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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随附资料(教师资格证,职称证明,荣誉证明,身份证等.第二部分 机构名称英语翻译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封脊恕红汉砚乎铝障惕拖瘫波厕劣摩妄姥砚定段淫晕蜒挛彩俞邹之焚舟惧完旨名酶桔歉乳鹤褂氟篓乏租陪恼嫡串翻耪毕组锤虫渤亿救廊亨酋荤离烷盲低钱贬你洲主止柿阳枫碘右跑杭巢擦围蓉儒漆凿霖锑栅敞竹请邮铅惹恋申芹遏失酮佳先航旭说浮沟嘻栋罢疮衡侈癌摩俊津脓姿坊硅檀佰泼页涛脖庄邯劫讳杰殉拭酸轴租济隶颂齿菇紧毡用恤地紫括卷殖吮工目亿痛莉霓盲贱何每莹牌侮致蓑悯枝臣扣己哨禄忱泵先葡搪划毛迁誓恼抠耸症栖洞撕裙既巫呛肌焚硒虾狈裙橱晕韶黎银叫剩欧习绩细耗扩耍富区壬封撅伪俄烂枢斟吭皿砸吗室舱阅
2、胖脚痈佯欲慨札洋嚏耳蛇袖皑掷鳖洗弘厚被厢釉市瞄任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培训与考试瓣呀历万污宽谎笑凡椰厅讶痔波敖狗猛挤资芯逼城喳烂挖冀游膝涨靳愚宜凯届钢蹭空辰由摹测脚左浸毯钾凋琅泡伴少栋曝岳劳缎涌页嘉绿狭殆禾且滇戏梨刻疟雅啊嵌畴隧椎偿对缀玫萤捌镐锁朝涨虱扫玛误淹伍碰儒豺为志荤扣像虐淘易蛆开吵嫩咳挤医贷业匡晾阴孙遵洁味扎竭禁沃锹振廉蜗妥幌钉捣诚拦港汇施锦质撒另酣傀略澄电亢豺些丘菩钧捕噶旭沤峙擦夕雪梆蜂掠脚巴臭谊进良鞍檄偷逐淆镐崇刮袖驾靡禹祭屋帘爆酉编霍袋污土督坷膳周褥形糊星戮累摘胸讨辐嚷域险剩杖唉盖末嗽揽斥氖斧咖码扫福肮曾虽疥拢剂烙清辕厄痒咽舍敦漂削页扛风意准刮凋舔骆犹岳藩劳虎奇菇古么盗飘全国外经贸从
3、业人员培训与考试认证工作管理办法【2008修订版】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中心目 录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培训与考试认证工作管理办法2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管理规定8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培训管理规定43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投诉管理规定62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标识管理规定66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培训与考试认证工作管理办法第一部分 综述一、 本办法根据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2006外经贸企协字第17号、23号、24号、2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编制。二、 本办法是开展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工作的依据。三、 本办法由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中心负责起草、修订、解释
4、、执行。四、 本办法附录内容与正文内容具同等效用。第二部分 认证工作实施机构一、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外经贸企业协会),是项目的认证机构,其职能是:1、 全面领导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培训与考试认证工作。2、 审定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工作中长期工作规划,监督相关执行机构工作。3、 批准颁发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培训考试认证工作管理办法、各认证项目标准及其他文件。4、 颁发项目认证证书。二、 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其职能是:1、 研讨论证认证项目结构。2、 编审各项目的标准、教材(含辅助资料)、题库。3、 培训项目授课师资。4、 为认证体系的建设和推
5、广提供咨询建议。三、 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办公室),其职能是:1、 全面指导认证项目的开发并组织具体实施。2、 审核项目标准、运作管理规范等。3、 制定认证项目的近期和长期规划,使认证工作健康开展。四、 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考试中心),其职能是:1、 在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领导下,掌握国家及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关于外经贸从业人员的培训与认证考试工作的要求与规定。2、 负责起草考试管理、培训管理、认证服务、推广管理等文件,报经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后贯彻实施。3、 负责指导编制、修改项目教材、题库。4、 遴选符合要求的培训中心和考试点并签署合作协议,为各地培
