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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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指银行为保证银行信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按照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体系和标准,以偿债能力为核心,对企业法人客户、合伙类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确定,是银行信贷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基础性工作。第三条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分为:(一)内部评级。是指银行信贷部门自行对已经或申请与农行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二)委托评级。是指银行委托有资格的咨询评估

2、机构对特定范围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第四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必须遵循统一指标、统一标准、按程序评定、适时调整、客观真实的原则。第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在评级工作中涉及企业的有关资料,未征得企业同意不得对外提供。第二章评定对象和分类第六条除未投产的新建企业外,银行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为:(一)已与银行建立了信贷关系的企业;(二)向银行申请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三)需要银行提供资信证明的企业;(四)自愿申请或委托银行评估资信的企业。第七条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对象分为、工业、商贸、房地产、综合类五类。综合类企业指跨业综合经营企业及、工业、商贸、房地产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第三章评定指标与等级

3、第八条、工业、商贸、综合类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分为信用履约评价、偿债能力评价、盈利能力评价、经营能力评价四大类,并设置相应的指标取值和权重(见附件)。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按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农银发1999147号)执行。第九条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按得分高低,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一)AAA企业。得分为90分(含)以上,且资产负债率、利息偿还率和到期信用偿付率指标得分均为满分,现金流量指标得分不得低于5分,有一项达不到要求,最高只能评定为AA级。(二)AA级企业。得分为80分(含)90分(不含),且资产负债率、利息偿还率指

4、标得分均为满分,到期信用偿付率指标得分不得低于108分,现金流量指标得分不得低于3分,有一项达不到要求,最高只能评定为A级。(三)A级企业。得分为70(含)80分(不含),且资产负债率指标得分不得低于5分,利息偿还率指标得分不得低于81分,到期信用偿付率指标得分不得低于96分。(四)B级企业。得分为60分(含)70分(不含);或得分在70分以上,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属于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2资产负债率得分为5分以下;3利息偿还率得分在81分以下;4到期信用偿付率得分在96分以下。(五)C级企业。得分为60分(不含)以下;或得分在60分以上,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生产设备、技术和产品属国家

5、明令淘汰;2资不抵债;3企业已停产半年以上;4存在逃废银行债权的行为;5利息偿还率得分在27分以下;6到期信用偿付率得分在36分以下。第十条对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企业,原则上要测算企业对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履约情况。若数据收集困难,则可剔除利息偿付率和到期信用偿还率指标,满分按79分计算,最后换算为百分制。 第十一条被评企业存在对其正常生产经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如违规经营、未决诉讼、大案要案、母(子)公司经营恶化等,应酌情扣分、降低或连续降低信用等级。第四章内部评级规定第十二条银行内部评级程序为:(一)组织初评。开户行信贷部门组织信贷人员深入企业调查,搜集企业基本情况、技术装备情况、企业

6、领导者及职工素质、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相关资料,核实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级指标和标准进行计算、评定,写出初评报告,并经开户行信贷部门审查初定和本行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将信用等级初评为A级(含)以上的企业和有关资料报二级分行。(二)评审定级。二级分行信贷部门负责对信用等级初评为A级的企业评审定级;对信用等级初评为AA级、AAA级的企业,提出评审意见并经本行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一级分行信贷部门定级,并报总行备案。对初评不实、资料不全或企业上报资料弄虚作假的,要退回原评级行重新调查、核实和评定。(三)检查调整。各一级分行要对辖内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

7、查。对评级结果不准确的,要作相应调整。第十三条银行企业信用等级内部评级每年评定一次,于每年一季度完成。评定的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第十四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后,开户行在每季末复测一次企业信用等级。对信用等级发生明显变化的企业,开户行要分析原因,加强监管,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必要时可重新评级和调整,并报上级行备案。第十五条跨行政地区设立的集团性企业信用等级,由企业所在地行按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评定,必要时可由上一级行直接组织评级。第五章委托评级规定第十六条下列企业信用等级,由银行委托有资格的咨询评估机构评定:(一)自愿要求向社会公开信用等级的银行的信贷客户;(二)要求银行提供资信证明的客户;待添加的隐

8、藏文字内容3(三)委托银行评估资信的客户。第十七条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评定的程序为:(一)受理申请。企业提出申请,由开户行受理并逐级上报一级分行;(二)委托评定。银行一级分行与有资格的咨询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其组织信用等级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三)评审定级。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指标和标准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及相关资料返回委托行,经委托行贷审会审议后,由贷审会主任委员签字确认等级。(四)等级发布。银行一级分行将评定等级通知企业,或按照企业的书面要求向社会发布。第十八条委托评级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年。银行有权视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在有效期内调整信用等级。第十九条对委托评级的银行信贷客户,开户行要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定期复测等级,加强监管,适时调整。第六章罚则第二十条企业以虚假资料骗取较高级别信用等级的,一经发现,银行应立即取消其评级资料,并实施相应的信贷制裁。第二十一条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银行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一)参与或默许企业编制虚假报表以骗取较高级别信用等级;(二)擅自向企业透露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和评定标准;(三)擅自向企业透露银行信用等级内部评级结果。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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