与项目相关的综合配

5、套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a) 工程项目供电配套;b) 工程项目接水配套;c) 工程项目排水配套;d) 工程项目燃气配套;e) 工程项目道路管线掘路配套;f) 工程项目电信配套; g) 工程项目智能化配套; h) 城市住宅闭路电视配套。6.1.3 项目部应协助或接受业主委托在开工前完成拆迁、场地清理、供水、排水、天然气、信息通信、供电、围挡等配套工作,确保满足开工需要。6.2工作成果施工前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成果如下表:序号实施阶段主要成果对应单位备注1项目定义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计划部门见8.1、8.52设计方案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要求、方案设计规划

6、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见8.3、8.63扩初环保部门批复环保部门见8.44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建管部门见8.7、8.85人防、抗震、卫生、消防等意见6施工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审图单位见8.127节能专项审查备案建管部门8消防专项审查备案消防部门9人防专项审查备案/人防结建费支付人防部门10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见8.1511各阶段配套部门审批文件配套部门12招投标勘察、设计招投标备案及合同备案建管部门见8.9、8.1013施工、监理招投标备案及合同备案建管部门14施工准备质量、安全监督申报建管部门见8.1915施工现场建筑物红线定位放线规划测绘见8.2116施工许可证建管部门见8.221

7、7临时配套申请相应配套部门以地方网站及服务窗口为准18竣工验收配套部门专项验收(给水、排水、河道、燃气、管线、供电、电信等)相应配套部门19政府部门验收(环保、绿化、民防、卫生、交通、规划、档案等)相应主管部门6.3工作流程及程序工程项目建设总程序如图4-1所示,其中又分为建设用地程序、城市规划程序、项目可行性研究程序、项目建设实施程序和项目配套程序,分别见图4-2、图4-3、图4-4、图4-5、图4-6所示,其中建设用地程序项目管理服务一般不涉及。图4-1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图4-2 建设用地程序图4-3 城市规划程序图4-4项目可行性研究程序图4-5 项目建设实施程序图4-6 项目配套程序7

8、记录7.1行政审批手续办理情况一览表 程序文件-022-0157.2 备案表 作业指导书-018-001记录号: 作业指导书-018-001 备案表 工程名称: 编号: (单位): 兹向贵单位/部门备案如下文件: 请贵单位/部门予以备案,如有必要,请在 日内反馈意见。 报审人: 日 期: 申报受理单位/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日 期: 8 附录以上海市某政府投资项目为范例,列举行政许可工作各项程序,供参考。8.1项目建议书审批8.1.1办理机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8.1.2办理时限a) 原则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b) 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

9、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8.1.3申报材料a) 项目建议书的上报文。b) 项目建议书(详见送达公文格式和内容要求)。c) 附件(项目建设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权证或土地转让意向、征地意向、项目位置地形图、资金证明、其他相关材料。)d) 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8.1.4审批条件a) 项目建设合理必要。b)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c) 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d) 项目建设单位具备相应职能的依据。e) 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8.1.5办理程序a) 市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10、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市级政府性资金平衡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由市、区政府联合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以区(县)投资为主,由市级政府投资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列入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附录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范围内,由市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属于国家审批权限的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b) 如有必要需经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评审。c)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单位提出的投资方向、目标和项目建设条件,以及咨询机构评估意见,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项目

11、是否符合总体规划、是否具备建设条件,分析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进行充分的前期研究后,批复项目建议书。8.2建设工程报建受理8.2.1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8.2.2申报材料8.2.2.1建设工程报建审核:a)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b)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c) 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d) 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证明;e) 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经办人办理报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8.2.2.2自行发包建设工程单位基本条件核定a) 上海市建设单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备案表 ;b)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职称证书有效

12、复印件;c)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公积金、养老保险金证明。8.2.2.3办理程序和审查内容a) 核对立项级别与受理权限是否相符;b) 核对材料是否齐全;c) 核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数据是否正确:8.2.2.4领取资料资料齐全正确后,提供建设工程报建办结告知单,并发给“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 IC 卡”。8.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审批8.3.1办理机构: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8.3.2申请范围8.3.2.1利用原址新建、改建、扩建且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8.3.2.2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的大修工程以及涉及原有外貌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8.3.2.3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

