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高中教师业务水平考试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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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理论复习资料一、教育学及其发展1教育学的概念:教育学是一门以教育现象,教育问题为研究对象,探索教育规律的科学2教育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教育学的萌芽、教育学的创立、教育学的发展3教育学发展中的教育专著:(1)中国先秦时的学记,是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最早的一部教育专著;(2)教育学史上,一般认为捷克教育学家夸美纽斯于1632年撰写的大教学论是近代第一本教育学专著;(3)从一门规范学科的建立,从独立的教育学诞生的角度看,通常以德国教育学家赫尔巴特1806年出版的普通教育学为标志。赫尔巴特本人被视为“传统教育派”的代表;(4) 杜威也被视为现代教育的代言人二、教育及其发展1教育的概念:广义的教育,

2、是指增进人们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思想观念的活动;狭义的教育,主要是指学校教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通过学校教育工作,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促使他们朝着期望的方向变化的活动2 教育的发展经历的阶段:教育的发展经历了古代教育、文艺复兴后的欧洲教育、近代教育、20世纪以后的教育等几个阶段三、教育的基本要素及其关系1教育的基本要素: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影响。其中,教育者是教育活动的主体;受教育者是指在社会教育活动中从事学习的人;教育影响是置于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一切“中介”的总和2 教育要素之间的关系:1. 教育者是教育影响和学生间的中介;2. 受教育者是教育者

3、选择和使用教育影响的依据;3. 教育影响是教育者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的桥梁四、教育与社会的发展(一)教育与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1. 政治经济制度对教育的制约:(1)政治经济制度决定教育的领导权;(2)政治经济制度决定受教育的权利;(3)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着教育目的;(4)教育相对独立于政治经济制度2. 教育对政治经济制度的影响:(1)教育为政治经济制度培养需要的人才;(2)教育是一种影响政治经济的舆论力量;(3)教育可以促进民主(二)教育与社会生产力教育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1生产力对教育的决定作用:(1)生产力水平决定教育的规模和速度;(2)生产力水平制约着教育结构的变化;(3)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着

4、教育的内容和手段;(4)教育相对独立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2教育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1)教育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1)教育再生产劳动力;2)教育再生产科学知识 (2)教育通过提高国民素质来提高劳动生产力(三)教育与科技文化1教育与科技的关系(1)科技对教育的影响:1)科技能够改变教育者的观念;2)科技能够影响受教育者的数量和教育质量;3)科技能够影响教育的内容、方法和手段(2)教育对科技发展的作用:1)教育能够完成科技知识的再生产;2)教育可以推进科学体制化;3)教育具有科学研究的功能;4)教育具有推进科技研究的功能(3)信息技术与教育:1)信息技术改变着人们关于知识的观念;2)信息技术改变着人们

5、关于学习和教育的观念;3)信息技术的成熟和普及为实现教育的第三次飞跃提供了平台2教育与文化的关系(1)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1)文化本身具有教育力量;2)教育具有双重文化属性 (2)教育与文化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五、教育与个体发展(一)个体身心发展的涵义、个体身心发展的理论1个体身心发展的涵义:个体身心发展是指作为复杂整体的个体在生命开始至结束的全部过程中,身心不断发生变化的过程,特别是指个体的身心特点向积极的方面变化的过程2 个体身心发展的理论:内发论、外铄论、多因素相互作用论内发论认为人的身心发展的力量主要源于人自身的内在需要,身心发展的顺序也是由身心成熟机制决定的;外铄论认为,人的发展

6、主要依靠外在的力量,诸如环境的刺激和要求,他人的影响和学校的教育等;多因素相互作用论认为,人的发展是个体内在因素与外部环境在个体活动中相互作用的结果(二)个体身心发展的规律个体身心发展的规律:顺序性、阶段性、不平衡性、互补性、个别差异性(三)影响个体身心发展的因素及其作用1. 遗传对个体发展的影响:(1)遗传是人身心发展的前提;(2)遗传的差异对人的身心发展有一定的影响作用;(3)不能夸大遗传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2. 成熟对个体发展的影响:教育受成熟制约,成熟对人的发展有积极的能动作用,教育以成熟为前提,同时又要积极、能动的促进个体成熟;3. 环境对个体发展的影响:(1)环境为个体发展提供了机遇

