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冲刺班讲义.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全国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冲刺班讲义.doc(5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2010年全国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冲刺(串讲)班讲义第1章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一、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 (一)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划分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构成。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一般以法、决议、决定、条例、办法、规定等为名称。如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2、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一般以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为名称。如我国正在制定
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将是招标投标领域的一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3、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机构制定,通常以部委令的形式公布,一般使用办法、规定等名称。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
3、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主要城市的政府制定,通常以地方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一般以规定、办法等为名称。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89号)。 4、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就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7条的授权作出的有关职责分工的专项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则是为贯彻实施招标投
4、标法,针对招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从七个方面作出的具体规定。(二)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相关性划分1、招标投标专业法律规范,即专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性文件。如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委关于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关于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2、相关法律规范。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91号)的相关规定等。二、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效力层级 (一)纵向效力层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5、。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层级高于当地政府制定的规章。(二)横向效力层级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的效力层级高于一般规定。如合同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三)时间序列效力层级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如2001年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003年联合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将上述按照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全部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
6、。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施工招标都必须执行2003年的新规定。(四)特殊情况处理原则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三、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主要
7、规定(从略)(一) 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1、工程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2)(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56号)(2007)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 2、货物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7号)。2005年制定。(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商务部于2004年制定。2007年,商务部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商产发2007395号)。2008年,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
8、行)(商产发2008311号)。3、服务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二)招标投标综合性规定1、必须招标制度的规定2、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的规定3、招标公告发布制度的规定 4、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的规定5、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规定6、有关招标投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规定7、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规定五、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六招标投标法(一)立法目的 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2、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3、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适用范围1、地域范围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但并不包括实行“一国两制”的香港、澳门地区。2、主体范围第一类是国
9、内各类主体,既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所属机构等国家机关,也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同时还包括允许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民个人;第二类是在我国境内的各类外国主体,即外国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等。3、例外情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三)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2、公平原则(主体) 3、公正原则(程序) 4、诚实信用原则(四) 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1、招标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落实资
10、金来源后,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等具体环节。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有些招标项目还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资格预审、组织现场踏勘、进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等。由于这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起始程序,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各项实质性条件和要求都要在招标环节得以确定,因此,对于整个招标投标过程是否合法、科学,能否实现招标目的,具有基础性影响。2、投标投标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招标的活动。投标人参与竞争并进行一次性投标报价是在投标环节完成的,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不能接受新的投标,投标人也不得更改投标报价及其他实质性内容。因此,投
11、标情况确定了竞争格局,是决定投标人能否中标、招标人能否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3、开标即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到场,当众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重要内容。开标的最基本要求和特点是公开,保障所有投标人的知情权,这也是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基本条件。4评标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是审查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由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人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推荐名单和顺序确定,因此,评标是否合法、规范、公平、公正,对于招标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5、中标中标,也
12、称为定标,即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按照法律规定,部分招标项目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之后还应当依法进行公示。中标既是竞争结果的确定环节,也是发生异议、投诉、举报的环节,有关方面应当依法进行处理。6、签订书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从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一、 招标人按照招标投标法的
13、规定,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招标人的分类招标人分为两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区别: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即是否能独立承担责任。(二)招标人具备的条件1、依法提出招标项目一是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二是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2、依法进行招标二、投标人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招标投标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一)投标人的分类及具备的条件1、
14、分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亦称自然人。2、条件(1)响应招标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特定的招标项目有兴趣,愿意参加竞争,并按合法途径获取招标文件,但这时法人或其他组织还不是投标人,只是潜在投标人。所谓响应招标,是指潜在投标人获得了招标信息,或者投标邀请书后购买招标文件,接受资格审查,并编制投标文件,按照投标人的要求参加投标的活动。(2)参与投标竞争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对订立合同正式提出要约。(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1、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同行业及不同主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投标人条件:(1)具有独立订立
15、合同的权利;(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法中的供应商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
16、件中,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但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即不能违反公平原则三、 招标代理机构(一) 招标代理机构性质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即与招标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二)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1、拟订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拟招标的组织形式、拟采用的招标方式。上述问题确定后,还应包括制订招标项目的作业计划,包括招标流程、工作进度安排、项目特点分析和解决预案等。招标方案对整个招标过程起着重
17、要的指导作用。2、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就是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的依据。如果项目需要,招标代理机构还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经招标人确认后,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对外发售。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代理机构还要负责有关澄清和修改等工作。3、审查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人资格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资格预审是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一般是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4、编制标底如果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还应编制标底和工程量
18、清单,并负有对标底文件保密的责任。5、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根据招标项目需要和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可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收集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编制答疑会议纪要或补遗文件,发给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6、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协助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7、草拟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招标人的委托,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拟订合同,组织或参与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签订合同。8、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些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合同的执行、货款的支付、产品的验收等工作。一
19、般情况下,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所有事项,都应当在委托协议或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三)招标代理机构分类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建设部负责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商务部负责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进行国际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
20、认定工作。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负责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是指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对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5、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备案。6、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科技部负责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负责全国范围内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并具体负责国家科技计划中重大项目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资格认定。(
21、四)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乙级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不少于200万元,乙级不少于100万元。(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注册资金需在1000万元以上。(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400万元以上,乙级50万元以上。2、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人员和业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对业绩没有明确要求。3、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
22、等方面的专家库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甲级在800人以上,乙级在500人以上。(五)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从略)(六)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1、收费方式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收费标准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3、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四、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一)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体系1、
23、当事人监督投诉是当事人监督的重要方式。(2)行政监督(3)司法监督(4)社会监督社会公众、社会舆论以及新闻媒体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是一种第三方监督,在现代信息公开的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二)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定的一律予以取消。2、合理行政原则要平等对待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3、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4、高效便民原则(三)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特点是由法律授权,
