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关统计资料及统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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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关统计资料及统计数据开发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署财1996602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93号)、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1993价费字134号)精神,现对海关统计资料及统计数据开发费的收费标准调整如下:一、收费原则:(一)对党政领导机关原则上实行无偿服务,免费提供已开发的数据、报表等资料。如要求复印或提供尚未开发的数据,需占用机时和人力的,根据情况收取工本费、复印费。(二)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实行有偿服务,按照规定标准收费。二、收费标准:(一)统计资料费:统计资料指已开发并可对外公布

2、的统计数据和文件资料(包括纸介质、磁介质资料)。查询统计资料中的数据,每次20元至150元。(二)统计数据开发费:统计数据开发资料指根据用户需要编制程序并使用计算机对统计数据进行特殊加工处理制成的数据资料。1、开机费:每次从20元起收,计算机打印超过2页的,从第3页起每一页加收5元;制做软盘数据的每片盘收费100元。2、软盘费:普通3英寸盘20元片;激光英寸盘300元/片。3、数据费:(1)每一项进出口商品的量值2元;(2)每一项进出口商品下分列国别(地区)进出口量值10元;(3)每一个国别(地区)下分列进口或出口商品量值50元至200元;(4)每一项进出口商品下分列经营单位进口或出口量值10

3、0元;(5)每一项进出口商品下分列境内目的地或境内货源地量值40元;(6)每一项进出口商品下分列进境或出境海关的量值20元;(7)每一项进出口商品下分列贸易方式量值20元。其他统计项目组合,按上述标准累加计算收费;对订有协议的固定用户给予20%的优惠。(三)资料复印费:每复印一页1元。请各海关据此到当地物价局、财政部门办理收费备案手续。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地方政府部门使用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927号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为统一口径、便于比较、避免混乱、有利工作,决定统一使用海关统计数据反映进出口情况,现将各直属

4、海关向地方政府部门提供海关统计数据的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各地区在制定政策、研究问题、指导工作时,涉及进出口业务的,要以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为依据。2、对外公布、使用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数据,要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并标明数据来源,3、要以海关数据口径编制本地区进出口计划和调控目标,考核进出口完成情况。4、要妥善处理海关统计和外经贸业务统计的关系。海关统计是我国官方的进出口统计;外经贸业务统计主要服务于内部管理,弥补海关统计之水足,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布。5、各海关要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按照各直属海关向地方政府部门提供海关统计数据的办法按时向地方政府部门能报

5、本地区进出口统计数据,并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6、各海关向地方政府部门提供海关统计数据后,外经贸部向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反馈海关统计数据的渠道与范围维持不变。7、请各海关与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按上述精神于今年年底之前,协商提供统计数据工作的具体运作事宜,建立联系配合制度。有关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请于1999年3月15日前分别报外经贸部计划财务司和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附件:各直属海关向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统计数据的办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计划委(10),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10),海关总置(10)国家统计局

6、 附件:各直属海关向地方政府部门提供海关统计数据的办法海关统计作为我国官方的进出口统计,已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中广泛应用。为了进一步发挥海关统计的作用,加强国家对进出口贸易的管理,现就各直属海关向地方政府部门提供有关数据的办法规定如下:一、提供统计数据的时间各海关应于每月12日(法定节日顺延)将总署反馈的上月数据向地方政府部门通报。此项工作从提供1999年1月份的数据开始。二、提供统计数据的范围各地方进出口总值,1、进出口商品贸易方式总值,2、国别(地区)进出口总值,3、主要商品进出口量值(进出口主要商品按197年总署规定的口径及目录,由各直属海关与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商定),4、

7、进出口贸易方式企业性质总值,5、运输方式进出口总值。三、提供的数据如超出上述第二项所列范围,需要海关再做加工的,可予收费。收费应按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关统计资料及统计数据开发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署财1996602号)规定办理。四、各海关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时应注意的事项1不提供涉及保密范围的进出口商品统计资料。2原则上不提供具体经营单位的进出口商品量值,如确因管理需要,可以提供,但应说明该项资料不得公开使用。3各地方的统计数据按经营单位所在地范围加工、整理。五、地方政府部门使用海关统计数据时应注意的事项1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海关统计资料的开发和利用工作,充分挖掘海关统计信息资源为外经贸业

