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合同风险管理.doc

上传人:文库蛋蛋多 文档编号:4126821 上传时间:2023-04-06 格式:DOC 页数:51 大小:8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合同风险管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1页
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合同风险管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1页
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合同风险管理.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1页
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合同风险管理.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1页
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合同风险管理.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合同风险管理.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合同风险管理.doc(5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合同风险管理合同是记载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凭证,是一份严肃、重要的法律性文件。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贷款业务具有贷款人先放款、借款人后还款的特点,其合同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在现代法制和信用社会当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切外部业务活动最终都要落实到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当中,以贷款合同为核心的合同及其管理已经成为银行业务经营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培训的主要思路是,以信贷业务合同为主线,同时穿插贷款发放、支付、还款、贷后管理等环节容易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希望能够使信贷人员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发现问题、查找不足,提高信贷业务合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本次培

2、训的主要内容是,从农信社信贷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按照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关于合同管理的要求,系统介绍信贷业务合同的修改内容、具体运用和管理制度等情况,希望能够增强信贷人员对合同管理和运用的整体知识水平。由于贷款新规出台后,对借款类合同的调整非常大,因此本次主要以借款类合同及其配套文本为例,对担保类合同仅就部分条款进行介绍。总体来说,信贷合同管理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我们不仅要理解合同文本的条款本身,而且要知道合同文本背后深层次的背景和原因,掌握在贷款执行和贷后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如何通过合同确定的游戏规则来防范和处置信贷风险。第一章 概述第一节 信贷合同概述信贷合同是指贷款人与借款

3、人或其他相关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信贷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与协议是同一内容的不同表达方式。贷款合同是贷款人与借款人签署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将直接影响农信社与借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从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应当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体现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二节 信贷业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基本特征(一)借款合同1、概念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将借款合同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2、特征(1)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钱款所有权的合同(2)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3)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思考题:为什么在贷款审

4、批通过前不能签订合同?(4)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二)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思考题: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借据是从

5、合同吗?第三节 合同在防范贷款风险中的作用银监会贷款新规将贷款业务流程从“贷款三查”进一步细分为“九大环节”,其中“合同签订”是其重要的业务环节之一,新规均以专章的方式规定了合同签订规范性要求。合同在防范信贷业务风险中的作用非常重要,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决定的:(一)贷款决策的外部体现农信社在前期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价的基础上,对业务最终做出了贷款审批决策,具体包括:借款对象、贷款用途、贷款品种、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发放条件、支付要求和贷后管理要求等内容,这些决策要素最终应当体现在合同约定的内容上,因为只有合同进行了约定,才能从内部决策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规则。(二

6、)明确游戏规则借款合同为双务性合同,为了维护农信社的债权安全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如何分配,客户申请使用贷款的先决条件、贷款资金支付方式、贷款用途监管、贷后检查的配合、定期信息披露的义务以及在他行债务出现逾期的交叉违约责任的处理等等,这些内容均属于农信社和客户之间应当明确的游戏规则。只有明确了规则,才能知道哪些是应当做的,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以上内容均可以在合同当中进行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便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各方必须遵守。例如,贷款新规规定贷款资金的实贷实付要求,即为银行应当遵守的贷款发放与支付

7、的游戏规则,农信社作为被监管的对象,必须要遵守“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然而,从法律渊源上说,贷款新规属于行政规章,其法律位阶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一般的社会公众没有遵守的义务,那么合同就成了监管当局与客户之间的桥梁,只要贷款新规的风险控制要求均体现在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中,客户就必须有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三)贷后管理和权利救济的依据由于信贷业务具有贷款人先履行放款义务,借款人后履行还款义务的显著特点,特别是在贷款发放后,由于市场环境、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原因,客户可能会出现不利于贷款安全的变化,在这些时候如果合同没有详细约定处理规则,农信社的债权安全可能会得不到保障。例如对于贷款期限为5年的一