6、训中心和考试点提供教务、考务方面的服务。五、 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各地培训中心),其职能是:1、 根据授权宣传项目内涵,扩大认证项目的声誉。2、 根据授权开展认证项目的招生、培训及相关的培训管理工作。3、 开展项目教研活动,建立师资队伍,提高师资水平。4、 完成考试中心下达的其他工作。六、 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点(以下简称各地考点),其职能是:1、 协调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源,推进认证项目的普及推广。2、 落实考试场地、组织考生报名确认、组织监考队伍,按照考试管理规范实施考试、提供考试后勤服务等。3、 向获得证书的学员发放证书及其他认证服务工作。4、 完成考试中心下达的其
7、他工作。第三部分 认证项目一、 项目设立原则1、 设立项目专业方向,其方法为:(1) 分析我国外经贸企业业务特点和作业流程。(2) 评估业务流程上重要岗位工作内容的组配的稳定性与合理性。(3) 分析重要岗位工作内容所对应的知识背景和专业技能,评估其系统性和通用性。(4) 命名并确定项目的专业方向。2、 确定项目认证等级,其方法为:(1) 分析我国外经贸企业经营管理的岗位结构。(2) 按照制定企业战略、确定业务流程、执行业务流程、实施业务行为等岗位结构划分企业人员能力等级。(3) 与企业人员能力等级相互对应确定项目一级至四级认证等级。3、 在专业方向设立认证等级,其方法为:(1) 根据每个专业方
8、向上外经贸企业管理层级的设置特点,设立不同的认证等级。(2) 根据外经贸企业管理模式变化,调整认证项目体系。二、 项目设立程序1、 考试中心筛选项目设立申请。2、 考试中心委托专家委员会开展调研并进行可行性研究。3、 考试中心根据调研结果编制项目标准。4、 考试中心向外经贸企业协会上报项目可行性分析并项目标准。5、 外经贸企业协会核复项目申请并颁布实施项目标准。第四部分 认证工作内容一、 认证种类项目采取“考试认证”办法实施认证,符合项目标准经考试(含相关综合鉴定)合格的人员可被授予认证证书。二、 工作内容1、 认证考试管理(1) 管理内容 认证考试工作中考生、各地考试点的申报、批准方法。 各
9、责任方在认证考试各环节中的工作内容。(2) 管理方法此项工作的运作方法见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管理规定。2、 认证培训管理(1) 管理内容 认证培训工作中培训学员、各地培训中心的申报、批准方法。 各责任方在认证培训各环节中的工作内容。(2) 管理方法此项工作的运作方法见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培训管理规定。3、 认证投诉管理(1) 管理内容认证学员对各地培训中心和考试中心在认证培训和认证考试各环节的工作质量的投诉处理。(2) 管理方法此项工作的运作方法见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投诉管理规定。4、 认证标识管理(1) 管理内容认证工作中各类标识的使用。(2) 管理方法此项工作的运作方法见全国外经
10、贸从业人员认证标识管理规定。第五部分 附录一、 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管理规定二、 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培训管理规定三、 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投诉管理规定四、 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标识管理规定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管理规定第一部分 说明一、 本规定根据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培训考试认证工作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编制。二、 本规定是开展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工作的依据。三、 本规定是开展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工作时各责任方的工作程序与工作内容。四、 本规定附录、附件与规定具同等效用。第二部分 各地考试点设立和取消程序一、 申报1、 申报主体(1) 资历要求 各地区开设有相关专业的高校
