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基础班 经济法讲义115章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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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注会经济法讲义1-15章全-基础班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一、法律的特征法律是反映一定物质条件下的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赋予社会关系的主体相应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二、法律规范1.法律规范的含义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国家意志,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有如下特点:(1)法律规范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2)法律规范规定普遍的行为模

2、式,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和可重复性。(3)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2.法律规范的种类(重点)(1)按照规范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可以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规定或限定的范围、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行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的法律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

3、。提示:义务性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3.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委任性规范,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准用性规范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法律规范。提示:(1)委任性规范如: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

4、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2)准用性规范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有关规定执行。4.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说明法律规范是由哪些因素或部分组成的以及各部分之间的关系。一般认为法律规范由假定(或条件)、模式、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三、法律渊源和法系(一)法律渊源法律的渊源,亦称法律的形式,是指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之一。(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

5、: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国际条约或协定。提示:考生应掌握法律不同形式的制定机关、效力等级。(二)法系所谓法系,是指对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体系的分类标准。按照这种分类方法,各国的法律制度主要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普通法法系。解释:(1)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我国的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属于大陆法系。(2)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

6、要区别是:(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是制定法;而英美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2)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3)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属于纠问制诉讼;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提示:两大法系虽然有很多的区别,但是它们也在不断地融合。四、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含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以下基本法律部门:宪法及宪

7、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部门、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提示:注意区别记忆各法律部门的具体相关法律的内容。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解释:民商法、经济法这二个部门法主要是解决一定的财产关系和经济关系方面的法律问题。它们的异同就在于,民商法主要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经济关系等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属于私法;经济法属于公法,强调政府与商事主体间责、权、利、效的一致性。五、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一)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这里的意

8、志是指国家的意志(即统治者的意志)和行为人的意志。(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友谊关系、爱情关系等社会关系一般不由法律调整,所以不是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提示: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和一个变动原因。解释:三个要素,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一个变动原因,即: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二)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包括在自然人的范围内。公民和

9、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1)完全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2)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提示: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成立时同

10、时产生,到终止时同时消灭;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实现。(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四)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自然物,如森林、土地,也可以是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物、机器、各种产品。2.行为。一定的行为结果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送旅客的行为。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4.智力成果

11、。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五)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l.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能够导致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有:(1)人的出生与死亡;(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3)时间的经过。2.人的行为。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根据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表意行为,可以分为两类:(1)法律行为,即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2)事实行为,即与表达法律效果、特

12、定精神内容无关的行为;如侵权行为,创作行为。六、经济法与经济法体系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经济组织法(2)经济管理法(3)经济活动法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一、法律行为理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合法行为。法律行为的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进行某一行为的内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在外部的行为。(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3)是一种合法行为。只有在合法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二)意思表示1.法律行为以意思

13、表示为核心。意思表示包括意思和表示两个方面。意思表示行为原则上应当明示,特殊情况下可以默示。如果是默示的表示行为,必须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如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2.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是在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解除合同、要约、承诺、免除债务、授予代理权。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对话的意思表示是在当事人了解的时候生效。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如书信往来,电报,是在意思表示到

14、达相对人时生效。注意:如果意思表示是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如果传达人是为表意人服务的,传达人没有传达或者推迟传达、错误传达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向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作出的法律行为除外。(三)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特点:不需要他人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果。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有免除债务、委托代理的撤销行为、无权代理的追认行为、单方解除行为。(2)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特点:主体两个以

15、上;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一致性,而不是绝对的。如合同、决议。区分单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法律对二者成立的要求有所不同。单方行为只要求当事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多方法律行为,则强调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1)有偿法律行为,是指取得权利时必须支付的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承揽等。(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取得权利时没有支付对价。典型的无偿法律行为包括赠与、无偿的保管合同。区分意义:(1)确定行为的性质,法律规定某些民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必须是无偿的。如买卖是有偿的,赠与是无偿的,对此当事人不能自己约定。(2)认定行为效力。有偿法律行为

16、显失公平的时候,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而无偿法律行为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3)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一般认为有偿法律行为的责任重于无偿法律行为。典型的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4)主张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三种:免除、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中免除、无偿转让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时,合同法第74条规定必须是受让人知道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撤销权。(5)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一样。一般来说,如果是有偿的民事行为,那么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如果是无偿的法律行为,则对于获得利益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不作要求。案

17、例:甲卧病在床委托邻居乙去县城赶集时去银行取1000元,乙到县城后用甲及自己的存折分别取了1000元,然后将两个存折及取到的2000元放到衣服的内兜里,结果回来的路上在公共汽车上被贼将两个存折及2000元钱全部偷走。回家后甲要求乙赔偿1000元钱,法律上乙是不需赔偿甲的1000元钱的。3.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不但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只能采取一个特定的方式,才能够进行的行为。典型的是票据行为。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如:借贷合同是主合同法律行为,而担保合同就是从合同法律行为。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法律行为成立包括三个要素: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8、1)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要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提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时,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为、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2.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这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未能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例题单选题】关于以下行为,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是()。A.九岁的

