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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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0 船员证书检查依据0220 船员适任证书适用范围所有船舶(系指船舶安全检查的所有对象,下同)。检查要求 一、船员适任证书的检查,主要检查船员持证是否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配员要求,所持证书是否适用于船舶的航区、种类、吨位或主机种类功率,人证是否相符等。 二、根据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签发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1、适任证书的类别:A、B、C、D类。 2、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的等级、职务、船舶种类。 根据航区、船舶总吨位分为以下等级; 无限航区1600总吨以上; 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 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 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 近岸

2、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近岸航区未满200总吨;近洋1600总吨以上;近洋200总吨1600总吨;近洋未满200总吨。注:拖轮船长、驾驶员按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划分等级,见3(1)款。 职务: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注:近岸航区未满200总吨船舶不设大副、二副、三副,而将该三种职务合并设置为值班驾驶员。船舶种类:国内航行海船分为:运输船、非运输船;近洋航行海船分为:商船、水产品运输船;远洋A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将船舶分为:非运输船、货船(油船、液化气体船、散装化学品船); 3、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的等级、职务、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 根据主推进动力装置的功率分为以下等级: 主推进动力装置30

3、00千瓦及以上; 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3000千瓦; 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 职务: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不设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而将该三种职务合并设置为值班轮机员。 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内燃机、船舶蒸汽推进装置、燃气轮机。 4、船舶无线电报(话)务员适任证书的等级及适用范围: 船舶无线电报务员通用证书:适用于任何航区的非GMDSS船舶及移动式海上平台设施上电台的报务主任、报(话)务员; 船舶无线电报务员一等证书:适用于任何航区的非GMDSS船舶及移动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电台的报(话)务员,以及除无限航区客轮(或客货轮)以外的任何船舶

4、及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电台的报务主任; 船舶无线电报务员二等证书:适用于任何航区的非GMDSS船舶及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电台的报务员。 船舶无线电报务员限用证书:适用于近岸航区未满1600总吨船舶及无自航能力的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电台的报(话)务员; 船舶无线电话务员通用证书:适用于沿海航区的非GMDSS船舶及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无线电话台的话务员;船舶无线电话务员限用证书:适用于近岸航区未满1600总吨船舶及无自航能力的移动式海上平台或无线电话台的话务员。 三、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签发的船员适任证书:1、 适任证书的类别:甲、乙、丙、丁类。 2

5、、船长、驾驶员和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职务、航区和船舶等级的设置: (1)职务设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 (2)船舶等级: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根据航区、船舶总吨分为: 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甲类); 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乙类); 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乙类); 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丙类); 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丙类); 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丁类)。 (3)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根据航区、船舶总吨分为: 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乙类); 沿海航区500总吨以上(丙类); 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丁类)。 拖轮

6、船长、驾驶员和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按航区和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划分。 3、轮机长、轮机员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职务、船舶等级、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的设置: (1)职务设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 (2)船舶等级: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根据航区和主推进动力装置的功率分为: 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甲类); 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乙类); 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乙类);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丙类);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丙类); 近岸航区主

7、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丁类); (3)值班机工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根据航区和主推进动力装置的功率分为: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乙类);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丙类);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丁类)。 (4)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有:内燃机、蒸汽机、燃气轮机。 4、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船舶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的等级和种类: (1)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甲类):适用于A1、A2、A3或A4海区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具有维修职能的GMDSS船舶无线电人员。 (2)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甲类):适用于A1、A2或A3海上船舶、海上平台或

8、设施上的具有维修职能的GMDSS船舶无线电人员。 (3)GMDSS通用操作员(甲类):适用于A1、A2海区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GMDSS无线电操作人员;或者A3、A4海区配备双套设备的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GMDSS船舶无线电操作人员。 (4)GMDSS限用操作员(丙类):适用于A1海区的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上GMDSS船舶无线电人员。 5、航区及海区概念: “无限航区”系指海上任何通航水域,其中包括世界各国的开放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及河流。 “近洋航区”系指北纬55度至北回归线之间与东经142度以西的太平洋水域以及北回归线至赤道之间与东经99度以东、东经130度以西所包括的太平洋水域。“

9、沿海航区” 系指包括中国的近岸航区、黄海、东海、南海和中国各沿海港口的水域。“近岸航区” 系指距中国海岸不超过50海里的通航水域,其中包括渤海和中国沿海各港口。 “A1海区”系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VH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A2海区”系指除A1海区以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中频(M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A3海区”系指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静止卫星覆盖的区域。 “A4海区”系指A1、A2和A3海区以外的区域。四、有关船员适任证书的一些要求: 中国籍海员不得持另一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签