7、,条件和对象;(2)环境对个体发展的影响有积极和消极之分;(3)人在接受环境影响和作用时,也不是消极、被动的4. 学校教育对个体发展的特殊功能:(1)学校教育规范了个体的发展的方向与方面;(2)学校教育加速了个体的发展;(3)学校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对个体的发展不仅具有即时价值,还有延时价值5. 个体发展中主观能动性的作用:主观能动性对个体发展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学校和社会要重视对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培养。六、教育目的(一)教育目的及其功能、教育目的的价值取向1教育目的的概念:广义的教育目的,是指人们对受教育者的期望,即人们希望受教育者在通过教育在身心诸方面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或产生什么样的结果。狭义的

8、教育目的,是指国家对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的人才提出的总的要求2教育目的的功能:1. 导向功能;2. 激励功能;3. 评价功能;4. 指导功能3教育目的的价值取向:人本位的价值取向、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既重视个人发展又重视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二)全面发展的教育目的及其组成部分1全面发展的教育目的: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全面发展的教育目的的组成部分:身体素质教育、心理素质教育、社会文化素质教育(三)我国现阶段的教育目的的基本精神1. 要求培养的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要坚持政治思想、道德

9、素质与科学文化知识能力的统一;2. 要求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这就需要坚持脑力与体力两方面的和谐发展;3. 适应时代要求,强调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实践能力七、学校教育制度(一)学校教育制度及其发展1学校教育制度的涵义: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学制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规定着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入学条件、修业年限、管理体制以及各级各学校的关系等2学校教育制度的发展: 学校教育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前制度教育、制度化教育、非制度化教育三个过程壬寅学制:中国正式颁布的第一个现代学制癸卯学制:中国正式实施的第一个现代学制壬戌学制:受美国教育制度影响,强调个性发

10、展,注重生活教育(二)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幼儿教育、初等教育(初等义务教育)、中等教育(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专、成人中等学校等)、高等教育(大学和专门学院、成人教育的高等学院、研究生院等)八、教师与学生 (一)教师劳动的特点:复杂性、创造性、示范性、长期性、统一性(二)教师的素养与教师的专业发展1教师的素养:(1)学科专业素养:1)精通所教学科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2)了解该学科的相关知识;3)了解该学科的发展脉络;4)了解该学科领域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论;(2)教学专业素养:1)具有先进教学理念;2)具有良好的教育能力;3)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4)掌握科学、有效、灵

11、活的教学方法和教学艺术;(3)道德素养:1)热爱学生;2)热爱教育工作;3)自身的道德修养2教师的专业发展(1)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内容:1)专业理想的建立;2)专业知识的拓展;3)专业能力的发展;4)专业自我的形成(2)教师专业素质的结构:1)健全的专业情意;2)完备的专业知识;3)娴熟的专业技能(3)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阶段:1)任教前关注阶段;2)关注生存阶段;3)关注情景阶段;4)关注学生阶段(三)新课程背景下的教师观:新课程背景强调教师职业角色、教学行为必须发生转变1强调教师职业角色转变:(1)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2)从教学与研究的关系看,新课程

12、要求教师应该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3)从教学和课程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4)从学校和社区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社区型的开放的教师2. 强调教师行为的转变:(1)在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尊重、赞赏;(2)在对待教学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帮助、引导;(3)在对待自我上,新课程强调反思;(4)在对待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合作(四)学生的特点1. 学生是具有主体性的人;2. 学生以系统学习间接经验为主;3. 学生发展具有明显的特征(五)新课程背景下的学生观:(已考)提倡促进每一位学生的发展,“以学生发展为本”,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关注每一位学生,关注学

13、生的情绪生活和情感体验,关注学生的道德生活和人格养成,具体包括:1. 树立人本化的学生观;2. 树立个性化的学生观;3. 树立发展性的学生观(六)师生关系的意义、良好师生关系的建立、新课程倡导的新型师生关系1师生关系的意义:(1)师生在教育内容的教学上构成授受关系;(2)师生在人格上是民主、平等的关系;(3)师生在社会道德上是相互促进的关系(2)良好师生关系的建立2良好师生关系建立的要求:(1)树立新型的师生观;(2)建立教师威信;(3)善于同学生交往;(4)发扬教育民主3良好师生关系建立的途径:(1)通过课堂教学活动;(2)通过课外活动;(3)通过校外活动4良好师生关系建立的方法:(1)转变