19、小学生参加国家奥数比赛,因成绩优异而获得奖金5000元B.营业执照上记载经营范围为“电脑销售”的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了一批电视机C.甲拟向乙购买货物,甲在要约中写明“如果乙不回应,则合同成立”D.15岁的小李在征得父母同意后,自行购买了一台新型笔记本电脑答疑编号2225010401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单方受益行为,是有效的;选项B,按照合同法规定,企业超过经营范围从事的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特许性规定,是可以有效的;选项C,双方没有一致的意思表示,所以合同没有成立;选项D,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

20、有以下几种:(1)口头形式。如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2)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3)推定形式。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经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如在超市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的行为就可推定为行为人购买物品的意思。(4)沉默形式。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不用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时,才可以将行为人的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三、无效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1.特征:(1)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3)绝对无效。2.无效民事行为可以分为全部无效的民事行

21、为和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对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把握,必须结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3)无民事行为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是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可以作为房屋买

22、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1)其实施的与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其实施的与年龄、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果当事人实施了,如果是合同行为,效力待定。如果实施单方法律行为,是无效力的。典型的如继承法规定,限制行为能力行为人订立的遗嘱无效。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1)欺诈的构成条件有具体的欺诈行为。欺诈的具体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事实

23、、歪曲真实事实三种情形。沉默也可以构成欺诈,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义务。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受欺诈方作出意思表示。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知假买假”不构成欺诈。(2)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例如,甲因受欺诈免除了乙的债务,该免除行为无效)。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

24、、财产等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1)特征胁迫一方具体实施了胁迫行为。对于受害人方面,不要求必须是相对人,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胁迫一方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受胁迫一方在胁迫之下进行了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2)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

25、1)特征须有一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处于危难境地。如本人或其亲属突患疾病等。当事人所处的这种境地是客观的,不能是想象的。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如果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须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2)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当事人之间故意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当事人以

26、合法的行为或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内容的行为。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等。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述1.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2.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较,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体现出以下特点:(1)行为成立后的效力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2)主张权利的

27、主体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由撤销权人撤销,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而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3)行为效果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而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则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4)行使时间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而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此种限制。(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

28、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1)当事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对于动机的错误认识一般不成立重大误解。(2)表意人基于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3)误解因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并非因受他人的欺诈或不正当影响造成。如果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为人无权要求撤销。(4)这种行为后果造成了表意人较大的损失。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实施的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不考虑是否损

29、害国家利益)。(三)撤销权1.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依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2.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3.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请求人是否享有撤销权,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4.具有撤销权事由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变为不可撤销的有效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除斥”后面有解释),即属于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

30、、中断和延长。(四)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还将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法律后果。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1.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1)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如合同法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2)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等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将来发生

31、的事实。(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如果是法律规定的,如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生效条件,不属于此处所谓的“条件”。(4)条件必须合法。3.按照所附条件对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延缓条件,合同法则称之为“生效条件”,亦称“停止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的条件。(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4.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

32、,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设定一定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到期限届至时,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延缓期限也称“始期”。2.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因此解除期限也称“终期”。第三节代理制度一、代理的基本理论(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

33、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的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受,故法律要求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代理与委托委托又称委任,指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法律行为。委托与代理有如下区别:(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

34、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在委托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2)从事的事务不同。代理涉及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3)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2.代理与代表法人组织一定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从事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代理与代表有如下区别:(1)代表人是法人的法人机关,代表人与法人是同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

35、立的民事主体。(2)代表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3.代理与行纪行纪指经纪人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行纪与代理的区别体现在:(1)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3)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三)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一般以代理

36、证书(亦称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表现。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法定代理: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3.指定代理:适用于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定代理人而又有特定事项需要代理人代理的情况。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由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指定。二、代理权(一)代理权概述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得以他人名义独立为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归属于他人的一种法律资格。(二)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

37、行为为双方代理。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注意:滥用代理权的前提是有代理权,结果是无效。三、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概述所谓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在法律上并非当然无效。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二)无权代理的后果1.本人的追认(1)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2)合同法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38、。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3)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2.相对人的保护(1)催告。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无撤销权的行使。四、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的

39、概念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主观上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2.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

40、时代理权已经终止。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三)表见代理的效果1.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2.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但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的规定,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第四节诉讼时效制度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有以下特点:1.有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

41、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2)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认缴而未缴的出资)

42、;(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3.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43、。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一)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3.长期诉讼时效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4.最长诉讼时效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即使权利人一直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非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

44、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等规定。(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一般情况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界满之日起算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因侵权行为

45、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可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1.不可抗力。地震、洪水和战争等。2.其他障碍。此处的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例如被绑架);(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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