10、发的证书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 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按STCW78/95公约规定应持有适当证书的外国籍海员,除必须持有主管机关承认的该缔约国的证书外,还必须持有中国政府承认该缔约国证书的签证。 交通部于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在2002年1月31日前,对1998年8月1日之前从事海员职业和正在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的人员继续有效。4.按“87规则”签发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02年1月31日。对于以前签发的有效期超过2002年2月1月的证书,自2002年2月1日起自动失效,船员不能持凭“87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在海船上任职。5.按“87规则”核发

11、的B类、C类适任证书,如在证书“主管机关签注”栏内由发证机关签注“本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02年1月31日”,此证书应予认可。6.持有“87规则”适任证书的船长、驾驶员应持有“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GMDSS限用操作员适任证书”或原“三小证”的“海上无线电通信培训合格证”三者之一才能上船任职。7.“87规则”适用下限以下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可继续有效。“87规则”中适用下限以下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是指无限航区200总吨以下及沿海航区200总吨以下船舶上的船员所持适任证书。8.客船及客滚船担任三副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二副及以上的适任证书。2001年1月1日起,在两港间航程超过50海里(包括5

12、0海里)的海上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应持相应航区一等(3000总吨及以上或3000KW及以上)适任证书。9.在江海直达船舶上工作的甲板部船员,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轮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办理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根据长督证199875号文,仅由武汉、南京长江港航监督局签发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才有效。该证书由一个大写英文字母H和7个阿拉伯数字组成,第3、4位数字“03”、“06”为武汉、南京考试发证机关的编号。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持证船员连续24个月没有在证明所载航线上行驶的,其证明视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

13、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港监字1993277号港监字19921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关于STCW78/95公约过渡规定的实施办法R2/3;海船员字1999425号海船员字1999535号海船员字1999425号港监字1998227号R3(87)交水监字15号R2/R13交海发200093号交海发2000115号87规则C10R80长督证1998750225 海员专业训练合格证适用范围所有船员检查要求 1. 对于1998年8月1日之前从事海员职业的船员,2002年2月1日前,如未持有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证的200总吨

14、以上海船船员应取得船舶消防、救生艇筏操纵、海上求生、海上急救专业训练合格证; 2.在2002年2月1日前,持有按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签发的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应持有相应的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证、精通救生艇筏、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专业培训合格证、精通急救专业培训合格证和船上医护专业培训合格证(对照附表所述对象);3.培训合格证检查要求见附表。(84)水监字第6号港监字1997330号文港监字1997347号文港监字1997367号文0226 特种船舶专业培训合格证0226-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范围1997年6月1日

15、后,在设计时静水时速在沿海水域为25海里/小时及以上动力支撑船舶和排水型船舶(但不包括常规客船、货船、滚装客船和集装箱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等高级船员。检查要求 高速船等级分为A级(200总吨或主推进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的高速船)和B级(未满200总吨或主推进功率1500千瓦的高速船)。完成A级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人员可在A、B级高速船上任职;完成B级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船员需参加A级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后方可上A级高速船任职。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等高级船员在高速船上任职时需同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和适任证书。 高速船类型分为气垫船、水翼船、喷

16、水船、螺旋桨船、滑翔船等类型。上不同类型的高速船任职的高级船员在见习结束后,由发证机关在合格证的“港务监督签证”栏内进行“适用类型高速船”的签注,同时在其船员服务簿“专业训练记载”栏内予以记载。 凡上高速船见习的船员在第一次上某一类型高速船见习前须到港务监督办理船员服务簿任解职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自签发或审核日期起每隔三年须进行一次审核,审核在三年期满的六个月内进行。审验合格者,在其证书的“港务监督签注”栏内由港务监督予以签注。 在配有雷达的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驾驶员,必须持有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 船长、驾驶员应持有同等级或以上适任证书,轮机长、轮机员可

17、持较低一等级职务适任证书。0226-2 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明适用范围1998年8月1日后,从事海上运输的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水手和机工应持有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明。检查要求 对于上述人员持有由授权的港务监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滚装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明,主管机关应在其“船员服务簿”内的“专业训练记载”栏内予以记载。 对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滚装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明的船长、高级船员应到其适任证书签发机关办理增加适任证书适用“滚装客船”的签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滚装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明的有效期为5年,自签发或再有效签注之日起满5年前的六个月内必须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滚装客船特殊培训合

18、格证明再有效签注。 凡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滚装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明再有效签注的船员不得在滚装客船上服务。0226-3 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明适用范围1998年8月1日后,凡在除滚装客船以外的客船上任职的船员及在滚装客船上仅直接对旅客的安全负有责任的服务人员和保安人员等船员应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明。检查要求 对于上述人员持有由授权的港务监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明,主管机关应在其“船员服务簿”内的“专业训练记载”栏内予以记载。 对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明的船长、高级船员应到其适任证书签发机关办理增加适任证书适用“客船”的签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明