13、筑大修工程;8.3.2.4沿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8.3.2.5不需要申请用地的管线、道路工程;8.3.2.6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8.3.3申报材料8.3.3.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申请表(纸质原件、电子报件包各一份);8.3.3.2 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二份),地形图上应用0.3mm的红或蓝色实线(铅笔)标明拟建工程用地位置、建设基地的用地边界;8.3.3.3市测绘院或其指定代理点提供的电子地形图;8.3.3.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的大修工程以及涉及原有外貌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除外);8.3.

14、3.5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市政工程及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的大修工程以及涉及原有外貌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视情况定);8.3.3.6原有基地拆房的,须加送应拆房屋的权属证明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8.3.3.7涉及土地使用权属共有的,须加送土地使用权属共有人的同意证明(原件一份);8.3.3.8涉及非自有产权房屋的,须加送产权单位(人)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原件一份);8.3.3.9属危房翻建的,须加送危房鉴定报告(原件一份);8.3.3.10房屋加层的,须加送抗震鉴定报告(原件一份);8.3.3.11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或优秀近代建筑的大修工程以及涉及原有外

15、貌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须加送文管或房地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和反映建筑及周围环境风貌特色的照片或图片资料(一套);8.3.3.12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8.3.4领取资料8.3.4.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8.3.4.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的附图。8.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8.4.1办理范围:全市管理权限(市环保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属市环保局审批权限的,列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内的建设项目。8.4.2办理时限8.4.2.1环境影响登记表:自受

16、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8.4.2.2环境影响报告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8.4.2.3环境影响报告书: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8.4.3申报材料8.4.3.1申报文件:a)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格式文本,原件,一式二份);b)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件及电子文档):除国家涉密项目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提交环评时应同时提交专家意见(原件)和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情况说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等;除国家涉密项目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或在环境敏感区建设的,应参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17、相关规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提交环评时应同时提交专家意见(原件)和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情况说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等。开展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因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同意环评文件全文公开的,提交环评时应同时提交环评文件可公开版本(加盖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公章的原件)。c)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材料;d)列入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报送项目建议书批文;列入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明确核准机关及相关证明材料;列入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报送备案

18、意见;e)建设项目用地为划拨的,应提供规划选址意见;用地为招拍挂、协议出让的,应提供土地中标通知书(原件);用地为自有土地且新增建筑面积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用地用房为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f)纳入本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应提供总量来源证明(原件);g)地形图(原件);h)总平面图(原件);i)建设单位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其预审意见(原件);建设项目位于工业区内的,应提供工业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j)排水许可证或基地污水纳管证明(可通过向水务局申请信息公开获得);k)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8.4.3.1说明:a)地形图:地形图应为由

19、上海市测绘院绘制的最新版原件。地形图上标注项目轮廓。项目涉及多张地形图时,应按实际位置将其拼接成一张。b)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可能对环境影响的程度,确定环评形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0条),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封面上应有专家组长的签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8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除

20、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1条)c)环评可公开文本:该文本内容设置可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环评公众参与中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沪环保评201038号),并加盖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公章。d)本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范围:参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本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府办200731号)。8.4.4办理程序(市环保局)申请单位向市环保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报资料市环保

21、局审查市环保局作出决定。审查阶段需进行公众参与和听证的,要求和程序参见相关规定。8.4.5基本条件8.4.5.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8.4.5.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8.4.5.3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8.4.5.4建设项目产生的二氧化硫、烟尘、粉尘、COD、氨氮、石油类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控制在本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内;8.4.5.5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8.4.5.6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优先采用原材料消耗低、污染物

22、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从源头上控制污染;8.4.5.7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反映项目原有的环境状况,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治理原有的污染源;8.4.5.8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8.4.6有效期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3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如周边环境有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环境标准有重大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8.4.7调整变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

23、准之后,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8.4.7.1申请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格式文本,原件,一式二份);原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重新申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变更情况说明;与变更相关的图纸;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8.4.7.1办理时限:与首次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办理时限规定相同。8.4.8延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有效期限的,应当办理延续手续。8.4.8.1申请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格式文本,原件,一式二份);