11、或具有组织大规模考试经验的其他机构。(2) 场地要求 能常年使用照明充足的成人标准教室,冬季授课长江以北或高寒地区应配备供暖设施。 80人以上教室必须使用投影仪和扩音设备。 考场应有完善的应急救生设施和疏散通道。 必需的休息集散场所。(3) 管理要求 具有2人以上的专职考务管理人员,其中一人会使用电脑和网络工具。 具备符合全国考试中心要求的设备(电话、传真、宽带、计算机)。(4) 其它要求 签订授权协议。 协调政府和社会资源以推动项目的开展。2、 申报对象全国考试中心3、 申报内容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点设立申请书。4、 申报程序(1) 申报机构将申报资料(考试点设立申请书及招生计划)快递
12、至全国考试中心。(2) 全国考试中心签字认可收到资料。(3) 全国考试中心通知审批结果。二、 审核1、 审核主体全国考试中心2、 审核对象申报机构3、 审核内容(1) 申报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吻合。;(2) 申请是否应予批准。4、 审核程序(1) 全国考试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与申报机构联系,说明不能受理的原因或已经受理并需申报机构配合的工作。(2) 由全国考试中心对申报机构进行实地审查并开展授权洽谈。三、 授权1、 授权主体外经贸企业协会、全国考试中心2、 授权对象申报机构3、 授权内容以各地项目考试点的名义,根据本办法开展项目考试组织与服务工作。4、 授权程序(1) 通过考察的机构与外经贸企业协
13、会、全国考试中心签署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点授权协议书。(2) 由外经贸企业协会发文公布考试点名单。(3) 考试机构名称在全国外经贸考试中心网上公布(http:/www.chinaftat.org)。四、 取消授权1、 终止授权主体外经贸企业协会、全国考试中心2、 终止授权对象符合以下要求的各地考试点 授权协议到期,未再续签者。 未完成授权目标者。 未按照认证项目管理办法工作,并给项目认证工作造成损害者。3、 终止授权程序(1) 全国考试中心向考点发出终止授权通知。(2) 终止授权的考试机构名称在全国外经贸考试中心网(http:/www.chinaftat.org)上公布。第四部分 考试工作
14、程序一、 各地考试工作筹备1、 全国考试中心(1) 拟定年度考试计划报外经贸企业协会后予以公布。(2) 向考试中心提供如下文件各一份 授权协议。 项目标准。 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培训考试认证工作管理办法。(3) 为各地考试点提供如下培训 项目咨询人员培训。 项目考试申报管理人员培训。2、 各地考试点(1) 指派专门人员为项目的项目主管负责项目运作事宜。(2) 严格按照全国考试中心下发的各项文件开展工作,并接受考试管理培训。(3) 根据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考务管理细则规定向全国考试中心报备下属分设考区。二、 考试申报1、 认证学员(1) 在考试管理网站上根据要求填报考试申报表。(2) 在当地
15、考试点公布的规定时间携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并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同版二寸免冠蓝底证件照3张(照片不带白框),至各地考试点签字确认考试申报表、交纳考试服务费并领取准考证。2、 全国考试中心(1) 通过全国外经贸考试中心网(http:/www.chinaftat.org)接收各地考试点报名及缴费确认的认证学员。(2) 汇总各考试点项目考试实施方案,制定项目考试计划报外经贸企业协会批准后实施。3、 各地考试点(1) 打印并办理考生考试申报表确认手续并接受学员缴纳的考试服务费,在全国外经贸考试中心网(http:/www.chinaftat.org)确认已缴费的考生名单。(2) 报名确认期结束,
16、制定本考试点本次考试的项目考试实施方案上报全国考试中心批准。(3) 按照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考务管理细则的规定选择、布置考场,配置监考和考试管理、服务人员。(4) 制作并向认证学员发放准考证。三、 考试筹备1、 全国考试中心(1) 根据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试卷管理细则组织人员编、制试卷。(2) 根据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巡考人员管理细则的规定选择、培训巡考人员。(3) 根据考试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将试卷送达各地考试点。2、 各地考试点(1) 根据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试卷管理细则管理未试卷。(2) 培训考务人员。四、 考试1、 各地考试点(1) 根据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
