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对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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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对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大我联社对账管理,防止出现对账风险,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制度及业务流程,并结合我联社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我联社对账内容分为客户往来对账;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对账;系统内往来对账;业务部门之间的对账。第二章 对账的基本规定第三条 各网点要切实加强对账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信用社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全社的对账管理工作,会计主管为主责任人,负责对账工作的督导和组织协调,综合柜员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内、外部对账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四条 综合柜员负责重点账户对账单据的签发,会计主管或对账员负责发送、收回和面对面与客户对账,并对发出的对账单据和收

2、回的对账单据回执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 营业网点必须与客户签订对账服务协议,明确联系方式及单位办公详细地址。第六条 各岗位分工协作。对账工作涉及柜员、会计、信贷等岗位,各岗位应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确保各对账环节紧密衔接,对账工作顺利进行。第七条 岗位分离制约。对账工作中,会计部门(包括清算中心)必须建立严密、规范的内部岗位约束机制,必须坚持记账和对账、对账单的签发与收回回执的核对(包括印鉴核对和余额核对)。对账必须坚持会计与对账人员相分离的原则(即:综合柜员不得负责本人管理客户的对账单据的发送、收回、对账工作)。第八条 对账全面及时。凡属于对账范围的账户,无论金额大小,在账户存续期间,都必须在规

3、定的时间内向对账单位发送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同时协助和督促存款人或其它金融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账工作,并按时收回对账结果。1、 信用社机构与客户对账可以选择上门送达、委托邮寄或投递等安全、经济、便捷的方式,将余额对账单送达客户。对于日均余额小于1万元的客户,可以由客户到开户机构自取对账单。2、对于一年内未发生业务的小额客户,及时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清理,以提高对账率。3、对账率不得低于95%。对于未对账的客户,应写明原因,由信用社负责人、会计主管、对账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九条 严格对账单据签章和交接登记1、对账工作中,会计部门(包括清算中心)要严格签章和交接登记制度。发出的对账单据,要在对账

4、联加盖业务公章及签发人的个人名章,在回执联加盖签发人的个人名章;负责发送对账单据的会计主管或对账专职人员要在回执联加盖个人名章;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核对无误后,由核对人与会计主管在回执上双人签字确认。2、建立对账单据交接登记制度。各柜员应建立单据发出收回交接登记薄,详细记录移交给对账人员资料,包括对账单据的种类、数量、账户余额、对账周期、移交时间,以及对账人交回对账单据回执的时间等有关内容,同时经办人员必须当面签字确认。3、因特殊原因对账单在规定时间内无法送达和收回的,应详细注明原因,并经对账人员在对账单据发出收回登记簿上签字确认。对于未按时送达的对账单据以及存款人或其他金融机构未按时返还回执

5、的,对账人员要积极与存款人或其他金融机构联系,积极采取措施完成对账工作。4、存款人或其他金融机构自行到营业机构柜台对账的,营业网点核对无误后,登记对账单据发出收回登记簿,由经办人员和领取人共同签字确认。第十条 结果真实有效。严格发出、收回对账单据的签章及核对,规范对账反馈结果的处理程序,确保对账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1、发出的余额对账单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收回回执,收回的回执必须加盖存款人、其他金融机构的全套预留银行印鉴,并由核对人员十字折角验印,同时将对账单据回执上所列余额与银行账务进行核对,确保收回的回执真实可靠。2、对账反馈结果为不符的,必须由会计主管进行认真审核,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并

6、在对账单据回执上注明核对日期、不符原因及处理结果。对于未达账项,会计主管必须进行跟踪核对,对于内部原因形成的账务差错,需进行账务调整的,会计主管必须督促记账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对于确系存款人或其他金融机构原因造成的差错,会计主管应同存款人或其他金融机构联系,及时进行处理。第三章 对账的管理内容第十一条 与客户往来的对账1、对账范围。营业网点或业务部门为客户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单位存折户、贴现、承兑业务。2、对账周期。账户余额核对按月进行,发送的余额对账单,回执必须收回;账户明细发生额核对按月进行,发送的是结算账户分户账明细。其中单位定期存款账户