19、的有效期为5年,自签发或再有效签注之日起满5年前的六个月内必须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明再有效签注。 凡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明再有效签注的船员不得在客船上服务。0226-4 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原油洗舱)合格证/油轮原油洗舱指挥员证适用范围1998年8月1日后,凡在油轮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持有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1998年8月1日后,凡在油轮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组成船舶值班的水手和机工必须持有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1998年8月1日后,凡在装有原油洗舱设

20、备的油轮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以及负责货油泵的操作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原油洗舱)合格证。1995年7月1日后,没有油轮原油洗舱指挥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油轮原油洗舱的独立或首席指挥工作,同时也要考虑各港口主管机关的特殊要求。1998年8月1日后,船长或大副可申请油轮原油洗舱指挥员证。检查要求 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安全操作)、(原油洗舱)合格证和油轮原油洗舱指挥员证每隔5年进行再有效签证,再有效应在5年期满前的一年内进行。 港务监督对符合再有效条件的船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的“港务监督签注”栏内予以再有效签注。 未通过再有效的船员不

21、得在油轮上任职或从事相关工作。0226-5 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适用范围1998年8月1日后,凡在化学品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持有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1998年8月1日后,凡在化学品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组成船舶值班的水手、机工必须持有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1998年8月1日后,凡在液化气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持有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1998年8月1日后,凡在液化气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

22、长、轮机员和组成船舶值班的水手、机工必须持有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检查要求 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每隔5年进行再有效签证,再有效应在5年期满前的一年内进行。 港务监督对符合再有效条件的船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的“港务监督签注”栏内予以再有效签注。 未通过再有效的船员不得在散装液体货船上任职。0226-6 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范围2002年2月1日在80000载重吨或总长250米及以上船舶上船长、大副必须持有船

23、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检查要求 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和其适任证书应同时使用。 港务监督在签发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时应同时在其船员服务簿中的“专业训练记载栏”内予以记载。0226-7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范围如航行于有这方面特殊要求的其他港口,船员应持有上述证书。检查要求港务监督在签发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或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时应在其船员服务簿中的“专业训练记载栏”内予以记载。注:上述13种特殊培训合格证均无单独的证明或合格证

24、,而是统一打印并粘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特殊合格证中相应的页上,可从特殊培训合格证中的培训项目代码加以区别。根据港监字1998237号文,相应代码如下: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 A01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 A02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原油洗舱) A03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 A04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 A05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 A06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 A07客船及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 A08客船船员特殊培训 A09船员大型船舶操作特殊培训 A10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A11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 A1船舶装载

25、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 A1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R4/3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R5/6/7/8/16港监字1997147号R6港监字1997206号R3中华人民共和国客船、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R6中华人民共和国客船、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R20R21/24港监字1997206号R3中华人民共和国客船、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R7中华人民共和国客船、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R10/20/21/24港监字1997369号R5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

26、法R5/6/7R19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发证办法R22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R20/25R27/28港监字1997369号R5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R8/9/10R11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发证办法R20/25/27港监字1997361号R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R2/4/17港监字1997361号R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和包装危险及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R170230 人数/编制适用范围 所有船舶.检查要求 检查船员的配备是否满足船

27、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同时船员总数应不超过船舶救生设备及相关证书对人数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0260 船员服务簿适用范围 所有船员.(指97安检规则适用船舶上的所有中国船员)检查要求 1.在海船上服务的所有中国籍船员,均需按规定办理船员服务簿。 2持有船员服务簿的每个船员,应在每隔二十四个月至三十六个月的期限内,办理一次船员服务簿的签证。 3.在2002年2月1日前,未持有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一水和一机,应在船员服务簿内有主管机关的值班签章。(85)水监字155号(90)港监字62号 附表:培训合格证适用对象生效日期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证所有列入编制并担任职务

28、的船员2002年2月1日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无线电人员、5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2002年2月1日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备有快速救助艇的船舶上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指定操纵快速救助艇的人员1998年8月1日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无线电人员1998年8月1日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500总吨及以上船长、大副2002年2月1日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1998年8月1日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合格证3000总吨以上船长、驾驶员1998年8月1日500-3000总吨船长、驾驶员2002年2月1日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20条中要求的船员熟悉培训证由于未设计故实际不存在,在此不作介绍。由于该证书涉及人员较广,各船员公司均来不及组织船员培训,故实际将在2002年2月1日才要求满足此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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