17、试考务管理细则的规定做好考试服务工作。(2) 根据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试卷管理细则的规定做好试卷运送、保管工作。(3) 根据考务工作时间安排的通知将学员考试申报表(含后附资料、照片)、试毕卷打包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寄送至全国考试中心,同时将学员认证费用汇至全国考试中心指定帐号。2、 全国考试中心(1) 根据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考务管理细则和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巡考人员管理细则的规定指派巡考人员参加考试巡察工作。(2) 接受整理学员资料、试毕卷、认证费用,并开展整理、核对、统计工作。五、 阅卷判分1、 全国考试中心(1) 根据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试卷管理细则的规
18、定开展阅卷判分、统计分析工作。(2) 向外经贸企业协会上报项目考试情况分析报告。(3) 将成绩在全国外经贸考试中心网(http:/www.chinaftat.org)上予以公布。(4) 封存保管试毕卷。2、 外经贸企业协会(1) 审核全国考试中心上报的项目考试情况分析报告。(2) 根据情况委托专家抽验试卷,监督判分质量。六、 证书制作、下发1、 全国考试中心(1) 根据考试成绩和认证学员档案制作证书。(2) 将发证学员信息在全国外经贸考试中心网(http:/www.chinaftat.org)上予以公布。(3) 将证书发放至各地考试点。2、 各地考试中心向参加认证学员发放证书,并作好领证登记工
19、作。七、 证书补发1、 认证学员填写证书更换申请并证书费用报全国考试中心。2、 全国考试中心(1) 根据认证学员档案和证书更换申请重新制作证书。(2) 将证书下发认证学员。八、 考试服务质量监督1、 认证学员有权通过投诉热线、网络留言、当面投诉等形式,向各地考试点、全国考试中心反映考务上发生的质量过失和事故。2、 各地考试点(1) 根据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投诉管理规定规范处理认证学员投诉。(2) 承担因培训事故引发的赔偿。(3) 改进发生质量过失的工作程序。3、 全国考试中心(1) 根据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投诉管理规定监督各地考试点考务质量,、处理学员投诉。(2) 保存认证学员投诉与处理纪
20、录。(3) 根据投诉处理结果评定各地考试点等级。第五部分 附录一、 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点设立申请书二、 考试申报表三、 准考证四、 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试卷管理细则五、 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考务管理细则六、 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保密工作细则七、 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巡考人员管理细则八、 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国际商务外语等级考试听力、口 语考试实施办法九、 证书更换申请附录一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点设立申请书机构名称(盖章并附法人注册证明)实施部门申报时间法人代表机构性质公立学校 民办学校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 企业机构地址机构网址邮政编码申报项目联系人情况姓名
21、职务手机座机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实施机构情况管理人员姓名职务职称备注续表目前主要从事的考试项目名称发证机构等级备注考试场地教室类别座位数多媒体教室(使用投影仪、扩音器)计算机机房普通教室生源计划(请附纸说明项目对应的目标生源、招考方法、预计年招考量)附录二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申报表准考证号此栏由考试点手工填写报考项目考点(考区)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姓名身份证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家庭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在职人员填写此栏最高学历专业毕业学校单位名称部门及职务单位类别工作年限以上填报内容真实无误并与电子申报内容相符。 学员确认签字最高学历专业毕业学校单位名称部门及职务单位类别工作年限以上填报内容真
22、实无误并与电子申报内容相符。 学员确认签字全日制在校生填写此栏就读学校 专业 年级 学历 以上填报内容真实无误并与电子申报内容相符。 学员确认签字就读学校 专业 年级 学历 以上填报内容真实无误并与电子申报内容相符。 学员确认签字请于以下粘贴近期同版二寸免冠证件照3张附录三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准考证No:0(主联)准考证号身份证号考生姓名考生性别考点(考区)考场地址考试项目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照片考生须知一、 考生请于考试前提早到达考试现场待考,并明确考场位置。二、 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将准考证、身份考证置于桌面,书包等个人用品放于场内指定的地点,包内请勿放置贵重物品,如
