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串讲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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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法串讲任成印 主讲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2.7分)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一、法律渊源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 二、法律关系(一)主体1、主体包括:(1)公民(自然人);(2)法人和其他组织;(3)国家2、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二)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2、行为3、人格利益(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等)4、智力成果(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三)法律事实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1)人的出生与死亡(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也可能引起人格权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3)时间的经过(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将丧失胜诉权)2、人的行为(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行

3、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以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法律行为的成立(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二)法律行为的生效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2、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交付货币)(4)沉默(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后未公开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三、无效民事行为【考点提示】2000年多选题、2002年多选题、2006年单选题(一)概念无

4、效民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3)绝对无效(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注意】(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除合同以外的其他行为,则属于无

5、效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1)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3)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5、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

6、,属于无效民事行为。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民事行为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征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民事行为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故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3、行为效果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

7、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而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则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4、行使时间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时间的限制。(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三)撤销权1、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

8、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因此,依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2、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当事人是否享有撤销权,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3、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五

9、、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必须合法)。但必须是将来有可能发生、有可能不发生的事实。1、条件的分类(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效力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期限不论是不是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1、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2、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

10、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第三节 代理制度一、代理的基本理论(一)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注意】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结婚)、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代理。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行纪的法律效果首先

11、由行纪人自己承担,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再转给委托人。(二)委托代理【考点提示】2000年单选题、2006年判断题。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二、代理权的滥用【考点提示】(2006年多选题)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三、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二)

12、无权代理的后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1、本人的追认权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1)催告权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一旦撤销则代理人与相对

13、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即不生效。四、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解释】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

14、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三)表见代理的效果表见代理对于本人(被代理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第四节 诉讼时效制度一、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一)诉讼时效的概念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并不丧失起诉权。债权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债权人丧失胜诉权。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

15、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2、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一)诉讼时效的种类【考点提示】2000年多选题、2003年单选题、2004年多选题、2006年单选题、2007年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1、普通诉讼时效:2年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民事权利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短期诉讼时效:1年(

16、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3、长期诉讼时效:4年(1)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2)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4、最长诉讼时效:20年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一般的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侵害“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等规定。(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

17、日起算。2、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3、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

18、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5、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1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注意】第5项为2010年新增内容。三、诉讼时效的中止【考点提示】2002年单选题(一)概念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

19、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四)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1、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中止事由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2、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四、诉讼时效的中断(一)概念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

20、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1、提起诉讼对起诉应作广义的理解。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考点提示】2001年判断题、2005年单选题1、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以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2、在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况下,如果义务人自愿履行了债务的,则履行有效,不得以

21、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例如延期清偿协议),不应看作诉讼时效的中断,而应视为新的法律关系成立,该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才开始诉讼时效的起算。3、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5、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解释】上述效力中的第3

22、、4、5项是2010年新增内容。第五节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一、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合议庭由3人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2、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考点提示】2003年、2004年判断题【例外】(1)如果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的,则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2)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3)非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4)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二

23、)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第一,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得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四,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和管辖范围;第五,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第六,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起诉。(三)判决与裁定 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和请求作出的结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判决。 3、裁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

24、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能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5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仲裁(一)仲裁的特征(1)自愿性*(双方自愿;但在诉讼中,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2)专业性(3)灵活性(程序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在诉讼中,有严格的诉讼程序)(4)保密性(仲裁不以公开为原则,而且仲裁员与仲裁秘书人员均有保密义务)(5)快捷性(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一裁终局;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6)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

25、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二)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三)申请仲裁的条件1、申请仲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实事、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4)受理仲裁的仲裁机构有管辖权。2、仲裁裁决(1)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仲裁庭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考点提示】2002年判断题(3)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考点提示】2000年判断题(四)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

26、具有法律约束力2、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4、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主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机构仍然可以根据该仲裁协议取得和行使仲裁管辖权。6、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该仲裁协议失效(而非无效)。第 二 章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7.9分)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

27、独资企业法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主要特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设

28、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三、投资人与事务管理(一)投资人1、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注意】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的法定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法定要

29、求。(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1、内部限制【考点提示】2000年综合题、2001年单选题、2004年单选题(1)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法定限制(9条)四、解散和清算【考点提示】2001年多选题、2003年多选题、2006年单选题(一)解散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

30、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清算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注意】债权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财产的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3、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法律规定的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4、个人

31、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考点提示】2001年、2003年多选题5、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考点提示】2000年单选题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一、概述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二、普

32、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要注意的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33、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注意】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三)合伙企业财产1、构成合伙人的出资(认缴而非实缴)、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外部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34、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注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只有经“修改合伙协议”才能行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

35、给善意第三人(质权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两种)()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将合伙事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部分合伙人决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

36、管理人员。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1)合伙人的权利平等的事务执行权;执行业务的合伙人有代表权;不执行业务的合伙人具有监督权;查阅帐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的权利。(2)合伙人的义务报告经营状况;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不得损害合伙利益。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考点提示】2007年综合题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合

37、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规定。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

38、的效力。(1)可以取得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合伙人,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第二,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只有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第三,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范围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考点提示】2007年综合题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考点提示】2005年多选题()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

39、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考点提示】2004年多选题、2008年判断题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

40、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债务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六)入伙与退伙入伙()入伙的条件和程序。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是,入伙协议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退伙的原因退伙原因对照表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当然

41、退伙除名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等;(4)丧失应具备的资格;(5)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6)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

42、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退伙的效果。分为两类情况:一是财产继承;二是退伙结算。关于财产继承【考点提示】2008年多选题。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

43、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关于退伙结算。第一,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

44、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第二,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第三,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担亏损。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考点提示】2007年判断题、2008年单选题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含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比如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45、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有限合伙企业【考点提示】2007年综合题、2008年判断题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比较项目有限合伙普通合伙设立1、由个以上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至少应当

46、有个普通合伙人。若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若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2、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3、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1、2个以上合伙人,但无最高限。2、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3、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事务执行1、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8项)。以上可以归纳为决策权、建议权和监督权,这些权利的行使不属于业务执行。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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