8、笔贷款,在贷款发放后不到半年,发现客户在申贷时存在编造虚假申贷资料或者多次不结算利息的问题。如果合同中没有客户对申贷资料真实性的承诺或客户未结算利息时农信社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的约定,那么仅仅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条款,债权人要求客户提前归还贷款是很难找到充足的法律依据的,但是如果借款合同有了这些约定,那么我们就可以毫无疑问的根据合同约定主张权利。第二章 信贷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合同风险意识不强普遍存在重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而轻合同法律风险的现象。一些信贷人员认为省联社设计的合同文本太复杂了,应该简单一点,最好不超过一张纸。其实,我们之所以将合同条款之所以这样设计,既是“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9、”的监管要求,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防范法律风险。(二)贷款合同条款约定不规范贷款合同文本均为事先已经起草好的格式条款,约定内容已经固定化,一般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合同中有很多内容需要信贷人员根据具体业务特点进行约定,实践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的现象。表现主要有:贷款用途约定不明确、具体,如有的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为“周转”、“投资”等非常笼统的用途;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确,如有的在借款合同的担保条款中简单的表述为“房地产抵押”,未约定抵押人是谁、抵押物的详细情况等。(三)合同审查制度未落实省联社信贷业务合同管理办法(鄂农信发201045号)第五章规定了信贷合同的审查制度,但是一些地方没有认真落实。未对合同进行审

10、查,往往会隐藏法律风险。贷款合同签订前,有关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或业务不熟练,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对借款主体审查不严,仅凭印章办事,忽视对借款人与印章名称的一致性审查以及相关的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某些借款人冒用他人印章签章,借款到期后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互相扯皮,导致贷款风险。另外,有的借款人经营规模小,盲目选项、立项,却要求大额贷款,贷款人忽视对借款人的资产及经营状况的考察,将款贷出,又缺乏有力的监督、控制手段。(四)签约过程违规操作在贷款合同签订过程中,有些地方违规操作,对下列情形疏于管理,应引起关注。(1)对借款人基本信息重视不够。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关系到借款主体资格和合同的真实有效性,必须如实填

11、写并确保基本信息中相关事项与合同末尾的签字或盖章一致。(2)抵押手续不完善或抵押物不合格。例如如果办理共有财产抵押手续时未取得财产共有人书面同意,或以未成年人财产抵押、法律法规禁止设定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等,很可能会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3)未落实面签制度。在签署合同、借据等法律性文件时,未核实客户的身份,客户签章的动作离开了农信社工作人员的视线范围。例如:2006年4月29日,某信用社向袁某发放信用贷款30万元,贷款期限2年,该贷款到期后没有偿还也再没有结算利息。在该贷款逾期后,袁某在人行征信系统中出现不良记录,无法在银行贷款,为此袁某与信用社发生纠纷。经查,该发放该笔贷款时,信用社主任石某拿

12、着联社批准的袁某申贷资料要求综合柜员发放贷款,在填好借据后找袁某签字,当天,石某拿着签好字的借据(袁某本人到底是否签字会计不清楚),直接找柜员入账取款,这是典型的未落实面签制度而造成的危害后果。(五)履行合同监控不力借款合同是双务性合同,其合同履行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农信社应当按时、足额发放贷款的义务,另一方面是借款人按时清偿贷款本息的义务。实践中履行合同监控不力的典型表现有:(1)提款条件未落实即发放贷款。合同签订并不意味着必须要发放贷款。在履行放款义务前应当注意审核确认借款人已经具备了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例如房地产开发贷款在发放贷款前应当审核确认建设项目“四证”已经办妥、项目资本金已经到

13、位、放款进度应当与项目工程进度相配套等。(2)贷款资金没有通过转账方式划入借款人结算账户。借款合同经借贷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放法律效力,在借款人已经满足提款条件的前提下,农信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发放贷款的义务。农信社在发放贷款时应当将贷款资金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借款人在农信社开立的结算账户。信贷制度之所以这样规定,从控制风险的角度说,这是为了防止出现冒名贷款;从法律性质上说,这是农信社履行了放款义务的有力证据。例如前面提到的30万元冒名贷款案中,综合柜员在发放贷款时直接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资金,将贷款资金交给信用社主任,没有支付给借款人本人。从控制风险的角度说,岗位监督与制衡流于形式