8、务管理服务。2地方政府部门不得利用海关统计资料从事商业咨询活动。海关统计咨询业务由海关总署及各直属海关或海关部署授权的咨询服务机构负责。3若发现海关提供数据有误或有疑问之处,地方政府部门应及时与当地海关联系,由海关负责核查,确实有误的,应予更正。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部门所需数据原则上由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供。负责对下列地区政府部门提供数据的海关是:广州海关广东省(并广州市)大连海关辽宁省青岛海关山东省七、各直属海关的统计部门具体负责提供数据的工作。海关总署按综合统计司归口管理对外提供贸易统计数据的咨询工作。海关总署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

9、通知的通知署财2000833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海关现行行政性收费中,“统计资料及统计数据开发费”正由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办理由行政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审批手续,待批复文件下发后按规定执行。除此之外,现行其他收费项目仍为行政性收费。二、今后各海关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如有通知所列8项有偿服务的,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并按相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并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

10、(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984号)的有关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三、各海关单位要加强对行政生收费票据的管理,对已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票据管理部门要清缴有关使用部门的行政性收费票据。附件: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规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业务培训等收费行为,加强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部门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用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

12、 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四)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八)其它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非企业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应按国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984号)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

13、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培训收费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收费项目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时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时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四、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严格按上述规定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已转为或明确为经营性收费的,财政部门要限期收缴有关部门和单位购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国社会

14、科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1992价费字400号)同时废止。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海关统计资料及数据开发费转为中介服务收费的批复的通知署财 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海关统计资料及数据开发费转为中介服务收费的批复(计价格20002442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海关“统计资料及数据开发费”转为服务性收费的申请已经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全国海关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二、各海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办理该项收费由行政性收费转为中介服务收费的相关手续,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冒领收费许可证,并办理税务登记,

15、使用税务发票,收费收入要依法纳税,并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中价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进行管理,其服务和收费行为要转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海关系统事业单位包括其所属的服务性经济实体或统计学会实施。三、“统计资料及数据开发费”的收费标准仍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关统计资料及统计数据开发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署财1996602号)的规定执行。四、对党政机关提供已开发的常规数据、报表等资料,要继续执行免费制度;如应有关党政机关的特别要求,提供需由技术人员专门为其编制软件程序加工提取数据的,要严格按批复规定的标准执行。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海关统计资料及数据开发费转为中介服务

16、收费的批复(计价格20002442号) 二OO一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海关统计资料及数据开发费转为中价服务收费的批复计价格20002442号海关部署:你署关于报请将海关统计资料及数据开发转为服务性收费的函(署财2000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鉴定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统字1994371号),规定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需由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及类似的信息服务机构承担的情况,为充分开发利用海关统计信息资源,更好地为社会、为企业服务,同意将海关统计资料及数据开发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中介服务收费,并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17、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发的中价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进行管理。二、海关统计资料及数据开发开发费转为中介服务收费后,其服务和收费行为都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海关系统事业单位,包括其所属的服务性经济实体或统计学会等(以下简称海关系统的有关单位)实施。收费时,要按照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冒领收费许可证,并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收费收入要依法纳税。三、海关系统的有关单位向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统计资料及统计数据开发服务的,其收费标准仍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关统计资料及统计数据开发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署财1996602号)规定执行。需要调整收费标准时,由海关部署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四、由于海关统计资料及数据开发的基础工作是由各海关行政机关完成的,并且国家前期投入了一定的财政性资金,因此,海关系统的有关单位对党政领导机关提供已开发的常规数据、报表等资料,要继续严格执行免费制度;如应有关党政机关的特别要求,提供需由技术人员专门为其编制软件程序加工提取数据的,可根据占用机时和人力情况,适当收取统计数据开发工本费,统计数据开发工本费收费标准在不超过署财1996602号文件规定的统计数据开发费收费标准30%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另需复印统计资料的,复印费按每一页0.40-0.80元收取。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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