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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新疆教育学院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教学工作量认定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院属各单位、各部门:现将新疆教育学院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教学工作量认定补充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新疆教育学院 2013年10月21日新疆教育学院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教学工作量认定补充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院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教学工作量的认定,现对我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认定做如下补充规定。一、教师应完成教学工作量的标准定额教学工作量标准定额是教师应完成的教学任务,具体标准如下:职称助教讲师教授、副教授教学工作量标准 (标准课时/学年)180252216二、特殊情况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办
2、法(一)对于高校教师系列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师(包括辅导员,专职从事心理咨询辅导的教师,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学校团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就业指导的在职在岗人员,以及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就业指导工作的校领导。不含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专职教师),承担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其中承担的党课、团课、形势教育课、纳入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课、心理健康教育课、创业就业指导课、入学教育课由学生工作部和教务处认定后计入教学工作量),需达到学校规定的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30%,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具体如下:职称助教讲师教授、副教授教学工作量标准 (标准课时/学年)547
3、665(二)对各教学单位领导、教研室主任、班主任等在承担教学任务的同时承担了一定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计算教学工作量时可适当折算增加。具体为:各学院(部)领导增加30%的标准学时/年;教研室主任增加20%的标准学时/年;班主任增加10%的标准学时/年。对非教学单位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的兼职教师可增加35%的标准学时/年。(三)教师参加指令性脱产进修(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选派的专业进修、培训,进修时间在3个月以上。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不含外汉语强化、自费出国留学等),并且在脱产进修期间表现良好,成绩优秀,在规定的学制内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的,在职称评审认定年均课时量时可凭相关文件和学校批准的新疆教育学院教师进修申请表在外出进修时间段按标准教学工作量(满课时量)计算。(四)教师参加对口支教、实习支教一学期(含一学期)以上,期间能完成规定任务,表现良好的,在职称评审认定年均课时量时可凭相关证明材料按标准教学工作量(满课时量)进行计算。(五)通过公开招聘进入学校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初次认定职称时,课时量可按照拟评职称和下一级职称标准教学工作量之和的平均值计算,即硕士研究生需达到216标准课时,博士研究生需达到234标准课时。三、此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