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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一上市公司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考点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表1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在创业板上市成立满3年的规定(1)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己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清晰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存在的情形)(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
2、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4)发行人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5)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依法纳税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不存在重大风险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
3、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对外担保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资金占用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审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内控制度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业务独立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
4、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未弥补亏损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
5、没有发生变更最近3年内最近2年内股本总额/3000万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盈利能力(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资产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
6、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法定障碍(1)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行为(2)最近3年内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发行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考点2】证券的发行与承销1证券的承销(1)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2)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3)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2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2011年新增
7、)(1)向询价对象配售(网下发行)和向一般投资者网上发行作为同一次发行,发行价格相同。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在约定的期间内不得上市流通。(2)询价对象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3)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并首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4)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
8、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5)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或者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考点3】虚假陈述(2010年新增)(2010年综合题)【解释】虚假陈述包
9、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以及不正当披露。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1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1)构成法律上的虚假陈述行为,应当是对“重大事件”作出虚假陈述。(2)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主要有以下情形: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解释1】如果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10、(1)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2)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3)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4)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5)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解释2】(1)所谓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2)所谓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3)所谓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案例】甲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4月
11、1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虚假陈述更正日)为7月1日。在本案中:(1)投资者A于3月1日买入甲上市公司的股票,3月20日全部卖出,损失10万元,则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2)投资者B于3月10日买入甲上市公司的股票,5月20日全部卖出,损失10万元,则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3)投资者C于4月10日买入甲上市公司的股票,6月20日全部卖出,损失10万元,则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4)投资者D于4月20日买入甲上市公司的股票,7月20日全部卖出,损失10万元,则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
12、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5)投资者E于7月10日买入甲上市公司的股票,7月20日全部卖出,损失10万元,则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结论】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虚假陈述更正日)的期间内买入股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虚假陈述更正日)以后卖出股票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的,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才存在因果关系。2虚假陈述行为的损失认定(1)资金利息资金利息是指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投资人的投资差额损失,以买
13、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二是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投资人的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解释】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1)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2)按前项规定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尚不
14、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3)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4)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前述第(1)项规定确定基准日。【案例】甲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4月1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虚假陈述更正日)为7月1日,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为8月1日。投资者王某于4月10日买入甲上市公司股票1万股,买入价为10元/股。在本案中:(1)如果王某于7月10日(基准日之前)将所持甲上市公司股票全部卖出,卖出价为6元/股,则王某的投资差额损失为4万元;(2)如果王某于8月22日(基准日之后)将所持甲上市公司股
15、票全部卖出,卖出价为2元/股,7月1日至8月1日期间甲公司股票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3元/股,则王某的投资差额损失为7万元。3虚假陈述行为的归责与免责事由(1)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2)实际控制人操纵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名义虚假陈述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可以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控制人追偿。实际控制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虚假陈述,给
16、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3)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4)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其他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机构或者自然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7、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虚假陈述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以及存在其他应当对虚假陈述负有责任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考点4】提供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1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
18、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刑事责任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2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
19、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刑事责任证券服务机构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证券服务机构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案例1】2011年3月,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部分申报材料如下:(1)甲公司2009年的营业收入为4000万元(营业收入增长率为32%)
2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为1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00万元;(2)2010年的营业收入为6000万元(营业收入增长率为5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为6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700万元;(3)甲公司2010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25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2011年4月1日,甲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创业板上市。甲公司发行公告的部分内容如下:(1)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发行数量16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网上发行数量不超过6400万
21、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80;(2)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3)网下发行的发行价格为网上发行的90%;(4)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可以向网上回拨。2011年7月1日,某全国发行的财经杂志公开揭露了以下事实:(1)甲公司为了达到创业板的上市条件,对其2010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进行了“技术处理”,编制了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中,甲公司的监事张某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甲公司的总经理李某明知甲公司存
22、在虚假陈述行为而未明确表示反对;(2)乙会计师事务所明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未予纠正,仍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在审计报告中签字的注册会计师王某非法收受甲公司笔记本电脑一台。投资者韩某于2011年6月10日购入甲公司股票10000股,购入价为20元/股;6月20日卖出,卖出价为18元/股。投资者吴某于2011年6月10日购入甲公司股票10000股,购入价为20元/股;8月10日卖出,卖出价为3元/股。已知,基准日为8月1日,甲公司股票自7月1日至8月1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8元/股。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及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根据甲公司申报的财务数
23、据(不考虑虚假陈述的因素),指出甲公司的净资产额、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分别说明理由。(2)指出甲公司的发行公告中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3)投资者韩某的证券投资损失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说明理由。(4)因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吴某的投资差额损失为多少万元?并说明理由。(5)对于投资者吴某的损失,甲公司的监事张某、甲公司的总经理李某和乙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当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6)对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应承担何种行政责任?(7)对于乙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24、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乙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何种行政责任?对于注册会计师王某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王某应承担何种行政责任?如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的规定,王某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案例1答案】(1)甲公司的净资产额符合创业板的上市条件。根据规定,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在本题中,甲公司2010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25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甲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创业板的上市条件。根据规定,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