14、,导致出现虚假贷款;从法律性质上说,农信社没有向借款人袁某发放贷款资金,那么袁某也就不存在偿还贷款的义务。(3)贷款用途监督不力,造成贷款沉淀。严禁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是信贷经营管理工作的一条铁律。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农信社借款合同文本中也规定了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农信社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可是部分信贷人员忽视了该条规定,认为贷款只要能收回,就不管借款人如何使用。更有甚者,有的信贷人员错误地认为,既然贷款发放后资金归客户所有,那么客户如何使用是其权利,我们不能干预。由于对用途监控不力,很可能导

15、致资金失去控制,使借贷资金沉淀。例如借款人申请贷款用于流动资金周转,但是实际上却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由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建设和收回期限较长,贷款资金在合同到期后很有可能无法按时收回。这是因为流贷和固贷的特点不一样,风险控制措施也不一样,以流贷的管理方法去管理固定资产贷款,极易形成贷款风险。(六)合同变更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的变更包括当事人变更、 担保合同的变更、贷款展期、借款合同提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的调整及其他合同内容的变更。按照规定,变更借款合同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协议,并将变更协议作为原借款合同的附件。在此过程中,个别信贷员缺少法律意识,对合同变更的严肃性认识不够,没有履行法定手续,造

16、成信贷风险。例如贷款合同变更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由于保证人只对已签字的保证内容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在原贷款合同变更时未重新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很可能会面临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风险。(七)权利救济不及时贷款风险的形成和暴露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部分贷款发放后,由于责任人工作岗位的调动,新官不理旧账,新的人员对前任发放的贷款风险放任不管,不积极采取保全措施,进一步扩大和增加了贷款风险。在实践中,权利救济不及时主要是指客户出现不利于贷款安全的情形时未采取或者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此外,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债权适用2年诉讼时效规定,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权利人不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便

17、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还需要注意抵押权的行使期间。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实践中对此必须加以注意。(八)未使用新版借款合同文本信贷合同文本的全面修订是贯彻落实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一项重要工作,监管部门在2010年一直在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新规的要求全面修改完善合同文本。省联社为落实好此项工作组织专人对合同文本,尤其是对借款合同逐条进行修改,然后在全省部分联社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在此基础上省联社在2010年8月份印发了关于启用新版信贷业务合同文本的通知(鄂农

18、信发201036号),组织凭证库统一进行了印制。但是从检查的情况来看,还有不少地方没有按照36号文件的要求启用新版借款合同及其配套文本。如果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监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第三章 信贷业务合同的修改情况第一节 贷款新规对贷款合同管理的要求(一)协议承诺原则的基本要求贷款新规对贷款合同管理提出了以协议承诺原则为核心要义的监管要求,旨在引导和推动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建立健全贷款合同管理体系,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协议承诺原则的核心在于保证贷款合同的完善性、承诺的法律化乃至管理的系统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要求借款人通过签订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承诺申贷材料信息的

19、真实有效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按照协议要求提供一系列申请材料,并声明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省联社此次增加的个人借款申请书、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和固定资产借款申请书在客户声明部分均增加了该条款(各类借款合同条款中也有类似规定)。这些申请材料或信息是否真实有效是判断借款人能否达到贷款“准入门槛”、产生借贷关系的前提与基础。由于信息不对称、不透明等原因,农信社难以审查清楚某些材料或信息的真伪和效力。因此,在农信社尽职调查的前提下,应在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中要求借款人等当事人签订承诺性质的条款,自我声明其提供的材料和信息是真实有效的,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可以大大降低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和

