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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鼓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争创名优工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云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评定宗旨是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要求,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创优的过程控制。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是指建设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配套规范,通过验收,达到合格要求后
2、,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优良等级评定的行为。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的组织程序为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施工企业申报,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过程控制和推荐,省、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评定。 第四条 申请评定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工程应有目标管理、事前策划和过程控制措施,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前填写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控制申请表(附表),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五条 经本办法评定为质量优良的建设工程是申报云南省优质工程奖评审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 评定范围 第六条 凡我省范围内按本办法对工程质量实行过程控制,验收合格,并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新建、改建
3、、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可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评定。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请评定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必须具有项目立项批文、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安全和质量报监手续完备,工业建设项目还应具有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第八条 申请评定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工程应积极采用国家推广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不得使用国家和地方明文规定淘汰的建筑材料及设备、构配件;必须按国家和地方明文规定采取建筑节能措施且节能措施必须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第九条 申请评定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分部质量验收必须经工程的建设工
4、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重点是对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及结构实体质量、观感质量以及建筑节能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有重点、有步骤、有目标地消除工程质量通病。鼓励施工企业建立本企业的工艺标准和验收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评定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工程必须做到文明施工,达到国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省建设厅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且未发生质量安全等级事故。 第十二条 申请评定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工程必须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出过程控制评价,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积极支持施工企业争创优良工程。 第四章 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 优良工程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5、: (一)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 (二)分项工程检验批优良标准: 1主控项目质量符合设计、现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2一般项目按现行验收规范要求应全数检查的项目应100%符合要求,现行验收规范要求抽样检查的允许偏差一般项目应有90%以上(含90%)的检查点(部位)符合验收规范规定,其它检查点(部位)不得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缺陷,检查点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规范允许偏差值的1.5倍。 (三)分项工程质量评定优良标准: 1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符合验收规范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
6、批70%以上(含70%)达到检验批优良标准。 (四)子分部工程优良标准: 1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均符合验收规范的规定; 2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70%以上(含70%)达到分项工程优良标准。 (五)分部工程优良标准: 1分部工程所含子分部工程均符合验收规范的规定; 2分部工程所含子分部工程70%以上(含70%)达到子分部优良标准; 3地基与基础分部和主体结构分部评为优良的,其所含子分部工程必须达到优良标准,且模板工艺先进,做到顶棚不抹灰、地面无找平; 4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 5工程安全与功能检验的抽样数量和检验结果符合相关规定; 6观感质量综合评定为“好”; 7综合评分90分。 (六)单位(
7、子单位)工程优良标准: 1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质量行为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2所含分部工程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 3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优良; 4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优良; 5装饰装修分部工程优良; 6所含分部工程70%以上(含70%)达到分部工程优良标准; 7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 8工程安全与功能检验的抽样数量和检验结果符合相关规定; 9观感质量综合评定为“好”; 10综合评分90分。 (七)质量控制资料检查验收: 1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验收按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表(附表2)进行;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验收按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表(
8、附表3)进行; (八)工程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的检查验收: 1分部工程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的检查验收按分部工程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表(附表4)进行; 2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的检查验收按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表(附表5)进行。 (九)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 1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按分部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附表6)进行; 2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按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附表7)进行。 (十)综合评分: 1分部工程综合评分按分部工程质量
9、综合评定表(附表8)进行; 2单位(子单位)工程按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附表9)进行。 (十一)工程地基及工程桩承载力、基础与主体结构实体质量、室内环境质量、门窗及幕墙工程三性(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试验、外墙砖粘结力及后置埋件抗拔力、智能建筑安装质量、给排水工程安装质量、电气工程安装质量等经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全部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节能达到设计及国家规范要求; (十二)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齐全; (十三)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记录及结论真实、齐全; (十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 (十五)消防工程经专项验收合格; (十六)电梯工程经专
10、项验收合格; (十七)工业建设项目环境经专项验收合格; (十八)工程质量满足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第十四条 评定优良工程时必须核查以下程序文件资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原件; (三)施工、监理合同原件; (四)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五)消防工程验收文件原件; (六)电梯工程验收文件原件; (七)工业建设项目环境验收文件。 第五章组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评定为分级评定和管理,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审报的建设项目进行过程控制,并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推荐;各州、市建设工程质量
11、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评定工作,所评定的优良工程报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备案。其中总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或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各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评定后向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推荐,由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组织对其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进行核定。 第十六条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每年不定期组织对各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评定的优良等级工程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评定为优良工程的项目,于每季度末在云南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网(httpwww.ynjst-)上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各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向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颁发由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证书。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组织进行核定的优良工程,由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向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颁发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证书。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二六年七月一日以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按本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