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03949433申请举办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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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举办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指南申请举办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指南1. 申请办学流程2. 申请举办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所需提供的材料3. 申办报告样本4.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样本5. 吴江市 培训中心规章制度6.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申请办学流程一、申请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详见申请举办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所需提供的材料)二、经审批机关实地踏看拟租办学场所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三、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设立的,也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四、民办教

2、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到民政局、物价局进行登记,以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及收费许可证等。申请举办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所需提供的材料一、 申办报告(应含以下内容)(提供样本)1、拟举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及对教育机构名称的释义;2、有关:(1) 培养目标(经培训的学员完成何种学业,可达到何种水平,领取何种证书)(2) 办学规模(根据办学的投入所形成的办学条件,确定招生数量,中心、学校不得少于200人,学院不得少于300人)(3) 办学层次(指实施的教育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4) 办学形式(指A、招生对象;B、学习期限;C、教学形式(5) 办学条件(指校

3、舍、场地和设施设备的来源及其数量)3、内部管理体制(应含:举办者、法人、行政负责人之间的管理关系;董事会章程;有关的管理制度等内容);4、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出资人身份介绍及出资的资金来源、数额,财务管理等;拟举办的教育机构的经费收支预测,其中必须写明:办学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二、 设立教育机构的可行性报告(含市场调研情况)三、 举办者(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自然状况材料1、举办者(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自然状况简章介绍(应含: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及身份的介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2、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或团体的法人批件或执照复印件;公民个人举办的须提供身份证、学历、职称的复印件,户口所在

4、地的户籍和具有政治权利、民事行为能力及良好品行的证明材料,无业或就业情况的证明材料)。四、 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及其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五、 教育机构章程(见样本)六、 办学出资证明材料1、本地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的:出具说明注册资金来源、具有注册资金能力、投资者同意出资并达到符合注册资金要求的承诺书面材料和公证书。2、个人和不具备本地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举办的;(1) 出具说明注册资金来源、具有注册资金能力、投资者同意出资并达到符合注册资金要求的承诺书面材料和公证书。(2) 需提供具有本地法人资格的办学担保,担保的资产额不能小于申请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注册资金的材料;担保协议和公证书;担保单

5、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担保人最近一个月的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七、 人员基本情况1、填写的各类表格(1) 董事会(理事会、决策机构)人员情况(表一)(2) 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院长、校长、中心主任)情况(表二2-1、2-2)(3) 专(兼)职管理人员情况表(表三)(4) 专(兼)职教学人员情况表(表四)2、人员的证明材料(1) 以上各类人员的身份证、职务职称证明的复印件;(2) 教学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及所任教学科的证明材料;(3) 无业人员(专职管理人员)的无业证明材料,有业人员的就业单位同意专、兼职的证明材料;(4) 董事长(理事长、决策机构负责人)、教育机构法人、教育机

6、构负责人的具有政治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及良好品行的证明材料;(5) 教育机构负责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和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的证明材料;(6) 专职管理人员具有三年以上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7) 会计、出纳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八、 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图书资料1、教育机构用地、用房情况(表五);、校舍的产权证、校舍平面位置图;、是使用学校校舍的须出具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租赁的证明;是使用非学校校舍的须出具公安、消防及房屋质检部门的安全合格证书。、是租借房屋进行办学的须提供租赁期不少于三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教育机构的教学设施设备情况(表六)及教育教学的设施设备符合要求

7、的证明材料。、教育机构的图书资料情况(表七)及添置符合要求的图书资料的证明材料。九、 其它材料含教育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十、 装订要求按照申办材料目录顺序用纸活页装订。封面打印申办材料目录表,注明材料在第几页。附:申办材料目录表申办材料目录表单位吴江市 培训中心事项申报材料序号材 料 记 录内 容备 注1申办报告样本P12设立教育机构的可行性报告P3举办者(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自然状况材料举办者(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自然状况简单介绍;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简历等。P4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P5教育机构章程样本P6办学出资证明材料P7人员基本情况各类

8、表格(表一、表二2-1、表二2-2、表三、表四);关于上述五表人员的证明材料。P8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情况表五及材料;表六及材料;表七及材料。P9其他材料如教育机构各项规章制度P关于举办“吴江市 培训中心”的申请报告吴江市教育局:本人拟申办“吴江市 培训中心”。1、举办者: 现为 ,住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0512- 。2、拟举办教育机构名称:吴江市 培训中心。3、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是个人独资举办的民办办学机构。4、办学规模:以1-2个月为一期,每期开设1-3个班,每班20-40人,全年举办6-8期,年培训200-500人。5、办学层次