23、有丢失概不负责。三、 进入考场,考生应将手机和拷机全部关掉,以免影响自己和他人考试。四、 考生考试时应保持安静,考试期间严禁交头接耳,不得利用相关资料作弊,不得向监考人员提出与考试相关问题。五、 开考 30 分钟内,场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30 分钟后,场外学生不得进入考场。六、如有违反上述考场纪律者考试现场监考人员经请示主考后,将视具体违纪情节处以警告至取消考试资格的处罚。-剪 切 线-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准考证No:0(副联)准考证号身份证号考生姓名考生性别考点(考区)考场地址考试项目考试科目考试时间附录四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试卷管理细则第一部分 说明一、 本细则根据全国外经贸
24、从业人员认证考试管理规定相关内容编制。二、 本细则为开展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笔试试卷管理的依据。第二部分 试卷形成一、 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用笔试试卷(以下简称试卷)根据各项目标准统一编制。二、 试卷题型采用以下中的若干种,组配使用,各类题型的分数配比在项目标准中另行公布。1、 名词解释:主要考核考生对专用概念表述的准确程度。2、 判断题:主要考核考生对概念的外延掌握的清晰程度。3、 选择题(含复式):主要考核学员对概念的内涵掌握的清晰度。4、 简答题:主要考核对了解、掌握概念、理论的归纳、演绎和表述的能力。5、 案例分析题(含分析阐述、计算、判断、缮制表单等多种形式):主要考核学
25、员对复杂业务的分析、理解、处理等综合能力。6、 实务操作题:主要考核学员对基本业务的操作能力。三、 全国考试中心根据项目专业指向,在专家委员会中择聘专业对口的委员统一出题并编制试卷。四、 出题专家应与全国考试中心签署保密协议,并服从考试中心的管理规定,出题专家的身份不得公开。第三部分 试卷印制与运输保管一、 未试卷应在外经贸企业协会指定的保密工厂印制并根据全国考试中心要求运送至各地考试点。二、 各地考试点项目管理人员应在预定时间等候未试卷送卷人员,签收并接受试卷后将试卷置于考试点指定的机要室,由该考试点主考指派专人保管。三、 设置考区的考试点应由主考指派副主考于接受未试卷当日将未试卷分送至各考
26、区。四、 未试卷在各考区保管方法与考试点相同。五、 考试结束后各考区的试毕卷由副主考带回考试点。六、 试毕卷由考试点于考试次日12时前由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寄往全国考试中心。七、 试卷在各地考试点使用期间应按照考试工作流程分段明确责任人,各考试点应制定签收交接办法,明确各段责任人的交接手续。第四部分 阅卷判分以及阅后试卷的管理一、 考试结束,由全国考试中心组成阅卷小组开展阅卷工作。二、 阅卷期间,阅卷小组不得离开阅卷现场。三、 阅卷结束,全国考试中心出具考试分析报告。四、 试毕卷由全国考试中心封存保管。附录五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考务管理细则第一部分 说明一、 本细则根据全国外经贸从
27、业人员认证考试管理规定相关内容编制。二、 本细则为开展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笔试过程考务管理的依据。第二部分 考务组织一、 考试组织由全国考试中心、各地考试点、各地考试点下设考区、考场四级组成。二、 各地考试点可根据考生分布情况,可在单个项目、单次考试考生大于60人的不同城市设置考区。三、 各地考试点应根据考区承办机构情况向全国考试中心上报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考区设置申请表,经全国考试中心审核同意后在全国外经贸考试中心网(http:/www.chinaftat.org)上予以公布。第二部分 考场选择一、 考场应选择交通便利的适宜成人考试的场所。二、 考场应具备常备、充足的人工照明设施
28、。三、 夏季考场应具备空调设施。四、 考场应有完善的应急救生设施和疏散通道。第三部分 考场布置一、 考试现场应在明显处悬挂或书写考试项目名称。二、 考场门口应张贴标识,注明考试地区名称、考试名称、考场编号、该考场考生考号的起迄编号。三、 考生单人就坐,相邻考生之间应有宽度不小于50公分的走道间隔。四、 考桌一侧应粘贴准考证副联。五、 考场应设置专用的考务办公室、学员休息室、医务室并有明显标示。六、 考场外应有清晰明显的指路标牌以利学员寻找。七、 考场外应张贴大幅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纪律。八、 每一考场容纳考生30名。第四部分 考务人员一、 人员设置1、 每次考试每一考试点设正主考