14、学生角色;(2)转变教师角色;(3)树立科学的学生观5新课程倡导的新型师生关系:民主合作式的师生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民主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的反映,同时它也是对学校中师生关系规律的正确认识和自觉应用,它有以下特点:(1)爱生尊师,相互配合;(2)民主平等,和谐亲密;(3)共享共创,教学相长九、课程(一)课程及其意义、课程类型、制约课程的因素1课程的内涵:广义的课程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学内容的总和及课时安排,狭义的课程特指某一门学科2课程的意义:3课程的类型:(1)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2)综合课程和核心课程;(3)国家课程与校本课程;(4)显性课程与隐形课程4制约课程的因素:(1)一定历史时期社会

15、发展的要求及提供的可能;(2)一定时代人类文化及科学技术发展水平;(3)学生的年龄特征、知识、能力基础及其可接受性(二)课程标准的意义和功能、新课程标准的基本框架1课程标准的意义:(1)课程标准是国家对各门学科的教学提出的统一的要求和具体规格;(2)课程标准是编写教科书的直接依据,也是教师进行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3)学校、教师应透彻领会课程标准的内容和精神,按照课程标准编写教材,落实教学;(4)课程标准是衡量各学科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2新课程标准的功能:(1)指导教材编写;(2)指导教学;1)帮助教师树立新的教学观;2)指导教师组织教学;3)指导课程评价3新课程标准的基本框架(1)前沿:课程性

16、质、课程基本理念、课程设计思路;(2)课程目标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3)内容标准内容领域及行为目标;(4)实施建议教学建议、评价建议、教材编写建议、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建议;(5)附录术语解释、案例(三)新课程结构的主要内容与特征1新课程结构的主要内容:(1)整体设置九年一贯的义务教育课程,小学阶段以综合课程为主,初中阶段设置分科与综合相结合的课程;(2)高中以分科课程为主;(3)从小学至高中设置综合实践活动作为必修课程;(4)农村中学课程要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服务2新课程结构的特征:(1)课程结构的均衡性;(2)课程结构的综合性;(3)课程结构的选择性(四)课程资源及其开发

17、利用1. 课程资源的特点:开放性、价值潜在性、多质性2. 课程资源开发利用的原则:共享性原则、经济性原则、实效性原则、因地制宜原则十、教学(一)教学的意义与任务1教学的意义:(1)教学是社会经验得以再生产的一种手段;(2)教学为个人全面发展提供科学的基础和实践;(3)教学是学校教育的基本途径,学校工作必须以教学为主2教学的任务:(1)传授系统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2)发展学生智力、体力和创造才能;(3)培养社会主义品德和审美情趣,奠定学生的科学世界观基础;(4)关注学生个性发展;(5)教会学生学习,培养自学能力(二)教学过程的本质、教学过程的规律1教学过程的本质:(1)教学过程主要是一种认识

18、过程;(2)教学过程是一种特殊的认识过程;1)认识的间接性;2)认识的交往性;3)认识的教育性;4)有领导的认识2教学过程的规律:(1)教学相长性规律;(2)教学发展性规律;(3)教学教育性规律(三)教学原则及其运用常用的教学原则及应用:直观性原则、启发性原则、巩固性原则、循序渐进原则、因材施教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四)教学方法及其应用常用的教学方法及其运用:讲授法、谈话法、讨论法、演示法、练习法、实验法(五)教学工作的基本环节及实施要求1基本环节:备课、上课、课后作业的布置与批改、课外辅导与答疑、学生成绩的检查与评定2实施要求:(六)教学组织形式教学组织形式:个别教学制、班级授课制、分组教

19、学制、设计教学法和道尔顿制(七)新课程背景下的教学观1. 全面发展的教学观:(1)重结论更应重过程;(2)关注学科更应关注人:1)关注每一位学生;2)关注学生的情绪生活和情感体验;3)关注学生的道德生活和人格养成2. 交往互动的教学观;3. 开放与生成的教学观十一、教育评价(一)教育评价及其作用1教育评价的内涵:客观描述、价值判断、增值探索2教育评价的作用:诊断作用、激励作用、调节作用、教学作用(二)教育评价的主要类型和方法1教育评价的主要类型:(1)诊断性评价、形成性评价和总结性评价;(2)相对评价、绝对评价和个体内差异评价;(3)实证化评价和人文式评价;(4)自我评价和同伴评价2教育评价的

20、主要方法:(1)客观题评价法与主观题评价法;(2)表现性测验评价;(3)评定量表评价法;(4)行为检核表评价法;(5)同伴评定和轶事记录评价法;(6)成长记录评价法(三)新课程背景下的教育评价1在评价指导思想与根本目的上,强调致力于促进学生个性的全面发展和弘扬学生人格的主动精神;2.在评价功能上,强调发挥评价的教育功能;3. 在评价类型上,强调实施形成性评价;4、在评价方法上,强调采用绝对评价法十二、思想品德教育与班主任工作(一)德育及其意义1德育的概念:教育者依据特定的社会要求和德育规律,对受教育者实施有目的、有计划的影响,培养他们特定的政治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的活动2德育的意义:(1)德育是