24、延续情况说明;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8.4.8.2办理时限: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8.5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8.5.1办理机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8.5.2办理时限 8.5.2.1原则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8.5.2.2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8.5.3申报材料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上齐全的资料: 8.5.3.1一般报批资料 a)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上报文;b)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设

25、计方案);c)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d)法人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e)规划意见: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f)土地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招拍挂取得土地的证明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房地产权证);g)环保意见:环境影响审批意见;h)资金落实证明:项目资本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函/其他来源资金证明;i)能耗情况汇总表。 8.5.3.2如有必要,应提供以下资料:a)市政配套初步意见;b)政府有关部门(如绿化、卫生防疫、消防、市政、安全生产等)的初步意见;c)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d)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8.5.3.2其他有关国家法律

26、法规要求提供的资料。 8.5.4审批条件8.5.4.1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8.5.4.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8.5.4.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8.5.4.4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8.5.4.5未影响经济安全。8.5.4.6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水、电、气等资源。8.5.4.7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8.5.4.8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8.5.4.9符合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8.5.5办理程序8.5.5.1市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

27、、并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市级政府性资金平衡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由市、区政府联合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以区(县)投资为主,由市级政府投资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列入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附录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范围内,由市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属于国家审批权限的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8.5.5.2如有必要需经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评审。8.5.5.3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备的条件及项目的实际情况,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审核,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8.6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

28、8.6.1办理机构: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8.6.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征询应将设计方案送审前,应送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园林、民防等部门进行征询,获得相应的方案征询意见单。8.6.3送审范围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申请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或进行设计修改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送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8.6.4申报材料8.6.4.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请表(纸质原件、电子报件包各一份);8.6.4.2 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地形图上应由设计单位用0.3mm的红色或蓝色实

29、线标明下列内容并盖章:建设基地用地界限;周边地形(包括现状和待建建筑位置);各项规划控制线;拟建建筑位置(包括地下和地上建筑)、建筑物角点轴线标号;基地内外的建筑间距、建筑退界距离、后退建筑控制线距离、建筑物层数、绿化、车位、道路交通等;(地形图划示要求参见报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形图示意图)(一份);8.6.4.3市测绘院或其指定代理点提供的电子地形图(如前一阶段已报送,则略);8.6.4.4 1/500或1/1000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图纸二份,市局审批三份、CAD格式光盘一份);总平面图上应标明的内容及要求同地形图,总平面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方案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

30、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方案出图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8.6.4.5建筑设计方案图(含平面、立面、剖面,CAD格式光盘一份)及设计说明文本,图纸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设计方案出图、文本制作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方案出图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二套);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或优秀近代建筑的大修工程以及涉及原有外貌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须加送反映建筑外立面的照片或图片资料(二套);8.6.4.6分层面积表(二份);8.6.4.7属市政交通、市政管线工程的,除总平面外,须加送横断面、纵断面图(各二套);8.6.4.8涉及高层建筑或者周边有住宅、文教卫生建筑的,须加送有相应资质部门编制的日照分析报

31、告(原件二份);8.6.4.9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计划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的大修工程以及涉及原有外貌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除外);8.6.4.10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文本及附图(复印件各一份);8.6.4.1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或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等文件中,要求申请单位送审的其它相关文件、图纸;8.6.4.12设计方案修改后再次送审所需的文件、图纸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前次审核意见要求为准;8.6.4.13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8.6

32、.5领取资料8.6.5.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8.6.5.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的附图。8.7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建交委受理部分)8.7.1申报材料8.7.1.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复印件);8.7.1.2规划部门签发的规划设计要求及设计方案审核意见;8.7.1.3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全套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概算)。若为多家设计单位联合设计,应有由总设计单位负责汇总的资料。若为境外设计,须提交国内设计顾问单位的咨询意见。初步设计文件必须加盖市建委统一颁发的出图专用章、初步设计发图负责人章、注册建筑师章、注册结构工程师章;8.7.1.4

33、批租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复印件。8.7.2审批依据8.7.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8.7.2.2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等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