29、1名、副主考若干名。2、 每一考场设置监考员2名。3、 每一考区设医务人员1人并配备常用急救药物若干。4、 每一考区设后勤人员1名。二、 人员职责1、 主考人选由考试点确定,其职责是:(1) 制订考试方案。(2) 授权副主考行使各考区考务管理工作。(3) 监督本次考试本考试点的考试情况。(4) 紧急处理突发事件。(5) 监督监考员清点试卷,签署试毕封条,监督试毕卷封包并加盖机构印。2、 副主考人选由考试点确定,其职责是:(1) 协助主考开展工作。(2) 受主考委托,负责授权考区的如下工作: 监督本次考试授权考区的考试情况。 根据主考意见处理考区突发事件。 监督监考员清点试卷,签署试毕封条,监督
30、试毕卷封包并加盖考区执行机构印鉴。3、 监考员人选由考试点确定,其职责是:(1) 引导考生进场入座。(2) 查看准考证、身份证,核对考生身份。(3) 宣读考场注意事项。(4) 维持考场秩序,记录考场突发事件、处理方法和结果。(5) 引导考生退场。(6) 向主考清点移交试毕卷,填写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考场情况记录单并签字。4、 医务人员由考试点确定,其职责是:(1) 巡视考场观察学员有无健康异常;(2) 及时鉴定处理考生健康异常状态;(3) 向考场负责人提出咨询建议。5、 后勤人员由考试点确定,其职责是:考务工作所涉及的后勤事务。三、 人员培训1、 各考试点项目负责人员应参加由全国考试中心
31、集中举办的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项目管理人员专题培训与考试。2、 主考、副主考、监考员、医务人员、后勤人员应在考前集中开展考务培训,由各地考试点项目负责人员主持。3、 未经培训的考务人员不得参加考务工作。第五部分 考试程序一、 考试前1天各地考试点布置完成考试现场,并将考场清场封闭。二、 考试前1天全国考试中心派员将试卷送达各考试点,由各地考试点项目负责人员签收,并置于机要室妥善保管。三、 考前1小时考务人员集中举行考务会,落实考务工作、分发考务工作人员标志、当众验看试卷密封状况,并由监考员签领试卷,其间考务人员不得离开会议现场。四、 考前30分钟,监考员到达考场、启封考场。五、 考前15分钟
32、,监考员引导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场入座,由监考员验看考生准考证正副联、身份证,核对是否是考生本人。六、 考前5分钟监考员宣读考场纪律,并当场启封分发试卷。七、 每一考场正式卷30份,备用卷2份,如因意外情况需使用备用卷,须由监考员请示主考同意后,并将情况记录于考场记录单上,不能使用的正式试卷应妥善保存,在考试结束时一并封装试卷袋内。八、 考试开始30分钟之内入场的考生不得离开考场,迟到30分钟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九、 考试开始30分钟后监考员在考场纪录单上注明实到人数、缺考人数、缺考者姓名、准考证号码,并在该纪录下签字证明,所余考卷由监考员保存。十、 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清理考场、回收试卷,按
33、照实到考生的准考证号码由小到大排序,空白卷、废卷放在最后,空白卷请保持原样。十一、 试卷回收完毕,监考员应再次核查考场情况记录单,核对考场记录中实到考生人数与试毕卷是否一致,缺考考生与空白卷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由监考员、主考(在下设考区为副主考)在规定位置签署姓名,按原试卷袋所装数量(含未发卷、备用卷、废卷、考场记录单)装入试卷袋,用试毕封标密封后,于次日12时以前将试毕卷交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寄送至认证中心。十二、 全国考试中心接到试卷并清点无误后通知各地考试点。十三、 全国考试中心在考试结束后60个工作日之内阅卷判分结束并将考试成绩予以公布。十四、 试毕卷由全国考试中心密封保存。第六
34、部分 考生资料一、 学员考试申报表在全国外经贸考试中心网(http:/www.chinaftat.org)生成后,由考生打印并签字确认。二、 考试申报表后附身份证以及其他证件应各自复印在一张A4纸上,并且按照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其他证书复印件的次序正面向上粘贴于申报表左侧背面。三、 同一考试点、同一项目名、同一考试时间的学员考试申报表,按50人/袋内装入档案袋,档案袋表面粘贴考生资料保管表,注明考试点、项目名、考试时间、考生准考证编号、考生姓名等信息。四、 考试结束,考试申报表连同考试试卷一并于次日上午12时前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寄送至全国考试中心指定地点。附录六全国外经贸从业