20、信息的可能性。2、要求借款人通过签订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承诺贷款的真实用途为了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收回,农信社具有了解和掌握贷款资金用途的权利,借款人也具有真实告知农信社借款用途的义务,这是国际银行业的通行惯例。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借了钱就是我的,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观点颇有市场,成为产生贷款被挪用问题的思想土壤。过去,有关法律法规同样要求贷款必须要有明确的使用用途,但依靠借款人事先的告知与诚信,尽管形式上会让贷款符合要求,其约束力却非常脆弱,这是产生贷款被挪用问题的现实原因。只有要求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明确承诺贷款真实用途并承担贷款挪用的违约责任,才能赋予农信社法律武器,去对抗事后可能产生的贷

21、款被挪用问题,对借款人产生明确的约束力。3、要求借款人通过签订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承诺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贷款新规对贷款支付方式提出了变革性的要求。贷款支付方式的变革对于贷款经营与管理乃至整个社会信用状况的改善都具有积极意义。农信社应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支付的相关事项,例如,是采取农信社受托支付还是借款人自主支付,是否设立专门的账户,等等。这样也为农信社实施有关支付操作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或法律授权。4、要求借贷双方通过签订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承诺各方的权利义务贷款新规出台之后,过去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很多方面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如新增各种承诺事项、贷款支付方式约定条件下的借贷双方的行为与

22、责任,重大事项的提前告知、担保协议的面签等,这些都必须在贷款合同的具体条款中予以反映和实现。(二)贷款新规关于贷款合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贷款新规不仅专辟一章“合同签订”规定有关贷款合同管理的要求,而且还在其他章节中强调了有关贷款合同管理的一些关联性的要求,力图使之成为贯彻落实一系列新规定和新要求的物质载体和法律依据。具体可梳理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总体性规定“三个办法”均在总则中明确了贷款人开展有关贷款业务所应当遵循的四个基本原则;还在总则中强调贷款用途必须合法,并应予以明确约定,同时赋予贷款人依据约定行使监督、检查的权力。这突出体现了贷款新规对“管用途、防挪用”的强调。2、形式性规定“三个办

23、法”都在条款中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的法定形式。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采用书面形式,可以保证其稳定性,增强各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同时便于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也可以为日后处理纠纷提供有力的证据。3常规性规定“三个办法”要求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对农信社贷款合同文本内容提出了新要求,同时也把合同完备性上升为明确的监管规定,从而有力督促和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贷款合同。同时,“三个办法”还专设条款重申并扩展了贷款合同的基本要素和主要内容,要求贷款合同中应有专门条款。4关于贷款发放和支付的规定贷款

24、发放和支付方式的变革是对现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调整和改变最大的环节,甚至被称为“革命性”的变革。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监管部门并没有直接管制和约束借款人等民事主体的权力。有关贷款支付的规定只有落实到贷款合同之中,贷款人才能通过贷款合同实现贷款支付的规定,约束借款人行为。为此,贷款新规详细规定了贷款支付的条款,并表述了贷款提款条件、账户约定与监控等重要内容。5.关于承诺内容的规定贷款新规要求贷款合同中应当列明与贷款有关的重要内容,并由贷款人要求借款人予以事先承诺并签订生效。这些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配合义务、告知义务等,这是对协议承诺原则的直接体现,也是约束借款人行为、保

25、障贷款人合法权益的最主要内容。6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贷款新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应明确约定借款人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同时,贷款合同还应针对不同违约情形,通过协议赋予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和享有的权利。这些内容通过贷款合同明确固化下来,赋予了贷款人凭借法律武器规范和约束借款人等有关方面行为的有力手段,是协议承诺原则发挥效力、实现其目标的现实途径。7关于处罚的规定针对作为贷款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能出现不遵守规定的各类情形,“三个办法”专设法律责任一章,要求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其中,就贷款人在贷款合同管理方面出现的违规情形,“三个办法”几乎用同样的条款明确规定了处罚依据和