9、:初、中等教育。6、办学形式:业余教育。7、办学条件:本中心租用 教学、办公用房500平方米,备有相应的图书资料和教学设备。本中心注册资金为40万元。本中心租用的是 XXXXXX用房,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照明等条件。8、可行性:吴江市地处长三角经济发达地区,经济繁荣,教育发展水平高,企业对用工者的素质要求比较高,。因此,决定在吴江市建办“吴江市 培训中心”。9、内部管理体制:本中心实行董事会负责制,日常事务由董事会聘请一名主任和副主任管理。有关管理制度有:一、人事管理制度及决策体系:本中心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中心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5人,董事长(出资人) 为法定代表人,其他

10、董事由董事长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首届董事会由 担任董事长, 、 、以及 担任董事。董事会对本中心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1) 制定本中心的业务活动计划;(2) 制定本中心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3) 制定本中心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4) 拟定本中心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5) 决定本中心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6) 聘任或者解聘本中心主任、副主任等职务及财务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7) 制定本中心的内部管理制度;(8) 修改章程;(9)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事会议:(1)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2) 三分之一董

11、事联名提议时。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

12、存档保管。董事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2)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3) 代表中心签署有关文件;(4) 法律、法规和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心主任、副主任等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1) 主持中心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2) 组织实施中心年度业务活动计划;(3) 拟订中心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4) 拟订中心的管理制度;(5) 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本中心副职和财务负责人;(6) 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员;(7) 草拟中心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等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

13、超越授权范围。副主任等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等代其行使职权。本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二、教学管理(1)每班设立一名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2)因人制宜,科学编班;(3)严格考勤制度,每次授课均需点名签到;(4)加强教材管理,做到不缺不漏;(5)加强学籍管理,为每个学员建档;(6)加强师资管理,根据不同班级、不同课程配备相应的教师,确保教学质量;(7)加强考试管理,提供学员代报名服务,方便考生应考。;(8)定期召开学员座谈会,了解情况,及时调控。10、经费筹措及管理使用:

14、本中心出资人为 ,现为 。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属于家庭自有资产。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聘请专门人员管理本中心财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1) 按规定聘请有会计证人员管理财务;(2) 按规定建立账册,使用正规票据;(3) 按规定收费,一切收入都需入帐,加强现金管理;(4) 严格报销制度,杜绝不合理支出;(5) 出差费用在三天内按规定结报,审批手续健全;(6) 按规定支付兼课金;(7) 收费一日一清,每月结帐;(8) 按规定纳税,不拖不欠。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

15、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董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中心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经费支出的审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授权财务管理人员执行。本中心的财务接受财、税及主管部门的监督。资金收支预测:收入:支出:另外从年度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

16、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要求取得合理回报。11、课程开设:本中心主要开设 课程。12、教师来源及成分构成:、。13、人员配备:(1)培训中心主任: ,职称: 。简历:。(2) 专职管理人员: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简历:。(3) 有兼职会计、出纳各一人,并都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4) 有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教师:。以上申请报告,望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日(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样本)*(专修学院、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

17、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名称:*(全称)。举办者:*(全称),该组织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中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选一)。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办学宗旨是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目的、所实施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的体现,办学宗旨应当符合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性质、任务、培养目标和教育的基本原则。其中还必须载明: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2、自愿举办等);办学范围:*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办学规模:*(年招生量*人或年培训量*人);办学层次:*(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还是高

18、等教育)(选其中);办学形式:*(业余面授、全日制授课)(选其中);结业后颁发*证书。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性质: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设立时教学地址:*(自有、租用)(选一),邮政编码:*。 第六条 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组织与职权(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成立董事会,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成立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本章节以下,以董事会为例,理事会和其他决策机构可参照)第七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本教育机

19、构的最高决策机构。第八条 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全体讨论决定。人数*名(要求: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在董事会成员中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每届任期*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九条 决策机构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决策机构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第十条 决策机构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一) 聘任和解聘本单位的负责人(院长、校长、中心主任);(二) 修改本教育机构章程;(三) 制定发展规划;(四)

20、 审核预算、决算;(五) 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六) 本教育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的*(院长、校长、主任)(选一),由董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第十二条 *(院长、校长、主任)(选一)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一) 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三) 提出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决策机构批准;(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 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六) 决策机构