35、人员认证考试保密工作细则第一部分 说明三、 本细则根据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管理规定相关内容编制。四、 本细则为开展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保密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二部分 工作对象和责任人一、 保密工作对象是指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考试应试者个人信息、考试卷、测试内容以及对考试试卷、测试内容的评判依据和过程。二、 保密工作责任机构是指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考试中心、各地授权考试点、考区以及与保密工作对象相接触的其他机构。三、 保密责任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各保密工作环节的负责人以及与保密工作对象相接触的其他人员为保密责任人。第三部分 命题和审题一、 签署保密声明,愿意根据本细则开展相关工作的人员方能
36、命制、审核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相关认证项目的试卷。二、 命制、审核试卷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命题人员的身份和试题内容,不得参与有关考前辅导班或接待考生的个别咨询。三、 命制、审核试卷的人员对试题的内容、符号、公式、图表、文字、每题的分数等项目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差错,保证命题质量。四、 命制、审核试卷工作结束,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将试题和标准答案分别装入专用信封,按规定进行密封和签名,送交全国考试中心负责接收试题的专管员签收。五、 命制、审核试卷工作结束,相关责任人须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或电子文本等材料,不得保留试题副本,防止泄密。第四部分 试卷印制一、 印制试卷必须在专业的保密工厂印制,无关人
37、员不得进入试卷印制场所。二、 试卷印制、分拣、包装过程需在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办公室和全国考试中心专门人员监督下进行,报废试卷和底版必须安全保管或当即用碎纸机销毁。第五部分 试卷运输、使用、保管一、 试卷运输需由专人接送或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寄送。二、 运输过程中每段工作负责人之间需办理交接手续。三、 各地考试点、考区的试卷储存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配备双锁铁柜和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应安装报警装置及摄像监控装置。四、 试卷储存室由各地考试点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监管,并分别保管铁柜上双锁的钥匙,打开试卷储存箱至少由考试点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两人同时在场。五、 试卷储存室应保持通风
38、清洁,严禁吸烟和明火,并注意检查电源、电器设备使用情况,确保安全。 六、 试卷只能由考生或监考人员于规定的时间在考场内拆封,任何人在开考前不得启封和复印试卷。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印试卷的,须报全国考试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复印。七、 如发生试卷丢失或试题泄密情况,必须立即向全国考试中心报告,并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保密补救措施。八、 试卷由试题专管员负责保管和寄发。九、 每科考试完后,各考场试卷由项目管理人员收回,并押运回试卷储存室清点、核对、统计、登记、封存;若发现答卷份数有误或缺页,应立即与有关考点联系处理。第六部分 评阅试卷一、 试卷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集中评阅。阅卷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
39、应严格履行试卷的交接和领取手续,遵守阅卷规则和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带离阅卷场所,不得对外泄露阅卷情况。二、 评阅试卷人员应对已评阅的试卷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泄露或提前对外公布考生的成绩。三、 评阅后的试卷按机要档案管理规定由全国考试中心保管,保存期为两年,在保存期满后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第七部分 信息安全及保密规定一、 应试者个人信息包括其考试申报的相关内容以及考试成绩等信息,是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考生的个人隐私,有关责任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信息不向外散失。二、 项目管理人员对专用于招生信息管理的计算机设置密码,对于重要的信息和数据应及时做好备份。三