26、处罚措施,即对于贷款人“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采取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加以处罚;对于贷款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还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第二节 新版业务合同的修改情况为贯彻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省联社对信贷合同文本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并发布了关于启用新版信贷业务合同文本的通知(鄂农信发201036号),该通知附件一共有43个格式文本。1、调整信贷业务合同体系取消按客户对象、担保方式和单项信贷产品设计合同的体系模式,改为按照贷款新规规定的固

27、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贷款三类贷款品种制定合同的模式,新的模式增强了合同的兼容性,使各类合同的使用范围更加广泛。2、新增部分合同文本根据贷款新规的要求,新增加了一批信贷业务合同文本和协议类文本。例如借款申请书、委托支付协议和提款申请书等。3、增加提示性文字,提请客户注意理解签订贷款合同,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贷款新规更是强调了“平等自愿”的原则。为此,新修订的贷款合同应在合同的起始部分用特别一段论述或黑体文字说明这一要求。例如,“特别提示:1、本合同应由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合同签署后,所有合同条款即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借贷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予以履行,

28、否则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2、为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贷款人特别提请借款人对全部合同条款、特别是黑体字部分内容予以注意。借款人应全面准确理解合同条款,如有疑问,请要求贷款人的工作人员就相关条款作出解释和说明。”4、调整借款期限的表述以前的借款合同在借款期限部分表述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新的合同表述为“本合同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实际放款日起算(分次放款的,自首次放款日起算)。实际放款日以借据(指借款凭证,下同)记载为准。”新的表述更加符合业务实际。例如某笔房屋抵押贷款是在2010年7月1日签订,贷款期限为一年,按照旧的合同文本,贷款起止期限一般表述

29、为“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农信社即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是登记手续办下来可能需要数天时间才能办妥,信贷人员在签订合同时不可能准确预计在那一天能够办下来,那么就造成了贷款实际发放时间与合同约定期限的起算时间不一致的问题。本来这种借据起止时间与合同约定的起止时间不一致的现象是很正常的,因为两者不一致的以借据为准,只要在借据中注明了据以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编号,就可以建立起合同与借据的对应关系。但是,在我们平时的工作实践当中,由于认识上的偏差,有的人认为两者必须要一致,否则以违规论处。这样,一方面造成信贷人员不顾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人为的调整实际发生

30、期限,留下风险隐患;另一方面也给正常操作的人员以不正当的评价,误导了信贷业务行为。5、增加借款利率方式的选择新版借款合同中分别规定了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方式,供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在目前人民币贷款利率处于上行通道的情况下,浮动利率条款有利于实现贷款业务收益的最大化。4、增加条款明确对贷款的发放与支付的有关约定传统合同一般只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且内容不具体;新修订的贷款合同对贷款发放和支付环节的约定必须详细而明确:(1)增加前提性约束条款,例如,“借款人每次提取款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不发放任何款项”。(2)增加“提款申请”或“提款通知书”的约定,并将其作为提款的

31、前提条件。(3)固定资产贷款分“首次提款”和 “每次提款”两类情形分别约定提款条件,且突出强调“用途必须符合约定”,否则后续贷款可按约定不予放款。(4)按照不同贷款类型遵循的贷款新规的规定,详细约定支付方式,既可在贷款合同中直接约定是受托支付还是自主支付,也可另行签订受托支付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5)按照不同贷款类型遵循的贷款新规的规定,详细约定账户管理事宜。(6)赋予贷款人视情况调整支付方式和条件的权利,并不受附加条件约束。例如,当借款人发生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

32、停止借款发放和支付;支付委托不能附条件,借款人所附条件对贷款人不产生效力。5、详细约定借贷双方的承诺事项,力求全面完备传统合同缺乏足够的承诺性条款,一般只有简单的几项“陈述与保证”;新修订的贷款合同应按照贷款新规的规定,至少包括贷款新规罗列的承诺事项,除此之外,应进一步力求周全,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与义务。新修订的贷款合同,除了传统合同一般已有的约定之外,还应承诺如下内容: (1)依法合规类承诺。主要包括借款人具备借款主体资格或资质;借款人及其控股股东(新设项目法人)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贷款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合法管理程序、租