24、分级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比较多,具体职责分工是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为基础划分的,主要有:1、指导协调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2、行业监督部门(四)行政监督的内容从监督内容看,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主要分为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两个方面。(五)行政监督方式 1、核准招标方案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开展招标活动之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我国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权限内的应当进行招标方案核准的项目有三类: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二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中央政
25、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企业投资项目;三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者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实行招标方案核准的范围都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的,具体项目范围不完全一致。因此,招标人应当根据具体招标项目审批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招标方案核准。2、自行招标备案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是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3、现场监督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现场监督也可以通过网上监督来实现,如商务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各项程序都需要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
26、进行。4、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5、受理投诉举报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6、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财政部、商务部、科技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各行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并对其招标代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7、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监督权最常见的方式。可以采用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调查等方
27、式,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和核实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8、项目稽察国家还专门建立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采取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方式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9、实施行政处罚第3章 招标的规定 一、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一)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1、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4)国家融资项目。(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2、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范围(1
28、)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4)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5)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6)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3、政府采购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政府采购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
29、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1、工程建设项目(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已经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
30、准,但不得缩小上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无论何种类型的招标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3、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200万
31、元以上。(三)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况的规定 1、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4)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
32、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不需要审批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3、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1)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2)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3)旧机电产品;(4)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6)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7
33、)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为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8)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9)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10)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二、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一)招标的条件 1、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对招标项目需要履行审批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建设项目本身是否按现行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办理了手续、取得了批准;其次,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申报了招标事项的核准手续。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
34、的内容,。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由其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招标事项;应报送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招标事项;应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由其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事项。2、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其中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是指资金虽然没有到位,但其来源已经落实,如银行已经承诺贷款。(二)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即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和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众
35、明示其招标项目要求,吸引众多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按事先规定的程序和办法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2、邀请招标即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根据承包商或供应商的资信、业绩等条件,选择一定数量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按事先规定的程序和办法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3、邀请招标的条件和审批规定重点项目都应当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也可采用邀请招标。(1)邀请招标的条件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
36、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2)对邀请招标的审批规定重点项目。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并需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购买课件请联系QQ547343758或149420357(三)招标
37、组织形式 1、委托招标(1)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和干预。(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2、自行招标(1)自行招标的能力。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4条对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能力作出了具体规定: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建设部和财政部对自行招标的能力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不同之处
38、在于建设部要求在招标业务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自行招标条件增加了“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的规定。(2)自行招标条件的核准与管理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这是对招标人自行招标进行监督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对自行招标监督管理的规定要求,主要采取的是事前监督和事后管理两种监管方式:事前监督。主要有两项规定:一是招标人应向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具有自行招标条件的书面材料;二是由主管部门对自行招标书面材料进行核准。关于主管部门对自行招标书面材料的核准,工
39、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符合规定的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符合规定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一次核准自行办理招标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按规定要求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或者报送材料有遗漏的,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建设部规定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规定的书面材料。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标准的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的施工招标事
40、宜。商务部规定应当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财政部在规定采购人不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后监督管理。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三、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投标邀请书(一)招标公告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是公开招标一个最显著的特征。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招标公告一经发出即构成招标活动的要约邀请,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公告基本内容从略。(二)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是指招标人通过媒介发布公告,表示招标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公开选择条件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使感兴
41、趣的潜在投标人了解招标、采购项目的情况及资格条件,前来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参加资格预审和投标竞争。1、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2、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公告(三)投标邀请书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和招标公告的内容基本一致,只需增加要求潜在投标人“确认”是否收到了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购项目的邀请招标采用了公开选择邀请合格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方法。投标人应按资格预审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从资格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四)招标公告的发布
42、媒介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对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由选择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目前,各级政府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很多,主要有:1、经国务院授权由原国家计委指定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规定,原国家计委经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当注意:(1)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2)指定媒介发
43、布依法招标项目的投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3)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4)对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指定报纸在发布招公告的同时,应将公告如实抄送中国采购与招标网;(6)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相同;(7)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7日内发布; (8)对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1)建设部规
44、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除了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2)商务部规定招标人或招标机构除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以及招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外,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上刊登招标公告,并指定中国国际招标网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提供服务的专门网络。3、财政部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介财政部依法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介是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4、地方政府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20条关于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
45、,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的规定,各省级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一般都指定了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四、 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一)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指投标前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一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的货物项目。 1、资格预审程序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资格预审的要求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的规定,资格预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3)出售资格预审文件;(4)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
46、5)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6)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并编写资格评审报告;(7)招标人审核资格评审报告、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8)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的书面通知。其中,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组织进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是完成资格预审程序中的两项重要内容。2、资格预审文件(1)货物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内容(2)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内容 (3)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 资格预审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停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疑问时,可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人如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也应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后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应相应顺延申请截止时间。(5)资格评审1)资格评审组织。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2)评审标准。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评审标准进行评审。3)评审方法。评审方法采取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对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方法的,如果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不少于3个且没有超过资格预审文件事先规定数量的,均为资格预审合格人,不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