7、、单位通知存款账户,营业机构必须将每月末余额对账单于次月15日内发送存款人进行核对,并于当月收回。业务部门按月对票据贴现、承兑业务与基层社核对;单位存折户必须坚持账折见面,即时核对。3、对账单据的签发。营业机构必须在岗位制约的前提下,由指定的综合柜员负责对账单据的签发。对账单据的签发人应在对账区间的次月月初4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不包括双休日)将对账单据打印完毕(或手工补制完成),并加盖业务公章和签发人的个人名章(手工补制的以及发给其他金融机构的对账单据,必须换人复核,并经会计主管签章确认)后,移交会计主管或专职对账员。4、对账单据的发放。柜员于当月5日内将对账单据移交会计主管,会计主管或专职

8、对账员于当月15日内负责按期收回对账单据回执。存款人自行到营业机构柜台领取对账单据的,要登记单据发出收回登记簿,由经办人员和领取人共同签字确认。5、对账单据回执的收回。会计主管或对账员于当月20日内将存款人或其他金融机构确认后返回的对账单据回执,交综合柜员审核、保管,同时,双方在对账单据交接登记表上签章确认。6、各社主任应按月检查核对对账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账户交易真实、准确、合规。第十二条 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对账1、与金融机构往来对账对象:营业机构与其它金融机构之间开立的结算账户、约期存款账户、各类拆借资金账户。2、与金融机构往来对账内容:发出余额对账单、发出账户发生额明细对账单、收到余额对账

9、单和收到账户明细发生额对账单。3、营业机构应指定对账人员(非人民银行往来账务经办人员)负责与人民银行往来账务的核对。核对人员按月将收到的账户发生额明细对账单与营业机构账务进行逐笔核对,并核对账户余额,无误后,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在余额对账单的回执上加盖相关业务印章退回发起单位,留存的发生额明细对账单和余额对账单加盖核对人员和会计主管的个人名章后,专夹保管。4、收到其他金融机构发送的对账单据,营业机构应安排对账员逐笔勾对,审核无误后,回执上加盖相关业务印章,返回对账发起单位,留存的对账单据加盖审核人员和会计主管的个人签(章)后,专夹保管。第十三条 系统内往来的对账1、系统内往来对账的对象。各营业网

10、点之间开立的资金清算账户、准备金账户、通存通兑等各类资金账户之间的对账。2、系统内往来对账原则。要坚持双人核对、互相监督的原则。3、系统内往来对账内容。包括系统自动对账和按月手工对账。系统内往来对账要做到,按月核对系统内往来的资金账户,必须按月互相签发对账单,包括账户明细发生额对账单和账户余额对账单。由核对人员核对无误后,在余额对账单的回执上加盖预留印鉴,退发起单位,留存的余额对账单和明细发生额对账单加盖核对人员和会计主管的个人签字(章),专夹保管。4、对账不符的处理。对账中发现错账,应及时处理。属本方错账的,应及时调整;属对方错账的,应通知对方;发现可疑账务,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妥善处理。第

11、十四条 对账资料管理1、对账资料包括收到的余额对账单;收到的账户发生额明细对账单;收回的余额对账单回执。上述对账单据审核处理完毕后,按照账号顺序排列专夹保管。收回的余额对账单、发生额对账单及回执必须加盖预留印鉴,并与原预留印鉴核对是否相符,按年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入库保管五年。2、会计主管或专职对账员对暂未送达的对账单据,应妥善保管,工作变动时,必须进行交接。对于因会计主管或专职对账员管理不善造成对账单据遗失,需综合柜员补制相关对账单据的,必须经信用社主任签字同意后,可根据相关制度规定补制对账单据。第一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XX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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