33、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相关费用;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2)行为无瑕疵类承诺。例如,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在本合同上签字或者签章的是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不存在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可能导致借款合同效力瑕疵的情形。(3)诚实信用类承诺。例如,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法使用贷款,不利用贷款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积极配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及贷款人对贷款及担保的相关监督、检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偿还贷款,不采用任何方式逃避债务;不存在其他违反合同义务

34、的情形。借款人应承诺其提供的有关借款人、担保人、股东以及项目、财务等文件、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4)接受类承诺。例如,借款人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用途在内的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按照贷款人要求定期汇总报告借款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和反映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资料,协助并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5)同意类承诺。例如,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贷款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

35、时,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或就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作出令贷款人满意的安排方可进行。(6)担保类承诺。例如,确保担保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续;担保人有权以该担保物设立担保;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是有权签字人;担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变动的情形。(7)其他类承诺。包括就贷款合同订立与履行时的费用、债务清偿顺序等问题作出必要承诺。6详细约定借款人违约情形和贷款人有权采取的措施相较于传统合同,新修订的合同应列明借款人的违约情形,并详细约定贷款人可以采取的有关措施,以合法保护金融债权。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违约:(1)借款

36、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或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或违背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保证或承诺的。(2)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3)借款人任何其他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能清偿,或者不履行或违反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4)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突破约定标准,或发生恶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5)借款人股权结构、生产经营、对外投资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6)

37、借款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7)借款人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异常变动、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8)借款人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利用无实际交易背景的交易套取贷款人资金或授信,或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贷款人债权的。(9)借款人已经或可能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申请(被申请)破产的。(10)项目资本金未按计划或比例到

38、位,或未在贷款人规定时间内补足的。(11)未按进度完成项目建设,或项目建设和运营环境、条件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12)如本合同项下借款是以信用方式发放,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盈利水平、资产负债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指标不符合贷款人信用贷款条件的;或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以其有效经营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担保或对外提供保证担保,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13)可能导致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应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停止依据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和其

39、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3)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4)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5)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第四章 信贷业务合同的理解与运用一、各类借款合同的分工(2010)1001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适用于具有农民身份的用于生产性用途小额信用贷款。(2010)1002农户小额担保借款合同:适用于具有农民身份的用于生产性用途小额担保贷款。(2010)1003个人借款合同:除农户生产性贷款之外的其他个人申请的贷款,根据该合同第一条的约定

40、,具体种类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村承包经营户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其他个人贷款等,需要信贷人员根据具体业务种类从中选择。(2010)100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企事业法人、其他可以作为借款人的组织申请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也可以使用该合同。(2010)1005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企事业法人、其他可以作为借款人的组织申请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沿用了国家统计部门的口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我们在设计合同时,根据信贷业务实际,在

41、合同第一条将借款种类分为: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其他项目融资,后两种均属于项目融资业务。注意: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版本进行过调整,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鄂农信发200980号)附件4的版本已经不再适用,以省联社关于启用新版信贷业务合同文本的通知为准,合同代码为(2010)1005。(2010)1006住房(商业用房)按揭借款合同:专用于个人住房和商业用房按揭贷款业务。另,配套申请文本:(2010)1007个人借款申请表,借款申请人申请个人贷款时必须填写此表,农户贷款也可以使用此表。(2010)1008流动资金借款申请表,借款申请人申请流贷时必须填写此表。(201

42、0)1009固定资产借款申请表,借款申请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含项目融资业务)必须填写此表。注意:银监会贷款新规均规定了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资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这是因为,借款人对与借贷有关的事实,包括其法律地位、财务状况、商务活动等是贷款人评估贷款交易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基本依据。对借款人上述情况任何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说明,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会使银行得出错误的结论,做出违反其真实意思的贷款决策。因此借款合同中通常会对陈述与保证的违反将被视为违约事件,农信社有权进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强制执行有关担保。因此,新版贷