21、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第十三条 首届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在董事长或*(院长、校长、主任)(选一)的人选中推举担任。变理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四章 资产与管理第十四条 办学出资人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选一),资产性质:*(要求:以自主拥有的资产确认其性质)第十五条 资产的来源:*(举办者单位出资、个人同资、联合出资须注明出资比例、捐赠载明捐赠人姓名、数额、用途等(选其中,可多选)。第十六条 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办学义务,本教育机构筹设时举办者出资额(人民币):*万元(要求:1、说明资金来源;2、本项资金的性质)。本教育机构

22、的注册资金(人民币)*万元。第十七条 其他出资方式:(没有、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选其中、并说明其产权关系等)。第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财务报告。第十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维修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二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维修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二十一条 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出资人

23、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属于不要求取得回报者,不需要规定此条款)第二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本教育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二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章程,须经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第二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的章程,通过后3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有关办学变更项目,均须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核准。第二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愿终止办学,由决策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

24、案,报审批机关批准。(一)*(二)*。第二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属于非自愿的情形下被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年*月*日经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第三十条 本章程须经本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审核后,报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董事长 (签名)副董事长(签名)董 事 (签名)吴江市 培训中心规章制度第一部分 行政管理人员职责第二部分 教务工作人员职责第三部分 教师工作职责第四部分 财务管理制度第五部分 财务人员职责行政管理人员职责1、负责了解掌握中心内各方信息及重要动态,为中心董事会决策提供有关调查报告。2、贯彻落实中心

25、董事会的行政决议、决定,检查了解各部门贯彻执行情况,督促和协调行政各部门的工作。3、负责起草中心行政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文字材料;负责组织拟订中心规章制度;负责审核、报送以中心名义发出的行政文件及有关文字材料;做好行政公文的收发、交换和批阅工作。4、组织安排或协调各种会议及全中心活动,检查督促会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5、负责接受和处理中心内各部门呈报的请示与报告。健全中心信息网络,负责中心内信息的收集、整理,编发信息、简报。6、做好合作伙伴的来访接待工作。7、负责中心对外联络的日常工作。8、接待、受理学员来信来访。9、负责保管使用中心公章及董事长印鉴,负责各部门及中心行政印章的刻制、管理,开

26、具对外介绍信。10、 负责中心的日常行政事务管理以及中心的信息统计,做好中心综合统计报表工作。11、 负责中心教育信息化与网络工作。12、 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它工作。教务工作人员职责1、按照中心教学计划编制教学进度计划。落实教师任课方案。2、排好课程表,负责特殊情况下的串课和课时变动及补课的安排。3、负责中心组织的各类考试的具体安排工作。4、负责发放、收集教师授课计划,教师授课日记等教学资料。5、收集、汇总学生的考试、考查成绩及对学生成绩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准备好考试题试卷及监考记录。6、负责外请教师讲课费和教师课时酬金的办理。7、做好补考学生统计、收费工作,安排和组织好补考。8、协助董事会了

27、解各门课程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的情况,收集学生对教学工作的反映。9、负责教室分配、使用安排,及教学用具等物品的供应管理。10、 掌管教务处公章,负责对外联系等有关事宜。11、 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它工作。教师工作职责1、对中心学生负责,教书育人,寓德育于学科教学之中,以身作则。2、认真参加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参与协调中心与学员家庭、社会的关系。3、努力学习教育理论和本课程的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理解、掌握教学大纲,制订本课程教学工作计划,钻研教材,了解、研究学生,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集体备课,认真写好教案。4、上好每一节课。教学目的明确,恰当处理教材的重、难点,讲解、示范准确,讲究教学方法,

28、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完成预定的教学计划和任务。5、及时认真批改作业,不仅指出正误,还要注意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6、根据课程特点,指导学生自学的方法,提高学生学习能力。7、搞好教学质量考查工作。按照教学质量要求和考试规定,认真做好命题、监考和阅卷评分工作,实事求是地分析讲评,研究改进教与学的方法。8、关心、了解国内外本课程的教改信息和研究动态,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和教改试验,不断提高教学与研究水平。9、执行教学工作卫生要求。财务管理制度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及中心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财会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不徇私情。2、 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

