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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能法律法规介绍,主要内容,一、基本概念二、节能法基本制度介绍三、工业企业节能四、节能监察五、合同能源管理,一、基本概念,1.1法律、法规宪法法律:节约能源法行政法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规章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部门规章)政府规章(指省级较大部门规章),1.1法律、法规,节约能源法-适用于全国1997年11月通过,1998年1月1日开始实行2007年10月28日通过修订,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篇幅内容7章87条,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节约能源是基本国策加大了标准对用能行为的规章力度严格的节能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监管主体增设激励措施一章规
2、定了19项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1.1法律、法规省节能条例-适用于广东省2003年5月28日通过,2003年10月1日施行2010年3月21日通过修订,自2010年7月1日施行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根据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做相应的修订体现地方特色,1.1 法律、法规明确节能监察机构的定位和职责,将节能监察机构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转化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设立了地市专项节能资金,加大节能投入;规定执行地方节能标准、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施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年报和季度制度;有关罚则的进一步细化,并对一些违法行为设定了罚款等操作性较强的处罚方式,执法主体增加节能监察机构。,1.2 能源和节
3、能基本概念本法所指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化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节约能源法第二条本法所指节约能源(一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的利用能源。-节约能源法第三条,二、节能基本制度,2.1编制和实施节能规划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则其常务委员
4、会报告节能工作。-节约能源法第五条-省节能条例第四条,2.2 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国家施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责任履行情况。-节约能源法第六条,2.2 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本省施行目标责任制,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将能耗降低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省人民政府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市县以及重点用能单位。上一级人民政府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
5、政府报告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节能条例第五条,2.3 节能标准化管理,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指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部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耗能限额标准。-节约能源法第十三条,2.3 节能标准化管理,国家鼓励企业指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性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节约能源法第十三条,2.3 节能标准化
6、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会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生产消费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但没有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耗能限额并予以公布。-省节能条例第十三条,2.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需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则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则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建成的
7、,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省节能条例第十七条,2.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发改环资200721号)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28号)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
8、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则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2.5 淘汰落后,国家对落后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施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禁止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
9、2.5 淘汰落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6号)第二批:(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6号)第三批:(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2号)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工节2009第6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关于下达2011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1161号),2.6 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对超过单位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节约能源法第
10、十六条-省节能条例第十八条节约能源法配套22套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关于印发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8274号)粤经贸环资2008274号,2.6 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标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的,责令与其治理,或者在限期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
11、元以下的罚款。-省节能条例第五十三条,2.6 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关于开展2011年度重点用能行业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工信部节2011310号)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要求整改、差别电价对改造无望或者经改造仍不达标的应将其列入淘汰名单;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2.7 高耗能特种设备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督,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的的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省节能条例第十三条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自200
12、9年5月1日起施行。,2.8 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示管理,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能耗量大的用能产品,实施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施能源标示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指定并公布。-节约能源法第十八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第17号令)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目前共发布六批,2.8 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
13、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或则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2.8 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管理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罚款。违法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一下罚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
14、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2.9 节能产品认证自愿原则,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按着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产品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识。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节约能源法第二十条,2.10 能源消费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案,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国务院(省)统计部
15、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以上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一条-省节能条例第十六条,2.11 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发展,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宣传、培训)等服务。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二条-省节能条例第十九条,2.11 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发展,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节能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和节能新科技、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产
16、品)等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省节能条例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2.11 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发展,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三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节
17、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2.12 工业园区节能规划,新建立的工业园区和产业转移园区的,应当制定节能规划,作为园区认定和批准的条件之一。-省节能条例第二十条广东“双转移”特色新建的产业园区必须制定节能规划征求意见稿以出台,2.13 实施节能激励,2.13.1 节能专项资金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发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节约能源法第六十条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发改环资2008704号,2.13.1 节能专项资金,省和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应当安排
18、专项节能资金,支持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重点节能工程的建设、节能宣传培训、表彰奖励、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政策研究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节能工作的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积极参与制定节能地方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适当的自己支持。鼓励和支持企业对节能产品采取先进标准。-省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财工【2008】126号),2.13.2 对生产使用节能技术、产品进行扶持,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
19、推广和使用。-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一条,2.13.2 对生产使用节能技术、产品进行扶持,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农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对能效等级1级或2级以上的高效节能产品进行推广应用:推广产品:空调、冰箱、平板电视、电机等10类产品进行推广,包括已经实施的高效照明产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补贴方式:由生产企业按承诺推广价格减去财政补助后的价格销售高效节能产品给消费者和用户,最终受益人是消费者和用户。,2.13.2 对生产使用节能技术、产品进行扶持,对生产、使用列入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需要扶持的技术产品,对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以及购置用于节能节水等专用设
20、备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落实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省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2.13.3 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二条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长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进口税。,2.13.4 节能产品、设备优先采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采购列入取得
21、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四条支持企业开展节能产品认证。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应当优先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省节能条例第四十五条,2.13.4 节能产品、设备优先采购,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与通报。-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一条,2.13.5 信贷政策,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
22、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专项资金的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五条,2.13.5 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优先给于信贷支持,促进节能技术研发和推广。广东亚运能效试点项目多方拓宽融资渠道,引导民间资金加大对节能行业的投入,积极培育。指导节能领域先进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省节能条例第六十四条,2.13.6 价格政策,国家(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运用价格手段)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国家运用财政、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石油化工、造纸、纺织)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四条-省节能条例第四十八条,2.13.7 节能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用能单位应当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七条-省节能条例第五十条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9】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