25、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在本题中,甲公司最近1年盈利,净利润为600万元,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为6000万元,最近2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均超过了30%,盈利能力符合创业板的上市条件。(2)网下发行的发行价格为网上发行的90%不合法。根据规定,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作为同一次发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可以向网上回拨不合法。根据规定,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但可以中止发行。(3)投资者韩某的证券投资损
26、失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规定,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本题中,韩某在虚假陈述揭露日(2011年7月1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因此,韩某的投资损失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4)投资者吴某的投资差额损失为12万元。根据规定,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投资人的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在本题中,吴某的投资差额损失(208)10000120000元。(5)监事张某无需承担连带赔偿
27、责任。根据规定,发行人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总经理李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发行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虚假陈述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以及存在其他应当对虚假陈述负有责任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规定,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6
28、)甲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7)乙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王某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王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例2】(2010年)2004年2月,A公司和B公司共同投资设立西电有限责
29、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A公司持有30的股权,B公司持有70的股权。2005年3月,A公司分别向C公司和D公司转让了占西电公司10的股权。2006年3月,西电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5000万元,其中:原股东以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按照出资比例转增股本;新股东E公司出资6000万元,持有西电公司20的股权。2008年3月,西电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同时聘请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和H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2009年4月,F证券公司作为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
30、行股票的材料。在预审过程中,预审员提出的反馈意见之一是:请说明西电公司作为股份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依据。2009年7月,中国证监会核准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8月21日,西电公司成功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募集资金3亿元,并于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2010年6月2日,西电公司发布公告称:2005年5月,公司大股东B公司已将其所持本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董事长张某,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张某已向B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但未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2010年6月1日,B公司已正式将上述股权过户登记至张某名下。2010年7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
31、调查,B公司实际是从2005年5月开始至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日一直代张某持有西电公司股份,西电公司和张某隐瞒了该事实,构成了虚假陈述。对西电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对张某处以罚款30万元。李某在西电公司股票上市日购买了该公司股票1万股,于2010年5月31日全部卖出,亏损5000元;赵某于2010年5月31日买入西电公司股票2万股,于7月13日卖出,亏损3万元。李某和赵某于2010年8月2日分别向法院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西电公司、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董事长张某和独立董事钱某赔偿其因违法行为遭受的投资损失。经查:F证券公司和G律师事务所在核查西电公司股权事项时,认真调阅了公司股东名册、工商
32、登记等资料,均未发现B公司向张某转让西电公司股权和B公司代张某持有西电公司股份的事实,也未从西电公司和张某以及其他方面获悉该事实。钱某自2009年12月起一直担任西电公司独立董事,在2010年6月2日西电公司公告前,其对B公司和张某之间的股权转让事项并不知情。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2005年3月,A公司将所持西电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C公司和D公司是否需要经过B公司同意?并说明理由。(2)2006年3月,西电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需经哪些程序?(3)2006年3月,西电公司完成增加注册资本后,除E公司外,如不考虑B公司代张某持有公司股权的因素,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分别持有西电公
33、司的股权比例是多少?(4)如何回答预审员提出的“西电公司作为股份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依据”的反馈意见?(5)李某和赵某各自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并分别说明理由。(6)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和独立董事钱某是否应当对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案例2答案】(1)A公司将所持西电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C公司和D公司时需要经过B公司的同意。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本题中,由于公司章程对此未进行约定,因此,A公司将其股权对外转让时应当经
34、股东B公司的同意。(2)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由董事会拟定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进行工商变更登记。(3)A公司持有8,B公司持有56,C公司持有8,D公司持有8。(4)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因此,西电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5)李某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赵某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
35、定,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本题中,揭露日为2010年7月16日,李某和张某卖出股票的时间均发生在揭露日之前,因此,二者的投资损失与西电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均不存在因果关系,二者的民事赔偿请求均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6)F证券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在本题中,由于F证券公司经查(经证明)没有过错,应予免责。G律师事务所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
36、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在本题中,由于G律师事务所经查(经证明)没有过错,应予免责。独立董事钱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在本题中,由于钱某经查(经证明)没有过错,应予免责。二、上市公司增发股票【考点1】非公开发行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解释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的基金认购的,视为1个发行
37、对象。【解释2】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见第3章的“境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2)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3)除此之外的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4)发行价格不
38、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解释】定价基准日可以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是发行期的首日。2法定障碍(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6)最近1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
39、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考点2】公开发行(一)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10条)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48条、第149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公司法第148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公司法第14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
40、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2)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2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相关链接】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借款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
41、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5)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解释1】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属于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解释2】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解释3】首发股票只要存在违规担保即构成法定障碍,但增发股票只要求“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担
42、保。3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4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在主板和中小板首发股票】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在创业板首发股票】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5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6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
43、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首发股票】发行人的内部控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财务报表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7(2010年重大调整)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8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首发股票】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
44、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9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2)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4)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5)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10股东大会就增发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
45、3以上通过。(二)配股条件:103上市公司配股除了应满足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三)增发条件:103上市公司增发除了应满足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46、。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四)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分离交易)1发行条件:103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了应满足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可分配
47、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3担保(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2)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3)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4)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4转股期限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5转股价格(1)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3)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