29、专责,办事有要求,工作有检查。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密切协作。3、 根据事业计划,正确编制年度和季度的财务计划(预算),办理会计业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报送会计月报、季报和年报(决算)。4、 组织合理收入,严格控制支出。凡是该收的要抓紧收回,凡不符合财务开支标准和开支计划的要拒付。临时必需的开支应按批手续办理。5、 当好董事会参谋,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汇报业务收支、财产管理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济核算和管理工作。6、 中心对外所有开支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如发票、帐单、收据等)。原始凭证由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负责人签字后,经财务会计审核制单后,出纳付款结算。一切空白纸条,不能作为正式凭

30、据。出差或因公借款,须经董事会批准,任务完成后及时办进结帐报销手续。7、 财务人员应及时清理债权、债务,防止拖欠,避免呆帐。8、 财务人员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定期对房屋、设备、家具、教学仪器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清查库存,防止浪费和积压。9、 银行帐号和支票不得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任何人。签发空白支票时须严格登记,不得签发空头支票,领用支票要办理手续,支票领出不得转让他人,关在5天内交回注销。支票填借,不得涂改,应加盖作废以示作废,丢失支票要立即向银行挂失。10、 每月核对银行存款,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发现差错及时查询,做到帐款相符。11、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额或以“白条”顶现金库存。

31、严禁挪用公款,或以长补短。出现差错应如实反映,经董事会研究处理。12、 当日收入的现金当日送交银行,编制日报表。收款收据存根及时复核,并签章。发现差错后能更正的立即更正,需要赔偿的应及时汇报董事会,酌情给予赔偿处理。13、 做好原始凭证、帐本、工资清册、财务决算等核算资料的归档。整理、装订工作。财务人员保管1年,1年后交中心档案室保管。财务人员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核算,掌握财务收支,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抵制一切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2、对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及对应关系不得任意改变。3、对发生的各项经济

32、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凭证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潦草、涂改。4、正确处理会计帐务,做到账帐相符、帐务相符、日清月结,不做假帐,不搞假数据。5、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6、对本中心的各种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按时装订成册,分类妥善保管。7、履行财务职责,提供价格信息,遵守财务和劳动纪律。8、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参加财务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水平。9、完成董事会交给的其它各项任务。2010年1月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

33、、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系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类的培训、进修、专修学院(学校、中心)。第三条 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合法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

34、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需要,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第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第二章 设置申请第五条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二)教育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决策机构”)及其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三)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四)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五)配

35、备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七)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队伍;(八)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九)具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十)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具体要求遵照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由举办者向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凡社会组织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同级教育行政审批机关申报。凡个人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审批机

36、关申报。凡申请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经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凡申请举办卫生、体育、艺术、保安等内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申报前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七条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一)办学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二)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的举办者应提交其法人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

37、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举办的证明文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其中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变更联合办学的规则和程序等。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三)拟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

38、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产证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协议、房屋安全合格证明、教学用途消防安全验收证明、食堂卫生合格许可证。(五)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应包涵下列主要事项: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类型、范围、内容、形式等;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6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8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修改程序;9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自律条款等。(六

39、)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首届筹备会议决议。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通过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理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董事长(理事长)及董事(理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七)拟聘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技术等级或专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八)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九)教学计划。包括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十)办学出资的验资报告。(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三章 设置审批第八条 审批机关收到举办者报送的正式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申请后,按如下程序操作:(一)受理申请对

40、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申请材料收到之日起即视为受理。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并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决定,并送达申请者。(二)审核批准审批机关受理办学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对举办者提供的办学申请材料以及实际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进行审核评议或评估论证,由专家或评估机构出具审核评议意见或评

41、估论证报告。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以及审核评议意见或评估论证报告,作出“批准设立”或“不予批准设立”的审批决定,并将审批决定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设立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三)备案公告审批机关作出批准设立决定后,应及时将批准设立决定书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将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办学类型(内容)等主要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第九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到同级民政部门申请办

42、理法人登记;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到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刻制印章、法人代码、收费备案、税务登记等手续后,方能开展办学活动。第十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并由四个部分组合而成。即:行政区划名(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领域(教育培训内容)+机构层次名(专修、进修、培训)学院、学校、中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在申请上报材料前要先报审批机关审核,再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其字号不得与本市区域内已经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与终止或停用不满五年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带有中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军队编号的名称,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和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带有可能造成误解误导的文字、内容或简称,不得含有“国际”、“中国”、“全国”、“中华”、“省”、“市”、“区”、“县”等字样。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一)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不能按要求出具相关资质证明的;(二)社会组织或个人自身不具备出资条件,以他人名义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三)办学场所不符合规定,相应的设置不达标准的;(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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