21、社会注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和保证;(2)德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条件和保证;(3)德育是实现教育目标的条件和保证(二)德育的目标与内容1德育的目标:我国中学德育的目标包括:一是思想品德规范方面:热爱祖国,热爱家乡,关心他人,热爱班级和学校集体,遵守公民道德,有基本的民主意识和法则观念,相信科学,有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精神;二是思想品德心理方面:使学生在知、情、意、行等方面得到良好的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诚实守信,自尊乐观,具有一定的自制力等良好的心理品质;三是思想道德能力方面,具有一定的思想品德认识能力,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感体验能力,具有道德选择,判断和行为能力2德育的内容:(1)爱国注意教育;

22、(2)集体主义教育;(3)劳动教育;(4)民主与法制和纪律教育;(5)人道主义和社会公德教育;(6)理想教育;(7)正确的人生观和科学世界观教育(三)德育过程的规律1. 学生的知、情、意、行诸因素统一发展的规律;2. 学生在活动和交往中形成思想品德的规律;3. 学生思想内部矛盾转化的规律;4. 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长期性和反复性规律(四)德育原则及其应用德育的原则:1. 导向型原则;2. 疏导性原则;3. 尊重学生与严格要求学生相结合的原则;4. 教育的一致性与连贯性原则;5. 因材施教原则;6. 知行统一原则;7. 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原则;8. 依靠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原则(五)德育方法

23、及其应用常用的德育方法:说服法、榜样法、锻炼法、陶冶法、表扬奖励与批评处分(六)德育的途径德育的途径:1. 政治课与其它学科教学;2. 课外活动与校外活动;3. 劳动;4.共青团、学生会组织的活动;5. 班主任工作(七)班主任工作的意义和作用1班主任是班级建设的设计者;2班主任是班级组织的领导者;3班主任是协调班级人际关系的主导者(八)班主任工作的内容和方法1班主任工作的内容:(1)全面的了解学生;(2)组织和培养班集体;(3)指导班委会、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4)争取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配合;(5)评定学生操行2班主任工作的方法:(1)创造性的设计班集体目标;(2)合理的确定班级角色位置;(

24、3)协调好班内外各种关系;(4)建构“开放、多维、有序”的班级活动体系;(5)营造健康向上、丰富活跃的班级文化环境十三、课外活动(一)课外活动及其意义、任务1课外活动的涵义:课外活动是指学校和校外机关根据中学的培养目标和全面发展教育的要求,在学科教学以外组织进行多种多样的教育活动2课外活动的意义:(1)丰富中学生的课余文化知识;(2)有利于中学生身心健康、和谐、全面发展;(3)发展学生特长,以便人才选拔;(4)经受锻炼,提高独立活动能力;(5)加强学校、家庭、社会的联系,有利于三者结合教育3课外活动的任务:(1)提高学生思想觉悟,培养学生优良道德品质;(2)扩大、加深、巩固课堂所学,发展学生智

25、能;(3)组织有益的娱乐活动,丰富课余生活(二)课外活动的内容与形式1课外活动的内容:(1)思想品德教育和时事政治教育;(2)学科活动;(3)科技活动;(4)文学艺术活动;(5)体育军事活动;(6)公益活动;(7)各种社会实践活动2课外活动的形式:(1)群众性活动;(2)小组活动;(3)个别活动(三)课外活动的组织1. 由学校和教师直接组织;2. 由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3. 由校外教育机构组织;4. 由家庭配合学校组织教育法律法规一、我国教育的性质、方针和基本原则:1、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2、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

26、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3、基本原则:1)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原则2)教育法规的公共性原则3)教育机会平等原则4)教学统一性原则二、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与义务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1)按章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

27、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三、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参加教育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2)按规定获得奖、贷、助学金3)获得学业公正评价和相应证书4)对学校老师的侵权行为提起申诉和诉讼5)法定其它权利2、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完成学习任务4)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四、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哪些?1、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8、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2、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

29、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五、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及相关规定:我国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岗位的法定前提条件。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书者,才能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具备