43、款申请表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和客户信息披露的重点分别进行了设计,客户经理要引导客户认真、如实填写,如果合同签订后发现信息失真的,农信社有权依据客户的声明承诺采取相应措施。个人借款合同第十条、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第十二条也均规定了此类条款。二、担保贷款业务中的合同使用以前的主从合同签订方式既有主从合签的,也有主从分签的,从实践检验的情况来看,不少地方合同签订方式很不规范。例如本来已经采用了主从合签的方式,但是又画蛇添足再签订一份合同,例如某笔抵押贷款审批后,签订了法人客户抵押借款合同,这份合同是主从合签方式,既包括了借款合同、又包括了抵押合同,签订了这份合同后,本来是没有问题的

44、,可以直接进行放款,但是不少人在签订了这份合同后,又与客户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或者抵押合同,造成了重复签订。这会带来什么危害呢?危害一:如果再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从合同法角度分析,客户有权要求我们发放两倍金额的贷款;危害二:如果再签订一份抵押合同,根据新的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那么会造成实际履行的抵押合同与登记的抵押合同不一致的问题,假若出现纠纷,那么到底以那份为准就会出现争执。造成以上问题,主要是信贷从业人员认识上的差错造成的,也与部分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认识上的错误而不接受主从合签的合同有关。基于以上问题,此次新版合同只采用了主从分签的方式,例如发放一笔个人抵押贷款,则签订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再对应

45、签订一份对应的抵押合同,然后通过连接条款将两者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后面会介绍连接条款)。担保贷款业务的新旧版合同签订方式对比:以一笔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以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例。在旧版合同下,有两种方式供选择,即既可以签订法人客户抵押借款合同,也可以分别签订法人客户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也可能是最高额抵押合同);在新版合同下,只能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对应的抵押合同(也可能是最高额抵押合同)。提示:希望具体的操作人员务必掌握。千万不要画蛇添足,再签订多余的合同!三、连接条款合同的连接条款是指体现不同的合同之间或者合同与其配套附件文本之间的关联关系的条款,通过连接条款我们可以将不同的合同、附件文

46、本进行串联,使当事人之间或者第三方(审判机关或仲裁机构)能够很好的理解不同合同文本之间的关系,尽可能的减少将来可能出现的分歧与争议。连接条款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主从合同之间的连接条款;另一类是其他连接条款,主要是指借据与合同之间、补充协议与合同之间的连接条款。(一)主从合同的连接条款A、主合同的连接条款以个人借款合同代码:(2010)1003为例。该合同第十三条规定:1、本合同项下借款为担保贷款的,具体担保人、担保方式或抵(质)押物为: 担保合同另行签订。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应当为贷款人所认可且合法、有效、足额。2、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为最高额担保(含联保合同)的,对应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如下:最高额

47、担保合同名称: (编号: )担保人/抵(质)押物为: 。B、从合同的连接条款以抵押合同代码:(2010)2004为例。该合同第一条规定: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合同及主债权1、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为乙方依据其与 (以下称主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主合同(合同名称: ;编号: )。2、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备注:(1)从合同的连接条款非常重要!务必要准确填写,确保主从之间的对应关系;(2)此次均对担保类合同的连接条款进行了修改,删除了主合同的起止时间和借款金额等内容,确保从合同担保的对象和范围以主合同的实际约定为准。(二)其他连接条款借据与合同之间的连接条款:借据中均有借款合同编号栏,该栏即为连接条款。补充协议与合同之间的连接条款:没有固定程式。填写连接条款的要求:农信社应当正确填写连接条款,避免因主从合同不配套而导致担保人脱保的风险。在担保合同的连接条款中,应准确完整填写主债务人名称、主合同名称和编号,确保主从合同之间相互对应。在相应文书(包括通知书、凭证、清单等)的连接条款中,应完整填写对应的合同编号。组合使用担保合同时,农信社应当分别在几个担保合同中准确完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