34、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不可简化项目建设程序”8.7.2.3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计投96第425号)第三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尚未上报初步设计和以后需要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其中需由市和国家平衡安排资金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渠道同第二条),其初步设计和概算,由市建委会同市计委组织审查和核定或上报国家计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核定。其它自筹资金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由市建委组织审查

35、核定,市计委进行会签;其它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由各区、县计委(计经委)和各局审查核定”;8.7.2.4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建199378号),“第七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8.7.2.5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建设1998165号)第五条第(四)项:“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由建设单位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材料: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8.7.2.6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

36、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号公告,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发包条件:初步设计方案已获批准”;8.7.2.7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发包条件:初步设计方案已获批准”;8.7.2.8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8.7.2.9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市府113号令)。8.8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发改委受理部分)8.8.1办理时限8.8.1.1原则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7、8.8.1.2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8.8.2申报材料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附上齐全的资料: 8.8.2.1初步设计的上报文。8.8.2.2初步设计文件(包括文字说明、图纸、总概算等)。8.8.2.3附件项目单位证明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规划方案审定意见(包括所附总图),土地批准文件,消防等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其他相关材料。 8.8.2.4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8.3审批条件8.8.3.1符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8.8.3.2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8.8.

38、3.3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评审(针对项目建筑、结构、设备及总概算进行评审)。 8.8.4办理程序8.8.4.1由市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市建设交通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评估,根据咨询机构评估意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查和批复,其中投资概算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8.8.4.2无初步设计的项目概算,由项目单位直接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8.8.4.3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8.9招投标备案8.9.1勘察8.9.1.1勘察招标受理(招标登记)a)携带材料: “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IC卡”;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39、、招标代理单位的“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及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名单(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无需该材料)。b)办理部门:除浦东新区或设市政府或市建委派出机构的区域内项目除外, 在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办理。c)办理时限:当场办理。8.9.1.2招标信息的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时,无此项内容)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8.9.1.3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投标须知;b)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c)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d)勘察范围,对勘察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e)勘察基

40、础资料;f)勘察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g)投标报价要求;h)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i)评标标准和方法;j)投标有效期。补充招标文件: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办理时限:备案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内。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8.9.1.4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a)评标专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b)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办理时限:备案期限为 2 个工作日内。8.9.1.5评标报告(中

41、标通知书)备案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招投标办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a)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b)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的书面评标意见、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会议纪要);c)中标人的投标文件;d)中标通知书;e)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办理程序:a)提交评标情况书面报告并进行中标通知书备案,中标结果公示;b)中标结果公示5日后,支付交易服务费,在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上加打条形码。办理时限:备案期限为 5日内收费标准:按照关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建材、专业等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沪价费 (2004)0

42、65 号)的标准收费。办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地点:地址:小木桥路683号8.9.2设计8.9.2.1设计招标受理(招标登记)携带材料:a)“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IC卡”;b)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代理单位的“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及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名单(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无需该材料)。办理部门:除浦东新区或设市政府或市建委派出机构的区域内项目除外, 在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办理时限:当场办理。8.9.2.2招标信息的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时,无此项内容)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

43、项。8.9.2.3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投标须知;b)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c)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d)设计范围,对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e)设计基础资料;f)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g)投标报价要求;h)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i)评标标准和方法;j)投标有效期。补充招标文件: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办理时限:备案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内。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8.9.2.4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a)评标专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

44、告中一并备案。b)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办理时限:备案期限为 2 个工作日内。8.9.2.5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招投标办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a)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b)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的书面评标意见、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会议纪要);c)中标人的投标文件;d)中标通知书;e)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办理程序:a)提交评标情况书面报告并进行中标通知书备案,中标结果公示;b)中标结果公示5日后,支付交易服务费,在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上加打条形码。办理时限:备案期限为 5日内收费标准:按照关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建材、专业等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沪价费 (2004)065 号)的标准收费。办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地点:地址:小木桥路683号8.9.3监理8.9.3.1监理招标受理(招标登记)携带材料:a)“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IC卡”;b)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代理单位的“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及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名单(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无需该材料)。办理部门:除浦东新区或设市政府或市建委派出机构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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