30、教师资格者不能从事教师职业。但是,教师资格只是从事教师工作的必备条件,而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具有教师资格,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被聘为教师工作,只有被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聘任后,才能成为教师。 我国法律规定: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等七种。教师资格条件包括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四个方面。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上述几种条件,经过法定程序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六、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为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

31、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资格丧失后终身不能能再获得。由于各级各类学校对教师的要求有一定的区别,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中,有的虽犯有不符合教师资格要求的错误,但还没有达到丧失教师资格的程度,因此,除丧失教师资格的处理按教师法规定执行外,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撤销教师资格的条件:“(一)弄虚作假、骗取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撤销教师资格。撤销教师资格后,还可以重新申请,但必须是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后才能重新申请,根据其表现、条件等重新认定。七、教师的培养、培训及考核1、关于教师的培养与培训(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实

32、施教师的培养规划,保证本地区教师队伍有可靠的补充来源。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或者边远贫困地区教师的培养实行定向招生分配制度。(二)各级师范学校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保证完成教师培养任务。国家对师范生免收学费,并实行专业奖学金制度。(三)各地应当设立教师培训的专项经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和计划,保障教师进修培训的权利。教师的进修培训应当根据学校的安排,因地制宜,学用结合,以自学为主,不脱产为主。2、关于教师的考核(一)中小学教师考核的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考核办法,由省级教

33、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学校应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本校的教师考核办法。高等学校的教师考核办法,由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规定。(二)教师的考核应当坚持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主,做到客观、公正、准确。(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等若干等级,作为受聘任教、工资确定、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教师考核结果要记入业务档案。考核优秀者,可优先晋升工资、晋升教师职务;考核称职者,可定期晋升工资、续聘、晋升教师职务;考核不称职的可根据情况不晋升工资或者低聘、解聘教师职务。八、义务教育的内涵和特征1、义务教育法三点内涵:一是义务教育的性质为实行完全免费制度,即不但学杂

34、费免,连书本费也免,甚至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二是接受义务教育,不但是公民应履的行义务,更是应享有的权利。适龄儿童失学,应视为侵犯其权利。三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是政府,实现义务教育首先是政府应该承担的义务。2、义务教育的特征:1)、国家强制性2)、普及性3)、公共性4)、免费性5)、基础性九、义务教育法对学生、学校、教师及教育教学的相应规定第三章学校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

35、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36、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

37、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第四章教师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38、。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

39、津贴。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第五章教育教学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

40、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

41、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第三十八条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第四十条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十、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规定的教育法

42、律责任1、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数量较多,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首先,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由于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界说为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因而具有行政法的属性,故其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其次,按照违法主体的不同,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又可分为:(1)行政机关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学校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教师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学生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5)社会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各主体的不同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形式在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中都有

43、明确规定。2、教师法的法律责任:教师违反教师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三种:1).故意不完成保育教育任务给保育教育工作造成损失的。是指教师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保育教育工作造成损失的后果,而追求这种后果的发生。这里所说的保育教育任务,是依照聘任合同的约定岗位职责所明确的教师应当完成的保育教育任务。2).体罚幼儿,经教育不改的。体罚幼儿,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想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幼儿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教师偶尔有轻微体罚幼儿没有后果且经教育改正的,不视为构成此项违法行为3).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指教师的人品或行为严重有悖于社会公德和教师的职业道德,严重有损为人师表的

44、形象和身份,在社会上和幼儿中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3、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1.因工作失职或玩忽职守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法律责任(1)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规划目标和达到办学条件要求的法律责任(2)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3)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并造成师生伤亡的法律责任2.妨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法律责任(2)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3)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法律责任3.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和妨碍义务教育设施使用行为的法律责任(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法律责任(2)

45、妨碍义务教育设施使用的法律责任4.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和侵犯师生人身、人格行为的法律责任(1)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的法律责任(2)侵犯师生人身权利的法律责任5.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法律责任十一、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障、司法保护及其关系1、家庭是以婚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或以收养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它不仅具有繁衍后代的功能,而且具有教育后代、保护后代的社会职责。家庭保护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环节,家庭保护的好坏,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成长。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家庭保护作为家长及其他监护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规定下来,规定了家庭保护的内容及不履行家庭保

46、护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2、学校是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基地,不仅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职能,还要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学校保护是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关键。学校保护,是指有关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依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实施的专门保护。3、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专门保护活动。四种保护的关系:家庭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第一课堂,学校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社会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环境,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武器。各种保护相辅相承,共同

47、为为未成年人撑起了一道强力“保护网”。十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1、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相关法规: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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