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对监事会及成员实施专项稽核暂行办法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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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对监事会及成员实施专项稽核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逐步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xx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施专项稽核,是指对监事会及成员在任职期内履行监督职责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第三条 稽核的时限,原则上为任职期间,每年进行一次,如有必要可追溯到以前年度。第四条 稽核按管理权限,应在监事会授权后进行。第五条 专项稽核对象为联社监事长及监事。如遇重大问题要向上一级稽核监督部门报告。第二章 专项稽核的内容第六第 稽核对象对监事会议事规则、决策

2、内容、决策程序、表决方式、廉洁自律、经营方式、发展目标、政策、制度、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情况。第七条 稽核对象对监事会及成员在任期内的监督职责履行情况。第八条 稽核对象对联社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监督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履职尽职情况实施有效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损害本联社和社员利益的情况。第九条 稽核对象对理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成员基本制度、结算纪律、廉洁自律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情况。第三章 稽核程序第十条 准备阶段。1、成立稽核组。根据工作需要,稽核部门应及时成立稽核组,制定稽核方案报有权人审批。2、发送稽核通知书。实施稽核前一周,稽核组应将稽核通知书送达被稽核人及所在单位,稽核通知书应由有权

3、人审批。第十一条 实施阶段。稽核组应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听取被稽核的述职报告、实地稽查有关资料,进行真实、合规性等必要的印证、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第十二条 报告阶段: 稽核组根据专项稽核情况及结果,撰写专项稽核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情况概述、稽核事实、稽核评价、稽核建议等。事实部分必须有充分的依据,评价必须客观、公正,建议必须切实可行。被稽核对象对稽核报告有异议,可向本级理事会稽核监督委员会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省联社理事会稽核监督委员会复审决定为最终审核结果。第十三条 终结阶段:专项稽核报告经有权人签批后生效,分别送被稽核人、被稽人所在单位及人力资源部门,并及时归档。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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