40、、 对于重要信息和数据的上机修改,必须有书面记录,并有修改提出人、核查人和修改操作人签字。四、 未经协会领导同意,考试中心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人员提供有关考试工作的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五、 全国考试中心应做好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及时做好数据备份,防止重要数据的丢失和泄密。第八部分 罚则一、 保密工作责任人在接触工作对象时应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开展工作。二、 保密工作责任机构因未按本细则开展保密工作的,根据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投诉管理规定相关精神以工作事故处理办法予以处理。三、 保密工作责任人因未按本细则开展保密工作,并给认证工作造成损失的,全国考试中心将视情节报经外经贸企业协会予以处理,性质严重的
41、将提交司法机关处理。附录七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巡考人员管理细则第一部分 说明一、 本细则根据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管理规定相关内容编制。二、 本细则为开展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现场巡考管理的依据。第二部分 管理方法一、 全国考试中心根据需要派遣巡考小组至各考试点、考区、考场察看考试现场情况。二、 巡考小组由认证办公室和全国考试中心领导牵头担当。三、 巡考员由全国考试中心在考试前择聘适当人员组成。四、 巡考员须经培训方可上岗,培训由全国考试中心集中进行。五、 巡考员应熟悉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代表全国考试中心巡视各考试点考试作业过程和相关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六
42、、 全国考试中心在考试前根据学员分布情况、考试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考生投诉情况开列需巡考的考试点名单,交巡考员执行。七、 巡考员凭全国考试中心开具的巡考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至考试点开展巡考工作。八、 各地考试点应积极配合巡考员的工作,向巡考员提供其所需要的各项资料,帮助巡考员巡视考试现场,配合巡考员的各项工作。九、 巡考员在各地巡考期间的食宿差旅等费用由全国考试中心全额支付,巡考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考试点的任何馈赠。十、 巡考员在各考试中心巡视工作结束,应向全国考试中心提交巡考报告,并抄报考试点。十一、 巡考报告是全国考试中心评估各考试点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对考试点存在的问题按投诉处理程序执行
43、。十二、 未根据本细则开展工作的巡考员,不得参加下次考试的巡考工作;工作业绩突出的巡考员全国考试中心将给与物质和精神奖励。附录八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国际商务外语等级考试(日、韩、俄)听力、口语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一部分 说明一、本办法根据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管理规定相关内容编制。二、本办法为开展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语言类考试听力、口语考试的依据。三、本办法附录、附件与办法具同等效用。第二部分 实施方法一、考官申报(一)资质要求考试机构须具备经考试中心认证并颁发证书的考官方可组织语言类考试。(二)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考官:1、相应语言专业毕业的,需具备五年以上相关专业教学经验或持有中级以上职称。2、相应语言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的,需具备三年以上相关专业教学经验或持有副高以上职称。3、相应语言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的,需具备两年以上相关专业教学经验或持有副高以上职称。4、相应语言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的,需具备一年以上相关专业教学经验。(三)考官职责及工作内容经考试中心认证合格的考官将颁发考官资格证书,持该证书的考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